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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研究回顾

时间:2022-07-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际社会的努力1998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颁布的《财政透明度守则》包含了一系列指导原则,意图建立一个具有指导性意义、具有可操作性的财政政策透明度框架,它围绕着下列目标规定了每一种类的具体要求:作用和责任的澄清;公众获得信息的可能性;预算编制、执行和报告的公开;对真实性的保证。参加ROSCs是自愿的,并且成员有权决定是否公开本国的ROSCs。

(一)国际社会的努力

1998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颁布的《财政透明度守则》包含了一系列指导原则,意图建立一个具有指导性意义、具有可操作性的财政政策透明度框架,它围绕着下列目标规定了每一种类的具体要求:(1)作用和责任的澄清;(2)公众获得信息的可能性;(3)预算编制、执行和报告的公开;(4)对真实性的保证。通过四个原则共描述了37种财政实践活动。IMF对各国发放财政透明度调查问卷,根据反馈结果编写《财政透明度标准与规范遵守报告》(ROSCs),考察被调查国家对守则要求符合的程度并对其财政透明度进行说明和指导。参加ROSCs是自愿的,并且成员有权决定是否公开本国的ROSCs。IMF计划每年制作18~20个财政透明度ROSCs,目标是最终覆盖所有的成员国。目前,ROSCs的参加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转型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

IMF的财政透明度评估本质上是定性的,因为考虑到存在误导的可能,IMF执行委员会明确表示基金组织不会提供定量评估或者给国家的透明度情况评级。但是IMF的一项调查却表明(Murray petrie,2002),许多私营部门强烈要求财政透明度ROSCs包含财政透明度的定量评级。此外,世界银行、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欧盟等组织也都对财政透明度做出了各自的规定,有的甚至成为成员国资格的要求,为促进国际社会财政透明度进程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二)公民社会的参与

在促进财政透明度过程中,公民社会的作用相对被较少关注,但它却显示出了长期的对更有效、更负责的财政管理提供一个稳定机制的巨大潜力。1997年,美国华盛顿特区的非政府组织CBpp组建了国际预算规划(IBp),旨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和新兴民主国家的公民社会组织和研究者分析预算政策和提高预算程序以及预算机构的效率。IBp于2002年设立了《开放预算调查》项目来评价各国的预算透明度状况,《开放预算调查》为政府官员、立法者、发展实践者、民间社团组织、记者和研究者们提供了一套对全世界85国政府预算透明度进行比较衡量的方法。

IBp在研究预算公开过程中,设计了财政透明度指数,包括执行预算文件的有效性指数(BUDDOC),监督与评估预算报告的有效性指数(MONEVL)。在指标的选择中,IBp与ROSCs有21处重叠。牛津研究所(2003)也研究了财政透明度指数,并作为加利福尼亚公务员退休系统(CAIpERS)报告的一部分。牛津研究所的许多观测值都是基于财政透明度ROSCs,因此,这两个指数之间也有着高度的相关性。

这些公民社会组织的透明度研究已经达到了准国家标准,尽管他们的预算透明度研究和IMF的财政透明度准则有一些冲突,但IMF的《财政透明度准则和标准遵守情况报告》(ROSCs)已成为共同研究的资源。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目标是发展一种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具有可比性的财政透明度衡量方法,由此去促进国际范围内的政府责任和社会正义。

(三)学者们的研究

最早制作出各种与财政透明程度相关的指标的学者是Von hagen和Jürgen(1992)。他们的分析对象是欧盟国家(8国),所制作的指标主要是反映“会计透明度”。Kopits和Craig(1998)认为在“会计透明度”方面,重要的是向公众详细披露有关财务信息,包括各个政府部门的明细报表、部门之间的资金往来等。指标具体内容有:(1)预算报告中是否明示了特别会计;(2)预算报告是否汇总为一个报告;(3)对于财政透明度的自我评价;(4)预算报告与国民经济统计是否有联系;(5)预算报告中是否明确写出了政府向非政府部门的贷款。他们的研究首先是确定每个相关变量的模型,然后加入透明度指数来测试透明度与这些变量的相关性。Dehaan et al.(1999)对该指数进行了一些更新。

Alesina,hausmann,hommes和Stein(1999)分析了拉丁美洲各国财政制度和财政透明度之间的联系,他们所采用的透明度指标是中央政府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债务关系、地方及公共企业的财政独立程度等,其中只涉及了“会计透明度”的一部分。

Alt和Lassen(2006)设计的财政透明度指数将着眼点放在“制度透明度”Kopits和Craig(1998)对政府财政行为进行全面制度界定,包括公开政府的结构及功能,对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要有清晰的界定对财政透明度的分析。和“指标与预测的透明度”Kopits和Craig(1998)认为政府不仅要公布与财政平衡相关的若干指标以及政府总负债和净负债等与财政相关的指标,而且还应公布对一些财政分析性指标的测算。上,全方位地对OECD国家的财政透明度情况进行了分析。分析使用了OECD的19个国家1999年对OECD成员国预算中心调查问卷的报告。他们选择了其中的10项能够对国家之间的财政透明度情况提供有说服力的指导。其中的9个变量属于OECD预算透明度最佳做法的内容。同其他研究的措施相比,这次调查的数据优点是与透明度直接相关且具有综合性。但该调查结果也存在着两个缺点:(1)报告是自我报告,一些国家可能对自己评估过高。(2)问题集中在正式规则和程序上,这或许同实际不符。但调查者认为这些数据抓住了财政透明度的主要特点,具有一定说服力。10项指标再加上“是否使用应计制会计来准备财政声明”共11项指标,构成了一个简单的财政透明度指数。Campos和pradhan(1999)对于新西兰透明度的报告、Wright(1999)提供的关于日本模糊而复杂的预算报告的详细评论则肯定了这个指数的评级。

Farhan haneed(2005)根据《财政透明度守则》要求构建了财政透明度指数,包括数据可信度、中期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报告,财政风险披露四个方面。指标的选择基于三个主要考虑:第一,早期财政透明度文献;第二,信息内容/分类;第三,信息容易处理。在这个指数中,数据的质量和财政风险被赋予了很重要的意义。即使一个政府公布了重要的财政信息,因为数据质量差或表达不够清晰仍然有可能认为它是不透明的。而有多种来源的、能够影响财政状况的财政风险,或者会增加政府责任、或者会减少公共资源,要求政府按照风险来源来披露财政风险能够更加准确地描述财政全貌,减少不确定性,增加政府的可信度。

国内研究中,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对我国的财政透明度进行了跟踪研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们选择各省本级财政的前三年决算数据作为调查对象,按照最低的透明度要求设计了113项信息指标来考察各省财政信息的公开程度。信息指标从流量和存量两个方面考察了政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公共企业基金的透明度情况。113项指标每项赋值10分,再加上向各省信息公开机构申请信息时各机构表现出来的态度和责任心赋值50分,得到各省财政透明度的综合评分。该项指标重在测度财政信息的可得性,对于信息的及时性、可靠性和易理解性则并未考虑,应该说是一个初级的财政透明度指标评价体系,比较适用于财政透明度处于初级阶段的国家和地区。

已有的研究对财政透明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不同方位的衡量,在促进政府提高财政透明度方面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可以看出,以设计的财政透明度指数主要还是以信息披露的数量来作为衡量财政透明的“度”的标准,而很少考虑到信息披露的层次性。事实上,对同一种信息的披露,是可以有不同层次上的透明度表示,而并非都以信息的多少来作为评判标准。本文拟从这个角度来研究财政透明度的衡量情况,以进一步开拓财政透明度的研究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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