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构建对外投资促进体系

构建对外投资促进体系

时间:2022-07-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构建对外投资促进体系_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研究 一、对外投资法律保障与国际政策协调体系建设只有制定对外投资法律,才能使对外投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三是由政府资助,由相关机构对境外投资企业立项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技术层面的帮助。要建立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制度,以促进境外中资企业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境外中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对外投资法律保障与国际政策协调体系建设

只有制定对外投资法律,才能使对外投资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十一五”期间,国家应尽快制定一部调整对外投资基本关系的专门法律,内容包括从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事后监管,到对外投资的促进、服务措施以及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对外投资的监管、监控、监测,以便使我国的境外企业有严格的国内法律约束和监督,使政府部门有法可依,切实可行地全面管理对外投资活动。

要加强国际政策协调,为我国对外投资企业提供国际保障。今后应当进一步加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商签、修改和实际履行的工作。特别是应加强尚未与我国签订这两类协定的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工作,为我国“走出去”的企业提供切实的国际保障,从而维护国家利益。与此同时,要切实利用好我国已经参加的多边投资担保公约和多边投资争端解决公约。签署公约不仅是履行义务,还应享受其权利,在这方面应加强宣传、普及力度,促使我国“走出去”企业实际使用多边投资担保公约提供的相应支持,并且利用多边投资争端解决公约维护我国对外投资企业自身利益。

二、建立对外投资信息咨询服务体系

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和服务。制定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及时发布境外投资的国别指南和企业所需的政府信息;充分利用援外资金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境外投资条件;我国驻外商务机构应该加强对国内企业海外投资的服务与指导。增强政府在信息服务方面的作用,完善对外投资业务信息系统,建立业务信息库并搭建信息交流交换平台。继续完善已经运行的“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站,实现较大范围的资源共享。向公众提供政策、市场和项目等方面的信息服务,使我国企业增强对国外市场的了解,也使外国企业和机构熟悉我国及我国企业,加强中外企业之间的互动,不断扩大投资合作的领域和方式。

这方面未来要加强的主要工作,一是加速建立政府主导的对外投资国别地区项目库,为希望对外投资的企业提供及时、有价值的信息。二是成立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机构,全面提供各国别地区的政治、经济等投资环境,当地外商投资条件,当地投资程序、政策法规、合同形式及其他基础信息,提供介绍合作伙伴、合作项目等直接贸易促进服务。三是由政府资助,由相关机构对境外投资企业立项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供技术层面的帮助。

三、为中外企业的合作创造较好的国际环境

加强政府在对外投资促进方面的推动和引导。利用政府高层领导出访和来访的机会,推动中外企业间大型合作项目的磋商和成交。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潮流,积极参与国际多边投资框架谈判和区域经济合作,深入研究不同区域经济组织的特点,加快商签自由贸易协定。同时,加强双边经贸合作框架下对外投资的磋商机制,加强与外国驻华使馆和机构的联系,积极与有关国家签订经济合作方面的政府间双边协定。通过加强多双边交流和磋商,减少和排除企业合作中的壁垒,提高对外投资的便利化程度。从2004年11月开始建立的《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对维护我国境外企业的利益免遭东道国不当贸易保护的损害起到了积极作用,“十一五”期间应继续坚持。要建立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制度,以促进境外中资企业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境外中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扩大对对外投资企业的融资支持

以往在对外投资政策性保险和非商业风险保障方面,我国仅对一般意义上的出口信用保险给予一定的业务支持。新近成立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主要目的是通过保险合同形式,实现对企业出口合同安全收汇的保证,起到推动本国产品和服务出口的作用。今后还将担负促进实施“走出去”战略的任务,单独设立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险和非商业险,使我国对外投资企业能够以公平的条件参与国外投资市场的竞争。此外,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战略和整个宏观经济利益的某些投资项目,比如制造业、服务业、高新技术领域,国家金融机构应给予优惠信贷;增加外汇留成比例,给予对外投资企业更多优惠性的政策贷款;建立对外投资发展基金,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与项目有关的资金帮助;为企业在境外获得银团贷款、租赁提供担保;等等。

五、提供对外投资便利化服务

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制定和完善对外投资在金融、保险、外汇、海关、检验检疫等方面的便利化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弱化政府在企业对外投资中的行政审批职能,进一步下放对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程序,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和各类批准证书网上发放。健全对外投资的监管机制,完善相应的年检制度和统计制度,促进我国跨国公司的成熟与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由商务部协调各有关部门,以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年度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对外直接投资为基础,补充各类实物投资金额,涵盖资源、加工工业和服务业(金融、保险)的全口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建立一个完整的统计体系。与此同时,要借鉴有关国家通行做法,面向社会对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做出报告,全面评估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的效果与影响,为指导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调整对外投资政策和改善对外直接投资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六、成立政府对外投资促进机构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促进对外投资的官方机构,例如日本的贸易振兴会、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丹麦的IFU、意大利的MONDIMPRESA、泰国的投资局、中国台湾的海外投资中心等。这类政府牵头的专门机构除了负责推行投资促进计划外,还帮助企业分析国外市场和投资机会,提供海外经营信息、指导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协助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组织商务交流、出境参展、协助投资谈判等。相比之下,我国政府这方面的工作相当薄弱。现有相关机构或者因非重点业务而不够重视,或者因协调能力有限而难以发挥作用,难以真正承担落实国家“走出去”的战略任务。另外,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在对外经济关系上一直是以引进外资、促进出口为重点,因此到目前为止,在政府机构设置上,既没有专门负责对外投资的部门,也没有一个相关职能部门设置了统筹促进对外投资的内设机构,这种状况显然不利于“走出去”战略的推进。

鉴于此,建议中央政府尽快设立一个跨部门的促进对外投资的协调办公室,下设专职办事机构(如海外投资促进中心),专门指导与配合有关部门搜集各国情况,研究“走出去”战略规划、制定政策法规、进行部门协调、提供信息平台等工作。此外,还应鼓励有关民间团体(如中国贸促会全国工商联)增设相应机构与人员,加强这方面工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