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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里斯和维克利的最优税制理论

时间:2022-07-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已经知道,拉姆齐的最优税制理论假定个人都是相同的,因而其理论只具有有限的政策意义。当然我们这里关心的还是莫里斯关于最优所得税理论的探讨。这样的结果表明,最高收入的边际税率应为零,这与莫里斯最初的设想完全相反。莫里斯后来又发表了《最优税收理论》一文,表述了他的一些观点。〔22〕这为最优税收理论指明了研究的方向。

我们已经知道,拉姆齐的最优税制理论假定个人都是相同的,因而其理论只具有有限的政策意义。戴蒙德和莫利斯1971年首先将分析扩展至多消费者经济,在《美国经济评论》连续两期发表了《最优税制和公营生产:1.生产效率和2.税收条例》,提出了“拉姆齐—戴蒙德—莫里斯税收法则”。而后两人以及阿特金森、斯蒂格里茨又对此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他们通过一些假定和数学公式的推导得出,一般而言,在最优税收结构下,补偿的需求缩减是比较小的:“1.对收入有着较高社会边际评价的个人所消费的物品越多;2.对纳税物品有着较高边际消费倾向的家庭所消费的物品越多。”他们对拉姆齐公式进行了一般化的扩展,这种扩展允许个人在偏好和禀赋方面有所差别;可以课征其他税收,如一次总付税;并非所有商品都需纳税〔20〕

为了获得有关最优税收结构的更为详尽的结果,他们对个人差异的性质和效用函数形式作了更为特殊的假定。假定个人具有相同的效用函数,此时,最优态公式表明,税收应与收入弹性成反比。而且将税收的分配因素考虑进去,可以看到:如果社会对分配漠不关心,那么最优税收公式就是我们所熟悉的,表明税收应与收入弹性成反比;如果对收入的社会边际评价随工资率而降低,那就应倾向于提高对那些主要由高收入者消费的物品的税率。

20世纪70年代以来,对西方最优税制理论作出重大贡献和最为著名的首推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家莫里斯和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维克利,他们因此而分享了1996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詹姆斯·莫里斯(James Mirrlees, 1936- )对最优所得税理论的探讨,其意义还并非最优所得税本身,他通过研究还对不对称信息下的隐藏信息或逆向选择问题作出了贡献,从而使他在信息经济学领域名声显赫。当然我们这里关心的还是莫里斯关于最优所得税理论的探讨。这一理论——“最优所得税探讨”最初发表在1971年的《经济研究评论》上。

莫里斯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和例子证实,最优劳动所得税方案的形式对于总体中的技能分布,以及所假设的收入—闲暇偏好极为敏感。他指出,技能分布与收入—闲暇偏好都是很难估计的。他运用简单的收入—闲暇效用函数作为对复杂情形的大胆抽象,运用可观测收入来作为估计技能分布的手段,可能因为与现实所得税的构造相关,这些假设与观测结果拟合得很好。莫里斯认为,对富人应课征低边际税率这一结论,是以任何增加国民收入的手段都是好的这一假设为前提的,这种假设是不可靠的。莫里斯认为,他最初想通过对所得税的严格功利主义式的分析来证明对富人征收高税率是正确的,他还希望证明,当政府形成负所得税提案时,没有必要力求对低收入者课以低边际税率。这些都只是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证实。由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着就业机会小于可获得的劳动力这样的事实,以及信息不完全的情况,我们就会看到在政府所定的为不工作者提供保障的最低收入水平上,选择不工作的人数与过剩劳动力的数目是相等的。一个人可能宁愿假装能力较低不工作而领取社会保障金,这样就使政府得不到一部分税收收入。这样的结果表明,最高收入的边际税率应为零,这与莫里斯最初的设想完全相反。莫里斯最终得出的结论是:

“(1)一个具有行政管理方面优点的近似线性所得税方案是合意的(除非高技能劳动的供给比我们在效用函数中所假设的还要缺乏弹性;特别是,我们坚决坚持(最优的!)负所得提案)。

(2)所得税并不像我们通常所想象的那样,是一项缩小不平等程度的有效工具;因此

(3)我们要设计与所得税互补的税收,从而避免所得税所面临的困难。在我们所研究的模型中,这一点可以通过引入一种既依赖于工作时间(y)又依赖于劳动所得(z)的税收方案来达到。通过这种方案,人们可以得到完全最优。原因在于,在事实上,人们可以对每一个人构造一种不同的Z方案。这样的一种税收不会完全可行,但我们还有其他估计人的技能水平的方法——例如名声不佳的I.Q.测试,对于任何一种这类征税方式,逃税的风险当然都是相当大的:但像我们的结论所表明的那样,如果所得税真的不是一个令人满意的替代选择的话,那么,我们必须权衡,是否应该找到某种更有效的方法以抵消我们中的某些人从基因和家庭背景中得到的先天优势。”〔21〕

在这篇论文中,莫里斯提出了计算最优税制函数的方法,这些方法与实践是相符的。还值得一提的是莫里斯的研究对于信息经济学的影响,后来的信息经济学研究表明,对于有私人信息的人,必须让其享有一定的信息租金,否则的话,就会产生逆向选择问题,进而降低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

莫里斯后来又发表了《最优税收理论》一文,表述了他的一些观点。他指出,最优税收理论所要研究的主题是:政府如何对政策目标达成共识,发现什么样的目标是可行的,然后去优化它。最优税收理论涉及具有理性的消费者与利润最大化、价格接受厂商的竞争均衡标准模型。该理论的中心要素是信息。他提出,最优税收理论所研究的公共政策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企业、个人、政府部门、外国政府与个人等之间交易的税收与补贴,以及数量管制、信息流的控制等。尽管政策范围非常广泛,但基本关系却简单和类似。他解释了最优税收问题的一般数学形式,并讨论了某些基本特征与结论。最后,他在论文的结束语中指出:“计算和经验性问题未来有可能在最优税收理论之中突出起来。……但在最优税收理论中要做的理论工作仍然很多,最好的定理可能还没有发展出来。消费者不是确定性的整个领域,这里,消费者不是同质的,仍有待我们去探索。关于总体规模的变动问题,也鲜有人从事研究现实世界中的许多方面,如加班率、离散劳动选择、误解,尤其是非均衡是可以被纳入可处理的模型之中的。国际问题,像税收协定和条约,或者作用于国家的激励(例如,援助协定)也是可以加以考察的。而人们对逃漏税问题和税收管理问题的研究才刚刚起步。”〔22〕这为最优税收理论指明了研究的方向。

以上只是对莫里斯最优税收理论的简单介绍,完全要理解他的理论的确需拜读原著,而且需要一定的数量经济学知识。张维迎指出:“如果单看他的研究领域,会发现很多是政策导向方面的问题,但莫里斯教授得出的结果的确完全是理论性的,触到了问题的最深层,而且很深奥、很数量化,没有一定的数量工夫难以读懂。因此,我们或许可以把他说成是一位‘应用理论经济学家’(applied theorist)。他对信息经济学的贡献可以说是他研究最优政策理论的副产品。”〔23〕这样的评论可以说是非常中肯和恰当的。

维克利是加拿大经济学家,他对最优所得税制的基础性问题作了富有创造性的贡献。现代西方国家一般都以税收的平等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来作为制定税收政策的依据之一的,因此在实践中以此为原则采用了累进所得税制度,埃奇沃斯还曾为累进税率找到了理论上的依据。他首先将社会福利定义为所有个人效用的总和,假设消费的边际效用是递减的,那么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的再分配性的税收制度就应该是累进所得税制。因为社会福利最大化要求消费的边际效用对所有人都是相同的,这就应使每人的净财富均等化,而累进所得税制才能做到这一点。针对埃奇沃斯的这种观点,维克利明确指出,向高收入者征收高额累进税的制度,必然会给人们努力工作带来“反激励”作用,从而降低工作效率,产生税收的超额负担。因而累进税率的所得税制,虽然有助于收入分配的均等,但会损害效率,因而不是最优的税制。

最好的办法当然是政府能知道不同类型的人的能力差别,而后对之课以不同的税率,这样既可以使社会福利达到最大化,又可以激励能力较强者多工作。但现实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面对征税制度,每个人都不显示真实的生产能力。这就要求政府在判定最优税制结构时,考虑私人信息因素。对此,维克利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要求得最优税制结构,首先应重新阐述一种效用函数,其次是将最优解表示成一个求效用最大化的问题。由于边际效用函数的弹性影响到累进税制的平等和效率,因此关键在于如何阐述效用函数。埃奇沃斯的独立效用函数本质上不适合解决最优税制问题,维克利提出了以“风险选择”来测度边际效用函数的思想,这一函数可以直接将收入分配和累进税制的适度累进联系在一起。维克利把效用定义为作出风险选择的人之期望最大化的那种数量,从而使社会效用最大化,也就等价于这样的一种收入分配:一个社会成员设想他也有相同的概率处于其他人在分配中的任何位置,以此来评价任何收入分配状态。这样,维克利就把最优所得税结构的设计简化为受约束的最优(次优)问题。维克利同样假设税制设计的目的是使社会中所有个人效用的总和最大化。在个人对生产性努力——用ω表示、收入——用r表示的选择具有相同偏好的情况下,如果第n个人将使U(r,w)最大化,而这第n个人达到产量z所要付出的工作量为w=w(z,n),那么政府设计最优税制的目标就是,达到某一既定水平的税收收入(R)并在不干扰社会成员工作积极性的条件下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在这里,假定产量z和收入r的关系是确定的,可用r=r(z)来表示。于是,政府面临的问题就是通过改变r(z)使ΣU最大化,约束条件是Σ(z-r)=R,这就是最优税收函数的一个必要条件。然而在现实中还是很难找到最优解。原因不难理解,因为个人对税率累进程度的不同反应、报酬和生产性努力之间的关系、税收对平等和效率的何种影响等,都是非常复杂的。因而,维克利最终得出的最优税制结构,从理论上看是处于实现收入平等化的收益与低效率的损失相抵的边际点上,但将之用于实践还是没有一个确定的结构。阐明最优所得税结构的累进程度及其他一些问题的,是由莫里斯来完成的。莫里斯以一种更精确的方法系统地说明了最优所得税制结构问题,并得出了分析这类问题的解的标准方法。他的结论是明确的,即最高收入阶层的最优边际税率为零。如果不是这样,就应朝着这一方向改进,因为这是一种帕累托改进的过程。虽然如此,维克利还是对最优所得税制问题作出了非凡的贡献,他对税制逻辑基础的深刻理解、对税法本质结构的稳健把握,都使他对最优税制的基础性理论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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