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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政策

时间:2022-07-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是高速公路运营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服务。根据浙江省价格投诉举报中心的统计,近年来高速公路清障施救乱收费是群众投诉举报的热点,连续三年居全省“涉高”举报案件的首位。即承担处理高速公路重特大事故和火灾等应急抢险所产生的费用。即承担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所需装备、人员所产生的费用。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是高速公路运营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服务。浙江省对其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多年来,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了施救单位认为收费偏低而乱收费、被施救者抱怨收费不合理等种种问题。对此,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测算,纠正了过去的一些模糊认识,重新确定了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的定价理念,并以此为指导制定了新的服务收费标准,得到了各方的理解和支持。一、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运营模式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运营模式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是指为高速公路中发生事故的车辆和故障车辆提供救援的服务,主要包括拖车、吊车、轮胎抢修和货物驳运等服务项目。截至2008年底,浙江省高速公路总里程为3073公里,其主营业务及清障施救服务分别由28家国有和民营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分路段经营。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经营的主要管理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自营与外包相互组合、自营为主,另一种是外包。自营与外包相互组合中,自营主要针对事故及故障车辆的拖曳和道路的保畅工作,通过组建独立的清障施救公司或分公司并配备工作人员及必要的清障车、驳货车、巡查车、吊机等组织实施;外包主要针对因部件损坏不能拖行的故障车辆、轮胎抢修、特种吊车使用等,引入专业化的外协单位完成。外包模式,是指高速公路经营者按照市场机制引入专业化队伍,将清障、救援工作通过招标方式交由外协单位实施。

(二)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问题

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和车流量的不断增加,高速公路车辆事故和故障量随之增多,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乱收费现象严重,主要表现为提高标准收取拖车费、起步费和其他服务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等。根据浙江省价格投诉举报中心的统计,近年来高速公路清障施救乱收费是群众投诉举报的热点,连续三年居全省“涉高”举报案件的首位。在这些乱收费案件中,施救经营者与被施救者各有不同的意见。

1.被施救者认为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偏高。如一类车在高速公路上拆补一只轮胎只要30元,但抢修车辆的“起步费”就要150元。有时巡查车正好途经修车处,维修人下车帮车主装了几个螺丝也要收150元“起步费”,被施救者意见很大。他们认为,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是交纳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者理应提供良好的路况和施救条件,施救清障费用不应高于普通公路。

2.施救单位认为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偏低。由于清障施救装备的购置成本高、油价上涨、车辆费用居高不下、人工支出增加等原因,施救单位核算清障施救装备、人力等所有费用,也就是“全成本”显示,所有公司几乎都是亏损的。因此施救单位要求提高收费标准,按全成本定价,至少应按运行成本定价。

3.各高速公路经营者反映经营困难,亏损严重。在已通车的高速公路中,大多数经营者是亏损的。造成亏损的原因主要为:一是通行费偏低;二是社会责任重,公益事业负担过多,如对“绿农车”等免费通行、集装箱通行费给予优惠,政府对这些车辆的清障服务不予补贴;三是“扶贫公路”投资大、车辆少、效益低。因此,经营者很难有实力拿出钱来填补清障施救的亏损。

如何解决上述矛盾,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提高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以解决高速公路清障施救亏损问题,同时还可利用高收费这一“价格杠杆”减少车辆故障率和事故率;另一种意见认为,应降低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因为确保高速公路畅通是高速公路经营者的法定职责。

二、必须解决的两个认识问题及各方的义务和权利

(一)必须解决两个认识问题

1.“清障施救”活动的性质问题。高速公路清障施救属于公益性活动还是经营性活动?高速公路经营者显然是把它全部视为经营性活动,把清障施救作为一种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项目对待的。如有的经营者单独成立施救公司,开展赢利活动;有的将施救业务外包,还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而大多数民众认为,交通本身具有公益性,为确保高速公路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其清障施救活动当然也具有公益性。

2.确定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依据问题。《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规定,“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可以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车辆当事人收取费用”。但这个“费用”是全成本还是部分成本,没有明确规定。如果是全成本,其费用显然很高,尤其是车流量少的“扶贫公路”,事故和故障车辆很少,而施救装备和人员必须按要求配备。如果把全成本摊在为数不多的故障、事故车辆上,那是车主根本无法承受的,也是极不合理的。

(二)各方的义务和权利

笔者认为,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的性质是双重的,既具有公益性,又具有经营性。重特大车辆事故的抢险、车辆火灾的灭火等,属于公益性服务;对普通故障车辆的维修等,属于经营性服务。在这些服务开展过程中,政府、高速公路经营者、车主都承担着各自不同的义务,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1.政府的义务和权利。政府承担组织实施高速公路重特大事故和火灾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义务,应具有“保应急”的预案和能力;享有在经济活动中依法收取各种税赋的权利,包括向高速公路经营者和车主收取各种税赋的权利。

2.高速公路经营者的义务和权利。高速公路经营者承担确保高速公路畅通的义务,应具备“保畅通”的能力,如配备相应的装备和技术人员队伍,在高速公路出现事故、故障车辆时,能迅速实施清障施救;享有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权利。

3.车主的义务和权利。车主应承担所使用的车辆车况良好、依法驾驶和依法缴纳通行费等义务;享有使用路面畅通、设施完备的高速公路的权利。

(三)各方应承担的费用

按以上权利和义务关系,我们认为承担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所产生费用的主体有三个:

1.政府承担“保应急”的费用。即承担处理高速公路重特大事故和火灾等应急抢险所产生的费用。另外,还应做好高速公路路政工作,承担路政、高速交警的日常运行费用。

2.高速公路经营者承担“保畅通”的费用。即承担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所需装备、人员所产生的费用。其清障施救作业可以由经营者自己做,也可以外包,但费用应由经营者自己单独支付,而与其收取的外包费多少无关。理论上说,这一费用应计入高速公路的运行成本中,并由车辆通行费做保证。

3.车主承担“保车辆”的费用。即承担因车辆故障、事故导致丧失自行能力后,支付由施救者提供的施救所需基本运行费用。

三、新的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特点和今后的改革设想

(一)新标准的特点

根据对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性质、各方义务权利的新认识和新理念,浙江省物价局制定了新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政策。其特点为:

1.较合理地确定价格水平。既低于清障施救服务的全运行成本(我们要求高速公路经营者对清障施救活动予以经费支持),又略高于普通公路同类服务收费标准,满足其基本运营费用,适当弥补清障施救服务的运营成本。

2.尽可能地引入市场机制。如对清障施救货物的运输、保管和大吨位吊车价格,由原来的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定价。

3.简化计算方式。对拖车、吊车收费改变原来按起步费加实际作业里程费的计算方式,取固定的平均值作为各类型车辆的收费标准。这样既简单明了,又便于计算操作,减少结算时的扯皮现象。

4.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在下发新收费标准的同时,还下发了《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并明确了处罚对象。

(二)改革设想

此次出台的新标准并非是理想中的思路,只是过渡性政策。今后理想的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政策改革的方向:一是高速公路通行费中要包含高速公路经营者“保畅通”的费用,即在制定通行费标准时应考虑包含清障施救服务所需要的装备、人员等费用。二是呼吁政府加大对经营性高速公路中的“扶贫公路”和公益事业的财政补助力度。三是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价格水平应逐步与普通公路同类收费标准持平。

后 记

高速公路封闭运营,环境特殊,清障施救作业时间紧、装备数量多、对员工要求高,竞争难以形成,对收费标准需要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但如果按普通服务业根据实际成本定价,价格水平必然很高,清障施救服务的对象——车主难以承受。本文是在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乱收费现象比较严重、出现大量价格投诉举报案件的情况下,在对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等多家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企业、驾驶员代表等进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撰写的。文中提出的“三保”——政府“保应急”、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保畅通”、车主“保车辆”的观点,较好地解决了制定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政策遇到的难题,成为制定其收费政策所遵循的原则,并被兄弟省、市所借鉴。

(原载《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年第10期,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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