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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经济全面伙伴关系成员国

时间:2022-07-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_应用型本科规划教材国际经济学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按照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程度的高低,区域经济集团有优先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和完全的经济一体化等六种类型。这是最松散的一种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形式。北美自由贸易区开创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组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先例。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式

按照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程度的高低,区域经济集团有优先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和完全的经济一体化等六种类型。

(一)优先贸易安排

优先贸易安排(Preferential trade arrangements)是指在成员国之间通过签署优先贸易协定或其他安排形式,对其全部贸易品或部分贸易品互相提供特别的关税优惠,对非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则设置较高的贸易壁垒的一种区域经济安排。这是最松散的一种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形式。最典型的例子是英国与其自治领成员于1932年建立的英联邦特惠制。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等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成员从1977年起在成员国间实施的特惠贸易安排协议,则是另外一个案例。不过由于优先贸易安排一体化的发展程度较低,现在许多区域经济集团大多直接以自由贸易区为起点进行经济一体化。

(二)自由贸易区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行政上独立的地区经济体之间通过达成自由贸易协议,相互取消进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但对非成员方仍保留独立的贸易保护措施而形成的一种经济一体化组织。

自由贸易区是一种较为松散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其最重要的一个特征是一体化组织内部的自由贸易。在此,商品可以自由地输出和输入,成员方之间相互取消商品贸易的障碍,真正实现商品的自由流通,成员经济体内的厂商可以像在国内一样进行自由贸易,但是它严格地将这种贸易待遇限制在成员方之间。

自由贸易区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成员经济体之间没有共同对外关税。各成员经济体均可保持独立的关税结构,并按照各自的税目和税则对非成员方商品征收进口关税。在此,一体化组织内部的自由贸易并不妨碍各成员经济体针对非自由贸易区成员方(或第三国)采取其他的贸易政策,自由贸易区成员经济体也并不按照共同的关税对非成员方商品征收进口关税。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在执行自由贸易政策时很难分清某种产品是来成员方,还是来自自由贸易区外的非成员方或第三国。因此容易导致这样一种情况出现:来自自由贸易区外的商品从对外关税较低的成员方进入自由贸易区市场后,再转而进入关税水平较高的成员方,从而造成较高关税成员方的税收流失和对外贸易政策失效。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自由贸易区通常采取“原产地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只有产自成员经济体内的商品才享有自由贸易及免征进口关税的待遇。一般来说,所谓原产地商品,是指商品价值的50%以上是在自由贸易区内部成员方生产的。有些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对某些敏感产品的原产地规定更加严格,要求商品价值的60%甚至75%以上产自成员方时才符合原产地规则的规定。

自由贸易区最典型的例子是由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在1993年建立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1985年9月,由加拿大总理提出,美国政府支持,建立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双方经过三年多的谈判,于1988年1月2日签署了《美加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从1989年1月1日起生效。该协定的主要内容是,经过10年的过渡,取消两国一切进出口产品的关税,逐步减少贸易壁垒,同时在投资方面实现自由化。美加自由贸易协定名义上是一个贸易协定,实际上则包括进出口和投资、农产品及银行经营业务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个综合协定。该协定签署后,加拿大已成为美国的最大贸易伙伴国,每年两国间的贸易达1500亿美元(75%免税),由于条约的签订,加拿大的经济增长速度加快了5%,美国加快1%,在两国的边境附近还新创造出了成千上万个就业机会。

1990年,美国与墨西哥开始探索建立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后,美、加、墨三国认识到订立一个三边协定更为有利,三国领导人于1991年在多伦多举行第一次会议,决定建立美加墨自由贸易区,经过一系列谈判,1992年8月12日三国正式签订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3年7月又签订了建立北美自由贸易区的补充协定。1993年11月,三国议会正式批准了该协定,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实施。

协定明确规定,经过15年的过渡,三国相互取消关税,实现商品和服务的自由流动。这一目标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首先在所列的9000多种产品中立即取消约50%的关税;第二阶段,15%以上的产品关税将在5年内取消;第三阶段,剩余关税在第6~15年内取消。为防止来自第三国的转口贸易,三国详细开列了原产地原则的标准,规定在多数产品中,只有全部价值62.5%的产品价值在其成员国生产时,才属于原产地产品。

北美自由贸易区开创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组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先例。无论是综合经济实力、科技实力,还是市场规模,北美自由贸易区在当时都超过了欧共体。它对于美洲经济的发展、资金的注入、就业的增加、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产生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对世界经济格局的形成也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影响。1993年美国还发动了美洲初创计划,其目标是建立西半球的自由贸易区。

2001年11月5日,我国总理朱镕基倡导十年内形成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也属于此列。中国在2000年已是东盟的第6大贸易伙伴,双方贸易额达到400亿美元。在中国正式加入WTO之后,中国与东盟各国的贸易往来大大加强。利用自由贸易协议跟中国的经济挂钩吸引外资、稳定货币、促进经济快速增长,从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开放中抢先获益,既可助东盟解燃眉之急,又可推动东盟经济一体化进程。这种取长补短的做法,不仅可以帮助东盟走出艰难,还有助于在东亚形成与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保持平衡的力量,应付这些外来地区的经济挑战,防止东盟的声音在经济全球化中被逐渐湮没。

而对中国来说,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更多的是利在长远。建立区域内部市场可以抗拒外来竞争,这是一方面。此外,随着日本经济的持续衰退,日本为雁首的东亚产业分工和产业转移雁阵已经瓦解,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不仅有利于促进中国经济的开放和发展,为西部开发战略提供助力,抵御其他区域一体化组织发展带来的贸易内部化对中国出口市场的冲击,而且有助于中国在东亚的国际分工中构建新的中国处于前位的雁阵,从而形成并加强新的中国与东亚的互动增长关系。

(三)关税同盟

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是指在自由贸易区的基础上,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方通过签署协议,彼此之间减免关税,并对非成员方实行统一的进口关税或其他贸易政策措施的一种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比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的不同之处是成员国在相互取消进口关税的同时,设立共同对外关税,成员经济体之间的商品流动无须再附加原产地证明,它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又向前推进了一步。

关税同盟的构想最早是由19世纪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提出的,1862年普鲁士等德国北部邦国成立的“德意志关税同盟”(Zollverein)和二战后成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均是此方面的著名案例。作为较高层次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它规定成员国之间实行共同的对外关税,强调以整体的力量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实际上是将关税的制定权让渡给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它不像自由贸易区那样,只是相互之间取消关税,而不作权利让渡。因此,关税同盟对成员经济体的约束力比自由贸易区大,已具有一定的超国家性质。

从经济一体化的角度看,关税同盟也具有某种局限性。随着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各成员国的市场将完全暴露在其他成员国厂商的竞争之下。为保护本国的某些产业,各成员国往往采取一些更加隐蔽的措施,如非关税壁垒来保护本国的厂商。尽管关税同盟成立之初已经明确规定取消非关税壁垒,然而非关税壁垒措施没有一个统一的判断标准。因此,关税同盟包含着鼓励成员国增加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倾向。同时,关税同盟只解决了成员之间边境上的商品流动自由化问题。当某一成员国商品进入另一个成员国境内后,各种国内限制措施仍然构成了自由贸易的障碍。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向“共同市场”迈进。

(四)共同市场

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方之间,不仅完全取消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建立了共同对外关税,实现了自由贸易,而且还实现了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共同市场的最典型的例子是20世纪70年代的欧盟,或者说欧洲共同市场,它于1957年在西德、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六国倡导下经过十几年的努力才得以形成。作为比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更高一级的区域经济一体化形式,共同市场的主要特点是成员国之间不仅实现了商品的自由流动,还实现了生产要素和服务的自由流动。在此,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意味着成员国之间在相互提供通讯、咨询、运输、信息、金融和其他服务方面实现自由,没有人为的限制;资本的自由流动意味着成员国的资金可以在共同体内部自由流出和流入;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意味着成员国之间要实施统一的技术标准、统一的间接税制度,并且协调各成员国之间同一产品的课税税率,协调成员方市场管理的法规,以及实现成员国学历的相互承认,等等。

共同市场的建立需要成员国让渡多方面的权力,包括进口关税的制定权、非关税壁垒,特别是技术标准的制定权、国内间接税税率的调整权、干预资本流动权,等等。这些权力的让渡表明一国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在削弱,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干预经济的权力在增强。然而,由于各成员国经济有差别,统一的干预政策往往难以奏效,超国家的一体化组织的干预能力也是有限的,因而成员方之间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中介——货币的统一就显得尤为必要了。

(五)经济同盟

经济同盟(Economic union)是指在成员方之间不但废除了贸易壁垒,建立了统一的对外贸易政策、进口关税制度,实现了商品、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而且在协调的基础上,各成员方还制定和执行了许多共同的经济政策,并采取某些统一的社会政策和政治纲领,从而将一体化的程度从商品交换扩展到生产、分配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一种区域经济组织。

经济同盟的主要特征是成员方之间在形成共同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协调它们之间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汇率政策,一些超国家的机构(如议会和中央银行)开始出现并行使职能。由于货币往往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汇率政策等宏观政策密切交织在一起,当这些政策的协调达到一定的程度,以致需要建立成员共同使用的货币或统一货币时,这时经济同盟又称为经济货币联盟。

经济同盟与共同市场最大的区别是各成员方必须把许多经济主权移交给超国家的机构统一管理,这意味着各成员方不仅让渡了建立共同市场所需让渡的权力,更重要的是成员国让渡了使用宏观经济政策干预本国经济运行的权力;不仅让渡了干预内部经济的财政和货币政策、保持内部平衡的权力,也让渡了干预外部经济经济的汇率政策、维持外部平稳的权力。这些政策制定权的让渡对共同体内部形成自由的市场经济,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是非常有意义的。

经济同盟的一个例子是比荷卢,它是在二战后由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倡导形成的;另一个完全经济货币同盟的例子就是当今的欧盟。

(六)完全的经济一体化

完全的经济一体化(Perfectly economic integration)是指成员方在实现了经济同盟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协调、乃至形成统一的经济体的一体化组织形式。如果说其他五种形态是经济一体化过程的中间阶段的话,那么完全的经济一体化就是经济一体化的最终和最高阶段。

完全的经济一体化的特征是形成一个类似于国家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就其过程而言是逐步实现经济及其他方面制度的一体化。从结果上看,完全经济一体化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邦联制,其特点是各成员方的权力大于超国家的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权力,如今后的欧盟。二是联邦制,其特点是超国家的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权力大于各成员方的权力。联邦制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类似于一个联邦制的国家。

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和完全的经济一体化是处不同层次上的国际经济一体组织,根据它们让渡国家主权程度的不同,一体化组织也从低级向高级排列,但是这里不存在低一级的经济一体化组织向高一级经济一体化组织升级的必然性。各成员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决定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是停留在原有的形式上,还是向高一级经济一体化组织过渡,关键是各成员方需要权衡自己的利弊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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