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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善的不灵活性

时间:2022-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基本善的不灵活性_重建经济学的伦理之维:论阿马蒂亚森的经济伦理思想三、基本善的不灵活性《正义论》的功绩在于否定了长期以来支配社会判断的功利主义思想,以“基本善”替换效用。据此来看,“基本善”把评价注意力转向自由,踏出了可喜的一步。‘基本善’也许是看待福利或利益的非常僵硬的和不合理的方式”。

三、基本善的不灵活性

《正义论》的功绩在于否定了长期以来支配社会判断的功利主义思想,以“基本善”替换效用。“基本善”指每个理性人被假定都想要的东西,包括收入和财富,基本自由,移居的自由和机会选择的自由,各种权力、职务特权和责任职位,自尊的社会基础。此种被拓宽了的个人利益概念,强调“自由原则”的优先地位,社会中每个公民享有自由权利的平等和神圣不可侵犯,不允许在基本自由和经济社会收益之间进行交换。按照森的观点,这种方法改变了进行社会评价的方向,扩大了评价信息的基础,深刻影响了对不平等、公正、贫困等问题研究,使社会评价从只关注收入和成就转向更注意人们享有的机会和自由。

有必要解释一下森对“成就(achievement)”和“自由(free-dom)”的区别。评价一个人的生活状况,可基于他实现的实际成就和实现成就的自由来判断。“成就关涉我们努力实现的东西,自由关注实现我们珍视的东西的实际机会。”(53)这两者是不同的评值要求,成就实现如何和实现成就的自由如何,是两个不同类型的问题。主流经济学把评价中的人际比较仅限定于成就,然后用商品、效用、收入等来界定成就,自由则完全被视为实现这些目标的工具。但是,一个完善的个人利益和良好社会的评值体系应该充分兼顾两者,尤其是自由方面。用实现成就的自由来判断个人利益,既包含了成就又超越了成就。据此来看,“基本善”把评价注意力转向自由,踏出了可喜的一步。

可是,“基本善”止步于实现自由的手段而没有直接关注自由本身,它是每个人追求各自不同善观念的资源。用罗尔斯自己的话说:“当我们把首要善看做是基本的权力、自由和机会,以及普遍适应一切目的的手段时,首要善显然不是任何人的基本人生价值理念,也绝对不能这样理解,无论他们所拥有的多么至关重要。”(54)在森看,自由既有别于自由产生的成就,也有别于实现自由的手段。一个人过某种生活的实际自由确实相当依赖于他拥有的“基本善”,而且“基本善”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被视为自由的标志。可作为手段的“基本善”,本身没有内在价值,其价值来自它所赋予的机会。

由于不直接聚焦于个人追求自己目标的实质机会,“基本善”在操作过程中易于忽视人际间的差异,这于森来说是更大的问题。人类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一种差异是目标间的差异,即不同人有不同的“善”观念;另一种差异是作为手段的资源和作为追求目标的自由之间联系上的人际差异,即把资源转换成实际自由和机会方面的差异。罗尔斯对第一种差异表现出极大的敏感性,尊重这种差异,假定同样的“基本善”服务于多样化的目标。可第二种差异却被他忽略了,即在运用“基本善”实现某人珍视的某种生活方面的因人而异。“基本善”几乎没有描述这些差异,它只停留于实物本身,而不考察人们如何利用这些实物。例如,尽管同一“基本善”水平可能给每个人提供对热量和其他营养物同样的支配权,但一个人的营养状况还依存于其他参数,如他的身高体重、新陈代谢率、性别和所处环境的气候条件等等。忽略不计这些差异的“基本善”指标无法反映有更多需要的人的状况,无法反映在把“基本善”转换为成就上有更大困难的人的不利状况。若甲由于残疾能用相同“基本善”实现的成就比乙更少,那么甲的不利状况应该进入道德计算内,而‘基本善’不可能提供这种承认。‘基本善’缺乏这样的个人维度,造成计算建立在很少变化的基础上,……‘基本善’也许是看待福利或利益的非常僵硬的和不合理的方式”。(55)森甚至给“基本善”方法贴上“商品拜物教”的标签,因为罗尔斯把“基本善”看做是个人优势的具体体现,而不把它看做是人与各种“善”之间的一种关系。虽然“基本善”清单所圈定的范围非常广泛,可由于关心有益事物本身而不是这些有益事物对人类会有什么影响,从而遭遇了拜物教的障碍

当然,需要注意,森和罗尔斯在理论旨趣上有着根本区别。既然政治自由主义是欲图在多元理性事实的情况下,为理性而自由的公民可能认可的立宪民主政体制定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那么罗尔斯理论必定限于政治正义问题,而非关涉“至善”。既然正义论从政治观念角度看待人,那么“‘基本善’是人作为公民所需要的东西,而非作为人类所需要的东西,因为人类同任何规范观念都毫无关系。在这里,政治的观念而非统合性的道德学说有助于阐明这些需要和要求”。(56)森关注怎样才能更好地解释复杂的人类行为、制度和各种关系,他强调以更加多元角度评价人及其所生活的社会。因此,森的“理性者”决不局限于某个共同体认同下的公民,还包括最普遍的“人”;其所要求的“善”决非公民政治生活的要求所能囊括,还有人作为理性主体合理审查后的各种“善”要求。对于罗尔斯来说,要解决的是各种互相竞争的统合学说如何相容的问题,因此只能提出手段形式的“基本善”。对于森来说,无论哪一个人持有哪种统合学说,都不能改变“基本善”(手段)转换为自由(目的)的人际差异。

总体而言,森多以褒扬口气提到罗尔斯,承认从“正义论”中获得的启迪和引导超过其局限性。一定意义上,森的视角就是罗尔斯对“基本善”之关心的自然扩展,把注意力从有益事物转向了有益事物对人类会有什么影响。所不同的是,罗尔斯最终关注实现自由的手段而不是自由本身,关注“自尊的社会基础”而不是自尊本身,森想要修补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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