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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时间:2022-06-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继续推进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发展平衡,市委、市政府就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创造条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到2015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农村集体经济总量实现明显增长,农民财产性收入得到明显提高。免除改制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工商登记等证照工本费。

近年来,本市各区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要求,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涌现出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取得了积极成效。为继续推进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实现发展平衡,市委、市政府就加快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拓宽工作思路,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为目标,以改革组建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重点,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为核心,深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进一步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和基层政权建设,促进城乡融合与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率先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创造条件。

(二)目标任务

到2012年,基本建成市、区县、乡镇、村四级联网的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全面完成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和以农龄为基础的统计核实公示等工作。创造条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到2015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农村集体经济总量实现明显增长,农民财产性收入得到明显提高。

(三)基本原则

一是实行民主决策。尊重群众的意愿,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将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这项改革的全过程。二是维护农民权益。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归全体成员,依靠改革发展,让农民共享改革开放和城市化成果。三是促进持续发展。建立完善企业治理结构,盘活用好存量资产,以经营不动产为主,确保资产稳定收益,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模式。四是坚持因地制宜。通过不同途径,坚持一村(镇)一策,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产权制度改革,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三者利益关系。

二、全面把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内涵和要求

(一)明确改革重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要以明晰产权、维护农民权益、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为根本目的,加大改革力度,扩大改革范围,增强发展活力。工作重点要由城市化地区为主向全市面上推进,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主向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改革联动及多方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推进。已撤制村镇的改革,要及时进行工商登记,取得法人主体。未撤制村镇的改革,要重点推进集体资产股份量化,确定农民在各自集体经济组织中所占的份额,搞好成员收益分配,着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市农委、各区县)。

(二)鼓励方式创新

进一步创新改革形式,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法人登记的改制与由政府发放登记证书的改革相结合。支持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胆创新,采取存量资产量化、存量加增量等多种方式推进改革。城市化地区可根据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需求,加大农民出资共同参与产权制度改革的探索力度;农业地区可尝试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的方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市农委、各区县)。

(三)严格改制程序

在推进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建立班子、制订方案、清产核资、股权设置、建章立制等工作程序,将集体资产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对已撤制村镇原则上不设立集体股,未撤制的村镇可设立一定比例的集体股,主要用于公益事业等开支,原则上集体股按总股本的20%左右掌握(市农委、各区县)。

(四)合理收益分配

改革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按其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进行收益分配。要将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到每一位成员,确保成员利益。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以及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公共开支费用和股东收益分配的具体比例,要在上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提交股东代表大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做好收益分配的财务公开工作,确保收益分配公开、公正、公平(市农委、各区县)。

(五)加强管理监督

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要及时制订相应的章程,建立股东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实行严格的财务公开制度,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权力。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和监管,加强年度审计、离任审计等监督管理(市农委、各区县)。

三、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强登记管理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的,可向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县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复核后,获得加盖区县政府印章的《上海市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证明书》(以下简称“证明书”),并凭证明书向质量技监部门申请获得组织机构代码。改制为社区股份合作社等形式的,按照有关规定,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市农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各区县)。

(二)落实税费政策

落实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运营中的税收优惠条款,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改革,调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免除改制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工商登记等证照工本费。在办理房地产登记时,可凭契税优惠证明,相应减免交易手续费(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三)加大财政扶持

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发展的扶持力度,市级财政要向经济薄弱区县倾斜;各区县要制订并实施对完成改革的村镇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补贴和补助等财政扶持措施,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对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后农村社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投入,实行村委会基本公共事务财政保障制度(市财政局、各区县)。

(四)盘活土地资源

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探索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和流转制度改革。对符合村镇土地利用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可依法对地上建筑物进行改造和开发经营,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积极探索以征地留房方式,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增加物业,并在有关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权利主体,作为办理房地产登记的依据,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上述各项政策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审核和管理(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委)。

(五)发展集体经济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要求,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以及村庄整治、集中居住点建设、宅基地整理复垦节余的土地,开发物业项目。支持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集体闲置不动产,开展租赁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开发区内统筹安排一定面积的地块,在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建设主体的基础上,由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物业,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所有翻建、改建、新建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审核和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

(六)优化配套服务

各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服务力度。本市金融机构根据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和项目需求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优化审贷程序,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权益的抵押贷款试点。支持区县以全部现金或部分现金和资产组建社区股份合作社,在工商登记等方面提供服务。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区县探索将农村土地资源以入股的形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条件的区县要大力促进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各区县)。

四、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这项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予以推进。各区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区县要建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农委、发展改革委、建设交通委和税务、财政、工商管理、质量技监、规划国土资源、民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对本区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工作进行指导,加强组织协调,加大推进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市委农办、市农委、市监察局、各区县)。

(二)加强思想动员

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有关法规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明确权利和责任,防止简单化和少数人说了算。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报道先进典型,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市委农办、市农委、各区县)。

(三)加强指导服务

各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承担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具体业务指导工作,积极主动帮助基层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稳步推进,指导做好归档工作。加强对改制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各类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市和区县要全面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培训工作,提高指导改革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市委农办、市农委、各区县)。

(四)加强工作考核

市和区县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制定完善考核办法,把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工作列入区县、乡镇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改革台账和半年度分析通报制度,督促推进日常工作。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农村经营管理力量,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切实履行职责(市农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各区县)。

(五)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做到改革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管理。监察机关要会同各职能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改制中弄虚作假、隐匿资产等违纪违规行为。对资产处置不当引发群众集访等社会矛盾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切实维护农村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市监察局、市农委、各区县)。

(六)切实抓好落实

各区县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实施办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确保本意见落到实处(各区县、各部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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