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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秦思想家对社会公正的探讨

时间:2022-06-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周秦思想家对社会公正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留下了一份优秀的思想文化遗产。墨子明确强调社会公正应惠及每个社会成员。周秦思想家们认为,实现社会公正,关键在国君。用人公正与否是社会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志。

周秦思想家对社会公正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留下了一份优秀的思想文化遗产。

第一,公正应惠及天下。对广大社会成员,不论贫富、贵贱、智愚、强弱、亲疏、远近,都能一视同仁,是先秦思想家的一项重要主张。《晏子春秋·外篇》中所记载的晏子对齐景公讲的一段话,集中反映了这一思想:“顾臣愿有请于君:由君之意,自乐之心,推而与百姓同之,则何殣之有!君不推此,而苟营内好私,使财货偏有所聚,菽粟币帛腐于囷府,惠不遍加于百姓,公心不周乎万国,则桀纣之所以亡也。夫士民之所以叛,由偏之也,君如察臣婴之言,推君之盛德,公布之于天下,则汤武可为也。”晏子认为,国君的恩惠不能普遍地给予百姓,公心不能遍及诸国,曾经是夏桀和商纣灭亡的原因。士人百姓的众叛亲离,是由于国君偏心的缘故。因此,他希望齐景公能够推广自己的美德,使公心遍布于天下,成为像成汤和周武那样的圣君。晏子所讲的恩惠遍加于百姓,公心周于万国,实际上就是要无偏无私,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

墨子明确强调社会公正应惠及每个社会成员。他说:“古者圣王之为政,列德而尚贤,虽在农与工肆之人,有能则举之,高予之爵,重予之禄,任之以事,断予之令”;“故当是时,以德就列,以官服事,以劳殿赏,量功而分禄,故官无常贵,而民无终贱。有能则举之,无能则下之,举公义,辟私怨”(《墨子·尚贤上》)。这就是说,“以德就列”,“列德而尚贤”是选拔人才的惟一标准。在这个标准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的出身高贵还是卑贱。

《吕氏春秋·贵公》篇中强调“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阴阳之和,不长一类;甘露时雨,不私一物;万民之主,不阿一人”,因此对天下所有人都要一视同仁,公平对待。文中还说,回顾历史,“有得天下者众矣,其得之以公,其失之必以偏”。认为过去圣王治天下,“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

第二,认为偏私是公正的大敌。周秦时期思想家们都强调公正与偏私的对立,强调社会公正要以出于公心为基础。《庄子·则阳》篇中说:“丘山积卑而为高,江河合水而为大,大人合并而为公”;“四时殊气,天不赐,故岁成;五官殊职,君不私,故国治;文武殊材,大人不赐,故德备;万物殊理,道不私,故无名。无名故无为,无为而无不为。”意思是说,“公”是采纳各方的意见才形成的。四时有不同的气候,天不偏私,所以形成岁序;五官有不同的职分,君不偏私,所以国家安定;文武官员有不同的才能,大人不偏私,所以德性完备。其中心意思是强调不能偏私。只有不偏私,出于公心,处事公正,才能治理天下。

周秦思想家认为,一旦做到了社会公正,即使人们遭受什么灾难,也会“怨怒不及”,即不会影响社会的稳定。《管子·形势解》一文中以风雨为例来说明这个道理:“风,漂物者也。风之所漂,不避贵贱美恶。雨,濡物者也。雨之所堕,不避小大强弱。风雨至公而无私,所行无常乡。人虽遇漂濡而莫之怨也。故曰:‘风雨无乡,而怨怒不及也。’”

第三,统治者对实现社会公正发挥着主导作用。周秦思想家们认为,实现社会公正,关键在国君。因此,追求社会公正,应该是国君和各级官吏必备的基本道德。《墨子·尚同中》说:古时候上帝鬼神建国设都,立天子和诸侯,并不是让他们依此地位而骄纵恣肆,而是为了让他们分守职责,按公平之道去治理国家。设立行政长官,也不是为了他们“高其爵,厚其禄”,过上荣华富贵、骄奢淫逸的生活,而是要他们“为万民兴利除害,富贵贫寡,安危治乱”,使贫穷的富裕起来,达到社会均平,从而使危乱的社会局面得到治理。在这里,墨子使用了一个“天均”的概念,意思是说公平是天定的法则,天子、诸侯、卿、大夫、师长都必须按公平之道去治理国家。

《韩非子·难三》认为,英明的君主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私意去提拔臣子,应该在任用中鉴别,在办事中试验,在功效上考核,这样群臣就会办事公正而没有私心,不埋没贤人,不推荐德才不好的人。臣下办事公正与否,与君主用人的方式有很大关系。在赏罚的问题上,君主秉公办事也很重要。“明主之道,赏必出乎公利”,“重罚者必有恶名”(《韩非子·八经》),这样才能对臣下进行积极的引导。臣民的公正行为,要靠国君的公正来引导和培养。

用人公正与否是社会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志。先秦文献中,有不少以公心举人的著名实例。《吕氏春秋·去私》载:“晋平公问于祁黄羊曰:‘南阳无令,其谁可而为之?’祁黄羊对曰:‘解狐可。’平公曰:‘解狐非子之仇邪?’对曰:‘君问可,非问臣之仇也。’平公曰:‘善。’遂用之。国人称善焉。居有间,平公又问祁黄羊曰:‘国无尉,其谁可而为之?’对曰:‘午可。’平公曰:‘午非子之子邪?’对曰:‘君问可,非问臣之子也。’平公曰:‘善。’又遂用之。国人称善焉。孔子闻之曰:‘善哉!祁黄羊之论也,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子。’祁黄羊可谓公矣。”祁黄羊两次举人,不避亲仇,都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古人特别记录并赞扬这样的举人范例,表达了明确的思想倾向:只有以公心举人,所举之人才有可能是真正的德才兼备之士。

荀子看来,如果“上好礼义,尚贤使能,无贪利之心,则下亦将綦辞让,致忠信,而谨于臣子矣”;就会“赏不用而民劝,罚不用而民服,有司不劳而事治,政令不烦而俗美”(《荀子·君道》)。荀子还认为国家设符节契券、度量衡等,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正公平而采用的手段,但是这些东西都不过是“治之流也”,仅仅依靠这些并不能真正保证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治之原”则是“君子”,是在上位的统治者。真正的社会公正和公平,是靠统治者的公正执政来保障的。只要统治者能行公正之道,社会自然大治,达到公正公平的理想状况。

当然,把实现社会公正的希望寄托在国君身上,固然不符合今天人们的民主观念,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问题的要害的确在于国君。可以说,先秦思想家们看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

第四,行公法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基本保障。周秦思想家认为,古代圣人所以制定法律,其目的就在于“平不夷矫不直”,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管子·君臣上》说,君主如果不公正,滥行赏而不用刑罚,国家就没有法了。而国家没有法,人们就会朋党勾结去实现自己的私利,社会就无法正常运转了。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方面指出了法律是用来辨明公道的,另一方面强调法是社会正常运行的根本保障。《管子·任法》认为:公法是维护社会公正的法制保障,只有“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无私”,才能维护社会公正,达到国之大治。如果国君“以公正论,以法制断”,就会肩负治国之重任而处事从容。《管子·明法解》中强调,治国应该一切以法律为准绳。只有以法度来遏制私意,一切按法度规程来检验得失,才能公正治理国家。

韩非以公法来保障社会公正的思想也很明确。他认为,“好赏恶罚之人”摒弃法律,实际上就是抛开公义和正道,朋比为奸,危害公正公平,扰乱社会。所以“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韩非子·有度》),国家强弱、社会治乱、公正公道之存亡,全赖于行公法。

尽管周秦时期的思想家们还不能揭示法律的本质,但他们对法律保障社会公正的论述,无疑是深刻的。没有法律的保障,一切关于公正、公平和公道的许诺都是靠不住的,即使实行于一时,也是不能持久的。

综上所述,周秦时期是中国思想文化的繁荣时期。这一时期的社会公正思想,对于后来中华民族的发展影响很大。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些关于追求社会公正的思想是以不改变奴隶制或封建制生产关系为前提的。在当时的政治体制和历史条件下,这些追求社会公正的思想不可能真正实现。千百年来,人民对社会公平公正的理想追求,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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