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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新的解释

时间:2022-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冯金华一、引 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包括两个基本内容:第一,商品交换根据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即“等价交换”;第二,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即“劳动决定价值”。,λn,可称为这些单位产品的“形成价值量”,即在生产过程中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

冯金华

(上海财经大学)

一、引 言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包括两个基本内容:第一,商品交换根据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即“等价交换”;第二,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即“劳动决定价值”。

但是,按照马克思本人的说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却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例如,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归结为“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2]这是通常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一种含义;而在其他地方,马克思又提出了另外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是为满足社会需要(需求)所必要的劳动时间”[3];“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4];“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5];“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6]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第二种含义。[7]

由于存在不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故相应的,自然也有不同的商品价值量的概念。为简单和明确起见,我们把在正常的生产条件(或如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称为“形成价值量”,而把在正常的交换条件(或如马克思所说的“正常价格”[8])下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的价值量称为“实现价值量”。

现在的问题是:在“商品交换根据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或“等价交换”中所说的那个“价值量”或“价”,到底指的是什么含义?是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形成价值量呢,还是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的实现价值量?

在传统的政治经济学中,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形成价值量,常常被直接当作产品交换的基础。实际上,这也是马克思本人在大多数情况下的基本看法。例如,他在《资本论》第一卷的第一章中说:“……1夸特小麦=a英担铁。这个等式说明什么呢?它说明在两种不同的物里面……有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就是商品的价值。”[9]而价值的量,则“是用它所包含的……劳动的量来计量”[10]。“因此,含有等量劳动或能在同样劳动时间内生产出来的商品,具有同样的价值量……如果生产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不变,商品的价值量也就不变。”[11]

换句话说,在马克思以及许多传统政治经济学家看来,“1夸特小麦=a英担铁”这个交换关系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生产1夸特小麦和生产a英担铁实际消耗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等,或者说,是因为1夸特小麦和a英担铁中所包含的形成价值量相等。

应该指出,马克思从“1夸特小麦=a英担铁”推导出其中一定存在某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是完全正确的,此外,作为一种分析的前提,他把这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归结为“劳动的量”,在逻辑上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他最后把这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或“劳动的量”又进一步归结为在生产中实际消耗的必要劳动量,即归结为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形成价值量,却是不能够成立的。理由很简单:如果最后这一步能够成立,则生产商品时所实际消耗的劳动量就应当总是与价格成比例。然而,在现实中却看不到这种情况。

实际上,隐藏在上述等价关系背后的那种“共同”的“劳动量”或“价值量”并非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形成价值量。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形成价值量并不能够直接用来解释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换过程。可以直接说明产品交换的只能是同时包括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实现价值量。

冯金华(2013a)根据等价交换的假定,说明了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决定实现价值量方面所起的作用,并推导了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其实现价值量的具体表达式。冯金华(2013b)进一步把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其实现价值量运用于说明联合生产的情况,并证明了包括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价值论不仅适用于单一生产,而且也适用于更加一般的联合生产。

本文将引入不同部门之间的投入—产出关系,在一般均衡的框架内,进一步地严格证明,“等价交换”或“商品根据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交换”中所说的“价”或“价值量”,不可能是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形成价值量,而只能是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的实现价值量,并将详细讨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以及形成价值量和实现价值量之间的相互关系,特别是要给出它们之间关系的具体表达式。

长期存在的另外一种误解是认为,如果供求一致,则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一致的(例如宋则行,1998;邓献晖,2006)。然而,利用本文的讨论却可以证明,一般而言,即使假定供求一致(亦即假定等价交换),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也不会一致——除非我们进一步假定,对所有的产品来说,价格与实际消耗的劳动的比率都恰好相等。换句话说,除非是在所有的价格与实际消耗的劳动均成比例这种极其偶然从而几乎不可能出现的情况下,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有可能趋于一致。

二、形成价值量

考虑一个包括n(n≥2)种不同产品和一种同质劳动(如简单劳动)的经济。[12]若设第i(i=1,…,n)种产品的产量为Qi,生产Qi所消耗的全部劳动量为L i,则生产1个单位的产品i所消耗的平均劳动就可表示为(冯金华,2006,2010):

容易看到,上式中的λi,即部门i在单位产品上消耗的平均劳动,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由于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了价值的形成,故方程组(1)可称为“价值形成方程”,其中,所有n种单位产品所包含的劳动量,即λ1,…,λn,可称为这些单位产品的“形成价值量”,即在生产过程中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价值量。[13]

进一步来看,上式右边的分子,即生产Qi所消耗的全部劳动量L i,又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间接的物化劳动量和直接的活劳动量。若假定规模报酬不变,并设生产1单位产品i所消耗的第j(j=1,…,n)种产品的数量为a ij,则生产全部产品i所消耗的产品j的数量为a ijQi,所消耗的物化劳动的数量为a ij Qiλj,所消耗的所有n种产品中所包含的物化劳动的数量为∑nj-1a ij Qiλj;另一方面,若设生产1单位产品i所消耗的活劳动的数量为bi,则生产全部产品i所消耗的活劳动数量就为bi Qi。由于在生产全部产品i上所消耗的物化劳动量与活劳动量之和就是L i,故有L i=∑nj-1a ij Qiλj+biQi。将此式代入价值形成方程(1)即可得到:λi=a i1λ1+…+a inλn+bi i=1,…,n或者:其中,第i个方程等号右边的a i1λ1+…+a inλn是生产1单位第i种产品所消耗的全部必要的物化劳动量,它与所消耗的必要的活劳动量b i加在一起,正好等于每1单位第i种产品中所包含的全部必要劳动量(May,1949)。

与方程组(1)相比,方程组(2)进一步考虑了不同部门之间的“投入—产出”关系,从而,每一单位产品中包含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形成价值量现在完全取决于生产过程中的那些“消耗系数”即a ij和bi

(2)式是一个包括n个方程和n个未知数即λ1,…,λn的非齐次线性方程组。它可以写成如下的矩阵形式:

如果在上式中,系数行列式不等于零,或者说,在价值形成方程(2)中,所有的方程都不是多余的,则存在唯一的解。于是,可以求得所有n种产品的唯一的单位形成价值量(仍然用λ1,…,λn表示):[14]

其中,D为式(3)的系数行列式,D i是用式(3)右边的常数项构成的列向量置换系数行列式中第i列后所得到的行列式,即:

由此可见,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者相应的,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形成价值量,完全取决于生产过程本身的性质,特别是,在规模报酬不变的假定条件下,完全取决于生产过程中的消耗系数。

三、实现价值量

上一节中讨论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形成价值量,即方程组(2)或(3)中的那些λ,并不能够直接用来解释不同产品之间的交换过程。可以直接用来说明产品交换的只能是同时包括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实现价值量。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仍然以马克思所举的“1夸特小麦=a英担铁”为例。假定隐藏在该等式背后的每单位小麦和铁中所包含的“劳动量”或“价值量”分别为。我们来证明,这里的“劳动量”或“价值量”,即那些λ*,完全不同于上一节中所说的λ,即完全不同于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形成价值量,而是所谓的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实现价值量。

首先,“1夸特小麦=a英担铁”意味着“1夸特小麦”和“a英担铁”中包含的劳动量或价值量相等,因而可以表示为“”或者”。其次,若用小麦和铁的产量(用Q 1和Q 2表示)分别乘以这两个式子并将所得结果相加则有:

或者

最后,从上式可以得到:

上两式中的a是以铁来表示的小麦的“交换价值”。若将a改写为a 1,并令a 2为以铁来表示的铁的交换价值(从而必有a 2=1),则上两式就可以更加统一和简洁地写为:

从式(4)容易得到两个结论:第一,隐藏在“1夸特小麦=a英担铁”背后的那种“共同”的“劳动量”或“价值量”即λ*,并非单位商品中包含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形成价值量,因为它们并不像上一节式(2)或(3)中的那些λ一样,完全取决于生产过程中的消耗系数,而是要取决于其他因素,特别是要取决于两种产品的价值总量以及它们的交换价值a 1和a 2。这就说明,我们不能够把决定“1夸特小麦=a英担铁”的那种“共同”的“劳动量”归结为第一种含义看成是在小麦和铁的生产过程中由生产每单位小麦和铁所实际消耗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形成价值量。

第二,隐藏在“1夸特小麦=a英担铁”背后的那些λ*确实是单位产品中包含的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实现价值量。这是因为,根据式(4)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能够把是所有两种产品的“价值总量”即的一个比率,比率的大小则等于产品i的交换价值a i除以所有产品的交换价值总量a 1Q 1+a 2Q 2。这正好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劳动时间可分别用在各个特殊生产领域的份额”或者“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

由此可见,所谓“等价交换”,并不是按照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形成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的交换,而是按照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实现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的交换。

以上所说的两种产品的物物交换也可以推广到多种产品以及产品与货币相交换的一般情况。若用分别表示第i种单位产品和货币中包含的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实现价值量,并假定第i(i=1,…,n)种产品与货币的交换比率即价格(指“正常价格”)为p i,则就有:它意味着,在等价交换的条件下,1单位第i种产品的实现价值量等于该单位商品在正常的市场价格条件下所交换到的货币所代表的实现价值量。方程组(5)可称为“价值实现方程”。

在价值实现方程(5)的两边同时乘以第i种产品的数量后再把所有n个等式相加起来可以得到:这里,等式左边是所有产品的实现价值总量,右边是用所有产品交换到的全部货币所代表的实现价值总量。整个等式表示,全部产品的实现价值总量等于用这些产品交换到的全部货币所代表的实现价值总量。

从上式立刻可以解得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实现价值量:它意味着,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实现价值量等于所有产品的实现价值总量与相应的价格总量的比率。

再将式(6)中求出的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实现价值量代回到式(5)中去即可得到每种单位产品的实现价值量:)

其中,如前所说,右边的是所有n种产品中包含的实现价值总量,或者说,所有n种产品中包含的全部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量。

如果进一步假定所有产品的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量亦即实现价值总量为L*,则式(7)就可改写为:的性质,即它们确实是单位产品中包含的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实现价值量。首先,

从式(8)中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代表的是单位产品中包含的“劳动量”——这是因为,等式右边的价格比率是一个不带任何单位的纯粹的数字,该数字与劳动总量L*的乘积代表的自然还是劳动量,而不会是任何别的东西。其次,代表的劳动量是“必要”的——这是因为,价格比率正好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为满足社会需求所必要的”。该价格比率的上升或下降反映了对产品i的需求的上升或下降。最后代表的劳动量还是“社会”必要的——这是因为,等式右边的L*是整个社会的劳动总量,是这个社会劳动总量的一个分配。

于是,如果给定所有产品的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量或实现价值总量(以及所有产品的价格与产量),则即可确定任意一种单位产品的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实现价值量。特别是,任意一种单位产品的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实现价值量都是所有产品的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量或实现价值总量的一个“分配”,分配比率则为该单位产品的价格与所有产品的价格总量的比率——这个比率反映了整个社会对第i种产品的相对需求。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对产品i的相对需求的增加会导致该产品的价格上涨,从而导致其价格与全部产品的价格总量的比率上涨。这意味着,整个经济的劳动总量中分配给该产品的部分就会上升,亦即,该产品中包含的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实现价值量增加。

由此可见,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实现价值量,直接取决于交换过程本身的性质,特别是,在等价交换的条件下,直接取决于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总量以及价格与价格总量的比率。

四、实现价值量与形成价值量的关系

在第二节中,我们借助价值形成方程,讨论了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相应的形成价值量是如何在生产过程中决定的;在第三节中,我们借助价值实现方程,又讨论了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及相应的实现价值量是如何在交换过程中决定的。现在,我们要进一步研究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及生产过程中决定的形成价值量与交换过程中决定的实现价值量的关系。

为此,我们引入所谓的“劳动总量守恒”假定,即假定在整个经济中,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总量恒相等,或者说,在生产中消耗的全部必要劳动总量总是等于在交换中实现的全部必要劳动总量,用公式表示就是:

L*≡L这里,L*如前所述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量,L则为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总量。

假定劳动总量守恒的理由是,尽管一个行业的实现劳动量可以大于或小于其实际劳动量,但不同行业的实现劳动量与实际劳动量之间的这种差别会相互抵消,结果,从整个经济来看,两种含义的劳动总量总是会相等。以只包括两个行业的经济为例。设行业1的总共10个单位的实际劳动量与行业2的总共5个单位的实际劳动量相交换。在这种情况下,行业1的实际劳动量为10,但实现的劳动量只有5;行业2的实际劳动量为5,但实现的劳动量却有10。尽管单独来看时,每个行业的实现劳动量都不等于其实际劳动量,但两个行业合在一起,实现的劳动总量和实际的劳动总量却总是相等的,即都等于15个单位的劳动。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一个行业的实际劳动量总是另外一个行业的实现劳动量,反之,一个行业的实现劳动量也总是另外一个行业的实际劳动量。

由于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了产品的形成价值量,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了产品的实现价值量,故劳动总量守恒假定也可以表示为“价值总量守恒”假定,即假定全部产品的实现价值总量总是等于这些产品的形成价值总量。用恒等式表示就是:

根据价值总量守恒原理,式(6)中的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实现价值量就可以用产品的形成价值量来表示。例如,将式(9)代入式(6)即可得到:它意味着,单位货币所代表的实现价值量等于所有产品的形成价值总量与这些产品的价格总量的比率。

同样,根据价值总量守恒原理,所有单位产品的实现价值量也可以用这些产品的形成价值量来表示。例如,将式(10)代入式(7)可以得到:

在上式中,等号右边的n种产品的价格和产量,即p 1,…,p n和Q 1,…,Q n,是已知的,而n种产品的单位形成价值,即λ1,…,λn,则可由价值形成方程(2)求得,故所有n种产品的单位实现价值,即λ*1,…,λ*n,可被完全确定。

式(11)亦可以写为:

或者

其中,各项系数为:

式(12)非常清楚地描述了实现价值量与形成价值量(以及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15]从中可以看到,任意一种单位产品的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实现价值量,即(i=1,…,n),都是所有单位产品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形成价值量即λ1,…,λn的一个“线性组合”或“加权平均”。

借助形成价值量和实现价值量的概念,我们可以进一步来定义每一个部门在其单位产品以及总产品中得到的来自其他部门的形成价值量或失去的本部门的形成价值量。无论是得到的来自其他部门的形成价值量还是失去的本部门的形成价值量,都可称为“转移价值量”。

例如,部门i在单位产品和全部产品中得到的或失去的转移价值量可分别表示为大于零,则部门i的实现价值量就大于其形成价值量,从而会得到其他部门的一部分形成价值量,反之,如果小于零,则部门i的实现价值量就小于其形成价值量,从而会失去本部门的一部分形成价值量,最后,如果恰好等于零,则部门i的实现价值量就恰好等于其形成价值量,从而既不会得到其他部门的也不会失去本部门的形成价值量。

用某一部门得到的或失去的转移价值量去除以该部门本身的形成价值量,即得到该部门的形成价值转移率,简称“价值转移率”。例如,部门i的价值转移率可定义为:同样的,如果i>0,则部门i会得到一部分其他部门的形成价值量,反之,如果i<0,则部门i会失去一部分本部门的形成价值量,最后,如果i=0,则部门i既不会得到其他部门的也不会失去本部门的形成价值量。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一个部门的价值转移率会大于零,或者说,它的实现价值量会大于其形成价值量?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设第i个部门的实现价值量大于其形成价值量,即,则这意味着,亦即:

由于实现价值总量总是等于形成价值总量,故上式可以写成:这里,不等号的左边是部门i的单位产品的价格与形成价值之比,右边是整个经济的价格总量与形成价值总量之比。

由此可得结论:当一个部门的单位产品的价格与形成价值的比率大于(小于或等于)整个经济的价格总量与形成价值总量的比率,则该部门的实现价值量就大于(小于或等于)其形成价值量,或者说,该部门的价值转移率就大于(小于或等于)零。

例如,当某个部门实现了符合市场需要的产品创新,从而使得其产品的价格与形成价值(亦即所消耗的劳动)的比率超过了整个经济的价格总量与形成价值总量(亦即所消耗的劳动总量)的比率,则该部门的实现价值量就会超过其形成价值量,或者说,就会得到一部分其他部门的形成价值量(孟捷、冯金华,2015)。

五、结 语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即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了产品的形成价值量。在正常的交换条件下,即在正常价格下或供求均衡时,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共同决定了产品的实现价值量。

在假定规模报酬不变和给定消耗系数的条件下,可以由价值形成方程确定所有单位产品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形成价值量。在给定劳动总量以及所有产品的价格和产量的条件下,可以由价值实现方程确定所有单位产品的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实现价值量。

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以及形成价值量和实现价值量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任意一种单位产品的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实现价值量都是所有单位产品的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形成价值量的“线性组合”或“加权平均”。

隐藏在等价交换背后的可以用来直接说明产品交换过程的“共同”的“劳动量”或“价值量”不是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形成价值量,而是同时包括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实现价值量。

如果一个部门的单位产品的价格与形成价值的比率大于整个经济的价格总量与形成价值总量的比率,该部门的实现价值量就会大于其形成价值量,或者说,该部门将会得到其他部门的一部分转移价值。反之,如果一个部门的单位产品的价格与形成价值的比率小于整个经济的价格总量与形成价值总量的比率,该部门的实现价值量就会小于其形成价值量,或者说,该部门将会失去本部门的一部分转移价值。最后,如果一个部门的单位产品的价格与形成价值的比率恰好等于整个经济的价格总量与形成价值总量的比率,该部门的实现价值量就会恰好等于其形成价值量,或者说,该部门既不会得到其他部门的也不会失去本部门的形成价值量。

参考文献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冯金华(2013a):《社会总劳动的分配和价值量的决定》,《经济评论》2013年第6期。

冯金华(2013b):《单一生产、联合生产与价值决定》,《学习与探索》2013年第1期。

宋则行:《关于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问题——答姜启渭先生》,《当代经济研究》1998年第1期。

邓献晖:《论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内在同一性》,《经济评论》2006年第1期。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概论》编写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概论》,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

冯金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数学原理》,《财经科学》2006年第8期。

冯金华:《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的劳动市场和产品市场的一般均衡》,《学习与探索》2010年第3期。

May,K.,1949,“The Structure of Classical Value Theories”,The 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17(1):60—69.

孟捷、冯金华:《部门内企业的代谢竞争与价值规律的实现形式——一个演化马克思主义的解释》,《经济研究》2015年第1期。

【注释】

[1]本文原载《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5期。

[2]《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页。

[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8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0页。

[4]《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22页。

[5]同上书,第717页。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16页。

[7]实际上,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就已经意识到,除了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外,还存在另外一种意义上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例如他说:“假定市场上的每一块麻布都只包含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使这样,这些麻布的总数所包含的已耗费的劳动时间仍然可能过多。如果市场的胃口不能以每码两先令的正常价格吞下麻布的总量,这就证明,在全部社会劳动时间中,以织麻布的形式耗费的时间太多了。其结果就像每一个织布者花在他个人的产品上的时间都超过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样。”(《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128页)

[8]这里,“正常价格”可以理解为是使商品的供给和需求相互一致的均衡价格。

[9]《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5 0—5 1页。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50—51页。

[11]同上书,第52—53页。

[12]“一个商品可能是最复杂的劳动的产品,但是它的价值使它与简单劳动的产品相等,因而本身只表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各种劳动化为当做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确定的。为了简便起见,我们以后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做简单劳动力,这样就省去了简化的麻烦。”(《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第58页)

[13]在许多传统的政治经济学文献(甚至也包括马克思的《资本论》)中,常常把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形成价值量”直接称为“价值量”。

[14]可以证明,当每个部门都有所谓的“净产出”,即当在每一时期中,每种产品的产量都大于它在所有产品的生产过程中的消耗量时,上述的系数矩阵行列式不等于零,从而,价值形成方程(2)或(3)存在唯一的解。

[15]马克思对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关系有一个很好的总结:“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由当时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必需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第7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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