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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商口岸与租界制度

时间:2022-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通商口岸制度通商口岸又称“条约口岸”,系指近代中国由条约规定、受西方列强控制、被迫开放的口岸。在这些通商口岸,准许英国人携带家眷自由居住、派驻领事等驻华官员、外商可以自由贸易。五口通商的施行,迫使中国南部沿海重要口岸对外开放,从而打破了清朝自乾隆二十二年以来实行的“广州一口通商”的贸易体制,“十三行”制度及“防范外夷规条”也同时宣告废止。

(一)通商口岸制度

通商口岸又称“条约口岸”(Treaty Port),系指近代中国由条约规定、受西方列强控制、被迫开放的口岸。开埠通商属一国对外贸易主权范畴,作为主权完整的独立国家,应根据自身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自主决定开放的区域范围及时序。鸦片战争以前,清王朝为防范外夷,坚持闭关自守的政策,严格限制对外贸易活动,规定西方商人只能到广州一地贸易,且只能与广州行商交易,并受行商的管束。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国家,西方列强为控制中国经济,迅速打开并占领中国市场,强迫中国在广阔的地域上向外国人开放通商,使中国丧失了自主的地域开放权。近代开辟的通商口岸不限于沿海和内河港口,还包括一些内陆城镇。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又称《江宁条约》)开创了列强强迫中国开辟商埠的先河。该条约第二条规定:“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第五条规定:“凡有英商等赴各该口贸易者,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2]这样中国地理位置最为优越的沿海五处港口被迫开放。在这些通商口岸,准许英国人(随即扩大到所有外国人)携带家眷自由居住、派驻领事等驻华官员、外商可以自由贸易。

五口通商的施行,迫使中国南部沿海重要口岸对外开放,从而打破了清朝自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以来实行的“广州一口通商”的贸易体制,“十三行”制度及“防范外夷规条”也同时宣告废止。英国人多年的愿望终于凭借武力得以实现。同时香港被割让给英国,成为其在远东的自由港。

五口通商后,中英贸易并未如英国料想的那样迅速发展。为攫取更多特权,1856年英法两国联合发动了对华武装战争——第二次鸦片战争。战败的清王朝被迫与西方列强于1858年签订了一系列《天津条约》,其中中英、中法《天津条约》规定:中国增开沿海的牛庄(后改营口)、登州(后改烟台)、台湾(台南)、淡水、潮州(后改汕头)、琼州及沿江的汉口、九江、南京、镇江为通商口岸。1860年中英《北京条约》又将天津辟为开放的商埠。中国被迫开放的地域由南部沿海开始深入到北部沿海、由沿海发展到沿江流域。

1876年中英《烟台条约》又规定:宜昌、芜湖、温州、北海四处为通商口岸。1890年中英《新订烟台条约续增专条》规定中国开放长江上游的重庆。[3]

除上述沿海、沿江口岸的被迫开放外,西方列强还迫使中国开放了一系列内陆边疆口岸,其中主要有:1887年中法《续议商务专条》规定,中国开放广西的龙州、云南的蒙自;1893年中英《藏印条约》迫使中国开放西藏的亚东。而更多的陆路口岸是在沙俄的胁迫下开放的,如1851中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规定中国开放伊犁、塔尔巴哈台(今新疆塔城)为商埠;1860年中俄《北京条约》规定中国开辟喀什噶尔(今新疆喀什)、库伦(今蒙古国乌兰巴托);另外根据1881年中俄《伊犁条约》及《陆路通商改订章程》,俄国又迫使中国开辟吐鲁番、哈密、乌鲁木齐、古城、乌里雅苏台(今蒙古国布哈兰图)和肃州(今甘肃嘉峪关)为通商口岸。

到甲午战前,西方列强迫使中国开放的商埠多达35处,分布在沿海、沿江、西南及西北沿边,涉及全国18个省份,见表1-1。

表1-1 鸦片战后开辟的通商口岸(1843—1894年)

续表

续表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41~44页。

西方列强控制了中国一切重要的通商口岸后,还进一步在“许多通商口岸划出一部分土地作为他们直接管理的租界。”[4]

(二)租界制度

所谓租界制度系指在通商口岸或其他地区划出一部分土地作为外国人的居留地,外国人在此享有行政、司法大权。租界制度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租界,通常设于通商口岸;另一种是甲午战争以后出现的租借地,它通常是列强控制一包括城乡在内的更广大的区域(详见下章)。租界及租借地成为外国人在中国的殖民地,即“国中之国”(State in State)。

租界系由外国人在华居留地发展而来。1842年《南京条约》废除了夷人不得居留的政策,允许英国人在华居留。次年,中英《虎门条约》对此做了具体规定,该条约第七条称:中国准许“英人携眷赴广州等五口居住,中华地方官必须与英国管事各就地方民情,议定于何地方、用何房屋或基地,系准英人租赁……英国管事官每年以英人或建屋若干间,或租屋若干所,通报地方官”。即英国人可以在规定的区域内租赁房屋或租地建屋。

1845年英国驻上海领事巴富尔(George Balfour)与清苏松太道(即上海道)宫慕久签订了《上海租地章程》(又称《土地租赁章程》),这一章程成为“租界”制度的基石,它规定了英国人在上海居留地的界址、租地的手续及应遵守的各项事宜等。按此章程将“洋泾浜(今延安东路)以北,李家庄(今北京东路)以南之地,准租与英国商人,为建筑房舍之用。”次年9月,又议定以边路(今河南路)为西界。这块面积约55.3公顷的地段后来就称作“英租界”。英国居留地划定后,美国和法国步英国后尘,也分别于1847年和1849年在上海划定了各自的居留地。

按章程规定各国在上海居留地都划有边界,不得逾越。但实际上居留地的范围不断扩大,英国在沪居留地在不到5年时间里就由830亩变为2 820亩,扩大了2.4倍。

不仅如此,西方列强还处心积虑地欲将居留地变成“完全脱离中国管辖的外人禁区”。根据《土地租赁章程》,外国人在居留地只是租地居住,每年要向中国政府缴纳租税,居留地内的行政、司法权仍然保留在中国政府手中。但外国土地租赁者对居留地的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拥有管理权。为此,1846年英国驻沪领事召集租地外商开会,成立了“道路码头委员会,”由其向居民征税,办理道路及码头事宜,该委员会成为后来市政机关的雏形。

19世纪50年代,列强借口防范太平军进攻,组织了“上海义勇队”(后改称万国义勇队)。1853年太平军占领南京,上海爆发了小刀会起义,西方列强趁机要挟清政府,并于1854年7月由英、法、美三国驻沪领事擅自召集49个在沪外商,召开外国租地人大会,会上片面修改了《土地租赁章程》,通过了一份《英、美、法租界租地章程》,然后将其通告道台。该章程规定:外国土地租赁者有税收、财政、交通及警察等权利。据此,列强联合成立了工部局(Shanghai Municipal Council),工部局作为市政机关,握有行政、司法大权,下设各种委员会,分别掌管租界的各种事务,至此,“居留地”变成了租界。

1863年9月21日,英美租界又合并为公共租界(Shanghai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统一由工部局管理。

继上海租界设立后,列强在其他通商口岸也纷纷设立租界。到1876年中英签订的《烟台条约》明文规定:“新旧各口岸,除已定有各国租界,应无庸议,其租界未定各处,应由英国领事官会商各国领事官与地方官商议,将洋人居住处所划定界址。”据此,列强在华通商口岸自由设立租界的权利获得了法律依据。

19世纪末,日、俄、德等国也纷纷在中国各通商口岸设立租界。到1904年,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俄国、比利时、意大利、奥匈帝国等九国先后在中国的上海、广州、厦门、福州、天津、镇江、汉口、九江、烟台、芜湖、重庆、杭州、苏州、沙市、鼓浪屿及长沙等16个口岸建立了37处租界。其中既有公共租界,也有专管租界,故在一个商埠里常设有数处租界。如天津的八国租界、汉口的五国租界等,其中英租界最多,计11处。“在这种所谓的‘租界’内实行完全独立于中国的行政系统和法律制度以外的另一套统治制度,即帝国主义的殖民地制度。”[5]租界成了列强直接统治和管理的“国中之国”,即帝国主义在中国境内的殖民地。

开辟通商口岸和租界制度,不但使中国对外通商主权遭到践踏,而且列强以此为基地对中国社会经济进行广泛渗透,中国对外贸易日益被列强操纵。与此同时,西方商人和企业家在这些地区的经济活动客观上也为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起了示范作用。租界脱离中国政府控制,一定程度上使其所在口岸得以在动荡不已的近代中国保持相对的宁静,为工商业的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如上海“内地动乱不宁,那里的工厂经常遭到骚乱。这就形成工业集中于上海的趋势。许多本应迁出或开设在原料产地的工厂也都在沪设厂。虽然运费成本有所增加,但上海特别是在租界内,可在一定程度上免受干扰”。[6]同时,西方经济及法律制度的移植,有助于推进口岸经济的近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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