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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组织形式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说以上描述的垄断主要涉及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的横向关系,另一类中间性体制组织则出现在生产不同类产品、相互具有投入产出关系的企业之间。与完全竞争市场组织相比,上述中间性体制组织作为针对资产专用性强的交易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体制安排,提高约束效率是它的首要目标。

如果说以上描述的垄断主要涉及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的横向关系,另一类中间性体制组织则出现在生产不同类产品、相互具有投入产出关系的企业之间。并非所有具有投入产出关系的企业之间都需要这类中间性体制组织,它们主要出现在涉及中等程度和高强度专用资产的交易场合。

根据威廉姆森的解释,这类纵向中间性体制是为了对付资产专用性提高后由机会主义行为所引致的交易不稳定性而形成的。随着资产专用程度的提高,资产挪作他用的难度加大,即使能挪作他用,也将引起或大或小的损失。这时交易双方交易关系具有高度依赖的性质。如果占据有利位置的一方采取社会主义行为,如改变价格,减少、终止供应或购买,另一方将蒙受损害。当交易者预期到这种可能的前景时,他们便谋求建立含有某种保障机制的关系,以保持交易关系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避免遭受机会主义行为、特别是事后要挟的损害。于是形成了一些特定的中间性体制组织。

与专用性资产交易相联系的中间性体制组织主要有两种形式[6]

1.三方规制结构(trilateral governance structure)。指由交易双方和受邀仲裁人共同组成的体制组织。它适合于具有中等强度资产专用性且频率较低的交易,以及部分具有高度资产专用性且频率较低(偶然发生)的交易。三方规制结构体现了新古典契约法的观点。按照这种观点,加入协约的有关各方关心协约的持续性,认识到书面协约的不完善性和以后调整的必要性。一旦发生纠纷,有关当事人首先谋求在协约关系内部协商解决。法律被视为建立协约关系的外部框架,法院则作为最后诉诸的对象。这与古典契约法是有所不同的。在古典契约法中,交易条件在协约签订时就应得到详细而明确的规定,发生纠纷后直接诉诸法院。现代交易费用经济学认为,由法院裁决是费用高昂的解决办法,而且裁决后双方继续维持交易关系就非常困难了。在协约关系内部自行解决,即“私了”(private ordering),对节约费用和交易关系的持续性都是重要的。“私了”方式要求在协约中写入某些保障条款,如对违约行为的监督和惩罚办法等。“私了”方式还要求建立特定的协调交易关系的组织结构,三方规制结构就是适应这种要求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三方规制结构它的仲裁者往往比法官具有更多、更深的专门知识,在解决纠纷时更具优势。

2.双方规制结构(bilateral governance structure)。指由交易双方共同组成的体制组织结构,它适合于具有中等程度资产专用性且频率较高的交易。这种规制结构中的双方仍然保持了各自的独立地位,但它们中间出现了某些旨在维持双方长期合作关系的机制,如购买方在供应方作专用性资产投资,形成“抵押”;订立“互惠联动”条件,即“你买我的,我也买你的”,以均衡双方的交易风险;双方相互持股,“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增加双方的共同利益,等等。双方规制结构体现了所谓“关系型协约”的观点。虽然这种规制结构也要求事先签订协约,但以后的调整不一定参照当初的协约条件,即使参照也不一定完全恪守,而是根据现实需要作出决定。这与新古典契约法始终以当初的协作条件作为以后调整依据的做法有所区别。不仅如此,双方规制结构进一步被认为有它自己的生命,能够独立地演变和发展。

与完全竞争市场组织相比,上述中间性体制组织作为针对资产专用性强的交易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的体制安排,提高约束效率是它的首要目标。对处于不利地位的交易者来说,这种体制安排大幅度降低了他们“事后”受损害的风险,有助于增加由于交易活动持续、稳定而带来的长期动态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说,这类中间性体制组织的保险效率也得到了改进。

但是,约束效率和保险效率的改进是以激励和配置效率的某种程度降低为代价的。不论所交易资产的专用程度如何,其生产成本供求关系总是经常变动的。与资产专用性强的交易相联系的中间性体制组织对成本和供求关系变动的反应,不像完全竞争市场组织那样敏感和频繁,进行反应时,数量调整往往多于价格调整,而且调整总要顾及到与对方的长期合作,不能如同完全竞争市场组织中那样“我行我素”。这样,交易者个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差距就可能扩大,他们获得的激励相应降低。从资源配置角度看,交易关系的长期和稳定总要多少限制供求双方进行某些合理的资产再配置的机会。不过,对那些资产专用性很高的交易,如双边垄断的交易,似乎并不明显地存在这类限制。

以上所说的激励效率和配置效率的降低,是相对于完全竞争市场组织而言的。首先,如果以纵向一体化的企业组织为参照,这类中间性体制组织的激励效率和约束效率反而较高。在这类中间性体制组织中,交易双方仍然是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的实体,协约关系仍是双方利益平衡的产物。尽管交易者有长期合作的愿望,但决不会容忍个人收益过多地低于社会收益,否则,他们就可能作出退出交易的决定。其次,与资产专用性强的交易相联系的中间性体制组织中的需方企业仍然是从外部购入产品,这样就可以使面对非完全垄断市场需求的供方企业按照市场需求规模组织生产(不像纵向一体化企业内部那样按本企业的需求组织生产),从而可能实现规模经济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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