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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对象的二重性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我们从分配的角度考察问题的时候,作为分配对象的生产结果,首先被当作实现了的一定价值。因此,在分配问题上,起作用的只是社会关系,即基于所有权的分配权。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分配本质上取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历史和现实的状况,取决于经济权利之间的较量和斗争。各种分配理论都表现出了这样一种对理论统一性的追求。

当我们从分配的角度考察问题的时候,作为分配对象的生产结果,首先被当作实现了的一定价值。

将分配对象视为一定量的价值,首先意味着将其视为人的劳动的果实——是人们根据自身的需要才将自己的劳动作用于物质使之变成为合乎自己需要的产品。庞巴维克可称是将利息收入视为资本物品自身产物的早期代表人物,但连他也肯定物质资料只是因为人的劳动作用其上,才具有间接的生产力。他举的一个例子是,人用石头杀了人,罪过是人,石头只是传递了人的作用(见庞巴维克,1964:122—127)。凯恩斯本人既不是李嘉图主义者,也不是马克思主义者,对资本家和资本主义制度丝毫不怀有“道义上的愤怒”,但也承认一国的总产出,是由一国一年的劳动创造的。因此,把分配对象即产品视为价值或劳动的果实,本身是个实证性的结论,并非出于“道德的偏见”,更不是一种怎么说都行的主观判断。至今仍有人对此表示怀疑,认为如果不是说产品全部是劳动的产物,而是说产品全部是资本或生产资料的产物,从而不是劳动价值论,而是资本价值论,也可一样进行经济学分析(Blaug,1985:235),其实正是否定了经济学的实证意义。

社会产品的另一个属性是使用价值即有用物。从使用价值的角度看,各种生产要素在使用价值的生产过程中,结成一定的关系,共同作出贡献。

但是,这种关系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各种要素这时只作为生产过程的主观因素(劳动)和客观因素(土地、物质资料)发生作用,它们结成的关系只是物质或技术的关系,这种关系只说明产品是怎样生产出来的,却丝毫不说明它们应该归谁所有。如果说劳动者由于本身既是劳动力的所有者,又是在生产过程中活动着的主体,从而有着获得他们创造的那部分使用价值(如果能够测度出他们创造出多少的话)的天然权利的话,那么土地和生产资料在生产中的作用本身,是与其产品归哪个人所有是毫不相干的。在生产中起作用的是物质本身,而不是物质的所有者。当人们说土地的“赐予”应归土地所有者所有,或生产资料的贡献应归生产资料所有者所有时,显而易见,便仅仅是由于所有权在起作用,是所有权这种排他的社会关系的结果。而土地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的一个根本区别就在于,它们不具有任何“自然”的因子,从来不是天经地义地与某人相结合的,而只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劳动力所有权事实上也只有在同其他所有权相对立时,才具有意义,因此也是一种社会关系。

因此,在分配问题上,起作用的只是社会关系,即基于所有权的分配权。用现代社会“折现值”的观点看问题,分配权不仅是所有制关系的反面,而且在量上,所有权就是分配权的倒数,本身就是由分配权的大小来衡量的。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分配本质上取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历史和现实的状况,取决于经济权利之间的较量和斗争。这一点只要我们离开蒙着等价交换外衣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去观察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其实是很清楚的。

由于分配的权利和关系本身是外在于物质生产过程的,因此它与各种生产要素在使用价值生产中的贡献大小(如何测度这种贡献的大小是后面要讨论的另一个问题),可以相关,也可以不相关。它可以相关,是因为任何分配总要以某种主观或客观的标准为依据,或者说作为讨价还价时争议的标准;而要素生产力便可能构成分配份额的一种可以诉诸的依据,一种外在的限界,外在的标准;它可以不相关,是因为它本质上就是不相干的,二者只有外在的联系。

这样,我们便得到了关于分配问题的三个基本结论:(1)分配是对劳动成果的分配,分配的对象是劳动产品。(2)分配是一种社会活动,取决于社会关系;各生产当事人的分配份额,取决于他们之间依据各自的权利而进行的利益斗争。(3)各生产要素在使用价值生产中的贡献大小,可能(也可能不)构成分配份额的外在限界。

使经济学家们特别是理论家们特别关注的问题是,如何阐释分配所遵循的原则或规律。这种可以被称为规律的东西,不仅本身应确实支配着分配过程,而且应与经济过程的最一般、最基本的规律相一致,以使分配理论与其他理论获得有机的统一。各种分配理论都表现出了这样一种对理论统一性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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