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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交易成本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交易概念“交易”一词在经济学中早已存在,但它只被局限于物品交换的含义。“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共同构成了人类的全部经济活动。“交易”是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单位。而企业通过“内化”市场交易可以节省交易成本。巴泽尔把交易费用定义为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

(一)交易概念

“交易”一词在经济学中早已存在,但它只被局限于物品交换的含义。康芒斯(J.R. Commons)在《制度经济学》一书中对交易概念提出了一般性的解释。康芒斯将“交易”概念和经济学中已一般化的“生产”概念相对应。按照他的划分,“生产”活动是人对自然的活动,“交易”活动是人与人之间的活动。“生产”活动和“交易”活动共同构成了人类的全部经济活动。这种“交易”活动被康芒斯视为“制度”的基本单位,即“一次交易,有它的参加者,是制度经济学的最小单位”,[1]也就是说,“制度”的实际运转是由无数次“交易”构成的。“交易”是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单位。在其《制度经济学》中,康芒斯将“交易”分为三种基本类型:买卖的交易,即平等人之间的交换关系;管理的交易,即上下之间的交换关系;限额的交易,主要指政府对个人的关系。[2]这三种交易类型覆盖了所有人与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康芒斯的伟大贡献在于,将过去人们认为不相干的一些事情,如买卖活动、经理对工人的管理以及国家对居民征税等,通过“交易”这个一般化的概念联系和归纳在一起。不同的经济制度不过是这三种交易类型的不同比例的组合。如,在市场经济体制中,以买卖的交易为主,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中,以管理的交易为主。把制度运作与交易联系在一起是康芒斯对经济学发展的一个重大贡献。但是康芒斯在对以“交易”为基本单位的制度进行分析时所采用的方法,并不是经济学的方法,而主要是哲学、法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方法。康芒斯并没有将经济学的方法用于分析制度及其运行。近代制度经济学是反正统经济学理论的,他们不可能将经济学的方法用于分析制度问题。把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拓展到制度领域里并实现这一目标,是从以科斯为首的新制度经济学运动开始的。

(二)交易成本概念

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范畴是交易成本,[3]它最早是由罗纳德·科斯提出的。在科斯以前,新古典经济学是假定交易费用为零的(在新古典经济学那里,既没有谁假定交易费用为零,也没有谁系统地论述过交易费用问题)。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企业被简化为一个生产函数,企业的职能仅仅是根据这个生产函数把投入品转换成产品或服务。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下,对企业为什么会存在,由什么来决定企业的结构和规模边界等问题,无法作出回答。科斯思考了以下问题:既然市场是人们在生产活动中进行合作的最有效的形式,为什么还会有企业存在?在企业中进行分工合作的人为什么不能通过市场交易来实现这样的合作?1937年,科斯发表了一篇经典论文《企业的性质》,通过引入交易成本概念,解决了这一问题。

科斯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不同但又可以互相替代的交易形式。市场交易是由价格机制来实现的,而企业内交易是由行政命令来实现的,即企业内部的行政命令取代了价格机制成为生产活动的协调机制。斯密曾经描述过一个生产扣针的工厂,这个工厂中有18道工序,每道工序都由一个工人来完成。如果市场非常有效,每道工序的工人可以独立生产,再到市场上将半成品卖给进行下一道工序的工人,但为什么工人不这样做而非要结合成一个企业呢?科斯认为,如果将一个产品从上一道工序转化到下一道工序视为一次交易,在企业内部转移和通过市场转移只不过形式不同,采取哪种形式取决于哪种费用较低。科斯发现,寻找交易对象,讨价还价,订立契约,监督契约的执行,解决交易的纠纷等要花费大量的成本。而在一定范围的企业内交易要简单得多:工人之间的固定分工节约了寻找对象的费用,经理对工人的指挥代替了讨价还价,工人与企业之间的长期合同减少了在市场中多次反复签订契约的麻烦,因此人们自然地选择了企业的形式。也就是说,企业的存在节约了交易费用。又比如,在劳动力市场上,工人根据雇主所出工资的高低来决定在哪里受雇,他们的行为受市场劳动力价格的协调。而一个劳动力一旦被企业所“内化”,也就是说成为企业的雇员,他在企业中就必须服从行政命令。而企业通过“内化”市场交易可以节省交易成本。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雇主可以随时到劳动力市场上“购买”所需劳力,而不必长期雇佣一个工人。而实际上,雇主每天到市场上“购买”劳力,必须支付很多的成本,如时间、讨价还价的费用以及因雇不到合适工人而可能给生产活动带来的损失,等等。通过把这一市场交易过程内化到企业中,建立起长期稳定的雇佣关系,就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在科斯看来,交易成本的节省是企业产生、存在以及替代市场机制的唯一动力。

如果企业“内化”市场交易就能带来交易成本的节约,那么企业的规模是否会无限扩张呢?这也不可能。这是因为,企业组织和协调生产活动也会产生管理费用。随着企业规模扩张,这一费用也会越来越高。当企业规模扩大到某一边界点即企业内交易的边际成本等于市场交易的边际成本的那一点时,就构成了企业的最佳规模,企业的边界也就确定下来了。

什么是交易费用?新制度经济学家对交易费用的定义并无质的差别,只是其侧重点或范围不同而已。科斯认为,交易费用是获得准确的市场信息所需要付出的费用以及谈判和经常性契约的费用;奥利弗·威廉姆森认为,交易费用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费用,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的费用;二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4]威廉姆森还形象地将交易费用比喻为物理学中的摩擦力。巴泽尔把交易费用定义为与转让、获取和保护产权有关的成本。[5]概括而言,交易成本可以定义如下:在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借助物品和劳务的让渡实现权利让渡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其中包括谈判、签订、监督执行和维护交易契约的费用。

(三)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行为假定

新古典经济学体系是建立在关于经济人行为的两大基本假定之上的。第一个基本假定是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是自斯密以来的理论传统,即认为单个消费者在一定的预算约束下,选择所应消费的商品或服务的品种数量,使自己所得到的效用最大化;厂商在一定的成本和市场需求的约束下追求利润最大化。经济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自利行为所产生的社会收益与个人收益总能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保持一致。每一个经济人都具有完全的制度知识,他们完全了解在资源稀缺性和未来不确定性约束下相互竞争的自利行为所必须遵守的规则,并严格按照这些规则展开竞争。第二个基本假定是经济人的行为具有完全理性。它假定经济人在决策求解过程中,总是能够充分利用它所得到的信息,并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能从各种备选方案中选择最佳方案,以获得最大利润或效用。由于人具有完全理性,制度被视为已知的、既定的外生变量而被排斥在外。

新制度经济学家否认了这一“经济人”假定。他们认为,新古典经济学所研究的“经济人”是一种远离现实的理想中的人(是洁白无暇的经济人,把经济人“非人化”了)。例如在许多情况下,人类行为远比传统经济理论中的财富最大化的行为假定更为复杂。非财富最大化动机也常常约束着人们的行为。诺思把诸如利他主义、意识形态和自愿负担约束等其他非财富最大化行为引入个人预期效用函数,使得经济人假设不再只是一种对人类行为的抽象规定,也不再只是有关人类行为“利己”动机的一种规定,从而建立了更加复杂、更接近于现实的人类行为模型。新制度经济学家对人的行为特征进行了修正,从而形成了一种“新经济人”假设。

1.人类的行为动机是双重的(Double Behavioural Hypotheses)

人类的行为动机是双重的,一方面追求财富最大化;另一方面又追求“非财富”(即非物质财富的财富)最大化。制度作为一个重要变量能改变人们为其偏好所付出的代价,改变财富与非财富价值之间的权衡,进而使理想、意识形态等非财富价值在个人选择中占有重要地位。人类历史上制度创新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人类这种双重动机均衡的结果。制度在塑造人类这种双重动机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6]

2.人的理性是有限的,即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

赫伯特·西蒙[7]把“有限理性”界定为“主观上追求理性,但客观上只能有限地做到这一点”。[8]这种有限理性论包含着几个基本的命题:①人脑有限。人对环境的计算能力有限。我们只使用浩瀚的信息海洋中的很少一部分信息去帮助我们思考。太多的信息与太少的信息同样是不理想的。②环境复杂。在非个人交换形式中,由于参加者很多,同一项交易很少重复进行,所以人们面临的是一个复杂的、不确定的世界。交易越多,不确定性就越大,信息也就越不完全;③满意准则。即经济人由于其理性的限制,虽然力图最大化其效用,但他只具备有限地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对其决策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在现实生活中他只能满足于“次优”的结果,而不可能达到“最优”。

在现实世界中,信息不仅具有不完全的特征,还具有不对称的特征。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对交易品所拥有的信息数量不对等,例如在汽车交易中,卖方可能要比买方对汽车有价值的特征知道得更多。信息不对称又可分为事先的信息不对称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9]所以,在有限理性的假定下,制度分析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制度通过设定一系列规则能减少环境的不确定性,提高人们认识环境的能力,协调不完全契约引起的利益冲突。

3.人的行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Opportunism)

人的行为具有机会主义倾向是指人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更大利益的行为倾向。这一概念是威廉姆森首创的。按照威廉姆森的定义,机会主义是指人们一种狡诈的自私自利的行为倾向,例如故意扭曲事实真相,误导、隐瞒、迷惑他人和浑水摸鱼。威廉姆森之所以引入机会主义假定,是因为他不满意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人”把人们设想成“遵纪守法”的假定,认为这一假定回避了现实交易中的种种“犯规”和“越轨”之类的举动。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与冒风险、寻找机遇、创新等现象有一定的联系;另一方面又会对他人造成一定的危害。这其中危害又表现为两种情况:

一是明显的形式,即在追求私利的时候,有意或者无意地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如化工厂生产时排放的废气污染了环境,附带地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有意的就是贪赃枉法,坑蒙拐骗。二是复杂的形式,其中又可以分为事前和事后的形式。事前的形式又称逆向选择,是由事前的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指在合同签订阶段的机会主义。如在人寿保险中,不同投保人的健康状况和死亡的概率不同,对此投保人相对于保险公司更为清楚。由于保险公司从一组投保人中识别不出死亡概率谁高谁低,只能规定一个对应于某种平均概率水平的保费。其结果是死亡概率高于平均水平的人倾向于多买保险,低于平均水平的人则倾向于少买。这种情况在保险业务中称为逆向选择。事后不对称则指“道德风险”,是由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指合同执行阶段的机会主义。例如,在火灾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由于买了保险而变得懈怠,结果使失火的概率增大,保险公司又很难调查清楚火灾是否或在多大程度上是由于投保人的疏忽引发的。这样就会因为投保人的懈怠和疏忽给保险公司的利益带来损失。也就是投保人没有以一种负责任的方式行动,没有采取恰当的缓解风险的行动,因而引起事后的执行问题。[10]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是人类社会各种制度产生的一个重要来源,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

以上我们从三个方面分析了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人的行为假定,这种关于人的行为假定的分析更接近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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