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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自然环境的法律合作

时间:2022-06-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7.1 环境方面的法律合作张梓太教授认为,要进一步加深交流,为实质性合作提供理论准备和铺垫。推动亚洲区域性环境合作条约的形成和制定,实现立法上的统一与合作,形成固定的、权威的制度性合作。鉴于亚洲地区更为明显的气候脆弱性,相关法律政策的协调合作意义重大。未来可行的合作路径是凝聚共识,达成亚洲地区的气候变化应对公约,建立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7.1 环境方面的法律合作

张梓太教授认为,要进一步加深交流,为实质性合作提供理论准备和铺垫。要重视民间的交流与合作,进而推进或深化官方合作。要继续扩大功能性合作,并在这个层面上加强各国的政策协调和执法合作。推动亚洲区域性环境合作条约的形成和制定,实现立法上的统一与合作,形成固定的、权威的制度性合作。此外,根据当前的生态环境形势,合作的重点领域应是气候变化问题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而在具体合作过程中,为确保合作的积极性、公平性和有效性,合作首先应尊重各国环境主权;其次在各国环境责任承担上,应考虑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有关法律政策或执法行动符合比例性和应急处理原则。

7.2 气候方面的法律合作

气候变化问题是最没有边界的,可谓环球同此凉热。这就意味着,只有密切合作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有效路径。鉴于亚洲地区更为明显的气候脆弱性,相关法律政策的协调合作意义重大。当然,发展的不平衡性、国情的差异性也使得合作难度极大。

现实可行的合作路径之一是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进行气候合作。这是一种基于市场的、双赢的制度化环境合作模式。比如,日本和俄罗斯是《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的附件一缔约方,承担着温室气体减排任务,是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投资国;中国、韩国、蒙古和朝鲜等批准了《京都议定书》,是项目的东道国,两者之间可以展开有效合作。现实可行的合作路径之二是低碳减排资金与技术的合作。比如在低碳经济领域,中日韩具有资源、市场、技术和管理等多方面的互补性,合作潜力较大,尤其是在可再生能源、节能等领域。未来可行的合作路径是凝聚共识,达成亚洲地区的气候变化应对公约,建立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

7.3 海洋方面的法律合作

在合作方式上,国际上目前有三种。一是对海洋环境问题整体考虑对待的波罗的海模式,是基于《保护波罗的海区域海洋环境公约》建立的。二是北海—东北大西洋模式,是一种分立模式,法律文件有《应对北海油污合作协议》、《奥斯陆倾倒公约》、《防止陆地源造成海洋污染巴黎公约》等。三是地中海模式,根据海洋环境问题涉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参与的问题,相关国家基于《巴塞罗那公约》采取了分立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根据亚洲地区特别是东南亚和东北亚的情况,分立与综合相结合的地中海模式可能更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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