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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交换价值论

时间:2022-06-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章 劳动交换价值论在整个经济学大厦中,价值理论好比是其基石。下面笔者将在研讨前人观点的基础上阐述自己的看法,提出自己的价值理论体系——劳动交换价值论。亚当·斯密首先从价值一词出发,提出并区别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个概念。有了“劳动因子”这个计量单位的假定,我们就解决了交换价值计量标准的难题。李嘉图认为商品的交换取决于商品的生产价值,而不是斯密的交换价值。

第一章 劳动交换价值论

在整个经济学大厦中,价值理论好比是其基石。没有一个完善的价值理论,整个经济理论体系是不够稳固的,甚至像没有打好地基高楼一样摇摇欲坠。关于价值论,历史上已经争论了好几百年了,不同的价值理论构建起不同类型的经济学大厦。本书的一系列经济理论体系也必须要建立在一定的价值理论基础之上。下面笔者将在研讨前人观点的基础上阐述自己的看法,提出自己的价值理论体系——劳动交换价值论。

第一节 古典经济学家价值学说及点评

一、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1623~1687)的价值学说

威廉·配第在经济学上最大的贡献在于他第一次有意识地把商品价值的源泉归于劳动,为以后的劳动价值论奠定了基础。配第在《赋税论》中指出,假如一个人在能够生产一蒲式耳谷物的时间内,将一盎司从秘鲁的银矿采出来的白银运到伦敦来,那么后者便是前者的自然价格。这正如许多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威廉·配第实际上是用谷物、白银中所含的劳动来度量它们的价值。在这里,我们可以引申出两个关键性的论点:1.商品中的价值由凝结在商品中的劳动确定,商品价值的源泉是人类劳动;2.对这种商品价值的计量标准可以考虑用劳动时间来衡量。这表明,是威廉·配第第一次划时代地提出并试图解决价值源泉和价值计量标准的问题。从此以后,价值源泉和价值计量标准问题困扰了人类好几个世纪,直到现在还处在争论之中。但这丝毫不会掩盖这样一个事实:作为先驱者,威廉·配第的劳动价值学说可以堪称人类文明史上最伟大的发现或革新之一。

二、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的价值学说

相对同时代经济学家而言,亚当·斯密建立了一个较为丰富的价值理论体系。亚当·斯密首先从价值一词出发,提出并区别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个概念。他说:“价值一词有两个不同意义。它有时表示特定物品的效用,有时又表示占有某物而取得的对他种货物的购买力。前者可叫做使用价值,后者可叫做交换价值。”[1]接着,亚当·斯密还进一步分析了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关系。他说:“具有最大的使用价值的东西常常很少或根本没有交换价值;反之,具有最大交换价值的东西常常很少或根本没有使用价值。没有什么东西比水更有用,但不能用它购买任何东西,也不会拿任何东西去和它交换;反之,钻石没有什么用途,但常常能用它购到大量的其他物品。”[2]这里的使用价值我们可以理解成为客观效用或客观使用价值,它是一种不为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价值,是从科学的、中立的、客观的角度去理解它。水对人类来说非常有用,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存,所以它的客观使用价值很大;而钻石则相反,它不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对人们来说,没有它不会危机到生存,因此钻石的客观使用价值很小。这里商品的交换价值我们可以理解为该种商品拥有交换其他商品的“能力”。亚当·斯密又指出:“劳动是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3]这也就是说,衡量商品这种“能力”的大小和“能力”的真实尺度是劳动。然而,他又承认:“虽然劳动是一切商品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但是,商品的价值通常却不是用劳动来衡量的。确定两种不同劳动数量的比例常常是很困难的。”[4]“特别是货币,因此它更频繁地用来衡量价值。”[5]这也就是说在商品交换价值的计量标准和计量单位上,他认为用货币更为恰当。亚当·斯密的交换价值看似简单,但却十分复杂奥妙,可惜后来的经济学家们却未能充分关注。

为了能引申出其中的精华,笔者必须在此暂时作出一定的假设,假定价值的真实衡量尺度是人类无差别和抽象化的劳动且有一绝对的计量标准和计量单位——“劳动因子”,这就好比物理学中的质量单位——“克”一样。不同的物品质量可能不同,但计量它们的单位标准是一样的,而且绝对不变。有了“劳动因子”这个计量单位的假定,我们就解决了交换价值计量标准的难题。亚当·斯密的交换价值暂且把它引申为一主观衡量的概念,即不同商品的“交换能力”要靠人们去主观衡量它,这种“交换能力”可以理解为能够交换到的劳动因子数(商品被抽象成一定的劳动因子数)。

为了能更好地理解它,在这里再定义一个概念——被交换价值,即为获得某一商品,当事人愿意支付的劳动因子数。这里当事人愿意支付的劳动因子数主要取决于他个人具体的偏好以及他所拥有的劳动因子数总预算这两个因素,比如说,某人对一幅字画非常感兴趣,他拥有1000个劳动因子,他愿意出999个劳动因子去交换它并最终成交,那么这张字画的被交换价值就是999个劳动因子。这里的交换价值和被交换价值实质上是一样的,就像物理学中作用力和反作用力一样,本书不对它们进行特别区分。这样一来,亚当·斯密的交换价值被引申出类似新古典经济学中主观效用价值的概念——个人对使用价值的主观衡量。

然而不同的是,这里的交换价值仍然可以用劳动来衡量,而新古典经济学的主观效用却无法衡量,以至后来的基数效用理论被序数效用理论所取代。

最后总结一下:使用价值分为客观使用价值和主观使用价值(交换价值)。前者是从科学的、中立的、客观的角度去理解的,后者是从个人主观的喜好程度并最终在其预算范围内由他(她)愿意支付的一定数量的劳动来衡量的。若某商品越稀缺,竞购的人越多,该商品的交换价值可能就越大。一般来说,前者是后者乃至后面将要提到的“生产价值”存在的前提。

三、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1772~1823)的价值学说

李嘉图是典型的“生产价值”代表者,他的生产价值学说对经济学产生的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这种影响还会继续扩大。他说:“商品的价值或其所能交换的其他商品的数量,取决于其生产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而不是取决于支付这种劳动报酬的多少。”[6]这里生产价值可以理解为为生产某一商品,在一定生产技术的前提下需要耗费人类的劳动因子数。生产价值是客观的,不是由人们主观决定的,生产不同商品所耗费劳动量的多少主要由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决定的。李嘉图认为商品的交换取决于商品的生产价值,而不是斯密的交换价值。只要商品是人类生产出来的就必定有生产价值,同时只要有人对该商品有偏好以及觉得它有效用且这个人在其预算范围内有能力支付一定的劳动因子数,那么该商品就必定有交换价值。这一下问题就来了,到底商品的交换比例是取决于商品的生产价值还是交换价值?

这里不妨做两个假设,第一个是假设某商品的交换价值大于其生产价值,也就是说别人为了能够获取该商品而愿意为此支付的劳动因子数大于某个市场主体生产该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因子数,于是由于该商品的交换价值大于其生产价值而产生了某种“差价”。若信息足够充分(即这件事被所有的市场主体都知道了),且自然、技术、制度等条件允许资源自由流动(即其他市场主体为赚取“差价”毫无阻碍地加入到生产该商品的行列当中)。这时,随着商品逐渐增多,由于市场需求不断被满足,因此该商品的交换价值逐渐递减,而该商品的生产价值在技术条件既定的前提下一直保持不变,所以当交换价值递减到与生产价值相等时市场才会达到均衡。即当条件允许资源自由流动,且市场达到稳定均衡状态,商品的交换比例取决于两种价值相等,也可以直接说商品的交换比例最终取决于商品的生产价值,这时商品交换就是等量劳动交换,也就是古典经济学家常说的等价交换。

而如果自然、技术、制度、信息等条件不允许资源自由流动,比如说土地私有、技术垄断、官员寻租、信息不充分等原因阻碍了其他市场主体加入到生产该商品的行列当中,那么就会使得该产品的交换价值长期大于生产价值,这时商品的交换比例只取决于商品的交换价值,该市场主体也就可以因此长期赚得“租金”(交换价值大于生产价值的差额)。由于交换价值所支付的和生产价值所耗费的劳动因子本质上并无差别,“租金”实质上就是对他人部分劳动的无偿占有,此时的商品交换也就是不等价交换。

第二个是假设某商品的交换价值小于其生产价值,也就是说其他的市场主体愿意为此而支付的劳动因子数小于某市场主体生产该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因子数。若条件允许资源自由流动(即其他市场主体为避免赔本可以毫无阻碍地退出该商品的生产),那么随着商品数量逐渐递减,该商品的交换价值会逐渐增加,而该商品的生产价值在技术条件既定的前提下一直保持不变,所以当交换价值增加到与生产价值相等时市场才会达到均衡。即当条件允许资源自由流动,且市场达到稳定均衡状态,商品的交换比例仍取决于两种价值相等,也可以说取决于商品的生产价值。而如果条件不允许资源自由流动,比如说制度原因,劳动、资产的专用性限制等原因使得交换价值长期小于生产价值,这时商品的交换比例仍取决于商品的交换价值,那么该市场主体就会赔本,就会取得“负租金”。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如果一系列条件允许资源自由流动并且当市场达到稳定均衡状态下,商品的交换比例可以由其生产价值决定;否则,就只能由其交换价值决定。生产价值是客观的、稳定的、易于衡量的。而交换价值是主观的、易变的、难于衡量的。

斯密是第一个明确、系统地运用“经济人”假设的经济学家。他认为现实社会中一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为了满足自己的私利,在“经济人”普遍存在的社会中,人人都追求个人私利,而要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实行经济自由和完全的自由竞争,除此之外别无他途。斯密坚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至于如何实现它则要靠一只“看不见的手”,而实现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机制就是自由竞争,而这个任务是政府或政治家们无法代劳的。

笔者认为,“经济人”所追求的“私利”可以理解为自己以最少的劳动耗费尽可能换取他人最大的劳动耗费,也就是追求租金最大化。为此,私人劳动要转化为社会劳动,私人劳动要能转化为市场所需求的劳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致可以理解为:经济人在“私利”的前提下博弈的结果是每个人都实现等价交换,谁也没有赚取差价,并实现了市场偏好引导市场生产,这时社会总效益最大。那只“看不见的手”实际上就是市场主体之间的生产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博弈均衡(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就是生产价格和交换价格的博弈均衡)。通过这种博弈均衡,实现市场偏好引导市场生产,达到市场对资源的最佳配置。

要实现整个市场生产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博弈均衡,要具备非常理想的条件,比如说制度成本和信息成本要为零。这在现实中是不大可能的,就像新古典完全自由竞争假设不考虑制度成本、信息成本因素一样。尽管新古典完全自由竞争假设条件下能有效地促进资源的自由流动,但是为了尽可能实现这只“看不见的手”不能忽略市场制度成本和市场信息成本等因素。为使整个市场总效益最大化不是简单地靠政府干预和靠放任自由的方法所能够解决的,而应该通过如何有效分配总劳动资源,在一定生产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前提下,通过设计合理的制度、收集必要的信息,使得整个市场的生产成本、制度成本、信息成本三者之和最低,以实现“马歇尔最优”。

第二节 新古典经济体系价值学说及点评

奥地利学派的边际效用价值论是西方新古典经济体系价值理论的基础,他们主要从消费者主观心理的角度去研究价值的起源。庞巴维克认为价值有主观和客观(客观价值相当于前面提出的客观使用价值)之分,价值作为一种主观价值只不过是个人对效用的主观估价和主观评价,商品要有价值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1.有用性;2.稀缺性。

关于价值量衡量的问题,他们认为它并不是决定于任何单位物品提供的主观效用,也不是决定于人对任何单位物品的主观评价,而是决定于人们对最后单位物品的主观评价,决定于最后单位物品能够满足人的最不重要的欲望即边际欲望的大小。

为了说明这一点,庞巴维克还举了一个生动的例子:一个孤立地生活在原始森林中的农民,收获了5袋谷物,对于这5袋谷物,第一袋维持生命,第二袋保持强壮和精力,第三袋饲养家禽,第四袋造酒,第五袋喂鹦鹉。这些谷物的不同用途,其重要性是不同的,维持生命的第一袋最重要,农民的评价是10,保持健康的其次,是8,其余各袋的重要性依次递减,评价分别是6、4、1。在这种情况下一袋谷物的价值是多少呢?这个问题相当于在问如果损失一袋谷物农民的损失是多少?当然他会保持最重要的四种需要,而放弃鹦鹉。按照这一最不重要的效用,他会对他的每一袋谷物作出评价,因为对于每一袋谷物来讲都是一样的,无论是失去甲袋或是乙袋,对农民来讲都是一样的。那么边际效用的大小是由什么决定的呢?奥地利学派认为边际效用价值量是由需求和供给的关系决定的,物品的边际效用进而它的价值,不是固定不变的,它会随着需要和供给数量的变化而变化。

这里存在一个问题,主观价值的决定到底是由个人消费心理决定还是由市场决定?从个人消费心理的角度来说,喜新厌旧是人类的天性,对相同种类的物品个人消费数量是有限的,所以随着物品使用量的增加,其主观效用或主观评价是递减的。进而可以推导出:如果商品的相对稀缺性降低,整个市场对它们的主观估价和它们的主观价值是递减的。但主观价值不是取决于个人边际效用的大小,而是取决于市场的力量。在不考虑价格歧视的前提下,相同的商品,市场给出的估价是相同的,而个人边际效用是因人而异的,况且许多新古典经济学者认为其无法衡量。因此,如果市场还有“边际效用分析”,那也只是静态边际效用分析,而非个人消费心理的动态边际效用分析。也就是说,市场对于所提供的一定数量的商品是作一个整体性的估价,同样的商品同样的价格,而不是如个人一样按照物品使用的先后次序和效用大小依次被满足的程度一个一个地估价,且各个物品估价递减式不等。

既然市场对于所提供的一定数量的商品是作一个整体性的估价的,而且商品是按照“真金白银”成交的,那么无论是主观价值还是生产价值都必定是可以衡量的。商品的个人效用虽然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无法衡量,但最终可以通过他(她)愿意支付一定量的劳动因子数来间接衡量。新古典经济学者脱离市场仅从消费者个人的角度去研究价值,并最终因“价值”的不可衡量性以序数效用论取代基数效用论,并以此作为构造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大厦的基石,笔者认为其偏离了正常的轨道。

除有用性外,影响和决定商品主观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因素还有如下几个方面:

1.相对稀缺性。相对稀缺性是指提供给市场的商品数量与竞购人数的力量对比。提供给市场的商品数量越多,竞购人数越少,相对稀缺性和商品的稀缺程度就越低,在竞购过程中那些愿意支付更少劳动因子的人也变得有资格享用该商品了。因此在每个人支付能力有差异的情况下,市场需求曲线总是向下倾斜的。

2.消费者偏好程度。消费者对某商品喜好程度越强烈,他(她)便越愿意通过支付更多的劳动量来获取该商品,该商品的交换价值就越大。

3.消费者预算。即消费者所拥有的可供购买商品的劳动因子总数,而该劳动因子数又是通过向社会销售他(她)自己生产的商品获得的(也包括通过不平等交换向他人收取的租金)。因此获得他(她)感兴趣的商品是要付出劳动代价的,他(她)必须权衡考虑为获取商品该花费多少劳动代价。当他(她)所拥有的预算越大,他(她)获取劳动因子数的辛劳程度越低(比如父母知道赚钱艰辛舍不得花钱,但他们的子女花起钱来却大手大脚),那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为获取他(她)感兴趣的商品愿意支付更多的劳动量即该商品的交换价值就越大。相反,当他(她)所拥有的预算越小,他(她)获取劳动因子数的辛劳程度越高,那么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为获取他(她)感兴趣的商品愿意支付更少的劳动量即该商品的交换价值就越小。

我们因此可以构造一个函数g=f(x,y),g代表消费者个人为获取其感兴趣的商品愿意支付的最大劳动量,x,y分别表示消费者个人偏好程度和预算总额。设G为由市场最终确定该商品的交换价值,当g≥G时该消费者才会购买,即当消费者愿意支付的大于等于市场要求支付的,商品交易才可能发生。其中g与G的差额就类似于新古典提出来的消费者剩余,也就是交易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

4.生产价值的大小。无论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如何波动,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有一个底限,那就是它的生产价值。一旦该商品的交换价值低于其实际生产价值,该商品以后一般将不会被生产出来,因为谁都不愿意提供负租金。当然无论一个商品的交换价值如何波动,也都会有一个上限,即由消费者构成市场的最大购买力和最大预算数,因为无论是市场还是拍卖所,所有交易都必须实行“真金白银”式的交换,绝对不能纸上谈兵。

交换价值是由市场最终决定,交换价值是由构成市场的消费者集体决定的,那么市场所确定的交换价值G是如何被确定的呢?这里同样可以给出一个函数:G=f(x,g),st:G≥G,其中x,g分别为提供给市场的商品数量,构成市场的集体消费者愿意支付的金额数量集合;G表示商品的生产价值。这就是,说市场交换价值由商品的相对稀缺程度和构成市场的集体消费者愿意支付的金额数量集合这两个因素共同决定。

比如说有n件商品出售,若每人只购买一件,所有竞购商品的人按照其愿意支付的金额数量大小排序,市场在考虑到相同商品相同交换价值的前提下取第n个人愿意支付的最小金额数量作为该商品统一的交换价值。

新古典经济学者脱离市场角度,仅从消费者个人的角度去研究主观价值,认为商品的主观价值取决于消费者个人对此的边际效用;更重要的是新古典经济学者把影响市场的技术、制度、信息、自然资源等因素完全给抽象掉了,而且大多数新古典经济学家从来就没有认真研究过商品的生产价值,因此他们无法令人满意地解释商品价格的成因,也无法令人信服地解释市场均衡存在的原因。

尽管瓦尔拉斯均衡的内涵是合理的,但是不考虑取得商品的代价,不考虑商品的生产价值,抽象掉影响市场的技术、制度、信息等因素的证明方式是脆弱不可信的。一味地奉行所谓“边际递减”原则,把上面所有因素对市场的影响仅仅以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的动态均衡分析法来替代同样也是不合理的。

第三节 劳动交换价值论的提出

一、对价值的新定义

要建立劳动交换价值论,就必须要从一个崭新的视角来研究价值。从区分主体和客体的角度来说,价值可以定义为主体价值和客体价值。

所谓主体价值是从商品生产者的角度来说的,即商品生产者认为他(她)所生产出来的商品价值多少;所谓客体价值是从商品购买者的角度来说的,即商品购买者认为他(她)所购买的商品价值多少。

对相同的商品,其主体价值和客体价值不一定是相等的,因为它们的评价标准是不一样的。对主体价值来说,其评价标准一般就是商品的生产成本,商品生产者认为他(她)生产出来的商品价值多少,是按照他(她)在商品生产过程中支付的成本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的;对客体价值来说,其评价标准一般就是商品的效用,商品购买者认为他(她)购买的商品价值多少是按照他(她)认为商品实际效用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的。因此主体价值可以用一定的劳动量来衡量,客体价值可以用效用来衡量,由于主体价值和客体价值衡量标准不同,所以相同商品的两种价值不一定相等。

二、对价值计量单位的新定义

主体价值可以以一定的劳动量来衡量,实际上这里的主体价值就非常接近马克思的劳动价值;客体价值可以用效用来衡量,那么它就比较接近西方的效用价值。现在的问题是,既然主体价值和客体价值的衡量标准不同,那么它们的计量单位必然不同,而两种不同单位的价值是不能相互比较的,因此必须要找到价值的统一计量单位,上述价值定义才会真正有意义。

许多经济学家曾试图确定价值的计量标准,斯密以一定的谷物,李嘉图以一定的黄金,而马克思用的是劳动时间。事实上价值计量标准问题一直都是世界难题,直到现在还存在着广泛争议。笔者认为,有一个相对简捷的计量标准,即用一定的货币来作为价值的共同计量标准。理由是所有商品实现交换都要以货币作为媒介,无论是主体价值还是客体价值,人们都必须用货币最终把它体现出来。假设一件商品的主体价值是90元,其客体价值是100元,如果商品最终以其成本价格90元成交,那么消费者就因此获得了10元的消费者剩余。

然而笔者一直认为,货币只是对商品价值计量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本身并非是价值的直接计量标准,更何况货币不仅计量商品价值,而且还计量着一定的制度分配关系。为了能够找到商品价值的直接计量标准,我们首先必须找到所有商品的共同点。不同商品之所以能够相互交换,它们之间必然存在着共同之处。例如,马克思把它归结于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庞巴维克认为所有商品都能为人们带来边际效用。除此之外,有的经济学者还认为商品的生产都要耗费劳动时间,商品的生产都要耗费劳动能量等等。为了能从理论上衡量这种共同之处,笔者给出一个抽象的价值单位——劳动因子。劳动因子起初可以不是一种具体的价值计量单位,前人总结出来的具体的价值计量单位包括劳动时间、劳动能量,甚至还包括边际效用。劳动因子起初可以是一种抽象的用以计量不同商品之间这种共同之处的计量单位,这种计量单位至少在理论上是存在的,因为经济学界早已达成普遍共识,即不同商品之间能够进行交换其必然存在共同的东西,如果对这种共同的东西进行计量的话,那么这个抽象的计量单位就是劳动因子了。当然,为了能和能量经济学接轨,笔者最终把劳动因子看成是一个具体的价值计量单位——劳动能量。

尽管劳动因子只是价值的抽象计量单位,它目前还存在于理论当中,然而笔者认为这并不重要,因为商品的价值的实践计量最终要依赖于货币来实现。也就是说,劳动因子只是商品的价值内涵,尽管在现实中无法直接对它进行准确的计量,但是在市场交换中这种价值内涵会被货币有效地计量。至于笔者把抽象的价值计量单位定义为劳动因子而非定义为效用因子,是因为笔者更倾向于认为人类无差别劳动的凝结才是商品之间真正的共同之处。

三、交换价值的提出

在提出劳动交换价值之前,必须要重新定义交换价值。因为客体价值的衡量标准是效用,而效用只是人们的主观心理评价,其本身难以计量,为了能够实现主体价值与客体价值的统一计量,完全有必要把不可计量的效用价值转化成为可计量的交换价值。所谓交换价值是指在一定的预算约束条件下,消费者为购买商品所愿意支付的最大代价。客体价值和效用价值转化为交换价值有一个关键前提,即需要在一定的可计量的预算标准范围内。用函数关系表示就是:G=f(x,g),其中G表示商品的交换价值,x表示消费者所拥有的预算,g表示消费者对商品的主观评价,即消费者对商品的效用价值。为了可以更直观地表述,我们先假设x的单位为货币单位,此时商品的交换价值不仅取决于消费者对它的主观评价,而且还取决于消费者为此愿意支付的货币数量。例如,一个身无分文的穷人声称愿意用1000元购买一个面包,尽管他饿得发慌,面包对他的效用价值非常大,但是他没有足够的预算购买它,因此面包的交换价值并不是穷人所说的1000元;相反,如果一个富人声称他只愿意出1元钱购买这个面包,并且最终成交了,尽管这个富人的预算非常大,假设有10000元,这个面包对富人的交换价值也只是1元钱。

由于商品的价值内涵是通过货币表现出来的,交换价值的预算单位完全可以用特定的价值计量单位来表示,也就是说可以用劳动因子来表示,这样一来,就实现了主体价值和客体价值计量单位的统一,主体价值与客体价值就能够相互比较了。主体价值与客体价值能够相互比较的现实意义在于: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是要消耗一定的劳动量的,商品购买者为获得商品生产者的商品必须要花费一定的代价,支付一定的预算收入,这个预算收入也就是商品购买者因出售其生产的商品而从其他消费者手中获得的劳动量。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他必须既是一种商品的生产者,又是另外一种商品的购买者。所以商品生产者和商品购买者只是相对而言,主体价值与客体价值的相互比较,实际上是实现不同商品生产者之间相互交换劳动的重要理论前提。

四、劳动交换价值理论体系的提出

先定义生产价值。生产价值可以理解为为生产某一商品在一定生产技术的前提下需要耗费的人类劳动因子数。生产价值是客观的,不是由人们主观决定的,生产不同商品所耗费劳动量的多少主要由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决定,可见生产价值等同于主体价值。交换价值等同于客体价值。前述的主体价值和客体价值的关系现在分别转化为生产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关系了。

再来定义市场主体,所谓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中既生产又消费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独立经济体。可见对于同一个市场主体,它既是一种商品的生产者,又是另外一种商品的消费者;对于同一种商品,对生产它的市场主体来说,生产价值才有意义;对购买它的市场主体来说,交换价值才有意义。也就是说,任何一种商品价值分别对于不同的市场主体而言,它都有生产价值和交换价值双重身份。

现在的焦点在于:对于同一种商品而言,其生产价值与交换价值是否一定会相等?如果出现不相等,那么导致其不相等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如果把上面两个问题回答清楚了,劳动交换价值理论体系也就建立起来了。

假设任意的市场主体都有能力生产任意的商品(不考虑劳动的专业性),任意的市场主体都知道任意商品的生产价值(市场信息完全对称),不存在阻碍市场主体生产任意商品的人为力量限制(例如垄断力量)、资源限制(资源垄断力量)和技术限制,市场资源能够充分、快速、有效地进入任何商品生产领域。在上述一系列严格假设成立的条件下,商品的生产价值与交换价值必然相等,也就是说商品交换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等价交换。例如某种商品的生产价值是100劳动因子,假设该商品的交换价值是120劳动因子,为此商品生产者必然从商品消费者手中赚取20劳动因子,市场主体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因此商品消费者立刻就会转而生产该种商品,否则商品消费者明显会亏损20劳动因子。结果最终会达到一种均衡状态,即任意商品的生产价值必然与其交换价值相等,所有商品都实现了等价交换。相反,如果某种商品的生产价值是120劳动因子,该商品的交换价值是100劳动因子,那么商品生产者就会退出该种商品的生产领域,直到其生产价值与交换价值相等为止。可见,商品的生产价值和交换价值相等,是各个市场主体之间在一系列理想条件下博弈均衡的结果。

现在放宽上面的假设条件,如果市场上存在着劳动专业性差异,存在市场信息不对称,存在各种市场垄断力量,存在技术壁垒,那么商品的生产价值和交换价值肯定不会相等,商品之间的等价交换也不再成立了。此时市场最终按照商品的交换价值而非生产价值成交,交换价值大于生产价值的部分就是“租金”。例如某市场主体拥有垄断优势,它可以轻易排斥其他市场主体的进入,商品的生产价值尽管为100劳动因子,但是由于该市场主体排斥了市场竞争,结果商品的交换价值达到了150劳动因子,而市场上该商品是按照其交换价值成交的,该市场主体因此获得了50劳动因子的垄断租金。这50劳动因子的垄断租金也就是从其他市场主体剥夺过来的。事实上商品之间实现等价交换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市场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不能够实现等价交换的,市场上商品的生产价值与交换价值的脱离是正常现象。

相对来说,劳动交换价值论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的、博弈的价值理论体系,它融合了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的相关元素,实现了“1 +1>2”的效应,在经济领域中有着更为广泛的应用。但是,由于劳动交换价值论体系中明确了劳动因子是价值的计量单位,它认为商品的价值源泉只能是劳动,因此从本质上说,劳动交换价值论是新版的劳动价值论。

【注释】

[1]亚当·斯密:《国富论》,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5页。

[2]亚当·斯密:《国富论》,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5页。

[3]亚当·斯密:《国富论》,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5页。

[4]亚当·斯密:《国富论》,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5页。

[5]亚当·斯密:《国富论》,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23~25页。

[6]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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