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共政策的特征
公共政策虽然是一种客观的政治现象,但是不同的研究者对其特点的概括很不相同。规定和认识公共政策的特征,首先必须从公共政策的本质也就是其内在规定性出发来理解,其次还可以从功能的角度来做概括。为此,我们可以把公共政策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治性和公共性的统一。公共政策是政治系统运行的一个重要环节,它是服从于、服务于政治系统的意志、利益、目标和任务的。因此,任何公共政策毫无疑问都具有政治性。阶级性是公共政策政治性的一个重要体现,任何公共政策总是要维护和巩固政治统治的。但是,公共政策的政治性总是与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统一在一起的。公共政策之所以具有公共性特征,主要是因为公共政策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这个公共权力机关,它们是以全社会公众代表者的名义来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它们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和对公众利益的协调体现着社会公正。事实上,大量的公共政策确实是为全社会公众服务的。没有这种服务,政治系统和政治统治是不可能生存下去的。
第二,理论性与实践性的统一。公共政策是社会上层建筑领域里的一种精神现象,它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可以说,它是政治思想上层建筑领域里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因此,公共政策具有理论性。但是,公共政策更是一种有意识的政治行为,或说政策行为,即这是一种由人们的政策认识支配的人们改造社会、改造外部世界的实践活动,是一种应用性认识。它既不是纯粹的理性认识,也不是完全感性的实践活动,兼具理性和感性的特征,是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因此可以说,正是政策行为把人们的理论认识和客观实践结合了起来。
第三,强制性与合法性的统一。公共政策是一套约束政策对象行为的规范与准则,由于制定和执行公共政策的主体是取得合法权力的公共权力机关,是强大的国家力量在支撑着公共政策行为,因此,公共政策具有权威性,政策对象必须接受和服从政策,如果违反或不遵守公共政策的规范和规定,就会受到相应的惩罚。这就是公共政策的强制性。但是,强制性是与合法性共存的。公共政策是由公共权力机关制定和实施的,在形式上又是代表全体公民利益的,因此具有合法性。与此同时,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关协调、平衡公众利益的途径和手段,它要让观众接受和认同,并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作用,不仅在形式上要具有合法性,还要在内容上具有合法性,即公共政策必须真正能协调、平衡公众利益,符合大多数人的长远的利益。因此,公共政策要取得合法性,必须有一个合法化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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