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组织中的职权关系

组织中的职权关系

时间:2022-06-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组织中的职权关系一、集权与分权集权与分权反映的纵向职权关系,其意思是指组织中决策权限的集中与分散程度。一般说来,分权化程度较大的组织,其低层次的管理人员有较大的权力自主处理问题或做出决策。如何充分发挥参谋作用,而又不破坏统一指挥的原则,这是组织管理的一门艺术。从组织管理科学的角度处理直线与参谋关系,需要对参谋机构的辅助作用及其权限强度做出明确规定。

第三节 组织中的职权关系

一、集权与分权

集权与分权反映的纵向职权关系,其意思是指组织中决策权限的集中与分散程度。所谓分权,就是在组织中将决策的权限分配给中下层组织单位的这样一种倾向。分权的对立面是集权,即决策权限主要集中在高层领导者手中。如果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决策权限都集中在企业最高领导者一人手中,这样的组织无疑是高度集权的。但这样做会使最高领导者负担过重,其他管理职位难以发挥作用。组织的最高领导者如果希望其他管理人员分担管理之责,就需要有一定程度的分权。但组织中也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分权,因为如果高级管理者将他们的职权全部下放,他们自己作为管理人员的必要就不复存在,相应的职位就可以取消。集权和分权作为两种倾向,它们所体现的只是权力分散程度上的差别,而不是两种截然相反的极端。实际中的组织都是处于一定程度的集权和分权状态之中。

一般说来,分权化程度较大的组织,其低层次的管理人员有较大的权力自主处理问题或做出决策。但如何判明一个组织的集权或分权程度究竟多大呢?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标志:

1.同类型决策的集中程度

首先,如果组织中的低层管理者可自主做决定的事项数目越多,则分权程度越大;其次,如果低层管理者所做的决策越具有重要性,则分权程度也就越大。

2.整个决策过程的集中程度

决策应是个全过程,而不仅仅是做决定这一步骤。如果有不同的部门参与了决策信息的收集(如生产部门、销售部门),或者决策方案的拟订(如计划部门、财务部门),决策方案的评价(如专家委员会),决策方案的选择(某主管人员)和决策执行过程的监督(如下级或下属某部门),那么,这样的决策权限就是相对分散的。如果所有这些决策步骤都由某主管一人承担,则决策是较为集权的。

3.下属决策受控制的程度

如果组织制订出许多细致的政策、程度、规则来对成员的决策行为施加前提影响,那么分权程度就降低。

一个组织的分权化程度宜高还是宜低,并没有绝对的结论。分权程度低,也即集权程度高,主要好处是便于从整个组织目标出发处理问题,避免局部利益行为;可使组织的有限资源得到更有益的利用,并有助于确保组织政策和行动的一致性,提高组织的控制力。过分集权的主要弊端是,可能降低决策的质量和速度,影响组织的应变能力,并容易挫伤低层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高层管理者也难以集中精力处理重大的问题。分权程度提高,虽然可以克服集权的弊端,但相应的也丧失了集权的好处。因此,集权和分权的程度应该多大,企业需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二、直线职权与参谋职权

直线与参谋概念可以泛指部门的设置,也可以专指职权关系。直线部门通常被认为是对组织目标的实现直接作出贡献的单位,如大工业公司中的生产系统、销售系统都被列为直线部门;而把采购、会计、人事、设备维修和质量管理等列为参谋部门。但从职权关系来看,无论是在生产系统、销售系统内部,还是在辅助性的参谋单位内部,只要存在上下级关系,就必定有直线职权发生。生产系统和销售系统同是直线部门,但它们是两条线上的直线关系,如果销售部门主管跨系统对生产部门人员提出如何包装产品的要求,这就不是直线关系,而是非直线关系了。我们将跨系统发生的非直线关系,以及参谋部门对直线部门提供的辅助关系,统称为参谋职权或参谋关系。

直线职权是循着组织等级链(亦称指挥链)发生的职权关系。

参谋部门对直线人员的斜向关系是权力冲突的一大发生源。设置参谋部门是劳动分工从生产作业领域扩展到其他领域的必然结果,但参谋机构的存在使组织中的职权关系趋于复杂化。从“统一指挥”原则的要求出发,参谋作用应该仅限于提供服务(如机修和采购部门)和咨询建议(如法律专家)这类性质的辅助工作,但在实际中企业往往还设立有起帮助协调(如计划部门)和帮助控制(如质量部门、财务部门)作用的参谋机构。对直线管理人员来说,协调、控制本是他们的权限范围,若允许参谋机构也行使这方面的权力,冲突肯定难以避免。如何充分发挥参谋作用,而又不破坏统一指挥的原则,这是组织管理的一门艺术。

从组织管理科学的角度处理直线与参谋关系,需要对参谋机构的辅助作用及其权限强度做出明确规定。通常而言,参谋职权可以分为如下几种:

1.建议权

即参谋人员的权限仅限于提供建议、提案或协助,其意见可能得到有关人员的欢迎和采纳,也可能被置之不理。

2.强制协商权

此时参谋人员的影响力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也即有关人员在做出决定之前必须先询问和听取参谋人员的意见。处理这种关系的关键在于,要具体地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参谋人员的意见得到应有的重视,而又不限制直线主管人员的自主决定权。

3.共同决定权

这时参谋人员的权限提高到了足以影响有关人员自主决定权的程度。换句话说,有关人员不仅要在做出决定前认真地听取参谋人员的意见,而且在命令采取行动时还需得到参谋人员的同意和许可。这种权力常在企业必须确保某项决策得到专家评定的情况下采用。比如,有些企业可能规定任何合同都需经过法律顾问复审,任何人事决定都需通过人事部门检查等。

4.职能职权

这是对直线主管人员行使决策和指挥权限的最高程度的限制。这种情况允许参谋人员对有关人员直接下达指示,而且这些指示要像来自直线主管的命令一样得到同等的重视。当然,这种指示也有可能被直线主管撤回,但在此之前它是绝对必须执行的。这通常是在参谋人员的专门知识和技能是开展某项工作的重要条件的情况下采用。比如,化工厂的安全技师可能被授权强令停止安全没保障的生产作业,直至隐患得到彻底根除;有些强调“质量彻底优先”的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也需要拥有职能职权。与这种职权的扩大相对称,职能部门的职责除了要搞好服务、当好参谋外,还包括组织实施、专业协调和监督检查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