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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组织理论

时间:2022-06-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1 传统组织理论它是指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传统管理阶段中的有关理论。他认为“组织”是一项重要职能。法约尔的管理原则为早期组织管理理论学派提供了理论的框架和思想基础。把组织内的工作分解,按职业专业化对成员进行分工,明确规定每个成员的权力和责任。组织与外界的关系也是这样。

1.1 传统组织理论

它是指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传统管理阶段中的有关理论。这一时期资本主义经济处于成长期,市场问题不突出。企业的重点是生产,品种较为单一,要求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与此相应的是,企业组织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封闭、集权和稳定化;将企业中的人看成是单纯的“经济人”,强调严格的纪律和惩罚的作用。主要代表有:

1.1.1 泰勒的职能化原理

泰勒及其后继者是从事实际管理的而不是组织理论工作者,他们没有对早期的组织理论作出系统的论述,但泰勒在这方面的很多思想却为其后的行政管理理论工作者提供了概念的框架。“科学管理之父”泰勒对组织理论所作的贡献主要包括:

(1)设置职能部门。泰勒提出把计划职能与执行职能分开,并且单独设置职能机构来专门从事动作与时间研究,由“一部分人先做计划,另一部分人去执行计划”。

(2)实行“职能制”。泰勒主张实行职能工长制,使每位管理者只承担有限的管理职能,使各项管理职能实现专业化、标准化。

(3)实行例外原则。泰勒主张上、下级之间要合理分工、合理授权。上级把日常事务交给专门人员处理,而只需关心“例外”的问题,保留重要事务的决策权和对下级工作的监督权。

1.1.2 法约尔的组织理论

法约尔对组织理论所作的贡献主要包括:

(1)提出管理的五项基本职能。法约尔认为,管理是企业六项活动(即技术活动、商业活动、财务活动、安全活动、会计活动和管理活动)之一,其基本职能包括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他认为“组织”是一项重要职能。

(2)提出了14条管理原则:

——劳动分工。在技术工作和管理工作中进行专业化分工可以提高效率。

——权力与责任。权力是指“指挥他人的权以及促使他人服从的力”。在行使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出现有权无责和有责无权的情况。

——纪律。纪律是企业领导人和下属人员之间在服从、勤勉、积极、举止和尊敬等方面所达成的一种协议。组织内所有成员都要通过各方达成的协议对自己在组织内的行为进行控制。

——统一指挥。组织内每一个人只能服从一个上级并接受他的命令。

——统一领导。凡目标相同的活动,只能有一个领导、一个计划。

——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整体大于各部分之和,要克服一切企图将个人或小集团置于整体利益之上的个人情绪。

——人员的报酬。报酬必须公正,对有贡献的职工进行奖励。报酬的方式有多种形式,但目的都是为了激发职工的热情。

——集中。企业的集权和分权不是固定不变的,要根据企业的规模、条件、管理的习惯、管理人员的素质、经理个人的性格等因素等决定。

——等级制度。从最高层领导到基层之间存在着一条等级链,它是执行权力的路线和信息传递的渠道。但如果大企业行政机构等级系列太长,则层层传递信息往往容易延误工作,为了克服这一缺点,法约尔设计出一种“联系板”(即法约尔桥)。利用这种联系板可以加强横向联系。

——秩序。秩序是指“有地方放置每件东西,而每件东西都放在该放置的地方;有职位安排每个人,而每个人都安排在应安排的职位上”。

——公平。在待人上,管理者必须做到“善意和公道结合”。

——人员稳定。成功的企业中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如果人员不断变动,则不利于工作的完成。领导人要有秩序地安排人员,并补充人力资源。

——首创精神。企业职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是企业力量的源泉,必须鼓励职工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

——人员团结。在组织内部要形成团结、和谐和协作的气氛。

法约尔的管理原则为早期组织管理理论学派提供了理论的框架和思想基础。而其中的许多原则(劳动分工原则、责权原则、统一指挥原则、统一领导原则、集中原则、等级制度原则)初步勾勒了等级制组织的轮廓,成为组织理论的基本原则。

以法约尔为首的一般管理理论学派对组织管理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的很多理论与原理至今仍在应用,如层次结构、层次原理、统一命令、例外原则、授权、管理辖度、分部门管理等。

1.1.3 韦伯的理想组织形式的组织理论

马克斯·韦伯是德国著名的社会学家,他对组织理论的主要贡献是提出了“理想的行政组织体系”理论。韦伯理论的主要内容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关于组织形成和建立的社会基础;二是关于“理想的行政组织模式”。

韦伯认为,任何组织的形成和建立,都有赖于某种形式的权威。权威能带来秩序,有秩序的人群就是组织,因此权威是行政组织形成的社会基础。权威有三种形式:

(1)传统权威:是对传统习惯的信仰与尊重,特点是追随者对权威顶礼膜拜,绝对服从,权威的意志是规范追随者行为的至高无上的法律。

(2)个人崇拜式权威:表现为对少数个人的迷信和崇拜,这种权威对个人行为的约束力较上面一种逊色,但仍然是非常大的,杰出的政治和军事领袖就属于这一类。

(3)合法—理性的权威:表现为对组织内部各种纪律、规则和权威者地位的合法性的遵守与认可。

韦伯主张,现代组织应建立在“合法—理性的权威”而不是其他两种权威的基础上。韦伯提出的理想组织形式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存在明确的分工。把组织内的工作分解,按职业专业化对成员进行分工,明确规定每个成员的权力和责任。

(2)按等级原则对各种工职或职位进行法定安排,形成一个自上而下的指挥链或等级体系。每个下级都处在一个上级的控制和监督下。每个管理者不仅要对自己的决定和行动负责,而且要对下级的决定和行动负责。

(3)根据经过正式考试或教育培训而获得的技术资格来选拔员工,并完全根据职务的要求来任用。

(4)除个别需要通过选举产生的公职以外,所有担任公职的人都是任命的。

(5)行政管理人员是“专职的”管理人员,领取固定的“薪金”,有明文规定的升迁制度。

(6)行政管理人员不是他所管辖的那个企业的所有者,只是其中的工作人员。

(7)行政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组织中规定的规则、纪律和办事程序。

(8)组织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理性准则为指导,不受个人情感的影响。组织与外界的关系也是这样。

韦伯认为,这种高度结构化的、正式的、非人格化的理想组织形式是强制控制的合理手段,是达到目标、提高效率的最有效形式。这种组织形式在精确性、稳定性、纪律性和可靠性等方面都优于其他形式,能适用于各种行政管理工作及当时日益增多的各种大型组织,如教会、国家机构、军队、政党、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

韦伯的这一理论,对泰勒、法约尔的理论是一种补充,对后来的管理学家、特别是组织理论家产生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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