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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时期的内债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北洋时期的内债_中国近代经济史(中)二、北洋时期的内债北洋时期,内债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一部分,大致有两类:一类为政府发行的公债和各种短期的国库证券;另一类为银行短期借款。南北统一以后,北洋政府接办此项公债,至1916年8月发行停止,总共发行了737万余元。北洋政府大量发行内债是从1914年开始的。1912~1916年,北洋政府总共发行内国公债7266万余元,占北洋时期所发内国公债总数的11.7%,是3个时期中最少的。

二、北洋时期的内债

北洋时期,内债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一部分,大致有两类:一类为政府发行的公债(包括具有公债性质的国库证券)和各种短期的国库证券;另一类为银行短期借款。北洋政府的财政自始至终未离开过这些内债。

(一)公债和短期国库证券

1.公债(包括公债性质的国库证券)

北洋政府发行内国公债大体分为1912~1916年、1917~1921年和1922~1926年3个时期,情况各有不同:第一期最初两年北洋政府仍以借外债为主,至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因外债来源受到影响,内债始受到重视,成立了内国公债局,为以后大规模发行内债打下了基础;第二期北洋政府因财政困难滥发内债,最终导致偿债基金不敷,政府债信受到影响,不得不对已发各债进行整理;第三期公债的发行已成强弩之末,陷入了相对停滞状态,但仍以改头换面的国库证券形式苦苦支撑着北洋政府的财政。

(1)1912~1916年。如上所说,本期分前、后两段。前段即1912~1913年,这时内债尚不占重要地位。袁世凯统治头两年的财政困难主要是靠借外债渡过的。这一段正式发行或公布条例拟发行的公债计有3种,即民国元年八厘军需公债、中华民国爱国公债和民国元年六厘公债。其中八厘军需公债是辛亥革命以后由南京临时政府发行的,充临时军需及保卫治安之用。此债定额1亿元,但债票多由各省都督预先领去,或以贱价出售,或以抵发军饷,南京临时政府直接募得之款不到500万元。南北统一以后,北洋政府接办此项公债,至1916年8月发行停止,总共发行了737万余元。爱国公债是从前清继承下来的,1912年5月北洋政府发布条例接续办理。除去清室以内帑购买及王公世爵所购之数不计,此债在民间总共只发行了164万余元。元年六厘公债于1913年初公布条例准备发行。当时善后借款谈判中止,垫款亦停止交付,袁政府乃拟发行此债,定额2亿元,备充中国银行资本及整理各种零星短期借款和各省从前所发纸币。但因善后借款随之即告成立,此债未正式发行。后来因赔偿南京和汉口商民损失、收买烟土、收回爱国公债、军需公债及抵拨欠饷、政费等项之需,北洋政府曾以此项债券随时贱售或抵押,到1921年整理内债前总共发行了1.3亿余元。以上3种公债在1912、1913年的发行情况:1912年发行军需公债463万余元(南京临时政府发行)、爱国公债161万余元,合计发行624万余元;1913年发行元年公债512万余元、军需公债172万余元,合计发行684万余元。[236]比起同期的外债,这些内债可以说是无足轻重的。

北洋政府大量发行内债是从1914年开始的。这年下半年欧战爆发,外债不再靠得住,北洋政府乃把募债重点转向国内。从1914年8月到1916年袁世凯统治崩溃,连续发行了3种公债,即民国三年内国公债、民国四年内国公债和民国五年六厘公债。三、四两年公债的发行定额各为2400万元(三年公债原定发行1600万元,后扩充800万元),而实际发行都超过定额。[237]连同元年军需公债和爱国公债的继续发行数,1914年共发行公债2497万余元,1915年共发行2583万余元。五年公债定额2000万元,但因发行时已是袁氏统治覆亡前夕,政局动荡,此债当年仅发行777万余元;连同继续发行的元年军需公债数,1916年共发行公债877万余元。总计1914~1916年北洋政府共发行公债近6000万元,远远超过了民国最初两年。

为推动公债的发行,从募集三年公债起还成立了内国公债局。这是一个主持公债劝募、收款及还本付息诸事的专设机构,由财政部1人、交通部1人、税务处派税务司洋员2人、中国银行总裁、交通银行总理、中法银行经理洋员、保商银行经理洋员、华商殷实银钱行号经理2人及购买债票最多者6人,总共16名“华洋人员”组成董事会,又从董事中推选总理1人、协理4人主持日常局务。[238]当时为昭示信用,推定协理总税务司英国人安格联( Francis Aglen)为“会计协理” ,所有公债局收存款项、预备偿本付息及支付存款均由安格联经理,“一切关于公债款项出纳事务,除经总理签字外,仍均由安格联副署” 。[239]又在公债条例内载明,公债的还本付息之款均交指定的外国银行存储。这样,北洋政府便把公债款项的出纳管理和公债基金的保管权都交给了外国人。然而也正是靠着外国的信用,加之采取了一系列仿自外国的近代公债发行办法,才使得三、四年公债的发行较为顺利。内国公债局在1917年5月以后一度裁撤,其董事会并入财政部。至1920年3月,经财政部呈请,仍旧恢复。

1912~1916年,北洋政府总共发行内国公债7266万余元,占北洋时期所发内国公债总数(截至1926年共约61807万元,见表64)的11.7%,是3个时期中最少的。但是,1914年以后几种公债的大量发行,已经为1917年以后内债滥发开了先河。

(2)1917~1921年。1917年以后,随着地方割据的发展,北洋政府日渐失去对全国的控制,各省解款、专款及中央直接税收大量减少,财政益发困难,不得不更加依赖借债度日。滥发内债的政策,从此不可收拾。这期间新发行的公债,不计1921年为整理旧债发行的债票计有:民国七年短期公债4800万元,民国七年六厘公债4500万元,民国八年七厘公债3599万余元(定额5600万元)和整理金融短期公债6000万元,民国九年赈灾公债212万余元( 1922年发行的4万余元不在内,又此债定额400万元)。本期新发各债连同继续发行的前一时期债票按年统计的发行数,1917年为1051万余元,1918年为13936万余元,1919年为2835万余元,1920年为12196万余元,1921年不计整理债票为3400余元,加上整理债票则为11536万余元。5年间总共发行公债41556万余元,为1912~1916年发行数的5.7倍,占整个北洋时期发行数的67%。

滥发的结果是偿债基金不敷。截至1921年初,北洋政府共发行公债11种(包括从前清和南京临时政府继承下来的爱国公债和元年军需公债),发行总额在3亿元以上。这些公债,虽发行时各指定有偿还基金,但实际上除三、四年公债和七年短期公债外,[240]其他各债的担保都不确实,不仅抽签还本时有愆期,甚至应付利息亦常常没有着落。例如,元年军需公债,原规定自发行后第二年起每年抽签还本1/5,至第六年(1917年)还清,然而直到1920年,只还本3次。五年公债原定自1917年起分3年6次抽签还本,到1920年只抽过1次。元年公债自发行后到1921年初不仅从未还本,而且“每逢发息之期,即发生一度恐慌” ,“随时挪借,困难万分” 。[241]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债信,致使多数公债票的价格日趋低落。发行最滥的民国元、八两年公债债票的市价,在内债整理案前,甚至跌到只有票面价的十分之二三。

为了挽回信用,避免因国家信用丧失可能引发的金融恐慌,北洋政府不得不对内债实行一次整理。1921年3月底,财政部呈准了对已售出的尚无确实担保的各公债债票的整理办法,规定:民国元、八两年公债债票因价格已严重低落,由政府分别发行“整理六厘公债”和“整理七厘公债”两种新债票按四折予以收换,并自本年起抽签还本,分10年偿清;元年军需公债、爱国公债、五年公债的未清偿部分各定以新的偿还期限办法,七年长期公债和整理金融短期公债的偿还仍依原定条例不变;案内各债的偿本付息,每年指拨总计2400万元的整理公债基金。交由总税务司经管。[242]

除售出的债票外,当时还另有抵押在各银行、机关的按面额计总共8600万余元的元年和八年公债债票。对这部分抵押债票,财政部另外发行了“元年公债整理债票”和“八年公债整理债票”按四折收回,并规定每年从烟酒收入项下总共提拨220万元为整理债票的付息款,还本则俟10年后整理公债办理完竣,以原指定基金归还。[243]

通过上述办法,1921年以前发行的各项公债得到清理,还本付息基本有了保证。

(3)1922~1926年。由于前一时期的滥发,政府债信低落,本期内债发行趋缓。5年中,以1922年发行较多,计新发债券4种、总额8319万余元;另外,续发旧债票4万元。不过,这4种新发债券中,九六公债和民国四年内国公债特种债票都属整理旧债性质,前者发行额5639万余元(银元部分),后者发行额280万元,故本年发行的真正新债仅2种(一四库券和民国十一年公债),发行额2400万元。以后各年,共发行新债券9种,总额4860万元。总计5年所发,连同九六公债和四年公债特种债票都在内共1.3亿余元,不及前一时期发行数的1/3。

本期发行的内债,多数是以欧战以后停付的俄、德、奥等国庚子赔款作为担保(共计7种,总发行额3960万元),基金确实,偿本付息因以得有保证。但也有几种如1922年发行的一四库券和九六公债、1925年发行的交通部借换券、1926年发行的秋节库券等,担保基金不确实,致使本息无着,不能按期偿还。这其中,九六公债的发行额最大,造成的影响也最坏。

九六公债的正式名称为“偿还内外短债八厘债券” ,因其发行额为9600万元,故又称“九六公债” 。发行此债系为抵偿当时一大批以盐余为抵押向内外银行举借的零星短期借款。原来,在这之前几年,北洋政府因盐余较多,[244]遇需款孔亟,往往便指此款分向各方(主要是各银行号)抵借各种款项,即所谓“盐余借款” 。当时这类借款相当多,积累起来远远超过了盐余数额,加之盐余还要提出一部分充政府军政各费,遂使偿债难以保证,每逢发放盐余,政府与各债权银行间便发生争执。1921年冬,各债权银行联合向政府要求清偿,次年初达成协议,由财政部发行九六公债,对前此债务进行一次清理。九六公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抵偿日本盐余借款债务的,面额按日金计,共3960.87万元,这部分属于外债。另一部分按银元计,面额共5639.13万元,其中4353万元用于抵偿国内盐余借款,另有1000万元由财政部拨付军政各费或抵押借款。根据1922年2月发布的条例,九六公债的偿还期限为7年,每年付息两次。第一年下半年起还本,每年两次;本息基金第一年1200万元,以后每年2000万元,先由盐余拨付,俟关税值百抽五后由所增关余项下拨充(关余不敷时仍以盐余补足) 。[245]然而发行以后,国币银元部分的基金未能照拨(日金部分由正金银行坐扣盐余),第一期付息即再三延迟,最后经各银行凑垫才勉强付出(共225万余元),此后各期便一直本息无着,数千万元的债券成为市面上买卖投机的筹码,价格一再跌落,几至形同废纸,不少银行因而倒闭,一时有“九六风潮”之称。北洋后期严重扰乱金融的内债,以“九六”为最。

1922年以后,北洋政府因滥发之公债已不受欢迎,改而主要采取库券形式。这些库券的特点是发行的频率高而每次发行的数额小。数额最大的一种也只有1400万元,其余都是几百万元甚至只有一二百万元,多半用于临时的应急支出,如有的应付使领馆经费,有的为发放积欠的学校薪金,有的充旧历年关或春节、秋节时政府急需的军政费及治安维持费,可谓名符其实的借债度日。反映出当时北洋政府财政的极度窘困。

以上为北洋时期发行公债的概要情形。兹依各债发行的先后,详列如表64。

表64反映的情况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是这些公债、库券的用途问题。根据表64“用途”一栏的内容,可得北洋政府内债用途统计,如表65。

表65 北洋政府内债用途统计

注:本表统计系根据表64各债的“用途”一栏逐项计次,如元年军需公债的用途计为军需1次、政费1次,九年整理金融短期公债的用途计为整理及调剂金融1次、整理及偿还旧债1次,等等。 “其他”一项,包括元年公债赔偿宁汉商民损失、收买烟土两项用途和九年的赈灾,各按1次计。

如表65所示,当时的内债,用于军、政费的次数最多,两项合计占各项用途总次数的一半。整理及偿还旧债的次数居次,占总次数的32.5%。这部分债务其实也是用于军、政费,因为其所整理及偿还的那些旧债主要是为军、政用途而借的,为解决旧债而借的新债乃是对过去军、政费欠账的偿还。为整理及调剂金融的借债同样与政府财政有关:1918年和1920年几次发行的此类公债(七年长、短期公债和整理金融短期公债)主要是用于收回滥发的中、交两行不兑现京钞,以平息由此引发的金融风潮,而当初两行滥发不兑现纸币正是北洋政府军、政费严重不足,财政破产的恶果;从另一方面说,金融的紊乱又会对政府财政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政府借债整顿金融,从根本上说还是为了巩固自己的财政。北洋时期的内债绝大多数都是直接间接用于财政目的,这既反映出其时财政对内债的深深依赖关系,也是北洋内债自身的一个突出特点。

其次是当时内债的利率问题。由表63看出,所列28种内国债券利率最低的也为年息6厘( 11种),高的且到年息7厘( 4种)、8厘( 12种),最高的一种为月息1分5厘。这还只是票面上的名义利率。由于其时公债多系折价发行,银行代理发售又有诸如回扣、手续费以及补水、汇水等费,再加上需支付债券成本种种耗费,从而政府到手之款是大打折扣的,当时公债的实际利率往往更远在名义利率之上。以民国三年公债为例,该债的名义利率为年息6厘,但因系九四折发行,又有加奖一年利息并预付第一期利息,再扣除经手费、补水、汇水等项,政府净收实只有发行面额的80%左右,以此净收入计算,实际利率达到年息7厘6毫(按一年付两次计),远高于名义利率。[246]三年公债在北洋时期公债中属名义利率较低而发行价格又较高的一种,其他或名义利率就较高,或发行价格很低,或两者兼而有之的债券,利率水平更在此之上,自不待言。事实上,北洋时期公债有不少实际利率都在年息1分以上,且有高达2~3分的。这种高利率不仅在财政上导致了政府过重的债息负担,促使其财政状况更加恶化,而且在社会经济方面,因其抬高了金融市场的一般利率水平,使过多的社会资金被吸纳到公债买卖的投机中来,对产业资本的发展也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2.短期国库证券

在大量发行公债的同时,北洋时期还先后发行过数十种记名和不记名的国库证券。表66是一个并不完备,但大致尚可反映其时库券发行情况的统计。

由表66看出,库券的发行,也以20世纪10年代后期至20年代初较多,尤其以1920、1921年两年最滥,说明这一时期北洋政府滥发内债的政策在库券的发行上也有明显体现。

库券的滥发还体现在许多库券并不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发行。作为一种主要用来弥补政府临时岁计不足的短期债券,库券在发行上本来是有一定限制规定的。按照当时的规定,政府于岁计必要时方得发行国库证券,发行额不得超过预算岁入额,利息不得超过7.5%,收回时期不得超过一个年度。然而实际上,对于经常处于极度财政困窘中的北洋政府来说,发行库券与举办公债一样只不过是弥补财政的一种方式,因此在发行上毫无限制,往往遇有急需支款,应付不过来,便即发行,以为一时补救之计。北洋财政素无预算,个别年度虽有预算,也只是形式上的。支出无度,也造成了库券的滥发。当时的库券,在用途上五花八门,或充政费,或抵借款,或补助公益慈善事业,还有工程、善后等种种名目,而尤以拨充军费者为最多,仅用于发放军饷的就有20余种,占库券总数近1/3。在数额上,发行额小的虽仅数千元,几万元,而大的则可达数百万元乃至上千万元。利率和期限也很不一致:有的有息,有的无息,有息的一般为年息5~6厘,但高的可达月息1~2分;期限上多数为1年内外还清的短期(共58种,占总数的2/3强),但也有不少在2~3年以上,最长的有达十几年的,要之皆随所发之券的性质、用途等等的不同而各异,并无一定之规。

表66 北洋政府发行国库证券统计

注:①本栏为各该年新发库券发行总额的统计。②本栏为各该年发行库券实额的统计(新发库券的本年发行额与以前年份库券的本年发行额之和)。③包括新华储蓄票1种在内。④包括4种特种库券:崇文门津浦货捐特种库券、特种烟酒库券、上海造币厂特种库券和特种盐余库券。⑤包括特种盐余库券1种在内。⑥包括2种特种库券:特种盐余库券和秋节支付券。

资料来源:王宗培:《中国之内国公债》卷上,第13~15页《国库证券有奖公债储蓄票明细表》;第26页《国库证券有奖公债逐年增减统计表》。

北洋政府发行的库券多数没有抵押,加之滥发,偿还无保证。表66统计的85种库券中,如期清偿的仅15种,部分偿还的25种,全未偿还的达45种,占一半以上。在总计8648万余元的发行额中,未清偿部分为4054万余元,约占总发行额的46.9%。另一项口径稍微不同的统计:到1925年底止,总计73种无确实抵押库券共积欠本息5911万余元,占其总发行额的73.4%。 [247]这无一不反映出当时财政状况的困窘。

(二)银行短期借款

此种借款可分为3类:以盐余抵借的所谓盐余借款、一般内国银行短期借款和内国银行垫款。

1.盐及借款

前文已提及,20世纪10年代后期至20年代初,由于盐税增加以及原在盐税项下偿付的有些外债(善后借款等)改由关税偿还,北洋政府分配到的盐余较多,便常以此款为抵押向内外银行等处贷借短期款项,以应急需,从而形成了所谓“盐余借款” 。此类借款最初数量不大,每月发放盐余时尚足分配。但后来愈借愈多,偿还渐生困难,银行与政府常为盐余分配争执不休,终于有1921年冬各债权银行联合要求政府清偿及次年初北洋政府决定发行九六公债之事。九六公债意在将当时积欠的总额约计1亿余元的盐余抵押零星内外短债(其中外债3000余万元,余为内债)化零为整,化短为长,以资结束。然而此债担保不确,尽管所发债券历经周折最后为各银行接受,但是本息无着(内债部分仅付过一次息),盐余债务还是未能解决。表67是根据1925年财政整理会公布的《财政部盐余借款一览表》统计的截算到当年底的盐余借款积欠情况。

2.一般内国银行短期借款

指盐余借款以外的其他内国银行短期借款。此类借款出现的时间比盐余借款要早一些,在袁世凯时期就已经开始。但借款集中的年份也是在20世纪20年代初,尤以1921~1923年最多。从担保情况看,有的有抵押品,有的没有。但无论有无抵押,偿还情况都很差,有的自借后就一直本息无着,成为呆债。根据财政管理会的计算,截至1925年年底,历年没有清偿的此类借款积欠本息已达3890万余元,超过原借额近700万元,如表68所示。

3.内国银行垫款

这是银行为政府垫付款项,从而形成的政府对银行的债务。垫款不同于普通借款,它不需逐笔订立借款合同,所有代垫之款都只记入政府在银行的一个垫款账户,偿本付息在账户内随时冲抵,因此垫款统计没有垫付笔数和所谓借额,而只有在某一时期欠某银行的一个总数。根据财政整理会1925年公布的资料,到当年年底止,和北洋政府有垫款关系的银行、官钱局共计20家,积欠总数为3033万余元。其中,欠中国银行最多,达2373万余元;其次为交通银行和盐业银行,分别为265万余元和189万余元;其余17家银行、官钱局之积欠额,共为204万余元,如表69所示。

表67 到1925年年底止的未清偿盐余借款及其积欠本息情况

注:①原表列有折数者依原表,无折数者按当时各货币单位与银元的比价近似估算。②此为中国、交通银行自1918年12月起陆续代垫的民国七年长期公债利息款,1922年3月由偿还内外短债委员会审定归入盐余借款案内办理。③此款为北京盐业银行1919、1920、1921年3年内陆续借垫。④此款系1921~1922年向金城银行陆续订借。

资料来源:北京财政管理会编印:《财政部经管无确实担保内债表·财政部盐余借款一览表》( 1925年10月)。

表68 到1925年年底止的未清偿内国银行短期借款及其积欠本息情况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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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交通银行日金1000万元借款,1917年9月28日订借,1918年1月26日签订合同。

资料来源:北京财政整理会编印:《财政部经管无确实担保内债表·财政部内国各银行号短期借款一览表》。

表69 到1925年年底止内国各银行垫款欠数统计

资料来源:北京财政管理会编印:《财政部经管无确实担保内债表·内国各银行垫款欠数表》。按据原表说明:表内到1925年6月止的本息数为财政部清单所开,该年7~12月应付息银数系财政整理会按银行借款结算办法(原月息1分以上者按1分计,不足1分者按原利率计)计算得出。

以上3类银行短期借款到1925年底止的积欠合计,共11335万余元。 [248]由于不包括1925年以前已经清偿的债额,1925年以后的借款也不在内,这个数字自然远不能反映北洋政府向银行借款的真实水平。但即令从1925年的积欠来看,也足以看出北洋政府在融通资金方面与银行的密切关系。北洋时期中国银行业迅猛发展,私营商业银行大量增加,这种情况不完全是由于工商业发展融通资金的需要,而是与政府财政融资也有很大关系。事实上,当时大量开设的私营银行,尤其是开设于北京这样并非工商业中心的银行,许多同工商界并没有多少联系,而是主要做政府公债和向政府放款的投机生意。成批与政府财政融资相联系的投机银行的出现,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其时北洋政府财政的特点和对资金的渴求。

银行对北洋政府短期借、垫款的利率是相当高的。由表70看出,借款利率在1分以下的很少;1分以上的借款,月息1分7厘和1分8厘的占了绝大多数,最高的且有列月息1分9厘以至2分的。垫款的情况如表71所示,多数银行的利率也都在月息1分以上,最高的为1分9厘。这还只是借款合同上的名义利率。由于许多借款还另有折扣、预扣利息以及汇水、手续费等等收益,实际利率在月息二三分以上的也很普通。这与经营公债的情况是一样的。正是这种高利率的引诱,才刺激了大量专做向政府融通资金生意的投机银行的兴起;当然,由于北洋政府信用甚差,经常拖欠债务,由此而赔本倒闭的私营小银行也不在少数。

在借款数额上,北洋政府“细大不捐” ,数额小的仅几万元。甚至几千元,大的上百万元乃至几百万元。这也是当时北洋政府财政罗掘俱穷的生动写照。

在向北洋政府融资活动中,作为国家银行的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起着十分突出的作用。表73是对1925年底尚未清偿的各种银行借、垫款原借额和积欠中两行部分的数额及其分别占总额的比例的统计。

如表73所示,中、交两行的借、垫款在北洋政府的全部银行借、垫款中占着极大的份额,1925年底北洋政府积欠的1亿多元借、垫款本息中,中、交两行部分高达7110万元,占总额的62.7%!而这些借、垫款还只是两行对政府融资的一部分,除此之外,它们还都大量经营政府公债,对地方官厅也有数额不小的借款。事实上,在北洋时期,中、交两行的资金始终是大部分为政府所占用,为其弥补财政亏空。这是它们当时的主要业务。至于作为国家银行应起的调节金融及辅助工商业发展的作用,由于大量资金为政府所占用,基本上谈不到。这也是当时北洋政府内债政策下银行业发展并不正常的一个例证。

表70 盐余借款和内国银行短期借款利率情况

资料来源:同表67、68。按表67统计盐余借款共79笔,其中2笔的利息系归入垫款内结算,又1笔原不计息,这3笔盐余借款本表未作统计。表68统计内国银行短期借款共52笔,其中1笔财政整理会原表注利率未定,这笔借款本表亦未作统计。

表71 内国银行垫款利率情况

资料来源:同表69。

表72 盐余借款和内国银行短期借款数额大小统计

资料来源:同表67、68。

表73 各种银行借垫款原借额和积欠中两行的数额及其占总额的比例

资料来源:同表67、68、69。

【注释】

[1]《清朝文献通考》,卷85,《职官考九》,商务印书馆,万有文库《十通》本,考5617。

[2]曾国藩:《曾文正公奏稿》卷4,湘军第五案报销折(同治七年十一月)。

[3]如同治二年( 1863年)十一月上谕云:“历年京饷,向系预拨各省地丁、盐课、关税、杂款,以备次年开放之用。咸丰十一年以后,每年均拨七百万两。……惟山西年清年款,他省多不能依限报解,且有逾限不解者。……前经户部于八月间奏提本年京饷,复经奏咨叠催,各该省报解仍属寥寥” ,见《清穆宗实录》卷85,第44页。现存同治、光绪时期军机处录副奏折,差不多年年都有户部请旨饬催京饷的折件。

[4]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光绪元年十二月丁丑条,中华书局,1958年校点本,总第166~ 168页。

[5]户部:《进呈解办年例汇奏出入会计黄册疏》,载《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26下,上海久敬斋光绪二十八年石印本,第23页。

[6]《清穆宗实录》卷108,同治三年七月戊申,第48~50页。

[7]当时各省的外销经费主要为一些新增的例外开支,包罗极广,有军事费、工程费、行政费、司法费、治安费、慈善事业费,等等。外销经费的来源,大部分为厘金。

[8]地丁在清初原为田赋( “地”)和丁银( “丁”)两项分开的税收,前者征于田亩,后者征于人丁(16~60岁的成年男子)。雍正时实行“摊丁入地” ,各省丁银合并于田赋征收,二者遂合称“地丁” 。

[9]王庆云:《石渠余纪》卷5,《直省盐课表》,第37页。

[10]如嘉庆初年为镇压白莲教起义而开的川楚善后事例共收银3000余万两,九年的衡工例收银1120万两,其他如土方、续增土方、工赈、豫东诸例,收银也都有数百万两。见魏源《圣武记(附录) 》卷11《武事余记·兵制兵饷》,中华书局,1984年点校本,下册,第474、472页。

[11]“粮折”是田赋中原征实物粮米部分的折银。清后期,由于多种原因,田赋征银的趋势有进一步发展,不仅一般赋粮,就是漕粮自太平天国起义使运道受阻以后,也多已改折,到清末就只剩江、浙二省仍有漕粮之征了(年共100万石)。

[12]这仅是就各省册报中央之数而言,实际收数远不止此。其时厘金的收支,完全掌握在各省手里,并不向中央实报。一般估计,厘金的实际收数为册报数的2~3倍。

[13]参见吴兆莘:《中国税制史》下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01页。

[14]参见何烈:《清咸、同时期的财政》,台湾“中华丛书”本( 1981年,台北),第291~292、295~296页。

[15]乾隆时的兵饷开支中,还应包括每年加赏旗兵一月钱粮共38万两,八旗养育兵饷银42.2万两(见《圣武记(附录) 》卷11《武事余记·兵制兵饷》)。此外,乾隆四十六年,令各省武职照文职例以正项支给养廉,其原来所扣兵饷空额令挑补足数,又令赏恤兵丁红白银两亦以正项开支,共岁增正饷支出200余万两(见王庆云《石渠余纪》卷2《纪列朝各省兵数》)。这样,到乾隆后期,实际兵饷支出约在2000万两上下。

[16]这些支款除表47所开列者外,还有兵部馆所钱粮、刑部朝审银、国子监膏火银、钦天监时宪书银、理藩院外藩入贡赏银等等,但均为数无多。参见《清朝文献通考》卷40《国用考二》,考5227。

[17]萧一山:《清代通史》卷中,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第二册,第433~435页。

[18]清前期的岁出,道光末比乾隆时稍有增加,达到三千八九百万两(军机处档案:道光三十年四月十一日管理户部卓秉恬等奏折。见《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一辑上册,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170页)。光绪中的常例支出,与道光末大体持平。

[19]参见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光绪元年五月丁酉,总第77~78页。

[20]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光绪六年正月甲午,总第866页。

[21]《湖南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杂收入类,第13页。

[22]《山东省财政说明书》,岁出部,行政总费,第12页。

[23]此奏案原文未见,但在光绪十年户部《进呈解办年例汇奏出入会计黄册疏》中曾加以引述( 《皇朝道咸同光奏议》卷26下)。又刘岳云《光绪会计表》卷1《部库支款》亦从光绪七年起开列交进银。

[24]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十九年十二月户部片,胶片,盒502:0504~0506。

[25]此事定议于光绪十九年,二十年起执行。见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十九年十二月总管内务府奏。胶片,盒502:0359~0362。

[26]户部尚书宗室载龄等:《请清内府外库界限,量入为出疏》,载《道咸同光四朝奏议》,台湾商务印书馆影印故宫博物院藏本,1970年版,第2440~2443页。

[27]参见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71《国用考九》,考8273。并见汤象龙:《中国近代海关税收和分配统计》,1992年版,第262页。

[28]度支部:《各省财政统归藩司综核折》,宣统元年四月,见《政治官报》,台湾文海出版社影印本(台北,1965),第20册,第565号,第164页。

[29]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 1853—1927) 》,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10页。又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编:《中国清代外债史资料》(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年版)一书统计,甲午战争前清政府共借外债62笔,总金额合库平银6709万余两,见该书第136~140页。

[30]新旧税率的比较,参见严中平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59页表1。又可参看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姚曾img156译,三联书店,1958年版,第10~11页。

[31]《中英天津条约》指此项内容为《南京条约》第十款所载,但实际上无论《南京条约》还是次年公布的《五口通商章程》的海关税则,都没有作“值百抽五”的明确规定。 “每价百两,征税五两”一语,是英国硬塞进《天津条约》,又强迫清政府接受的。

[32]陆路贸易关税由特别条约规定,常较这一税率更有所减免。参见吴兆莘:《中国税制史》下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97~99页。

[33]参见莱特:《中国关税沿革史》,第176~177页;《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1006页。

[34]五口通商之初,曾一度由外国领事代征关税,但海关的行政管理仍由清廷派委的监督负责,领事代征关税也在1851年废止,改由清朝官员自任征收。

[35]光绪《大清会典》卷100。

[36]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18,《职官考四》,考8786。

[37]据徐义生统计,1885~1894年间,外债本息支出最多的年份( 1892年)还债支出占海关税收的比例也不过为19.6%,最少的年份( 1894年)仅为12.1%,10年平均为15.8%。见《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 1853~1927) 》,第21页表5:《1885~1894年间外债在清政府财政收支上的情况》。

[38]这7笔外债,汇丰银款、汇丰镑款、克萨镑款、俄法借款、英德借款5笔全以海关税担保。另2笔瑞记借款主要是以江苏盐厘担保,但关税亦为担保品之一;英德续借款以通商各口洋税及苏州、松沪、九江、浙东等处货厘和宜昌、鄂岸、皖岸盐厘共同担保。

[39]吴兆莘:《中国税制史》下册,第59页。

[40]据1901年3月25日赫德致北京公使团赔款委员会意见书,见《帝国主义与中国海关》第9编《中国海关与义和团运动》,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65页。按赫德的数字来自“户部从残存案卷所编制的最近财政收支清表” (同书第64页)。

[41]这三笔借款每年应偿本息合计,为英镑263万余镑,按庚子前后每英镑约合库平银6.5两计,共库平银1700万两左右。

[42]庚子前后,清政府岁出连外债本息在内,约为银1亿两左右。

[43]参见王树槐:《庚子赔款》附录《历年偿付庚子赔款表》,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专刊( 31)” ,第570~571页。

[44]《清史稿》卷125《食货六》,第13册,第3709页。

[45]周棠:《中国财政论纲》,上海政治经济学社,1912年版,第21~23页。

[46]庚子赔款实付额据前引王树槐表;旧欠外债应付本息据《光绪财政通纂》卷1《国债年表》,第6页。

[47]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7《国用考五》,考8233~8234。

[48]军机处录副奏折: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资政院总裁溥伦等奏。胶片,盒559:000630~ 000634。

[49]1908年数字是当年清理财政,派到各省的财政监理官报告数字的简单汇总,对各省间彼此拨、收的重复数字未加剔除,且不包括中央的收、支数字。1911年数只是预算,而非实际收支。

[50]光绪二十二年五月户部折,《光绪政要》卷22,第15~18页。

[51]清代京饷,从咸丰六年起改原来的预拨制为摊派解款,由户部于每年冬指拨派定各省、关下一年份的应解数额。其定额自咸丰十一年( 1861年)以后每年为700万两,同治六年( 1867年)起每年又再额外增拨100万两,分别称为原、续拨京饷。

[52]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二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大学士管理户部事务宗室麟书等奏。胶片,盒502:2784~2786。

[53]宫中朱批奏折。胶片,盒53:002382~002385。

[54]军机处录副奏折。胶片,盒505:1210~1214。

[55]宫中朱批奏折:光绪三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四川总督赵尔巽奏。胶片,盒53:002584。

[56]《西巡大事记》卷10,第21页。

[57]如据周棠:《中国财政论纲》从光绪二十九年( 1903年)户部出款表统计,是年部库支出属宫廷费用者计62款,合计银3512218两,再加上内务府包衣三旗粮饷644550两,共4156768两,见该书第90~94页。

[58]见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二十一年九月七日河南道监察御史宋承庠奏。胶片,盒502:1576~ 1577。

[59]军机处录副奏折:光绪二十八年六月九日北洋大臣直隶总督袁世凯奏。胶片,盒504:1375~ 1377。

[60]军机处录副奏折: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资政院总裁溥伦等奏附宣统三年总预算案清单。胶片,盒559:000635~000656。以下凡引此次预算数字未注出处者,均出自这个清单,不再注。

[61]据《清史稿》记载,清末八旗仍有兵丁12万余人,职官6600余人(卷130);绿营兵46.2万余人(卷131)。防营人数,光绪二十四年连练勇在内共36万余人;光绪中叶后防、练军改为巡防队,光、宣之际又改为陆军,但直至宣统三年,各省巡防队仍未尽裁(卷133)。

[62]其中旗营886万余两,绿营386万余两,防营1862万余两。此外,另有绿营、防营裁遣费658万余两,未计在内。此预算经资政院审议,旗营基本维持原数,绿营全裁,防营裁一半。

[63]甲午前的旗、绿营及勇营兵饷支出,据刘岳云《光绪会计表》卷1《出项总表》统计( “饷乾” 、 “勇饷”两项合计),光绪十一至十六年为4000多万两(十五年为3933万两);十七至十九年为3600~3800万两;二十年可能因战争关系,回升到4167万两。

[64]《清史稿》卷132《兵三》,第十四册,第3945~3947页。

[65]据刘岳云《光绪会计表》卷1《出项总表》,光绪十几年间,每年“俸食” 、“公廉”及各省“解京各衙门饭食经费”三项支出总计为1100余万两(个别年份不足此数)。庚子时数,据光绪二十五年十月十一日户部预筹二十六年度支折,以上各项支出共为983.2万余两。庚子时行政费减少,与其时财政紧张,官员俸廉等项不能支足有关。

[66]据吴廷燮:《清财政考略》,第27~30页附《宣统元年岁出岁入等表》。

[67]庚子时各省“廉俸薪工”支出约700万两,见光绪二十五年十月十一日户部预筹二十六年度支折(据罗玉东:《光绪朝补救财政之方策》,《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一卷第二期( 1933年5月),第216页)。

[68]《清史稿》卷125《食货六》,第十三册,第3708页。

[69]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18,《职官考四》,考8781。

[70]据故宫明清档案部、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合编《清朝中外使领年表》。

[71]据陈文进:《清季出使各国使领经费( 1875~1911) 》,载社会调查所《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一卷第二期( 1933年5月),第294页。

[72]该预算案清单于“国家行政经费”之外,还另列有“地方行政经费”一项,共3770万余两。根据民政费的性质,绝大部分的地方民政支出,均应在此项内。

[73]参看周棠:《中国财政论纲》,第340~341页。

[74]《清史稿》卷119《职官六》,第十二册,第3472页。

[75]吴廷燮:《清财政考略》,第27~30页附《宣统元年岁出岁入等表》。

[76]周棠:《中国财政论纲》附录,第66页。

[77]此仅为在“国家行政经费”内支出者。全部实业费的预算支出为700余万两,见刘议员审察该预算案报告,周棠:《中国财政论纲》附录,第66页。

[78]周棠:《中国财政论纲》,第132~133页。

[79]刘岳云:《光绪会计表》卷1,《入项总表》、 《出项总表》。

[80]清政府筹措甲午战费,除借外债外,还曾于1894年首次对内借债,即所谓“息借商款” ,共借得银1102万两,详见本章第四节。此外,还曾采取颜缎库折价减成、典当各商捐输、茶叶糖斤加厘、土药行店捐输、盐斤加价等办法筹款,但所得有限,参见罗玉东:《光绪朝补救财政之方策》,社会调查所《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一卷第二期( 1935年5月),第210~211页。至于战后赔款及赎辽费的偿付,则全靠外债。

[81]《光绪政要》卷22,第15页。

[82]光绪二十五年十月十一日户部预筹二十六年度支折,见罗玉东《光绪朝补救财政之方策》,社会调查所《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一卷第二期,第216页。

[83]据罗玉东:《光绪朝补救财政之方策》转引,见社会调查所《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一卷第二期,第230页。

[84]甲午至庚子之间,据说户部仅有一次出入奏案(周棠:《中国财政论纲》,第15页),但其原文至今未见。庚子前后的岁出、入数字,除表49所引赫德向北京公使团赔款委员会提交的报告可据外,吴廷燮:《清财政考略》记光绪二十五年的岁入岁出总数,与赫德数相同,也可为一证。吴廷燮的记载未注明来源,且收、支各款的合计数与所开列总数不符(岁入少100余万两,岁出少200余万两),故在此未加引用。

[85]光绪二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行在户部奏折。载《西巡大事记》卷10,第18~21页。

[86]辛丑以后举办新政,中央所需经费摊于各省筹解,各省所需均就地自筹。其中,仅中央历次新政摊派就不止千余万两。各省自筹之数尤巨,如据记载,当时仅奉天一省的巡警费支出,就达300余万两;湖北拨提地丁钱价盈余充学费者,达到60万两,见吴廷燮:《清财政考略》,第23页。

[87]周棠:《中国财政论纲》,第21~22页。按周氏征引本年岁出入数,未注出处,仅云“据外人之调查” 。

[88]Srinivas R.Wagd:Finance in China,1914年版(上海),第339、347~348页。

[89]周棠:《中国财政论纲》所记1903年岁出数比表50赫德的统计主要是增出了两款,一为赔款2000万两;另一为练兵处经费1040万两。仅此二项,就使岁出增加了3000余万两。

[90]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7,《国用考五》,考8233~8234。

[91]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67,《国用考五》,考8233~8234。

[92]吴廷燮:《清财政考略》。

[93]参见本篇表51。又据罗玉东《光绪朝补救财政之方策》引光绪二十五年十月十一日户部预筹二十六年度支折,光绪二十六年田赋的预计征数为2900万两,见社会调查所《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1卷第2期,第216页。

[94]据吴廷燮《清财政考略》附《宣统元年岁出岁入等表》各分省数字合计。

[95]度支部预算数为4810万余两,资政院修正数为4966万余两,见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资政院总裁溥伦等奏附宣统三年总预算案清单。

[96]吴廷燮:《清财政考略》,第31页,《各省粮捐各目银数表》。

[97]吴廷燮:《清财政考略》,第31页,《各省粮捐各目银数表》。

[98]《山西全省财政说明书·沿革利弊说明书》,第17、86页。

[99]《云南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第7页。

[100]《广东财政说明书·岁入部·田赋》,第22页。

[101]光绪二十二年五月户部折,《光绪政要》卷22,第16~17页。

[102]丁长清主编:《民国盐务史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7页。

[103]《江西盐政纪要》第二编第四章。

[104]《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1卷,转引自丁长清主编:《民国盐务史稿》,第17页。

[105]参见《民国盐务史稿》,第19页。

[106]庚子前的数字,见本篇表51。庚子后数,据周棠:《中国财政论纲》引光绪二十九年户部报告数,为银11269865两、钱2240044串(该书第200页)。按这个报告缺安徽、江西、吉林、黑龙江等省数。

[107]据吴廷燮《清财政考略》附《宣统元年岁出岁入等表》各分省数字合计。

[108]1912年7月六国银行团驻北京的代表为向中国提供善后借款,在向伦敦总部报告其对20世纪最初10余年间中国盐税收入的估计时,亦认为若将中央和地方正杂各项全部包括在内,每年当在4000万两以上。

[109]以上叙述据各该省财政说明书并参考罗玉东《中国厘金史》( 1936年商务版)关于各省厘金的各章。以下所述,多引自此书,不再一一注明。

[110]湖南于1876年曾奏准境内米谷免厘,至此复征。

[111]例如,某些地方当局为增加本省厘金收入,对进口洋货规定课以低于子口税的厘金,使运货的中外商人愿纳厘金而不纳子口税(子口税收入归中央支配,地方难以染指);而对出口货,则将因子口税而受的厘金损失转嫁于生产者,是即当时在丝茶产区内所通行之“先捐后售”办法。在商人方面,则由两种税收税率的不一致,引发了华商通过冒领或买卖子口税单规避应纳厘金的弊端(光绪后期始允许华商贩运土货出口得与洋商一例请领出口三联单,以纳子口半税代替内地厘金)。

[112]《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二十六年二月己亥,总第4491页。按此方案系由大理寺少卿盛宣怀、江苏布政使聂缉img157奉旨与总税务司赫德会商后提出的。

[113]见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户部折,载《光绪政要》卷30,第46页。按《光绪政要》将此折列在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内,据罗玉东考证,实应为上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折( 《中国厘金史》第54页注)。

[114]参见本篇表51。又1903年户部报告数为:银11795576两,钱3324448串(周棠:《中国财政论纲》第228页)。又罗玉东:《中国厘金史》根据各省厘报等资料,列有1869年至1908年历年厘金收数(仅限于报解中央者)的统计表(该书第463~469页),也可参看。

[115]土药厘最初在一般货厘内征收,1890年后由货厘内分出,而与土药税合成为一独立税项。

[116]户部光绪二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折,《光绪政要稿》,财政,第2册。

[117]《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二十三年五月庚子,总第3963~3964页。

[118]《光绪财政通纂》卷51,光绪二十五年九月十四日户部折。

[119]《光绪财政通纂》卷51,光绪二十五年九月十四日户部折。

[120]周棠:《中国财政论纲》,第240~241页。

[121]此事的发端是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合办土膏税捐,因成效显著,户部于光绪三十一年奏请改为八省土膏统捐,设总局于宜昌,各省设分局,仍援四省成案办理。至是年,改为统税,归部局征收。

[122]此项收入,以370万两为溢收,解部供练军军费;余剩560万两划拨各省,供新案赔款之用,见《光绪朝东华录》卷209、212。

[123]《湖北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土药税》,第13页。

[124]光绪二十五年九月十四日户部折,《光绪财政通纂》卷51,第11页。

[125]《广东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正杂各税》,第19、21页。

[126]《湖北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正杂各税》,第19、20页。

[127]《光绪政要》卷23,第10页。

[128]《湖北全省财政说明书·岁入部·正杂各税》,第19、20页。

[129]中国人民银行参事室编:《中国清代外债史资料》,第974页。

[130]吴兆莘:《中国税制史》下册,第118页。

[131]也有抽收比例较高者,如江苏宁属房捐,系照租金抽一成五,即征15%。又广东房捐初办时仅抽租金5%,但后来又抽5%的“房铺警费” ,总比例便也提至10%。

[132]此局系北洋大臣袁世凯利用毁于八国联军的原天津机器局的残有设备,并添购部分新机器建立的,开办费68.9万余两,分12厂,职工300余人,生产仍以弹药为主,品种及生产能力均相当于原天津局,亦被称为北洋机器局。

[133]独立时核定资产额为77.3万余两。

[134]此据孙毓棠:《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1辑的统计,见该书1957年版,第885~887页。张之洞自己的说法,则为5687614两。见《张文襄公全集》卷47,第17~19页,查明炼铁厂用款咨部立案折(光绪二十四年闰三月十三日)。

[135]《张文襄公全集》卷44,铁厂招商议定章程折(光绪二十二年五月十六日)。

[136]此厂原名宏远公司,系商人钟星溪创办,1905年以关库革书周荣曜在该厂有股本及附存银两,由官接收作为官商合办并改名增源纸厂。

[137]参阅宓汝成:《帝国主义与中国铁路》。

[138]《清史稿》卷149《交通一》,第16册,第4426页。

[139]《清史稿》卷149《交通一》,第16册,第4468页。

[140]《清史稿》卷149《交通一》,第16册,第4426页。

[141]《清史稿》卷152《交通四》,第16册,第4479~4480页。

[142]《交通史航政编》第1册,1935年版,第265页。

[143]《国营招商局七十五周年纪念刊》,据吴承明的计算。参阅许涤新、吴承明主编:《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中国资本主义》,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611、612页。

[144]此款分5年摊还,至1902年还清。

[145]据大清银行总清理处编:《大清银行始末记》所列历年账目报告。

[146]《光绪朝东华录》,总第5013页。

[147]本段叙述,参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1028~1029页。

[14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外务部全宗档案。

[149]《光绪朝东华录》,总第5513页。

[150]江恒源编:《中国关税史料》第三编,第47页。

[151]《宣统政纪》卷26。

[152]《光绪政要》卷32,第70页。

[153]《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1030页。

[154]军机处录副奏折: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资政院总裁溥伦等奏,胶片,盒559:000630~ 000634。

[155]光绪二十五年十月,户部曾根据盛宣怀奏请“将来年实在进出各款预先筹议,开缮清单,并刊行各省,使人民周知财政公开”的建议,拟定过一个光绪二十六年部库出入各款及各省出入各款的清单,可算是预筹度支的第一次尝试,但还称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财政预算。此事见罗玉东:《光绪朝补救财政之方策》,《中国近代经济史研究集刊》第1卷第2期,第231~232页。

[156]军机处录副奏折:宣统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度支部试办四年全国预算并办理情形由。胶片,盒559:002136~002144。

[157]周葆銮:《中华银行史》,台湾文海出版社,1984年版,第7页。

[158]周葆銮:《中华银行史》,台湾文海出版社,1984年版,第12页。

[159]见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上册,第一编,第55~60页。

[160]其中民国十四年预算( “暂编国家预算案”)系财政整理会征集当时中央及各省自编之部分预算草册,加以汇编而成,“以备财政当局之参考” ,而非正式颁行之政府预算。其他预算案也只有五年度预算曾经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议决,八年度预算曾经新国会通过公布;二年度预算初于1913年7月下旬编定并咨交众议院审议,不久撤回,12月将修正案再交众议院,又因两院停会未能议决;三年度预算仅由财政部呈准袁世凯通行,未经立法机构审议通过。

[161]《政府公报》,1913年10月。

[162]1912年袁氏政权初建时,每月支出政费300余万元,入秋后增至400余万元。次年春以后,因南方各省军队陆续改归部辖及各部行政费增加,按月应支军、政两费再增至500余万元。参见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上册,第一编,第45页。

[163]参见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上册,第一编,第46页。

[164]据徐义生《中国近代外债史统计资料》第114~129页表一《袁世凯统治时期北洋军阀政府所借外债表》计算。此处所谓“财政外债”系指用于财政金融、军械军饷、外债本息的债款。袁统治时期所借此类外债总额约为4.38亿元。

[165]此项借款系九折发售,八四实收,故名义为英金2500万镑,袁政府所得仅2100万镑(又扣除手续费、汇费等项,实收仅约2071万余镑)。其中规定用于偿付中央和各省所欠赔款、外债者共860万镑,由银行团直接划扣;又有约700万镑规定用于赔偿辛亥革命外人损失、裁遣各省军队及整顿盐务等专门用途,真正能由袁政府用于政费开支的只有500多万镑。

[166]见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下册,附录:《民国二年度岁入岁出总预算表》。

[167]吴兆莘:《中国税制史》下册,第261页。

[168]《民国财政史》上册,第一编,第49页。

[169]以上叙述所引各省解款和中央专款的派解数及灾解数据贾士毅《民国财政史》,见该书上册,第一编,第50、52~54、60页。杨汝梅:《民国财政论》所记略有不同,见该书第二编第一章第三、四节。

[170]同上书,第一编,第215页。

[171]《花旗银行档》第4027卷,转引自《近代史研究》1982年1期,第212页。

[172]《护国军纪事·财政纪事》。

[173]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上册,第218页。

[174]《护国军纪事·财政纪事》,第50~52页《三年度中央岁入岁出预算表》。

[175]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上册,第一编,第60~66页《四年度国库实收实支表》。

[176]黄毅:《袁氏盗国记》上编,第138页。

[177]《护国军纪事·财政纪事》。

[178]当时中央应发各省军费多由专款划拨,往往款未收足,先由各省借垫,至年度终了再归专款结算,“甚至辗转咨查,经年累月,尚未抵拨清楚者。留拨之款日多,解部之款日少” 。参见杨汝梅:《民国财政论》,第35页。

[179]杨汝梅:《民国财政论》,第39~40、50~52页。

[180]杨汝梅:《民国财政论》,第53~54页。

[181]贾士毅:《民国续财政史》上册,第一编,第73~74页。

[182]参见本篇表60。

[183]参见《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一册,第3750页。按当时各省截留盐税有“奉准截留”和“自行截留”两种情况,前者是在各省武力割据的情况下,经使团抗议无效,由盐务稽核总所与各省当局协议,允许其截留者;后者是各省强行截留。大体上说,在1920年以前以前者较多,以后则后者的数额远超过前者。

[184]贾士毅:《民国续财政史》上册,第一编,第75页。

[185]上述关于内债的各项数字据王宗培:《中国之内国公债》,上海长城书局,1933年版,第20~ 21页《逐年债券发行数明细表》和第26页《国库证券、有奖公债逐年增减统计表》。

[186]1917、1925两年因无债务费统计,故政务费比例较他年为高。

[187]贾士毅:《民国续财政史》上册,第一编,第58页。

[188]杨汝梅:《民国财政论》,第157~158页。

[189]贾士毅:《民国续财政史》上册,第三编,第390页。并参阅《顾维钧回忆录》第一分册,1983年版,第289~293页。

[190]见贾士毅:《民国续财政史》上册,第一编,第186~187页《八年度预算各省岁入分类表》和第193~195页《十四年度预算各省岁入分类表》。

[191]见陈登原:《中国田赋史》,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239页。

[192]S生:《张宗昌治下的山东》,见《向导周报》第92期,1924年11月19日。

[193]陈登原:《中国田赋史》,第239页。

[194]若愚:《吴佩孚铁蹄下之湖北》,见《向导周报》第92期,1924年11月19日。

[195]守愚:《直系军阀余孽对河南民众之剥削》,见《向导周报》第186期,1927年1月31日。

[196]见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二辑,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77页。

[197]《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一册,第359~363页。

[198]《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一册,第349页。按此款因吴军很快败退,仅实交20万元。

[199]《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一册,第364页。

[200]《六月十三》下编,中华书局,1924年版,第937页。转引自来新夏:《北洋军阀史略》,湖北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43页。

[201]参见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二辑,第589~590页。

[202]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二辑,第597~598页。

[203]罗从豫:《我里今日不兑换纸币问题》,见《银行月刊》第八卷第一号。

[204]章有义:《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二辑,第595~596页。

[205]武陵:《直奉战争期间陕西各方面之情况》,见《向导周报》第145期,1926年2月10日。

[206]转引自来新夏:《北洋军阀对内搜刮的几种方式》,见《史学月刊》1957年第3期。

[207]《北洋要人私产之大略统计》,见《近代史资料》1962年第4期。

[208]转引自来新夏:《北洋军阀对内搜刮的几种方式》,见《史学月刊》1957年第3期。

[209]北洋末期,地方军阀因军费不足,有随意征收2.5%附加税情况,即所谓“不当课税” ,但关税正额,他们无法染指。

[210]这期间关税内缓付5年的庚子赔款及一战后停付的德、奥、俄国庚子赔款仍继续是北洋政府的一项财源并被用来抵押新发内债,但这不属关余范围。

[211]以上内容见善后借款合同( 1913年4月26日订立)第五款,载《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选辑》第一册,第102页。

[212]参看丁长清主编:《民国盐务史稿》,第78~79页《历年开放引地表( 1914~1928年) 》。

[213]1914年颁布的《盐税条例》规定每100斤盐征税2元5角,1918年增加为每100斤征3元。当时都规定这是政府课征的唯一盐税,取消其他一切杂征。

[214]善后借款合同中没有从还债后的盐税余款中再提取此项“准备金”的条款。这是1914年初稽核所会办英国人丁恩提出的,后来即固定下来,声称此系为“防备革命性质之各强意外事情而设(一为现在之乱事者),俾持票人其利息可由盈余税款放还,并使中国政府对于各债务亦可得以时常从速全数拨付” ( 《中国近代盐务史资料》,第189页)。准备金的数额,大体为1000余万元。

[215]参看丁长清主编:《民国盐务史稿》,第119页表和第120页表,并参看该书第113~114页对盐税增加的分析。

[216]西北等少数地方仍存有耗羡、差徭、垦务、杂赋等征收名目。

[217]各数所据资料见本篇表62。

[218]历年常关税的收数,见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上册,第二编,第502~508页;《民国续财政史》上册,第一编,第73、74、212页;第二编,第521~526页。

[219]参见贾士毅:《民国续财政史》上册,第二编第二章,第654~660页;杨汝梅:《民国财政论》,第二编第一章第五节,第39~40、50~52页。

[220]民国二年度预算烟酒税捐(有部分糖税在内)共1199万余元,烟酒特许牌照税217万余元;三年度预算烟酒税捐1073万余元,中央专款烟酒税318万余元,牌照税192万余元;五年度预算烟酒税捐1025万余元,中央专款烟酒税404万余元,牌照税201万余元,公卖费1168万余元;八年预算烟酒税1651万余元,公卖费1741万余元,牌照税269万余元;十四年预算烟酒税1645万余元,公卖费1743万余元,牌照税270万余元。

[221]杨汝梅:《民国财政论》,第二编第一章第六节,第53~54页;贾士毅:《民国续财政史》上册,第二编,第289~291、615~617页。

[222]参见朱img158:《中国租税问题》,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586~588页。

[223]吴兆莘:《中国税制史》下册,第281页。

[224]参见贾士毅:《民国财政史》下册,第三编,第55~65页。

[225]参见贾士毅:《民国续财政史》上册,第一编,第221~226页(南北议和会议上朱启钤报告关于政府岁出的军费部分)。

[226]参见上书第三编,第107~110、118~172页。

[227]民国以后海军费预算减少,部分原因是清末在海军费内编列的各省水师经费改入内务部所管的经费内(水上警察经费)。1914年预算数比1913年更少,是由于当时临时支款未列入。1916年数增加,同以前从外国订购的军舰陆续归国有关。1919年预算再次减少,主要由于当时南北政府分立,部分海军舰只归于广州政府,经费由其支给。

[228]外交费的历年预算数、实支数均据贾士毅:《民国财政史》、 《民国续财政史》。下文各费同,不一一注明。

[229]1913年教育费预算缺奉、吉、黑、鄂、陕、滇、黔、甘、新等省及特别区域的数字。1914年预算中央教育费按实支开列并缺吉、黑、闽、浙、陕、甘、滇、黔等省数字。

[230]本节叙述,以当时财政部(清末以前为户部)经管的中央内债为限。这一时期的内债还有交通部(清邮传部)经管的铁路内债和各省发行的地方内债,但均数量不多,影响亦不大,故不做专门论述。

[231]《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二十年八月癸丑,总第3454~3455页。

[232]《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二十一年四月乙巳,总第3582页。参阅S.F.Wright:China’ s Customs Revenue Since the Revolution of 1911~1935年版,第232页。

[233]《光绪朝东华录》,光绪二十四年二月甲子,总第4052~4055页。

[234]王宗培:《中国之内国公债》卷上,第1页。按千家驹编:《旧中国公债史资料( 1894~1949) 》(中华书局1984年新1版)第366页附表一列此债实发额为“一千数百万两” 。周育民在《试论息借商款和昭信股票》一文中,亦认为“发行额约在一千万两左右” 。参阅《上海师范大学学报》,1990年第1期,第72页。

[235]贾士毅:《国债与金融》,第二编,商务印书馆,1930年版,第2~3页。

[236]王宗培:《中国之内国公债》卷上,第20~21页《逐年债券发行数明细表》。以下引据的历年各债发行数均据此表,不一一注明。

[237]王宗培:《中国之内国公债》卷上,第6~7页《二十年来内国债券一览表》列三年公债实发2492万余元,四年公债实发2583万余元(连1922年4月追加公布之3000元在内)。贾士毅:《国债与金融》第二编,则谓三年公债实发2543万余元(第11页),四年公债实发2600余万元(第13页)。

[238]《内国公债局章程》(民国三年八月),见徐沧水编:《内国公债史》,商务印书馆,1923年版,第37~38页。

[239]《财政部呈报公债局董事推定专员经理出纳公债款项并定名为会计协理文》,见徐沧水编:《内国公债史》,第36页。

[240]三年公债原指定交通部铁路余利及左右翼商税为付息担保,京汉铁路为还本担保,四年公债原指定以未经抵押之常关税、张家口等征收局收入及山西全省厘金为本息担保,但均未履行,于1918年2月由财政部指定常关收入700万两交税司为还本基金。后因常关收入多为各省截留,所余不敷,先曾以关余凑补,最终以停付德、俄庚子赔款加入偿债基金,均交税务司专款存储。七年短期公债以延期偿付的庚子赔款指充基金,交总税务司拨存上海中国银行。

[241]徐沧水:《内国公债史》,第144、142页。

[242]上述整理办法参见徐沧水:《内国公债史》第149~153页,载民国十年三月三十日财政部呈大总统文。按此案所定整理公债基金,原以常关税和海关税余款、盐税余款以及烟酒税的一部分拨充,烟酒税不敷指拨之数时每月暂由交通事业余利内借拨50万元。然而后来烟酒税、盐余和交通余利或则完全未拨,或则未能如期照拨,而关余则较为宽裕,因而从1922年后改行关余变通拨付办法,将每年关税扣存外债和庚子赔款本息后的余额概归总税务司提充公债基金,不敷时仍从盐余等款项下提拨足数。

[243]见徐沧水:《内国公债史》,第154~156页,载财政部呈文。

[244]1918年前后,北洋政府关税增加,原在盐税项下偿还的一外债如善后大借款等改由关税拨付,又当时各省截留盐税尚少,因之在一段时间里北洋政府所得盐余较多。

[245]《偿还内外短债八厘债券条例》( 1922年2月16日公布),见徐沧水《内国公债史》,第110~113页。

[246]参见王宗培:《中国之内国公债》卷上,第53页《三年公债收支报告表》。

[247]据北京财政整理会1925年10月编印的《财政部经管无确实担保内债表·国库证券欠款一览表》计算。按此表的73种为券,有69种记入表66的统计,未记入的4种为:1922年2月发行的特种盐余库券(一四库券)、10月发行的有利兑换券、1923年2月发行的有利流通券和6月发行的特别流通券。

[248]另据杨汝梅:《民国财政论》,到1925年底止的这3类银行短期借款的积欠本息分别为:盐余借款本息4568.8万余元,内国银行短期借款本息4216.8万元,各银行垫款本息3490.2万元,合共12275.8万元,见该书第四编第二章第一节,第187~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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