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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小的经营规模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狭小的经营规模_中国近代经济史(中)一、狭小的经营规模农业经营方式和经营规模是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据估计,到太平天国起义爆发的1851年,全国人均耕地面积仅2.47市亩。其中绥远和黑龙江,户均经营面积分别达94.5亩和115.8亩。耕作面积不足50亩的农户占总数的63.1%,其中还有18%的农户经营面积不足10亩。据对江苏无锡3个村庄的调查,户均耕作面积由1922年的15.5亩降至1927年的14.5亩。

一、狭小的经营规模

农业经营方式和经营规模是农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农户经营规模直接受到耕地资源、农业人口、农业技术装备和社会就业机会等多种因素的制约。耕地资源愈少,人口愈多,人均耕地面积愈小;农业生产工具和技术装备愈落后,农业生产者的耕作能力愈低,剩余产品愈少,再加上农业以外的就业门路稀缺,愈是迫使更大比例的社会人口为谋求衣食而直接从事土地耕作,结果导致农村人均耕地和农户经营规模的缩小。同时,由于土地供不应求,农业劳力大量过剩,农民只好不断加大单位面积土地的劳力投入,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化程度。在畜力和手工工具时代,这种集约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反过来制约农户经营规模的扩大。

早在清代前期,随着人口的大幅度增长,人均耕地面积持续下降,人多地少、土地供不应求的矛盾日益突出。据估计,到太平天国起义爆发的1851年,全国人均耕地面积仅2.47市亩。此后由于农民战争和光绪初年的华北大旱,人口大量死亡,加上东北和内蒙古等地的荒地开发,人均耕地面积略有回升。1887年全国人均耕地面积为2.99市亩。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口增长速度加快,耕地的扩大有限,人均耕地面积又呈下降趋势。1912年,全国耕地12.59亿市亩,比1887年增长11.8%;人口4.55亿,增长21.0%,人均耕地面积降至2.77市亩。[1]如果全国农业人口所占比例按80%计算,农民人均耕地只有3.46市亩。再每一农户平均以5人计算,则全国有农户7284万户,平均每户耕作面积为17.29市亩。这就从耕地资源上决定了农户经营规模的总体水平。

传统农业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来源。这一时期,一个成年男劳力,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水稻种植区,约耕作5~10亩。[2]如集约化程度稍低,耕作面积可相应加大。安徽芜湖,据说1人可耕约15亩。[3]江西抚州,“早稻田用力最多,一夫之力,可种20亩” ,单季稻田则可种30亩。[4]不过这种情况在南方稻作区并不普遍。

黄河流域及其以北小麦杂粮区,农业生产相对粗放,农夫耕作面积较宽,一般1人可达15~30亩,甚至更多一些。直隶昌黎一带,“农夫三人可种地百亩” ,[5]即每人30亩左右。在东北,奉天西安的耕地面积以“天”计算,“上农一人年种五天,次者三四天” 。[6]当地一“天”地合6亩,即大体相当于20~30亩。吉林、黑龙江耕地以“垧”计算。吉林桦甸,“劳农一人,每年可种地二垧” ;[7]在黑龙江,“壮健单夫治二三垧地” 。[8]当地1“垧”合10亩,亦即一个农夫的耕作面积大致为20~30亩。个别地区农夫耕作面积也可达百亩以上。如陕北葭州,“农夫牛一头约耕二三百亩” 。[9]在这里,农夫的耕作面积和农业生产的粗放程度均已臻极限。

普通农户的家庭有1~2个成年劳力。在土地满足供应的情况下,中等农户的经营面积,就是按照家庭成员的耕作能力和生活需要确定的。但在相当一部分地区,由于人稠地稀,耕地不足,以及资金、耕畜、农具短缺等原因,农户实际经营面积往往低于家庭成员耕作能力和生活需要。在南方多数地区,农户经营面积大都不足10亩,二三十亩者已不多见。据北洋政府农商部1918年的调查统计,广东、福建、浙江、苏中南、皖中南、江西、湖北等南方7省区,60.8%的农户经营面积在10亩以下,江西、广东这类农户的比例更分别高达74.1%和69.2%。经营面积在30亩以上的农户只占13.1%。在某些人多地少的地区,农户经营面积更普遍低至三五亩甚至一二亩。[10]

北方旱作区,农户经营面积比南方稍大。北洋政府的统计显示,上述南方7省区农户平均耕作面积为11.1亩,而苏北、皖北、河南、山东、直隶、山西、陕西、甘肃、新疆等黄淮流域和西北10省区的农户平均耕作面积为26.2亩,比南方地区大1.4倍。但农户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颇大。部分地区农户经营面积在二三十亩上下,也有的可达50亩左右。而在黄淮流域,经营面积不足10亩的农户仍占40.3%。田场面积超过50亩或100亩,在黄淮流域就算是较大经营或大经营了。但这部分农户的比重很小,仅占14%。[11]

在长城以北的察哈尔、绥远、热河和关外的东北地区,由于气候寒冷,一年只能一熟,又是新垦区,人口密度较低,土地供求矛盾相对缓和,农户经营规模比关内地区稍大。据北洋政府的调查统计,户均经营面积为48.3亩,比黄淮地区大0.8倍,比南方地区大3.4倍。其中绥远和黑龙江,户均经营面积分别达94.5亩和115.8亩。在那里,100亩以上的田场非常普遍。察哈尔、奉天、吉林3省,50亩以上的田场也为数不少。然而,相对于这些地区干旱或寒冷的气候和低下的土地产量而言,小经营仍然占绝对优势。耕作面积不足50亩的农户占总数的63.1%,其中还有18%的农户经营面积不足10亩。[12]

从全国范围看,农户经营规模由南至北呈递增趋势。这种地区间的差异,主要是由农业的集约化程度和人地比例关系、土地供求状况决定的。在通常情况下,农户经营规模同农业集约化程度、人口密度成反比。近代时期,由于农民战争、自然灾害等因素,中国农村人口经历了一个由下降到恢复、增长的变化过程,与此同时,部分地区的农户经营规模也经历了一个由略微扩大到再次缩小的过程。据金陵大学1929~1933年的调查,北方小麦区29处农户田场平均面积,1870年为10.05亩,1890年增加到10.62亩,而1910年又下降到7.92亩;南方水稻区26处的农户田场面积,由1870年的4.02亩增加到1890年的4.86亩,复降至1910年的4.62亩。表34反映了1870~1910年各地田场面积的变化情况。

20世纪20年代,一些地区农户经营规模缩小的趋势愈加明显。据对江苏无锡3个村庄的调查,户均耕作面积由1922年的15.5亩降至1927年的14.5亩。耕作面积在10亩以下的农户比重由38.4%上升至41.5%。镇江某村,耕作面积在20亩以下的农户比重,由1923年的29.2%上升到1928年的55.1%。湖北应城某村,1923年,耕作面积不足5亩、5~20亩和20亩以上的农户比重依次为31.7%、39.7%和28.6%,到1933年,前两类农户的比重分别上升到48.8%和51.2%,20亩以上的农户则全部消失。[13]浙江嘉兴,在1925年,耕作面积15亩以下的农户比重为27.8%,1930年即上升至35.3%,而耕种16亩以上的农户比重由72.2%降至64.7%。[14]湖北武昌等地,农户经营规模也都普遍变小。有的村庄耕作面积缩小的农户,占到农户总数的40%。[15]其他地区的情况也大致相仿。

表34 南北16省55县55处农户田场面积变化表

资料来源:据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统计资料》,第288页,表3计算编制

同农户狭小的经营规模相联系,每一农户的地块分割也极其零碎。农户所耕的数亩土地,往往由十几块乃至几十块组成。经营规模愈小,地块分割愈零碎。南北比较,北方平原地区,地块稍大,但通常也在5亩以下。如直隶深泽,地块面积平均为4~5亩,最小的仅0.2亩;[16]定县某村,面积不足5亩的地块占68.9%。[17]长江流域及其以南水稻种植区,地块更小。据对苏南松江、吴县、昆山、武进宜兴、镇江6县的调查统计,水田田块平均面积为1.92亩;旱地仅1亩。[18]丘陵山区的地块更是畸零破碎。如广西全县,梯田依山而开,往往“四五丘一亩,或七八丘一亩,或十余丘一亩,埂高田狭” ,畸零异常,每丘田块甚至不足0.1亩。[19]地块破碎已近极限。

各地不仅地块支零细碎,而且由于家产的反复分割、土地的频繁买卖和租佃关系的不断变动,同一农户耕作的地块往往互不连接,形成多种插花地,有的还离家img88远。据调查,云南昆明、马龙等地,农户土地往往“分散四处,零碎不堪” ,到处“田埂纵横” ,而且有的距离农舍二三里之远。[20]直隶深泽,耕地离农舍距离平均一二里,最远达五六里。[21]

狭小的经营规模、畸零破碎的地块分割和农户间地块的犬牙交错,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困难和障碍:由于家庭人口少,劳力单薄,资金不足,无法形成适度的生产规模。耕畜农具或不配套,或配套但利用率低,很不经济;劳力在农忙时不足,农闲时过剩,无法适应农业生产季节性强、需求不均衡的特点;至于地块的零碎分割,则使田埂、地边、沟渠、通道占去大量土地,使本已有限的耕地进一步缩小,同时也无法对土地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利用。在私有制条件下,各家土地犬牙交错和大量插花地的存在,则不但影响水利设施的修建、养护和使用,而且容易诱发各种水利和地界纠纷。所有这些,都严重阻碍着这一时期农业生产的正常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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