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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后的工资形式和束缚于土地的人身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落后的工资形式和束缚于土地的人身_中国近代经济史(中)三、落后的工资形式和束缚于土地的人身农业雇佣劳动的封建性,还表现在雇工劳动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手段的落后上。由雇主代为娶妻成家的雇工,受雇期间雇主仅供食宿,而无工资,若干年后方由雇主代为娶妻完婚。而上述雇工对雇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已基本消失,劳力雇佣完全是一种契约关系。

三、落后的工资形式和束缚于土地的人身

农业雇佣劳动的封建性,还表现在雇工劳动报酬的计算和支付手段的落后上。

(一)以代为娶妻或养老送终为劳动报酬

这实际上是典当雇工的一种形式,所不同的是,这类雇工不是在被役使前获得若干数量的现金或实物,而是在被役使若干年以后得到一个妻子,或在丧失劳动能力以后获得最低限度的生活条件。

由雇主代为娶妻成家的雇工,受雇期间雇主仅供食宿,而无工资,若干年后方由雇主代为娶妻完婚。据20世纪30年代初的调查,此类雇工,广西、云南、贵州、青海以及广东海南某些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他们有的是成年男子,与雇主约定,当长工若干年,不支工资,雇主出钱为其娶妻;有的是童工,典身出雇,长大成人后由雇主代为娶妻;有的雇主用使女招一雇工无偿耕作,若干年后,令其完婚,独立生活。也有的收雇工为“义子” ,无偿作工,若干年后为之完婚,并给少许土地。

这类雇工,不但在性质上比一般的债务雇工更加落后,而且往往卖身时间更长,所受剥削更深重。有的要为雇主无偿工作10年或20年,方能获得一个妻子的代价。而娶妻费用不过50元左右。20年的劳苦,才换得50元的报酬,平均每年不过2.5元。[237]

部分雇工在娶妻成家后,和雇主脱离关系,恢复了自由,但也有相当数量的雇工,娶妻后仍不能恢复自由,特别是那些与雇主婢女、生女结婚,或招为“义子” ,以及由雇主提供土地、房屋的雇工,同雇主之间仍然存在着封建宗法关系或土地依附关系,有的甚至沦为雇主的家奴或农奴。至于那些所谓“招亲” 、 “义子” 、 “抱儿子”之类的长工,雇主代为完婚后,不论是否独立生活,在性质上都与家奴无异。

另有一些长工,起初是自由雇佣劳动者,但受雇的时间长了,无形中形成某种人身依附关系。以后又由雇主代为娶妻,人身依附关系进一步加深。据调查,云南石屏县,富户长工如“忠实可靠,工作年久” ,雇主为之完婚,并给四五石谷子的田产,而不索偿。但雇工仍须就雇于原雇主;文山县某些“忠实而得雇主信赖”的雇工,三五年或十余年后,雇主亦可能为其娶妻。这些雇主通过为雇工娶妻的手段,形成或加深了对雇工的人身控制,使原有的自由雇佣劳动蜕变为封建性的雇佣劳动。

养老雇工是雇工终身出雇于某一雇主,平时不要工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以后,由雇主养老送终,并把这种关系用契约形式固定下来。如四川云阳、丰都,陕西渭南等地都有这类养老长工。[238]又据1930年对江苏金坛、溧阳103名丧失劳动能力的老长工的调查,其中有3名仍然寄居雇主家。[239]这可能也属于上述性质的养老雇工。

(二)以提供若干免租土地为劳动报酬

有些地区,雇主付给雇工的不是货币或实物工资,而是若干数量的土地,由雇工或其家庭成员自种自收,雇工不纳地租,雇主不另付或只付少量工资。这里,雇工得到的不是生活资料,而是作为农业基本生产资料的土地。他一方面是雇佣劳动者;另一方面,他凭借出卖劳动力使自己或其家庭成员继续保持小生产者的地位,同雇主之间存在着某种形式的封建土地依附关系。

这类雇佣形式大多发生在耕地较多、地价和产量较低的地区。在直隶景县,“或以地数亩,招人自种自收,即用其力为我作工。有事则来,无事则去” 。[240]山西平顺,有些雇主完全以出租土地的应纳租额来代替工资,而且条件十分苛刻。然而,那些人口特别多、家庭十分贫困的农民,被迫接受这样的雇佣条件。[241]绥远蒙地,有的汉人“专助田主或富农耕作” ,主人拨地若干交其耕种,以代工资。但在租种期,“佃户”须代负差徭等役之劳。[242]这很像劳役地租,但又不似领主制下的劳役地租。这种农民为地主干活是全年性的,而不是按照耕种的土地面积来计算劳役。他在本质上是雇工,而不是佃农。湖北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如枣阳南乡,农户雇工有给田4~6亩,不另付工资者,名为“干(赶)工的” 。据说该县的“赶工”相当普遍。[243]

也有的付给雇工部分工资,再拨给若干免租土地,或者以其代替伙食。直隶东光有一种长工,每人给地3亩及钱30吊,作工时给饭吃,无工时则另谋生计。也有每人给地5亩,令其自种自食,作工时仍按日给资。[244]江苏涟水,雇主所给土地很少,约相当一名雇工耕作面积的1/5,只充作伙食费,工资则另给。[245]还有的地方是按所给土地的数量扣减工资。如山西平鲁、江苏萧县、安徽芜湖、山东利津、绥远萨拉齐等地,俱有此种雇佣习惯。

这种以免租土地抵偿工资的雇佣方式,同劳役地租十分相似,但有质的区别。第一,二者的人身依附关系程度不同。劳役地租是封建地租的低级形态,佃农对地主有很深的人身依附关系。地主不凭借超经济强制就无法强迫佃农服劳役。而上述雇工对雇主的人身依附关系已基本消失,劳力雇佣完全是一种契约关系。雇期大多只有一年。即使延续数年,解约也相当自由。第二,报酬的计算方法和依据的标准不同。劳役地租是根据出租的土地面积来计算和确定佃农必须提供的劳役时间,具体方法大致有三:一是按照佃农租种的土地面积,规定佃农全年在地主土地和本人租种土地的劳动时间比例。不妨称之为“劳役分成租” ;二是包工,即佃农按所租土地,包干地主若干土地的全部或部分农活;三是按出租面积确定佃农劳动天数。不妨称之为“劳役定额租” 。而以免租土地折抵工资的雇佣关系,一般是以当地长工应得工资的标准来确定应拨的土地数量。第三,两种形式下的劳动者社会属性不同。劳役地租制下的农民大部分时间在租种的土地上劳动,是独立的生产者;而以免租土地代替工资的农民,全部或大部分时间在地主家里劳动,只在业余时间或征得地主同意时,才能去耕种租来的土地。或者完全由家庭其他成员耕种(如山西平顺那样)。也有的由“雇主捎带耕种” 。[246]总之,他是一个雇佣劳动者,是以本人充当雇佣劳动者的代价来维持家庭小生产者的地位。

(三)以耕畜、农具租金为劳动报酬

一些占有少量土地的贫苦农民,缺乏耕畜、农具、车辆等生产资料,但劳力有富余。于是用富余劳力换取地主富户的畜力和农具,这就是许多地区通行的人工换牛工的雇佣关系。这从农民的角度看是出卖劳力;而从地主富户的角度看,则无疑是耕畜、农具的出租,只不过他所获得的租金不是货币或实物,而是租赁者的活劳动。

这一时期,由于农民的日趋赤贫化和耕畜的严重缺乏,这种雇佣关系在有些地区相当流行,甚至成为农业雇佣劳动的基本形式。在山东临沂、峄县、滕县等地,有一种称为“大佃”的富裕佃农,大都以耕牛、农具、车辆换取贫苦“小佃”的劳力。一名大佃通常拥有数名小佃。[247]类似的雇佣关系,在江苏萧县称之为“帮手” 。该县种地十亩左右的农民,一般无力喂养牲口,只能以人力换取富农或其他富裕农户的耕畜,充当后者的帮手。通常雇主和帮手之间,凭中立有契约,规定:帮手的田地由雇主的牲口帮同耕种、收获,帮手用人力偿还。[248]在河南内乡,人工与畜工的交换也“很盛行” 。[249]

有的地区,无牲口的贫苦农民,除用人工偿还牛工外,平时还须负喂养之责。如广西天保县,大农将牛交小农喂养,小农可随时使用,但到阴历四月农忙时,小农须为大农工作,有饭食而无工资。广东高明县的情形是:甲牛交乙喂养,乙可使用甲牛,但甲有农事,乙与牛同往工作。甲不要牛租,乙不要工资。[250]

人工换牛工的惯例和比例,各地不同。一般地说,农民愈是贫困,缺乏耕畜的农户比重愈大,人工对牛工的比值愈低。从一些资料反映的情况看,少数高的可达1∶2或1∶1。如江苏清江县,借用牛工1日,还人工2日;浙江缙云,人工1日换牛工1日。更多的是1∶3、1∶4,甚至更低。四川绵阳的惯例是,“一牛抵三工” 。[251]河南内乡,牲口犁田1亩,可换人工4工。[252]黑龙江富锦、宝清一带,一副由3头牲口和一个劳力组成的犁杖,一般换7~9个人工,宝清一副4马1人的犁杖,要换12个人工。这样,借牲口铲一垧地,至少要还两三个人工。[253]

这一时期,随着城乡商品经济和农业自由雇佣劳动的发展,部分地区以耕畜、农具租金折抵工资的雇佣劳动在形式和性质上开始发生变化。如河北涞水县,20世纪二三十年代,短工劳动和短工市场都有明显发展,人工和畜工的交换,也不再是以时间为单位,而是用现金计算:牲口犁地按亩算钱,人工按天算钱,互相抵消,差额部分用现金找补。[254]不过总的来说,这种情形似乎还不普遍。

上述人工和牛工的交换,都是短工。除此以外,也有以长工换牛工的。一些自有少量土地而又无牲口、农具的贫苦农民,给附近富户充当长工,同时借用雇主的牲口和农具附带耕种自己的小块土地。如直隶新河县,无力养牲畜者,“或为他人作长佣,借主人之力以耕己之田” 。[255]此类长工几乎各地都有。从一些调查资料看,浙江、江苏、湖北、湖南、广西、山东、河北、陕西等省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雇工带地的数量限额,雇主提供的耕畜、农具、种子、肥料等生产资料的范围及其条件,各地互有差异。

带地数量,浙江武义,雇工可带三五亩。广西中渡,雇工带田不能超过30斤种子。一般地说,雇工所带土地不能超过当地壮年劳力耕作面积的一半。如山东清平和河北霸县,壮农耕作面积均为20亩,雇工带田分别不能超过10亩和8亩。山西灵丘和陕西三原,壮农能耕30亩,雇工可带10余亩,等等。[256]

雇工所带土地,除耕畜、农具一般由雇主提供外,也有由雇主提供种子、肥料的。不管哪种情况,都要从雇工应得工资中扣除有关耕作费用。广西中渡县,每斤种扣除耕牛、农具费1元。因当地长工工资一般不超过30元,故带地数量不能超过30斤种。[257]山东肥城、博兴、嘉祥,山西猗氏、翼城、应县,陕西渭南、三原等地,情况相似。三原雇工可用雇主牲口耕种所带田地,但少得工资;渭南由雇主提供畜力,相应降低雇工工资的几分之一至一半;猗氏以雇工所带田地的耕作费用抵付工资,不足部分才由雇主支给现金;翼城雇工所带土地的全部耕作,均由雇主负担,但雇工全无工资。[258]

总之,雇工为了换取雇主耕畜、农具耕种自己的小块土地,付出的代价是高昂的。他们所带的土地不到本人耕作能力的一半。广西中渡县,耕作2.5亩的畜力费竟等于雇工的全年工资,雇工可以说是白白地给雇主干上一年。在某种条件下,交换方式越落后,剥削越残酷。

(四)以土地产量分成充当劳动报酬

有些地区,特别是北方地区,地主雇用贫苦农民耕种土地,但不支付货币工资,一般也不供给伙食,只在秋收后分给一定比例的粮食作为劳动报酬。在这种生产关系中,由地主供给包括土地、耕畜、农具、种子、肥料在内的一切基本生产资料,而农民只出劳力,或外加锄头、镰刀等小型农具。这种制度通称“帮工佃种制”或“分益雇役制” 。它是从封建租佃关系到自由雇佣关系、从传统佃农到农业雇工的一种过渡形态。由于地主提供生产资料的种类、数量、方式、条件和农民在生产中所处的地位不同,这种制度的社会性质也不完全一样,有的仍然属于土地租佃关系;有的更接近劳力雇佣关系;而更多的是二者兼而有之。个别地区,长工也有部分劳动报酬来自产量分成。如河北宛平庞村的长工,只拿部分工资(约七八元钱或3~4石玉米),另由雇主拨给五六亩地,由长工自己耕种,称为“伙种地” ,经营办法与一般伙种制相同。翻地、播种由雇主提供牲口,种子也由雇主垫借,秋后偿还。收获后,长工分得一半粮食,柴草归雇主。这种伙种地的作物品种由雇主决定,而且实际上只能种番薯和花生。[259]

产品分成制雇工在人身方面是完全自由的。双方按照自愿的原则订立契约。契约期限一般为1年,短的只有一茬。雇工的劳动范围只限于田间农业劳动。从这个角度看,它是比普通长工更纯粹的农业雇工。产品分成制雇佣关系的封建性,不是表现为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而是由产品分成这种劳动报酬形式派生出来的雇工对雇主(地主)土地的依附关系。自由的、资本主义的农业雇工,同其他自由雇佣劳动者一样,“既不属于私有者,也不属于土地” 。[260]然而,产品分成制的农业雇工,由于其劳动报酬直接同土地产品挂钩,为了增加劳动报酬,雇工就必须增加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提高土地产量。这种雇工没有生产资料,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没有自主权。从这个角度说,他们是纯粹的雇佣劳动者。但由于产品分成和农业生产对自然条件的依赖,以及土地产量在不同年份的大幅度波动,雇工必须同雇主共同承担风险。从这个角度说,他们又不仅是雇佣劳动者和直接生产者,而且同时是土地的经营者。但他们绝不是土地的主人,而是土地的奴隶。雇主凭借产品分成的报酬形式,仍然把他们束缚在土地上。他们同佃农一样隶属于土地,尽管有充分的人身自由,但还称不上真正的自由雇佣劳动者。这是在封建租佃关系作为农业生产关系基本形式的历史条件下,封建性的租佃因素在农业雇佣关系中的一种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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