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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封建租佃关系中的松弛因素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毫无疑问,由于农民起义的重大影响,某些地区租佃关系中确实出现了某种值得注意的新情况:佃农的反抗精神明显增长了,地主对农民的支配受到了顽强的抵制,封建依附关系呈现出程度不同的松弛现象。这种局面打破了长期以来稳固的主佃关系,削弱了封建政权和地主对佃农的户籍控制和宗法统治,促成了某些地区永佃制的进一步发展。

一、战后封建租佃关系中的松弛因素

在战后的某些地区,封建依附关系曾出现过某些松弛现象。这种松弛现象的起因,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农民起义地区,由于农民革命的激荡,农民对地主的反抗精神有所增长,主佃之间的支配关系难以恢复原样;第二,在某些地区,大量就垦农民的流入,打破了该地区以往聚族而居的局面和长期稳固的主佃传统,削弱了地主的宗法统治力和对佃农的强制力,促成了永佃制的发展;第三,在另一些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地租形态的变化,使佃农在土地的耕作管理上有了较大的独立性。

(一)农民斗争精神的增长

太平天国革命和继起的其他农民起义,大大鼓舞了农民的斗争意志,使他们对地主不复像以往那样吞声恭顺了。这是促成战后部分地区租佃关系中出现松弛现象的一个重要因素。

长期农民战争的熏陶和锤炼,使一些地区农民的精神面貌发生了空前的变化,提高了斗争勇气,增强了阶级意识。他们对自己过去一向信奉不移的传统封建观念产生了怀疑,开始看到了自己的力量,因而一反过去那种在地主和封建统治者面前卑怯、敬畏的心理状态。这是农民革命伟大历史作用的体现。农民革命虽然失败了,但农民的精神面貌和社会习俗却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佃农的反抗精神明显增强。正因为如此,战后某些地区的地主对农民的强制手段不如往日那样灵验了,他们在恢复和维持对佃农支配关系的过程中遇到了比以往更大的阻力。例如,在江苏江宁、镇江地区,起义失败后,外逃地主虽然纷纷返回原籍,但是,荒地招垦则劳力缺乏,旧日佃户则拒不交租。有的地主就因为难以收租,“视田业为畏途”,只好“别谋生计”。(1074)在苏、松、太地区,城市豪绅地主凭借权势,迅速恢复了对佃农的支配地位,依然对佃户“视之如奴隶,虐之如牛马”。(1075)收租则“全仿州县征粮之法”,章程极为严厉。(1076)但乡间和沿海地区的庶民地主就大不一样。他们田产不多,一家有田数百亩已称“富室”,政治权势甚微。他们在支配佃户方面,“欲效上项大户之所为而不能”,难于像过去那样驾驭佃户。往日佃户“见田主则称‘大相公’,垂手低头,一言不发”。地主不但可以任意打骂佃户,倘或租谷偶有升合之欠,关押鞭笞,任其所欲。现在则“时异世殊,其威稍杀”,(1077)不能为所欲为了。

当时这些乡间地主征租,“无不费尽周折”。遇上所谓“顽佃”,更是“今日向索无着,明日向索无着;空劳脚步,徒费唇舌”。(1078)这些地主深感自己力量单薄,非借官府暴力不足以制服佃农,因此,极力要求像城市豪绅地主那样,由官府“明定收租章程,专董经理”,认为只要将派差催粮之力,用来为他们催租勒佃,则“顽佃虽顽,亦必惕于三尺法,而不敢恃蛮以终”。但是,封建官府权衡利害得失,往往不愿轻易应允。(1079)这样,一般庶民地主也就比较难以恢复过去对佃农那样的支配关系。

在浙江杭、嘉、湖,金、衢、严的一些地区,主佃之间的封建依附关系明显地松弛了。过去佃户任凭地主摆布,如今则“奸猾成风”,“佃强主弱”,以致“有恒产者受制佃户”。过去一向把买田收租当做“捷径良方”的地主,开始“以田为累”了。(1080)如萧山县,太平天国革命前的惯例是,佃户欠租不清,地主即可撤佃,其法是以铁耙掘田之四角作标志,俗曰“起田”。新佃承契认种,不但要交“认租钱”,而且必须替原佃代偿欠租。起义期间,“田主无权,民心大变”。1867年,佃农刊印传单,统一田亩顶价,不准地主任意撤佃,而佃户则可以私顶私佃。从此以后,“佃户欠租,业主即不能起田;即起,亦无认种者”。(1081)又如乐清县,在同、光年间,佃农以集体斗争的方式反对地主撤佃。如果地主招新佃,他们就“不许别人接种”;如果地主自种,他们则以“损坏禾苗”、“偷掐稻穗”的方式进行破坏。(1082)这些斗争迫使地主不敢随意撤佃。

安徽、江西以及陕西某些地区,地主对佃农的强制力也都程度不同地有所削弱。或者因中小地主居多,遭受农民起义打击后一时难以复苏,而佃农“人心不古”,以致“佃强业弱”,地主难于收取地租。或者因为原来的世家大族“公私凋敝”,而外来客民佃户人多势众,以致“客强土弱”,地主对客民佃农抗不交租的行为也无可奈何。或者因为战后农业生产衰退,佃农纷纷抛荒外流,地主无力约束佃农。(1083)所有这些,使地主不是有地而无佃耕种,就是有佃而不能顺利收租。

尤其使地主难以对付的是客民佃农那种顽强的反抗精神。客民佃农有着比一般土著佃农更丰富的社会经历和斗争经验,那些遣撤兵勇和无业游民,更是“性情剽悍,习尚强卤”,“桀骜不驯”。有的还建立了自己的组织,“造有会馆,私藏武器,动辄聚众”,(1084)根本不把土著地主放在眼里。他们每到一地,往往房屋则择其好者强住之,田亩则择其好者强耕之,器具则强借之,“予取予求,强客压主”。(1085)而每到纳租升科,“弱者弃田转徙,强者搆衅忿争”,或者预换别名,借故拖欠。(1086)有些地方,不但地主难以支配客民佃户,连“地保圩甲亦畏之如虎”。(1087)特别是那些省府州县交界山区的客民佃农,“既不纳赋,又不交租”,往往“借垦荒而招匪类”。官府则查缉为难,绅衿甚至畏惧报复而不敢禀官。(1088)

毫无疑问,由于农民起义的重大影响,某些地区租佃关系中确实出现了某种值得注意的新情况:佃农的反抗精神明显增长了,地主对农民的支配受到了顽强的抵制,封建依附关系呈现出程度不同的松弛现象。

(二)农民流动和封建统治秩序的松弛

农民起义失败以后,某些地区曾一度出现地旷人稀、劳力缺乏、佃农流动频繁的局面。这种局面打破了长期以来稳固的主佃关系,削弱了封建政权和地主对佃农的户籍控制和宗法统治,促成了某些地区永佃制的进一步发展。这是导致战后租佃关系中出现松弛趋势的又一重要因素。

清政府在反革命战争中滥事砍杀,致人口大量死亡,田园荒芜。农民起义失败后,一些地区的地主和官府招佃招垦十分困难,而佃农则因地多人少,大大缓和了对土地需求的急迫性,可以择主而佃,择地而耕。例如,在苏南地区,地主和官府“皆苦田多农少”。(1089)地主和官府为了征租课粮,都急于招佃开垦,但“求之汲汲,应者寥寥”;收租时,“稍加催索,则席卷潜逃”。(1090)浙江杭、嘉、湖,金、衢、严以及绍兴某些地方的情形是,“本地之农断不敷耕本地之土”。“业主自种则帮工难觅,招佃代种则无人承领。”为了解决劳力缺乏的问题,地主和官府招佃招垦,只好放宽条件,以广招徕。只要有人承领,就“不择地而居,不择人而予”。(1091)与此相反,农民则可以提高自己的承佃承垦条件,并且可以随垦随弃,而无乏地耕种之虞。(1092)在皖南黟县等许多地区,地主因地荒无人垦种,惯例佃种3年不纳租,因此“佃益横狡”。(1093)陕西某些地方,直到19世纪90年代中,仍然是地旷人稀,荒地遍野。因为地多人少,农民往往“旋垦旋弃,作辍靡常”,非有可靠之利,不肯固定地块常年耕作。(1094)这些情况成为佃农进行逋租或退佃斗争的有利条件,从而使他们在租佃关系中处于比较主动和灵活的地位。

正是由于这种原因,战后某些地区佃农的流动异常频繁。许多贫苦农民,成群结队地流往那些地旷人稀的地区,使这些地区的客民大量增加,其数量甚至大大超过土著。如安徽广德州和宣城、宁国、南陵等县,客民10倍于土著。滁州的土著“十不存三四”,其余全是安庆和河南光州等地迁来的客民。(1095)青阳、霍邱、繁昌等地的客民数量则与土著不相上下。(1096)到19世纪90年代初,整个皖南地区已经是“半土半客”。(1097)浙江杭、嘉、湖和金、衢、严的部分或大部地区,客民数量也很多,甚或超过土著。浙江北部一些州县,客民总数“不下数十万之多”。(1098)江苏江宁、镇江和江西北部一些地区,客民亦为数不少。在陕西西安、同州、凤翔以及汉中等地,同样客民四集。其中富平、凤县、南郑和孝义厅的客民数量,更是远远超过土著。(1099)除此以外,在内地某些湖滨、山区,也出现了较大规模的人口流动。如湖南华容的垸田多为澧州、荆州、龙源、益阳诸处人所佃种;道州“山间水旁之地,大半皆属客户”。(1100)还有大量的人口从内地迁往边远地区,如直隶、山东人迁往关外,四川、江西等地的人迁往甘肃、新疆、内蒙古等地。

上述客民中,有一部分通过占垦无主荒地或价买的方式,获得了一部分土地而成为自耕农,少数客民甚至上升为地主。其数量和比例,因地区而异。(1101)但是,总起来说,客民中的大多数或绝大多数是佃农。这些客民佃农,一方面摆脱了原籍地主的束缚,另一方面,又为寄居地地主所难以驾驭。他们冲破了一些地区长期以来稳固的主佃关系,削弱了地主和官府对佃农的直接控制。十分明显,这种空前规模的佃农流动本身就是对封建租佃关系的一个重大冲击。

同土著佃户比较,客民佃农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成分复杂,流动性大。他们大多既无家室,又没有编入寄居地户籍,有的原籍尚有土地可种,因而住迁不定,来往无常,使地主无法控制。如江苏江宁、金坛、嘉定一带的客民佃农,多为来自江北的灾民,一遇地主收租催逼,即纷纷弃田逃回原籍。(1102)浙江嘉兴客民来往不定,往往春夏种田时一班人,至秋冬时另换一班人,“故即世家豪族亦无从责其还粮纳租”。(1103)安徽境内有一种“无家客民,春种秋收,虚来实返。地非本户,册无户名”。因此,官府对他们也“无从究诘”。(1104)陕西富平县,注籍客民只有5000余人,而“辗转牵引,倏来倏去者,正不知凡几”。(1105)山西口外和林格尔、托克托等地的客民官佃,也是动辄转徙,因“无家室庐墓之恋,去后即不思归”。(1106)在这种情况下,地主和官府自然很难凭借对本地佃农行之有效的统治方式,如户籍管理之类的办法,来控制客民佃农。

佃农的频繁流动,对某些地区封建地主原来赖以控制佃农的宗法制度,也是一个很大的冲击。农民大起义以前,许多农村一向聚族而居,一个村镇往往是一个或几个大家族,豪绅大户就是宗族的头目,既有地权,又有族权,凭借宗法制度以维持其对佃农的超经济强制。如果佃农抗欠田租,他们就以违反族规进行惩罚。频繁的人口流动,客民佃农数量的增加,不但打破了某些地区长期以来聚族而居的局面,而且明显地改变着这些地区的社会习俗和人们的精神面貌。当时不少人对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不同时期的聚族而居和五方杂处的情形作了对比。如安徽泾县北部,因为是聚族而居,“风俗敦厚,有事则自理之,不得已而后鸣官,故有老死不入县门者”;而邻近的宁国、宣城、南陵等地,则因为战后土著稀少,居民主要是来自湖北等地客民佃农,既五方杂处,风俗各殊,而又土孤客众。因此,强住强耕强获,以及“掘人坟墓,伐人树木,拆人房屋,抢人庄稼”之类的事件,“无日不有,无处不有”。有的甚至“img269祸而刃伤事主”。(1107)又如陕西汉中地区,汉江以北多为土著,“人民聚族而居,民俗素称敦朴”;汉江以南则多系四川、湖广、江西等处前来“佃地开荒”的客民,因为是“五方杂处,民气最为嚣陵”。(1108)同一地区,在聚族而居和五方杂处的不同条件下,情形也迥然不同。还以安徽宁国为例。该地太平天国革命前的情况是,各处大多聚族而居,各有祠堂谱牒,宗法森严。因此,社会习俗“勤俭朴实”,“男子不为奸慝污辱事”,故“牧民者易”。(1109)太平天国失败后,土著减少,客民增加,由聚族而居变为五方杂处,情形也就变成了前述那个样子。全椒也因战后土著十不存三四,客民“多侵入其间”,“民俗之敦庞,视昔稍逊”。(1110)这些都说明,在人口流动、五方杂处的新条件下,地主很难顺利运用宗法统治的手段来支配佃农。

这种情况的造成,除了佃农流动打破了一些地区聚族而居的局面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地主宗族势力的削弱。起义期间,一些地区的地主世家豪族遭到沉重的打击,祠庙毁坏,谱牒散失,人丁流亡,地主宗族势力大为衰减。正因为地主家族人丁零落,“凋瘵不振”,(1111)才在许多地区出现所谓“外来游民百十成群,欺业主人丁稀少,而恃强霸种”的情况。(1112)

(三)永佃制的扩大

土地大量荒芜,佃农流动频繁,使地主招佃为难。因为在荒地较多的地区,佃农就有相应较多的自由选择地主,而且只要条件许可,总是争取领垦或占垦无主荒地,以便获得产权,并不甘心屈居佃户。针对这种情况,地主不得不对其支配佃农的方式作部分修改,以解决劳动缺乏、地租无收的严重问题。这就促成了战后某地区永佃制的发展。

所谓永佃制,是指佃农对其租种的土地有永久性耕种权的一种租佃制度。这种制度在太平天国革命以前早已出现。太平天国革命失败以后,在某些地区又有进一步的发展。其具体情形和原因虽然相当复杂,但大多同战后的劳力缺乏、佃农流动,特别是佃农的反抗斗争有着直接联系。

起义期间,战火波及的省份有不少地主逃亡在外,土地荒废。待他们回乡后,一部分土地已由原佃或外来客民开垦成熟,于是立即发生了地权归属以及追租与抗欠的斗争。在官府的直接支持下,地主往往重新确立了对这些土地的所有权,责令原佃或客佃纳租。在浙江兰溪等地,还由官府设局清丈,明确业主、佃户身份,分别给以报单,其原则是凡土地“原主”即为业主,报垦升科者即为佃户。(1113)但是,在地多人少、劳力缺乏的情况下,地主为了防止佃户弃地他往,土地再度荒废,在夺回土地的同时,又不得不许以佃户永久耕作的权利。在江苏某些地区,由于佃农的坚决斗争,还形成了这样的惯例:即使佃农欠租,地主提起诉讼,也只能追租,而不得退佃。(1114)这是战后永佃制发展的一种情况。

另一种更为普遍的情况是,战后土地荒芜,地主和官府急于招佃招垦,以便征租征赋,而佃农一则因地多人少,土地供求矛盾大大缓和,二则恐垦熟后佃权无保障,不肯承佃承垦。在这种情况下,地主和官府往往不得不许以永佃权,以广招徕。安徽某些地区就是这样。据调查,舒城、桐城、贵池、歙县等地的垦荒农民,绝大部分或大部分都获得了永佃权;芜湖、巢县、怀宁、太湖等地,获得永佃权的佃农也不少。(1115)在浙江,按左宗棠招垦时的规定,客民开垦成熟后可以永远耕种。除佃户欠租一年以上许业主撤佃外,业主平时只能收租管业,而不得任意撤佃。(1116)杭、嘉、湖和金、衢、严地区的一些客民佃农,因此而取得了永佃权。嘉兴和湖州两府属某些地主因谷贱赋重,土地无利可图,允许直接由垦户报垦升科。据载,垦种这种土地的佃农,主要是代地主完粮,租额较轻,或者平时根本不完租,只在丰年每亩交“余花息”一两斗,故名“余花田”。(1117)租种这种土地的佃农,佃权有更充分的保障。江西在垦荒过程中的做法是,由人自由插标为界址,任意占领,招人开垦,而后向承垦者收租,但不得收回自种,承垦者于是取得永佃权。(1118)不过,当时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获得这种插标占地的“自由”,实际只有那些权势地主才能这样做。因此,这里的永佃制是豪绅地主揽垦的产物。

永佃制的基本特征是,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永久分离。在永佃制下,土地被分为“田底”、“田面”两部分。(1119)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只限于田底,佃农则对田面有永久性的占用权。地主不能任意撤佃,也不能收回自种。如前面所提到的,在江苏某些地区,即使佃农欠租,地主也只能追租,而不能撤佃。在安徽广德州,凡属永佃田,业主“不能起佃自种”。(1120)同时,佃农则可以转让、抵押或出卖佃权(田面)。在江苏松江府,“乡间自相买卖(田面),业主不与闻”;(1121)浙江的田底、田面“均可自由让渡”;(1122)在能见到的这一时期的租佃资料中,佃农典卖田面的情况是屡见不鲜的。《租核》一书所说的“田主虽易,而佃农不易;佃农或易,而田主亦不与”(1123)的情况,在永佃制下是普遍存在的。这表明,佃农不再是地主土地上单纯的附属物,亦即有较多的人身自由。同时,由于永佃农有比一般佃农对土地较大的支配权,因而在生产活动上有较大的独立性。如在苏州,凡属永佃田,“田中事,田主一切不问,皆佃农任之”;(1124)浙江嘉兴租种“余花田”的永佃农,“权力甚大”,“无论何事,业主不能过问”。(1125)一些地主阶级辩护士因此而叫嚷:由于有了永佃权,“田土悉被佃户把持,不能操纵由我。故刁佃有所挟制,遂致img270租霸产,百般刁狡”。(1126)这清楚地反映出地主对永佃农和一般佃农支配程度上的差异。事实上,在佃权辗转让渡,地主甚至不知佃户(直接生产者)姓名的情况下,也就无法像过去那样直接干预佃农的生产活动和日常生活。这表明永佃制下的封建依附关系有比较明显的松弛。

当然,正如前面所指出的,永佃权或田面权只是一种耕作权或使用权,没有构成土地所有权。因此,田面权并没有改变或突破土地的封建所有制性质。地租是土地所有权由以表现的经济形式。佃农的永佃权或田面权的维持或转移,都是以不妨碍地主征收地租为前提的。地主的地租收入一旦受到影响,佃农的田面权就有被剥夺的危险,田面权的转移也会受到干涉。而且,在封建地主掌握着土地所有权和国家政权的情况下,佃农的田面权是不可能有真正保障的。实际上,佃农丧失田面权的事例是经常发生的。在苏州地区,如果佃农欠租,地主就“强夺佃农之田面以抵其租而转以售于人”,或“择土豪而减价售之,或择善堂之有势力者而助之”,(1127)必以剥夺佃农的田面权而后快。又如前所述,左宗棠在浙江招垦,许给客民以永佃权的同时,规定了撤佃条件。(1128)不但如此,在一定条件下,地主还可以利用佃农对田面权的留恋,加重地租剥削。“盖佃者无田面之系累,则有田者虽或侵刻之,将今岁受困,来年而易主矣。惟以其田面为恒产所在,故虽厚其租额,高其折价,迫其限日,酷烈其折辱敲吸之端,而一身之事畜,子孙之所依赖,不能舍而之他。”(1129)这说明田面权对佃农也起着某种束缚作用。不过,这种束缚同封建地主运用超经济强制手段使佃农固着在自己土地上,性质毕竟是不同的。

(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货币地租的增长

除了上述因素外,战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地主经营商业和移居城镇风气的普遍化,以及随之而来的地租形态的变化,对一些地区租佃关系中松弛趋势的出现,也起着一定的作用。

商品经济的发展及其对租佃关系的影响,虽然并不是太平天国起义失败以后才出现的,但在太平天国起义失败以后,更加显著了。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大大加强了对中国的经济侵略。洋货的进口和土货的外销,使中国的自然经济日趋解体,一些地区的农产品进一步商品化,地区间的商品流通也愈加频繁。商品经济愈发展,商业愈成为趋利者的热门。同时,战后某些地区劳力缺乏,土地荒废,地主的地租收入下降。这就形成了所谓“商贾利厚,田亩利薄”(1130)的明显对照。正是在这样的刺激之下,地主兼营商业的风气越来越盛。在东南各省,由于战后“租息甚微”,地主富户中“稍有力者类皆别谋生计”。(1131)在“别谋生计”中,经商就是最主要的一项。苏州地区的地主多经商上海、湖广;吴县西洞庭山,由于稍有家资者皆“服贾楚湘”,以致乡间“丁壮愈稀,萧条日甚”。(1132)在无锡、金匮,地主大户往往“或精货殖,不专恃田”,有的曾为名臣、循吏、文学、醇儒等显赫一时的仕宦世族,也纷纷“舍本逐末,惟利是趋。读书稽古之辈,百无一二”。(1133)浙江兰溪、慈溪等地,不少地主也都兼营商业。(1134)在陕西,乾州、高陵等地,过去地主经商者少,捻回起义后则是“务本者逐末”,“士人竞习商贾”;(1135)号称“刀笔甲天下”的泾县,地主过去“多习为书吏”,儒和贾等而下之。战后,士困农难,地主世族不再“习吏”、“习儒”,转而经商;(1136)岐山也是“逐末者众”,地主相习“竞夸财利,较量锱铢”,不再以什么诗书礼让为念。即使“素封之子,诗书之家,亦虑习俗渐染,日趋末流”。(1137)云南蒙化一带,同样是“商贾云集”,“士鄙经书而艳贸迁”。(1138)由此可见不少地区地主经商风气之盛。

与此同时,地主迁居城镇的风气也越来越普遍。起义期间,不少地主豪富逃往上海或其他城市,起义被镇压后,他们之中有的因经营商业,有的因留恋和羡慕城市的奢靡生活,有的因宅第被占被毁,(1139)相继迁居城市。至于苏州地区的一些豪绅巨室,更是“皆在城中,无有居乡者”。(1140)镇江也有不少地主不住在乡下。(1141)贵州有些大地主则住在省城贵阳。(1142)

地主经商或迁居城市,当然不能像过去那样直接干预佃农的生产经营。如在苏州地区,城市地主“皆以田连底面者为滑田,鄙弃不取,而壹取买田底,以田面听佃者自有之”,(1143)乐于接受永佃制。这是战后劳力缺乏,佃户流动频繁,地主难于招佃的结果,同时也意味着地主居城后对田中事“一切不问”,(1144)从而削弱其对佃户的人身控制,致佃户在生产上享有更大的独立性。

更重要的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地主经商和居城风气的普遍化,地主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上对货币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加,从而引起了地租形态的变化,这就使战后某些地区货币地租和折租进一步发展。

在太平天国起义以前,货币地租和折租早已出现,官田、旗地、学田比较普遍。太平天国失败后到19世纪90年代中,货币地租和折租虽仍不占优势,但有比较明显的发展。一些资料表明,这一时期无论官田、民田,都有相当数量的实物地租改为货币地租,或者是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并存,而以后者作为补充形态,或者是额以实物,收以折价。折租实际上是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转化的一种过渡形态。

就全国范围而言,民田私田地租的货币地租或折租虽不甚普遍,但其发展趋势是很明显的。在某些地区,货币地租或折租已经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如苏州城市地主收租,太平天国起义前“均斛收本色”,太平天国失败后则令佃户“一律完缴折色”。(1145)苏州府属其他地方的地租,过去全部交米,战后则“或交米,或交钱,或钱米与其他杂物并交”;或秋熟纳谷,春熟纳钱。(1146)松江、太仓地区的地租,虽然总的来说还是“输米多,输钱少”,(1147)但钱租和折租的比重也在不断提高。据英国“亚洲文会”在1888年所作的12个地区地租形态的调查,发现其中8个地区有多寡不等的货币地租。其中直隶武清和山东莱州的某些地区,货币地租的比重分别达到45%和25%左右,而宁夏河套地区货币地租的比重可能还要高。(1148)据日本人收集的台湾地区18~19世纪的134件租约中,共有钱租54件,其中属于1752~1863年间的47件,内有钱租11件;属于1864~1894年间的为87件,内有钱租43件。(1149)可见这一地区的货币地租在太平天国起义以后有比较明显的发展。在其他地区也还可以发现一些货币地租的资料,不过比重很小。如从南京大学历史系收藏的皖南徽州一带成百件的租佃契约中,1858~1890年间的钱租契约占5宗。又如我们整理的皖南12家地主412宗出租土地的地租资料(记账年代为1737~1905年)中,钱租(包括折租和钱物混合租)只有14宗,其中有4宗可以确定是在太平天国革命以后开始实行的。(1150)这说明,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转化,在某些地区还只是刚刚开始。

战后官田、旗地和学田中的货币地租和折租已经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例如,某候选道在1884年认捐坐落在直隶涿州、良乡、房山、固安4州县的自置旗地和祖遗圈地170余顷,兴办“义学”,所征地租全是货币地租。(1151)热河锦州汉军旗人张某在咸丰末年至同治年间承垦的官荒,交纳的也是货币地租。(1152)陕西定远厅书院,光绪年间有田60宗,除两宗征收谷租外,其余均收钱租。(1153)其他如礼部所属北京丰台等处各厂官地,苏州长洲狱田,江苏溧阳和广东番禺学田,直隶等省相当大一部分旗地,以及太平天国失败以后各处放垦的很大一部分官荒、官地,也都是征收货币地租或折租。(1154)有的原来征收实物地租,后来也改征货币地租或折租。如陕西营田局从1865年起招垦的入官“逆产”,于1880年后,改谷租为折租;(1155)山东陵县于1873年规定,嗣后义田、学田“一律交纳租钱”;(1156)台北地方的拳和官庄,官租原系纳谷,1888年清丈后,即改为纳银。(1157)湖南、江西一些地区,原来征收稻米的学田租,太平天国失败后也有不少改收折价。(1158)

在钱租和折租制下,佃农必须以农产品交换货币纳租。为此,佃农必须按照市场需求情况和土地条件来安排生产,这就加强了佃农对商品货币市场的联系和依赖。对地主来说,既然收取货币,土地的种植安排和收获物的品种质量也就无关紧要。(1159)因此,一般地说,在货币地租的条件下,佃农在土地利用、耕作种植的安排和劳动时间的支配上,有较大的独立性,从而导致封建依附关系的松弛化。当然,这一时期的货币地租在大多数情况下,仍然没有超出封建地租的范畴和性质,这是无须赘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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