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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国的财经措施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天国的财经措施(一)圣库制度太平军从“人人皆是上帝所生,人人皆当同享天福”的原则出发,在酝酿起义时,就号召“凡拜上帝者团聚一处,同食同穿”,一律平均,过着物资公有共享的生活;严申纪律;“有不遵者,即依例逐出”。圣库制度是为保证这一庞杂队伍的给养而创设的供给制度。据清方探悉,太平天国行政系统实行圣库制度有如下述。

三、天国的财经措施

(一)圣库制度

太平军从“人人皆是上帝所生,人人皆当同享天福”(394)的原则出发,在酝酿起义时,就号召“凡拜上帝者团聚一处,同食同穿”,一律平均,过着物资公有共享的生活;严申纪律;“有不遵者,即依例逐出”。(395)这种生活方式,保障了饥饿农民的物质需要,从而得到了他们的支持和拥护。1850年7月,洪秀全、冯云山作为“拜上帝会”的领袖,命令全体会众到桂平金田村“团营”。所有会众都把自己所有的“田产屋宇变卖,易为现金,……缴纳于公库”,(396)从公库取得衣食等生活必需品。这种公有共享制度,到1851年10月,正式定名为“圣库制度”。

起义者为免遭清政府的镇压株连,一般都率领全家成员参加。因而在太平军的队伍里,便有许多非战斗员的男女老少,(397)从而使军队的给养成为沉重的负担。

圣库制度是为保证这一庞杂队伍的给养而创设的供给制度。这种制度把绝对平均主义的观念,具体化成“天下一家”的现实。它的“同食同穿”、“一律平均”之类的规定,对于进行武装斗争中的饥饿农民而言,也确乎像是登上了“天堂”,享上了“天福”,足以激励他们的革命热情,因而对于壮大和巩固起义队伍,坚定斗争的决心,是起了积极作用的。李秀成自述其参加起义经过,就是由于在家“种地耕山”,“孤寒无食”,受太平军的“同家食饭”的宣传才参加的。(398)他又说,其他“数万”人,多数也“各实因食而随”。(399)清方的《贼情汇纂》说:贫苦大众一旦参加太平军,“竟获温饱,食未尝之食,衣未见之衣”,骤得如是享用,故“其气自振”。(400)

圣库制度又是考验起义参加者是否忠诚于革命和维护军纪的一种制度。洪秀全在金田起义时发布的第一道“诏旨”,即郑重申明:“别男行、女行,秋毫莫犯”,公私和睦、团结。(401)萧朝贵在贵县东乡以天父名义对起义者说:“要修好炼正,不得入村搜人家物。……有银钱须要认得破,不可分尔我。”(402)同年秋,太平军克永安,已被推为天王的洪秀全颁布《永安破围诏》,重申革命原则:“各军各营众兵将,各宜为公莫为私。总要一条草〔义同“心”〕。……继自今,……凡一切杀妖取城,所得金宝、绸帛、宝物等项,不得私藏,尽缴归天朝圣库,逆者议罪”。(403)这些命令后来条例化成《定营规条十要》和《行营规矩》,定得更具体详明。如《行营规矩》规定:“军兵男妇不得入乡造饭取食,毁坏民房,掳掠财物”,不许“瞒昧吞骗军中兄弟行李”。(404)起义军对所谓“为私”者的惩罚是很严厉的。例如还在金田“团营”前夕,“拜上帝会”会众,有一人私收天地会首领张钊赠金,便被处以死刑。又如,太平军在桂平莫村扎营时,发现军中有违反纪律而“各为私”的现象,就认为缺乏“公心”,对革命“不忠心”,(405)给以严厉批评。分散的农民群众,就在这样的圣库制度之下,组成为一个纪律严明的强有力的战斗集体。

不过,起义队伍毕竟是由小私有者农民和农村无产者组织起来的。圣库制度把他们结成一体,却不能根绝他们的私有观念;就是太平天国的领导人也不例外。试看洪秀全在批评或严惩“为私”群众的同时,又以物质享受和荣华富贵诱导群众。在同一个《永安破围诏》里,他一面要求“同心放胆同杀贼,金宝包袱在所缓,脱尽风情顶高天”;另一面又宣称,一旦成功,“金砖金屋光焕焕,高天享福极威风,最小最卑尽绸缎,男着龙袍女插花”。(406)这就暴露了洪秀全以及起义队伍思想上的尖锐矛盾。他们接受推行圣库制度,目的却在于取得更多的财富。这说明圣库制度从它开始实行时起,就包含了自我否定的破坏因素。

1852年4月,太平军从永安突围北上时,不过三四万人;在湖南、湖北大量扩军,到武昌沿江东下时,号称拥有50万人;克安庆,太平军人数激增至70余万;打下南京时,更拥众百万。洪秀全等农民革命领导人,利用宗教迷信和军令纪律,有可能约束几万人的私有欲望,却无力改造数逾百万之众的私有观念。而这种观念,却一直在发挥作用。随着军事上的接连胜利,在军事缴获和强制征发来源充沛(407)的情况下,私有观念且更急剧膨胀起来。缴获不归公的现象经常发生,而且愈演愈烈;太平天国领导人对这些行为进行劝导和告诫,甚至施以严刑峻法,终不能、也没有根除“为私”的观念。

早在1852年秋,太平军围攻长沙时,洪秀全发布命令,“通军大小兵将,自今不得再私藏私带金宝,尽缴归天朝圣库。倘再私藏私带,一经查出,斩首示众”。(408)同年刊行的《太平条规》,虽把“不得……匿金银器饰”列作一条法令,对私藏缴获物者一经察觉,也曾“杀无赦”;(409)但是,实际上不只是太平军战士,就是太平军将官,也不能遏制私心的膨胀。他们在广西与清军转战时,与战士过着大体同样的生活,“奔走于榛莽陵谷之间,自备军火,裹粮以行”;“敝衣草履,徒步相从”。(410)缺粮时共同吃粥,缺盐时共同淡食。可是一进入武昌,就动心于“繁华之区,锦绣山积”,开始“盛饰”驻扎之处,用缴获之物“创设卤簿仪仗”,坐上封建官府的“绿蓝围轿”。(411)于是,上行下效,军中新老兄弟,始则“爱衣饰华美”,渐至于“插戴满头珠翠,压首难胜”,终至于珠玉佩环,“悬带于腰项襟袖之间”。(412)从而等级差别也就明显化了。到1853年4月攻下扬州后,终于公开宣布:“准新旧兄弟腰金五两”,“逾数即杀”。(413)禁止私藏财宝,变成为限量私有,使“为公”原则遭到破坏。

限量私有的制度也坚持不了。革命队伍中事实上充满“私藏秘积”(414)的现象。但天国领导人不仅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反而被多如“山积”的物资所迷惑,以为在“以天下富室为库,以天下积谷之家为仓”(415)的物资基础上,尽可把公有原则,推广到整个社会;一进入南京,即全面实行公有共享制度。据清方探悉,太平天国行政系统实行圣库制度有如下述。中央有“总圣库”,设“总圣官协理”,总管物资的收藏、发放;其下分设“典圣粮”、“典买办”、“典油盐”等职官,专司粮食、油盐的收入、发放以及日用物品的采购、收支等具体事务。太平天国官员“虽贵为王侯,并无常俸,惟食肉有制”:天王日给肉10斤,以次递减,至总制半斤,以下无。“朝内各官一切衣食,皆向各典官衙取给,军中亦然;……每逢礼拜日,开单向各典官衙”领取。“礼拜钱及粮米油盐,一律皆有定制”:官员每人每7日给钱100文,散卒半之;每25人每7日给米200斤,油7斤,盐7斤。“凡私藏金银”,视同背叛,“定斩不留”。(416)天国公职人员中,除最高领导层成员,如洪秀全、杨秀清、韦昌辉、石达开、秦日纲之外,虽“官至丞相名目,不许有妇女同处,即母子亦必别居”,违者“法当斩”。(417)

太平天国在革命队伍中实行的圣库制度,推广到社会,便是公有共享的体制。在奠都南京前后,分别于武昌、扬州,分设男馆、女馆,安置城中居民。日用油、粮、衣食,“无论贵贱”,平均配给。(418)这种体制在这两地旋即弃置,在南京持续期间较长,也无法维持到底。

例如,太平军进入南京后,在废止商业、取消手工业的个体所有制而按不同工种分设各种的“营”和“衙”从事集体的生产之余,分别设立“男营”、“女营”(或“男馆”、“女馆”),安置全城居民的男性和女性。天国当局又把前此缴获和征发所得的粮食,计口配给,使整个南京竟似一大兵营。南京居民对这种公有共享制度,既不习惯,更不满意;认为它使自己的“财物为之一空”,“妻孥忽然散尽”,是“荡我家资”、“离我骨肉”,于是“嗟怨之声”不息。(419)他们或消极抵制,或相率逃亡。同时,圣库制度也因为没有社会生产的物质基础,行不多久,便出现难以为继的局面。例如粮食,在征战中的缴获、征发所得,虽然不少,毕竟经不起全城军民“坐食”的消耗。加上浪费和管理不善,使问题更加严重,入城时“发粮无数,来取即予之”,(420)“恣取浪掷”。(421)各官衙“凡赴典官处支取银钱及一切物件,概不行文,随手写一纸条”,盖一印,“见条即照数发给”。(422)这样,充足的物资,旋即“渐见空虚”。清军探报说,1853年年底,南京尚存谷127万石,米75万石;圣库实存金和银,分别为184700余两和3880000两,又钱2355000串。全城每月按规定放米约30余万石,每月发礼拜钱约20万串。存粮只够4个月消费;到1854年四五月间,南京的圣库便资乏粮尽。(423)同时,由于废除了商业,没有流通和调剂渠道,使粮荒日益严重。

太平军攻占了南京、镇江等地,控制了鄂东以下的长江航道,一再派出船只,从中游各地“满载米粮,运馈江南”。(424)清方官员曾认为,太平军从湖广取得供应,将“粮无竭时”。(425)事实不然。因为太平天国的圣库制的供应系建立在民间的“进贡”和太平军的强制征发即“打先锋”的基础之上的。暴力能改变财富的占有方式,并不能创造财富,一再征取,终有竭时。对太平天国来说,最初虽然“银钱粮米,络绎于道”而来;继则所获之物“渐次减〔少〕”。(426)圣库制的分配制度,单纯凭借政权力量终究无法长期维持下去。后来,南京存粮日少,口粮分配便极不稳定,时或足额,时或减半,有时甚至全不分发。

物资的匮乏,特别是粮食的匮乏,导致天国当局厉行两项措施:一是疏散人口,二是减少口粮定量。

1854年春,天国当局令女官传谕:城中姊妹悉于翌日五鼓,各背被1条,出城各奔生路,“妇女出城者甚众”。(427)闰七月,“赶女八九万出城,至乡墟割稻”,实则听其各自走散。9月间,女营“犹有23万之众”,到了11月,只剩下“11万有零”。(428)男营遣散稍晚;闰七月采取措施:不发米。悉使出城“割稻自食”。(429)也是听其各自走散。

初进南京城时的口粮标准,“每日男子给米一升,女子发米三合”。(430)不久,改定每人每日精壮男子发米半斤,老弱者减半;女子按入伍先后规定不同米量。进军湖南以前入伍者,“发米六两”;军至湖北以后入伍者,“发米三两”;到1854年夏,“均以稻代”。(431)碾稻成米,如以七五折计,则这时的口粮标准较前便减少了四分之一。精壮男子实际得米不过6两4钱,老弱者只有3两2钱;女子因入伍先后不同,分别只有4两5钱和2两2钱5。1854年五月天国当局下令,“一概吃粥”,“禁吃饭,犯者立杀”。(432)可是,如上配给的稻米,“即作粥亦不饱”,以致“咸有怨言”。到1855年冬,由于“乏粮”,“颇多饿死”。(433)圣库制度已难以为继。

太平天国当局面对这种严重局面,早于1854年四月,即发布诰谕,先就人民不愿拆散家庭的思想作出承诺,一待推翻清政权,家人“仍然完聚”。(434)这个诺言,意味着准备恢复一家一户的家庭制度。但迟到1855年春,才决定解散女营,恢复家庭生活。1856年,外国人访问南京后得悉,个人财产私有权也已得到尊重。(435)

太平天国在其他占领地区,未见上述分配制度的记载。但在军队和政权机构中,“圣库”名目,则一直保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实施圣库制度的同时,根深蒂固的私有观念、封建等级观念,恶性发作。天国领导人原来宣传的“人人不受私,物物归上主”的原则,进了南京以后,便被公然践踏。据混入太平天国队伍阴谋作乱的张继庚在1853、1854年之际探知:“圣库前九月禀报时,尚存〔银?〕八百余万〔两〕,现只存百万不足”。而东王府“有一万余两”,天王府“有七千余两”,北王府“有一千余两”;其余大小官衙“藏银尚属不少,衣服更不计其数”。(436)一些领导人物从“圣库”中可以“取用不竭”,他们的“净桶、夜壶俱以金造”,“碗箸亦用金打”;(437)“足以自奉”;(438)其他掌权的官员,对从外地运送的财物,船只一靠码头,有“私自送入己馆”(439)的;只对下层“殊有限制”,使他们只能“日餍粗粝”,以盐为肴。(440)“圣库”制度终于变成“名虽公而实不公”;(441)严禁“私藏”而变为“无不藏私”。(442)有些突出的例子。如1854年,圣库中百余名典金官员,“均怀金数百两”;(443)天王的胞兄洪仁达、洪仁发掌权时,在封王晋爵中乘机大发横财;官员中“极富者”,“一馆中箱笼总不下数百件”,其所属“骑马入市中买物,服饰极华”。(444)京外诸将则私分圣库财产,或者把征发所得据为己有。有的部队出仗获胜,满载而归,除了把谷、米、牛、羊、猪、鸡这类不便私人留用的交公外,银钱衣物,则任意截留,各自收藏。等级差别,不仅在上、下层之间悬殊;就是同一阶层的,也有很大差别。如在天国的军、公人员中,凡在广西起义者,“名为老兄弟”,“所食者美味,所衣者锦绣”;其后参加者,“皆恶衣恶食”。(445)上文提到的口粮标准表明,官方公然推行了等级特权制度。

平均共享思想,曾经使起义参加者万众一心,紧密团结;特权制度则使革命队伍内部产生分裂。据清方记载,太平军中有人因待遇不公而“不服”,“曾有数千人结盟”,企图出降官兵,曾“被东王牌刀手搜出盟簿,按簿而诛”。(446)1863年,洪秀全告诫全军说:“今兹天朝失去光荣,妖魔助其仇敌,必因各人奸邪行恶,不守正道之故……失败与灾难是其结果”。“尔等奉令献出一切私人财物于圣库,但尔等留为己有,……自今以后各宜悔改”。(447)这个时候,太平天国政权已经到了覆灭的前夕。

洪秀全看到圣库制度败于个人私欲的扩张,但不可能认识到绝对平均主义的圣库空想和“个人奸邪行恶”的私有观念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尖锐矛盾。这种矛盾植根于封建统治之下的小农经济,连洪秀全本人也不例外。所以尽管他看到现象,但无力识其本质,终至于回天无术。可以说,即使没有中外反革命强大势力的进攻,只是这一矛盾的发展,也必将使太平天国陷于失败。

(二)缴获与征发

太平天国首义者毁家纾难,奉献自己家财,上缴圣库,毕竟数量有限,可一而不可再,无法保障源源的取给。继而在进军中,他们除缴获清方军火、财物而外,又运用革命权威,向民间实行强制征发。直至革命失败前夕,这一直是太平天国取得物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缴获是太平军对清方军火、财物的剥夺。这既削弱敌方,又增强自己,使清廷痛心疾首。

太平军在广西桂平、武宣、象州、平南各地的战斗中,胜败互见。总的说,胜多败少。对比之下,清军“火器精,粮饷足”,(448)太平军两皆不如。但它战而失利,无所失,或所失不多;战而胜,则清军的火器和粮食,便都成为自己的战利品。例如,1851年中,在金田附近与清军作战中,清都统巴清德败遁时,“锅帐炮位,粮食辎重,尽行抛弃”,悉为太平军所有。(449)太平军还利用“地理熟”的条件,深入敌后,用奇袭方式夺取清方财物。如1851年就发生过震惊清廷的“贵县劫饷”事件。(450)在历次武装斗争中,清军既不能保守州、县城池,这些城池的地方库藏,当然也为太平军所没收。例如太平军在该年秋攻克永安,就没收了官库和义仓所藏的武器、银钱、粮食。

1852年4月,太平军从永安突围后出广西,北上两湖,其后东下南京,一路上所过府县,清军望风奔溃,各地“遍地金银粮米,任其载运”。其中著名的,如1852年年底占领岳州,起出清初吴三桂旧存大批炮位,征用民船5000只;(451)次年初攻武昌,“封武库、仓廪府藏”,截获清户部从南方各省转运来的饷银127万余两,又没收湖北省库储银约100万两。(452)在黄州,截获江西省寄存的待解云南的铜本银两。(453)太平军至九江,悉获城中府库银钱物资。占安庆后,截获安徽刚刚征缴的上年全省地丁和地方捐输款项,计有藩库银30余万两,总局饷银4万余两,制钱4万余串,仓米3万余石,还有数量不明的常平仓谷;军械有各种大炮189尊,等等。(454)据浙江巡抚何桂清的奏报:太平军克南京所得,值银“不下数千万两”。(455)太平军取扬州,尽获清军防守扬州的大、小炮位和各项军装、器械、粮秣,以及“运库实存百余万两帑银”。太平军克瓜洲,缴获1000余只满载的漕船和漕粮。(456)

1853年3月初,清廷发布上谕:“近来被贼各郡县,一闻警急,辄纷纷逃避,甚至迁徙一空。粮饷军装,尽被掳掠,借寇兵而赉盗粮,深感痛恨”!(457)因而令各地厉行“坚壁清野”政策,破坏一切物资。尽管如此,太平军仍有缴获。如1854年西征军至江西,克饶州,得漕米万余石、仓米千余石;至乐城,尽得城内所积仓谷。1856年,湖南茶陵清军闻风先溃,遗弃的军火悉为太平军所缴获。(458)同年再克扬州,清军江北大营粮台的粮、钱和军火器械,(459)都为太平军所得;破江南大营,把该营“器械什物,运齐入〔南〕京”。(460)1860年,太平军第二次攻破清军江南大营,截获营中饷银200万两。(461)据清方官员记载:同年,“苏、杭、常州之失,各有六十、八十、百万”银两为太平军所缴获。(462)

太平军筹措国用的另一方式,是采取暴力手段,向民间强制征发。他们自攻占南京以后,即舍弃以往攻地不守的方针。每占领一个州、县,随即以军事行动,经略四乡。这种行动目的,除了在政治上、军事上显示革命威势、镇慑残敌,更重在征发财物,名叫“打先锋”。在民间或称之为“起潮头”。

太平军最初转战于广西境内各地,强令“富者出资”。清方记载说:“金田贼势渐蔓延,搜刮附近绅富无噍类”。又说,“搜括富室巨家,必掘地三尺”,“搜括靡遗”。(463)太平军从广西进军两湖,每攻下一城,即“遍索官幕、绅商、富户,……择肥而食,悉索无遗”。(464)对“官幕吏胥避居家属及阀阅之家,其抄愈甚”。(465)太平军攻下岳阳,在搜索富户中,单从汪某一家,即“得谷八千石,地窖内掘出银〔钱?〕四千串”。(466)还有其他什物无数。在武昌,“令户有珍珠金玉者,悉出以佐军”。接着,太平军“三五成群,见高门大楼,闯然而入”,“衣物银钱,器具粮食,席卷一空”。(467)单在历任云贵、湖广总督的程蟊采家,即令家丁抬出“元宝银六十万两”,“其余锭件、金珠无算”。(468)据称:太平军向民间强行征发所得,值银“逾千万”;民间“积蓄”,“纤毫俱罄”。(469)

太平军攻下南京,作了一次全面的“搜妖”行动。官僚家的财物,即“妖产”,都查抄充公。扬州被攻克之前,该地推富商江寿民为代表,向太平军“馈银数十万〔两〕以求和”。(470)太平军进入扬州后,又没收城内豪商、富室财产,单计所得“二十七典精华,十万余窖藏,不下千万厚资”。(471)

太平军在皖、赣、鄂各省的征发对象是富户大家以及典当铺户。如1853年太平军至湖北大冶,“时时觅挚富民,拷取财物”,勒令交纳“重金准赎”;(472)至黄州,“搜括富家大姓”;在麻城,“尽封富室质库”。(473)同年,太平军初至江西高安,征发所及,“惟典铺大家为甚”;1855年再至,“惟以仇视官绅,苛勒绅富”;(474)1856年克崇仁,对民间之有“家资者”,“逼财赎命”;同年克奉新,“括富户金帛,多者数千,少亦数百”。(475)太平军的行动步骤是:至一村、一庄,每于事先觅该村、该庄穷民,或发动地主、富户家的佃户、佣仆,在确认谁家是富室、谁家是“官幕家眷”、谁家是“绅衿”之后,便“逐户搜罗”。粮米之类不易隐藏物品固被尽数征发,就是“瓦沟所藏之金,水塘沉没之银”,亦必设法捞取发掘。(476)太平军对抗拒不交财物者,则“杀之”以惩。(477)“打先锋”于每占一地后实行一次,数日即止。据《潜山县志》载:太平军“每攻陷一城,则恣意杀掠,谓之打先锋;数日止掠,曰安民”。因此,“农无失业,所残性命亦无多”。(478)

太平军在初期进军至湖南道州,即号召“富人助饷”,实即强制征发,复“令各乡进贡”。(486)所谓“进贡”,就民间说,是“投诚向化”,“以迎王师”(487)的一种表现;而太平军的接受“进贡”,则演变成为“劝”贡、“责”贡、“招”贡,又另具作用,它既是打击地方豪富的一种手段,又是征发财物的另一重要方式。这种方式,也一直持续到失败前夕。

太平天国官书记述从金田起义到攻克南京的总形势是:“战胜攻克,马到成功。且闾阎安堵,若忘铎镝之惊,士女归心,共效壶浆之献”。(488)这里的所谓“共效壶浆之献”,是指太平军的军行所至,受到群众热情欢迎慰问。各地群众除奉献财物(主要是粮食)而外,还常赠送枣、栗、灯、鸡作为礼品,祝愿洪秀全“早日登基”。这是群众自愿补给军需,表达拥戴之忱的政治行动。

太平军攻下武昌后,把“进贡”制度化,设“进贡公所”,接受群众的“贡礼”。“凡金银、钱米、鸡鸭、茶叶,皆可充贡”。纳“贡”后,发给“贡单”,以资凭证。这种措施取得很好效果,“民出金帛者肩摩踵接”,“次第进入”奉献。但太平军在接受群众自愿贡礼之余,又进而“责”贡、“招”贡,实施强制进献。在武昌,太平军推行“进贡”制,根据不同对象作出不同对待:对那些真诚拥戴的一般居民,贡献“盘米,上压百钱、或千钱”,收后即发给贡单,给予保护;对那些半心半意、虚情假意的典商、富户,则责贡甚严。设有敢于违抗不贡者,一经搜出所藏金银,“阖门斩首”。(489)这样,这些人家慑于革命权威,有被“劝”贡黄金多至数百两者。(490)

太平军从武昌沿江东下,直至扬州,沿途各地,纷献“贡”礼;所谓“犒贼之举,自黄州以下皆然”。(491)“富厚之家,必千金、数百金,谷米数百石,……配以群物”。(492)

太平军入南京,城中居民“率皆纠聚进贡,或金银,或珠玉玩好”。(493)有人以诗记事说,“聊当壶浆箪食迎,贱者鸡豚贵金玉”;(494)“前村箪食,后村壶浆”。(495)

1853年年中,西征军至赣、皖、湘、鄂诸省,各地群众纷纷献礼。如赖汉英部从安庆西入江西,沿路人民纷纷进贡。(496)进攻南昌时,“南(昌)、新(建)两邑以豕、鸡、鹅、鸭、银、米进贡者,不知凡几”。(497)路过南康,人民贡钱、米、鸡、豚,既以劳军,更助军需。曾天养部入饶州,该州及附近万年、余干一带居民,进贡粮食物资,源源不绝。樟树、临江、瑞州各地情况相似。次年秋,罗大纲西上赣、皖,乡民以米粮、食盐进贡,源源不绝。在黟县,士绅“即以数万金纳贡”。(498)太平军至湖北荆门,“四乡进贡者甚多”;至湖南常德,进而扫辰州,取桃源,“常德一府四县之富户,家家门挂‘顺天太平’四字,焚香顶礼,边〔鞭〕炮迎拜王爷,贡纳银钱、谷米、马匹无数”。(499)总之,太平军在征途中,在各地人民的支持下,取得了能够“因粮宿饱,如取如携”的便利。

太平军把“进贡”作为一种征发手段,初时明确规定以“殷实之家”的“户”或“众户”,为重点对象。在50年代,太平军每至一地,都这么“晓谕”,(500)也这么做。这些“户”或“众户”,一经贡讫,便领得“贡照”作为不再进贡的凭证。没有骚扰,民间也乐于响应太平军的号召。到了60年代,在苏浙辖区,太平军除指定某个“姓氏”,即某人、某户而外,日益流向于以“城乡居民”,实即某地为对象。某地“进贡”后,太平军给一小令旗(被称为“安民旗”或“进贡旗”),上书“太平天国、奉令安民”字样,于村头“扯于树梢”。(501)于是,“进贡”便从个人或众户的“向化”一变而为对一个地方的勒征。招“贡”从作为重责富户助饷的一种措施,一变而为不分贫富的村镇集体负担。例如1861年,在浙江慈溪,“勒限各乡,按都图进贡”。贡额多寡,“以村落大小,户口贫富为差”。(502)在诸暨,余天安出示,“命四乡各村进贡(米、粟、财帛、豕、鸡须备)”。(503)贡物数量虽因“图”、村而异,而就同一个“图”、村的居民来说,一般便形成殷户、富商以“洋钱、元宝”进献。贫家则以“鸡、豕、羊、鹜、鱼、肉、菜蔬”为贡了。(504)

总起来说,太平军的强制征发,就勒令“富者助饷”说,其对清方官宦之家以及其他富户既是一种经济斗争,又是一种政治斗争。其经济效果很具体,其政治效果也很显著。当时就有人说,“当贼初起,常以诳言鼓动一世之贫民。彼贫民忌恨富民,而欲坏之久矣。皆谓害不及我而甚有利,则孰肯出死力以为富民卫?虽出钱财莫之应也”。(505)又有人对太平军剥夺程img143采家财产感慨说:“居官不爱民,但知恃势以敛财,不顾怀璧之招盗,乃至名丧家亡,……令旁观者为之太息,亦可哀矣。”(506)这些议论,表明太平军的强制剥夺行动,发挥了政治鼓动作用,大长了贫苦人民的志气。通过对清方高官显宦家财的剥夺,又体现了太平天国反对清朝统治的政治目的。但是同一种措施,行动上的差异,后果便大不相同。大体说,在50年代皖、赣、鄂辖区,“打先锋”是对缙绅富户的打击;对贫苦大众,在客观上具有提高其社会地位的作用。因此,太平军的行动,是得到贫苦大众的支持的,绅缙富户也不敢有所抗违。到了60年代苏浙辖区,“打先锋”的对象既“滥”,贫民小户便产生不满。这就给富户以利用乡情,拉拢贫户,共与太平天国为敌制造了机会。同时,太平军的行动上缺乏节制,也给地方歹徒和“野长毛”进行骚扰、劫掠以可乘之机,而使辖区秩序不宁。至于进贡,在50年代,“招”贡以富户为重点对象时,对富户也是一种政治上的打击,进入60年代,责贡对象既渐移至“村”、“图”的全体居民,则富户转可以贡额较多,显得在保障该村、“图”的平安上,尽了较大的力量,转得“市恩”于贫苦大众。

(三)从土地“王有”到地权私有和租佃关系

太平天国在进军南京途中,一路号召:“士农工商,各力其业”;“安居桑梓,乐守常业”,(507)并未触动既存的土地制度。太平天国的理想是土地“王有”,“田产均耕”。(508)1853年3月克南京后,“见菜地,争贴封皮”,“使人种菜”,设典农官主之,(509)这大概就是土地王有的最初尝试。但不久,天国就否定了土地“王有”的原则,而肯定土地私有了。

1853年7月底,太平军西征部队在安民告示中宣布:“尔等自今宜……恪守天王诏旨,为农为圃,各宜其生;乃积乃仓,毋废厥业。……我天朝断不害尔生灵,索尔租税,尔等亦不得再交妖官之粮米。”(510)这个告示号召“不得再交妖官之粮米”,显然是起过积极作用的。至于不“索尔租税”中的租税,并没有兑现。天国政权随即在自己的统治地区设官建政,“稽查所设乡官一军之地,共有田亩若干,以种田一石,终岁责交钱一千文、米三石六斗计征”。(511)曾国藩在1863年年初一件奏折中追述说,“粤匪初兴,……听民耕种以安占据之地;民间耕获,与贼各分其半”。(512)“其半”即是租税。

到了1854年,杨秀清、韦昌辉和石达开致洪秀全《本章》说,“建都天京,兵士日众,宜广积米粮,以充军储而裕国课。弟等细思,安徽、江西米粮广有,宜令镇守佐将,在彼晓谕良民,照旧交粮纳税”。(513)洪秀全采纳了这个建议。

过了7年,太平天国在浙江发布的告示中又说,“业各有主,未可屯田”;“民既受诏,又难掠野”。“若按户摊派,贫富未免不均;而论产征粮,输纳尚是易举”。(514)这无异是对为什么晓谕良民照旧交粮纳税的一种解释。

天国当局正是急于保障军需、国用,考虑到沿袭旧时的征赋、收税制度易于见效,便承认“产”、“业”的私有,不再采行一度拟向民间分取收获物若干的办法。事实上,早在1853年秋,太平军已有过责民间按亩交粮若干斤的行动了。(515)

“照旧交粮纳税”原则一经确立,安徽辖区当局立即按旧制征收地丁银。1855年,天国中央派员往江西征粮,发出布告说:“田赋虽未奉其〔有?〕定制,尔粮户等,亦宜谨遵天定,暂以旧例章程,扫数如期完纳”。“无论富户贫民,……倘有不遵,查出……治罪,决不姑宽”。(516)湖北的情况类似,照旧例征收田赋。嗣后,每占领一地,都照此执行。如在苏南,李秀成说,“苏州百姓应纳粮税,并未收足;田亩亦是听其造纳,并不深追”。(517)说明当地百姓除了自己造册、自报田额之外,是按照旧例办的。1861年,太平军势力几遍全浙,侍王李世贤部林彩新命令人民:“照依旧规”,“输饷”“捐粮”。(518)所有这些表明,太平天国在所有辖区,普遍贯彻执行了照旧征赋收税。

在激烈的国内战争中,清方官府的册籍档案和民间的田契串票,大量散失和焚毁。起义农民也多有自发向地主展开夺地斗争的。天国辖区外逃地主的土地,一时成为“无主”土地,农民更多据而耕种,成为事实上的占有者。地权问题,因此混乱不清。

太平军每占领一个地方,着手建政设官,为了使征赋收税有所依据,总令乡官在造报烟户名册时,填写各户田产,注明业、佃,以备查考。另一方面,天国当局又征集旧时粮册,照旧施用。若无旧粮册,则以其他册籍,如缙绅录、地方志等,作为稽征田赋的依据。在后期的浙、苏辖区,如嘉兴府属,还于1860年、1861年两年,编造过田册。如常熟,甚至于1861年作过田地清丈。

天国地方当局在清理田亩、编制地籍中,要求做到“毋得混乱,厘毫无差”。(519)对土地所有者的“藏匿规避”行为惩处甚严。在浙江嘉兴,地方当局规定:“倘有一户隐匿者,则十户同坐”。为此,地主富户为隐匿而“率皆逃避”。(520)这样,太平天国地方当局的清理地籍工作,尽管抓得很紧,进展却很慢。该处从1861年春天起在一年多时间里,“所编田亩,十不过一二”。(521)在常熟,“每丘插旗细查”,“一日不过数十亩”;(522)也没有进行到底。

1861年冬,天国苏浙辖区地方当局为了杜绝逃赋,采取发放田凭办法确定地权。当时规定,凡隐匿田亩拒不领凭,一旦发觉,即将其隐匿土地充公。田凭上载明:“给凭之后”,概作自产;“如有争讼霸占情事”,准该“花户禀请究治”,“以安恒业,而利民生”。(523)田凭制度使出钱领取田凭者对地权取得了太平天国的法律保障。这样,田凭制度虽为保障田赋而设,却同时具有双重意义。农民在领凭后固然确保了原来自有的土地、“租不输业”的土地和所耕种的“无主”的土地;而就后两类的土地说,也就是所谓出钱领凭,“租田概作自产”。(524)与此同时,也确保了地主对土地的所有权。

天国当局所发的田凭是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公据。其时,天国辖区较稳定的地方,是苏南(时称苏福省)和浙江(主要在浙西)。在皖、赣省境控制地区较少,也不稳定。李秀成既主持国政,又直接管辖苏浙两省;以他的名义在吴江所发的一张“荡凭”(“田凭”的一种)中称:“所有各邑田亩,业经我忠王操劳瑞心,颁发田凭,尽美尽善”。(525)说明苏南各邑,普遍推行。在浙江所发的田凭,无论格式和文字内容,都与在江苏颁发的相同。这些田凭在两省的划一颁发,相对于当时太平天国控制的地区说,基本上也可以算在全境内的统一颁发了。这也就是说:太平天国辖区的土地制度,是因循旧制,在不少地区,仍是以地主所有制占主导的封建土地私有制。

太平天国革命斗争作用所及,打击了地主势力,改变了天国辖区农民和地主的力量对比;农民反封建剥削的斗争,广泛地展开。如在长江中游的湖北黄梅一带,地主文人说:“贫民多挟贼凌富”;即使交租,也以秕谷代好谷,“石谷不满一斗米”;“田风大坏”,“阖邑皆然”。(526)安徽怀宁是在1853年6月为太平军所占领的;到了1856年,佃户有“积租三年”未交者。(527)在芜湖,从1853~1858年,地主中有“籽粒无收者”。这就是说:自从太平军到来后,有些佃农一直没有交过地租。在桐城,地主文人的打油诗说:“东庄有佃化为虎,司租人至撄其乳,西庄有佃狠如羊,掉头不顾角相当。”(528)在黟县一带,成批的佃农不再向地主交租;其有交的,也只交四成、五成、七成不等。(529)当然,佃农承租土地,照旧订租佃契约,承认负有交租义务,甚至除正租外,还承认额外租。这种情况也是有的,但比较少见。在长江下游的江苏、浙江辖区,固然也有“佃心不变”,照旧还租的,更多的是“佃风已变”,“乡民齐心不还租”,“各佃心存叵测”,“皆思侵吞”地租。(530)还有采取暴力行动的。无锡佃户在太平军到后不久,聚众一火烧毁“仓厅”——大地主的收租机构;“白日持刃相向”,“遇有积愤宿怨”的地主,即“畅所欲为”,使之“身家莫保”。(531)也有一些佃户,对中、小地主“不输租,各业户亦无法想”;有的出于私人情分交租若干,即“乡业熟悉田佃者,或可每石收一二斗”不等。(532)太仓有地主“欲稍收租”,“佃农悍然不顾,转纠众打业户家屋”,“什物尽毁”。(533)在松江,浦北各乡租籽,不过十分之三,“且有粒米无收者”;浦南田租,“多者六成,少亦五成”,“平时严于课租者,诸佃不纳”。(534)在长洲、元和各县,地主有的“粒米无收”,也有收“六成、五成”的。在常熟(包括昭文),部分农民当太平军占领县城时,“趁势将本镇绅富房屋全行打坏,……租簿掷在污泥水中”;军事行动过后,局面较稳定,虽连岁丰稔,但在佃户的抵制下,“业户不得收租”,“饿死不少”。(535)江阴东北乡农民,佃农也拒交地租。(536)在浙江绍兴地主“向佃户收租,如乞丐状,善者给数斗,黠者不理,或有全家避去者”,形成所谓“租多渔夺”。(537)在桐乡,“乡人不肯纳租,产户无所取给”。(538)

关于农民拒交地租的情况,截至50年代末,未见天国当局有所干预的记载;看来,他们对农民的行动是默认或支持的。在60年代的江、浙辖区,有些地方的当局明文规定:地主必须先向地方当局报明田亩、圩名存案,领取“收租票”之类的凭证,然后才许收租。租额不得由地主私定,须“定于局”。(539)同时,也晓谕佃户照常输租。天国当局的这一措施,意在既能保证田赋收入,又能兼顾佃农不受地主的恣意剥削。

天国当局官定的租额,照旧额减至二成到五成不等。事实上,佃农交租量确有不同程度的减少。如苏州所属三县与旧时租额比较,在1860年是五成,“每亩四五斗不等”;(540)次年,再减至三成。也有因未定租额,致有5斗、2斗、籽粒无着者;1862年,天旱,特规定八折征收,“每亩三斗三升”。(541)在吴江,天国当局规定,“亩收租息米三斗”。(542)四乡农民反应不一:有置之不理,“齐心不还租”;地主也偶有所收超过定额的。常熟、昭文一带,“亩收六四”,即六四折;“少者五成”。松江“多者六成,少亦五成”,也有“彼此观望”,不交“粒米”。(543)在无锡、金匮,“大抵半租而已”。(544)在浙江诸暨,“田家输租,不过三分”,(545)即按三成交租。

苏南地方以苏州为例,在太平天国设官建政前,每亩实物地租量在1石至1石5斗之间。如今无论是减交几成,或实交几斗,都减少半数左右。这是太平天国支持农民斗争的结果。

在第一节已指出,在太平天国革命爆发前,苏南、浙西一带农民的抗租斗争,只提出减租四成的要求;在太平天国统治之下,所减租额可达五成左右。应该说,这是当时农民所能接受的理想租额。农民支持太平天国革命是很自然的。不过这一措施,也产生了有利于地主的副作用。比如收租票,在地主手里就成为一张催租符,用来向农民逼租,事实上具有了超经济的强制权力。

地主对于减租是不甘心的,总力求收得全租,以致激起农民的激烈反抗。如1860年9月,常熟地主企图照常收租,“田夫猝起焚拆”其屋。另外,有人“催佃户还租,虚发限票”,结果也“激变四野”。(546)吴县地主设“租息局”,“董事十余人襄其事”,农民根本置之不理。不只“三限已过,并无还者”,而且集众百余,“哄入局,将襄理十余人擒去,殴打屈辱”,并把他们扣留起来。经人说合,才予释放。(547)农民态度强硬,地主也无可奈何。有人记道:“年景尚好,惟租尚未归还”,(548)似乎又不敢催租。

佃户抗租,地主便借口“赋从租出”,企图抵赖田赋。天国当局以征取田赋为重,对业、佃双方的矛盾斗争,一再作出干预,企图予以调整和制止。干预的总趋势是从不许业户“势压苛收”和制止农民“抗还吞租”,日益向着对农民加强压力的方向倾斜。苏南的情况尤为明显。

1860年九月,常熟、昭文两县监军“讲道理”,劝民纳税完粮,又着乡官整理田亩粮册,“欲令业户收租”。在农民的强力抵制下,收租局董严朗三等“连夜入城见伪主将钱,请兵下乡,剿灭乱民。不料,钱姓不肯轻信擅动刀兵,反怪乡官办理不善”。局中诸人“败兴而归,从此势弱,……只得散去”。(549)

1861年正月,无锡、金匮的天国地方当局出示追收1860年田赋,宣布:“业田收租完粮,自行投柜;或顽佃抗租,申诉押追”。(550)同年九月,该两县赋租总局经董薛某奉地方当局命令发出通知:“锡、金住城各业户完赋无力,本阁节经示谕佃农照常输租,抵办钱粮在案”;(551)偏重于“谕佃农照常输租”。

1862年9月,办理长洲军民事务黄某告示称:“粮从租办,理所当然。……业户佃户,情同一室”。上年“招业收租,并饬抚天侯徐饬令各乡官设局照料,毋使归来业户,徒指望梅。……苦乐不均,盖由佃户畏强欺弱,亦由乡官弹压不周,殊负忠王暨熊爵宪笃实爱民之意”。(552)

天国当局在同属苏南地区的租佃关系上3年间作出3种反应,演变的形迹是从默认佃户抗租,进而偏袒地主,终则通过乡官保护地主的利益。

1861年7月,浙江桐乡民务官符天燕、钟良相颁布的“规约”申明:田产“准归原主认领收管,□□〔有敢〕侵占者立究”;“种租田者,虽其产主他徙,总有归来之日,该租户仍将该还钱米缴还原主,不得抗欠”。(553)这就不只是保证辖区在乡地主,而且也保证逃亡地主的地租权益,进一步维护封建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了。天国当局对租佃关系的这种变化,使天国政权日益脱离农民。

在皖、赣、鄂辖区,天国当局前期对于地主抗粮行为,辄以严刑峻法加以制裁。1856年,江西抚州当局责令原监生胡晴波“供粮”,此人抗不交纳,“杀之”;同年,一个家产素封的廪贡生李铭善以输粮不应,“杖毙之”。(554)到了后期苏、浙辖区,当局对抗粮者虽有以“封产入公”、“枷号责比”相惩戒,更多的还是倾向于采取绥抚手法,支持地主为交粮而收租。1860年12月,太平军攻克常熟,地方当局即出示各业户“收租完粮”,并号召流亡在外的地主“即行回家收租完粮”。(555)太平军在“讲道理”时,往往责令业主必须纳粮的同时,也“令业主收租”。这是太平天国承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租佃关系的必然结果。

在苏浙辖区,从1862年起,更出现粮、租一元化的现象。这种做法,使天国当局更进一步地卷入了地主和农民的利害冲突之中,而与农民直接相对立。

粮租征收一元化,是使征粮机构兼司收租,称为“租粮局”或“租息局”、“赋租总局”等,由乡官主持,受太平军保护。在苏南的吴江、无锡、常熟,浙西的桐乡、嘉善各地,一时相继设置。它所规定的办法是:先由业户把田亩数和佃户姓名报“局”,经“局”盖戳后发给旅帅等乡官,向农民收取相当于赋、租总和的粮食或货币;然后留下田赋部分,把地租部分发有关业户。也有这样的情况:旅帅持盖了“局”戳的某种凭证,着佃户亲到业户家和“租粮总局”,分别清缴地租和田赋。(556)少数中、小地主“其不归局者,业主自收”。

太平天国的这一措施为的是取得田赋。但在究竟支持哪个阶级、维护哪个阶级的利益上,却犯了原则性的失误。因为设置“租粮局”,固然使地主无从抗粮,事实上却在替地主向农民逼租。

农民和地主的反应,也证明了这一点。例如,有些地主分子探悉地方当局将设置“租粮局”,立即奔走相告,加紧筹划,备办桌椅笔砚,并传集旧时的地保、催子、圩甲之类人物,使之催粮收租。这些人的气焰也顿形嚣张起来。有个地主说,“以长毛之威,不怕租米不还也”。(557)他们还进一步指使乡官作为催租人。吴江的同里业户公议:“令各卒长发追租单”。无锡、金匮的地主就此企图恢复旧时租额,谋求“足额收”。(558)有的还设想要求几个太平军军人驻在局中,以壮声势。例如有一个地主分子就密函其亲信说:须“讨得毛〔指太平军〕中之驯良者三四人”,“厚其俸食”,“留在局中”,等等。(559)

农民则以对租粮局兼收租粮,“汹汹结党打局”。(560)吴江莘塔的佃户,“无肯还租”。常熟南乡对“收过租米之局,众佃竟欲索还”;(561)西乡业主准备收租,佃农“四散”不理。苏州一些佃户有到“租息局”哄闹的,有准备放火烧局的;还有杀死“租息局”局董的。在浙西某些地方,更出现农民“鸣锣聚众”,拆毁“租粮局”的暴动。

太平天国地方政权面对这个局势,往往采取镇压措施,“发兵痛剿”。这样,本为农民争取利益的武装力量,不自觉地反而充当保护地主收租的工具。天国当局的这种做法,不只是未能解决地主和农民两个阶级之间的矛盾,反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使局势越来越难以收拾,终致使自己几乎完全失去农民的支持。

(四)工商业政策

太平军在征战途中,一路号召:“士农工商,各力其业”,(562)“商者商而贾者贾,尽可乐业以如常”;(563)并以严明的军纪,加以保证。例如初期从广西向长江流域进军时,在湖南,从蓝山至嘉禾沿路,太平军“遇途卖酒浆者,饮之罄,辄投以钱”。(564)所到之处,“买饭求浆,多给市值”。(565)“其到汉口也,先使人安抚市肆,令如常买卖,毋得关门”;“其买市物也,照常市价,无有短少。市人安之”。(566)以后攻克南京,即使在戎马倥偬之中,仍力戒妨碍商人和商业活动。当时,长江上转运军政需用物资往来不绝,“间有商船过,一问即放去”。有商人路过镇江,“被拿住”,“盘诘即释”。(567)1853年六月,太平军到丹徒,“关照街市各铺照旧开张”;(568)七月,在溧阳,太平军四百余人上街宣讲政策:“居民铺户,不必惊惶。买办物件,均照市价付给。”(569)北伐军经涡阳,“仇官而不害民,市不易肆”。西征至安庆,为了军事需要,一度征集沿江船只,“帆樯相属十余里”;旋闻“民人某姓言:……吾等之船皆任贩运,若概行封禁,则货源不通,皆坐困矣”!太平军立即发还原征船只。“他船援其说以免者凡数千艘”。(570)在东征中,太平军“入市购物,遵市价,不强取”。给价公平,“决不短少”。“有取醋而不给钱者,店主诉诸头目,即斩以徇”。(571)太平军以自己的行动,切实保护了商人和商业,赢得了人心。有人赞称:“粤人出示安民,……农工商贾,各安其业,俨然有王者风。”(572)

但是,太平天国设想新社会的经济生活是自给自足的,不需要商业。定都南京后,天国当局即行宣布:“凡物皆天父赐来,不须钱买”。(573)在刊刻的《待百姓条例》中规定,“店铺买卖本利,皆系天王〔父〕之本利,不许百姓使用,总归天王”。(574)据此原则,初克南京时,一度传锣令百姓贸易如故,旋即又收缴了各行各业店铺所存货物,转交给总典买官、总典油盐官等掌管。对人民所需生活、生产资料,运用战争中缴获和征发的大量物资,统一配给。这种废除商业的政策和已经相当发达的商品经济形成尖锐矛盾,转资敌方以攻击的借口。曾国藩指陈太平天国的罪状之一,就是“商不能自贾以取息,而谓货皆天主之货”;(575)借以煽动人们敌视太平天国革命运动。

太平军在永安建国,对百工技艺人等,编制成营,设典官主之。最早成立的是土营,有似工兵。其后又适应军事需要,陆续设置典炮、典铅码(子弹)、典红粉(火药)等官,负责军需物资的生产、备办、管理等事。太平军既克南京,进一步把军中的这种编制,推广到社会,在废除商业的同时,废除了个体手工业,设置匠“营”,集中各种工匠“听使”,(576)归各工“衙”管理。如土营集中泥水、木工、油漆等匠(后又分别立营),素业织机的手工业工人集中于织营。有关当局向“营”、“衙”下达生产任务,如由机匠衙对织营供应原料,“限日缴缎匹若干”。各业工匠在官方的督促下,曾“各效其职役”。有所需求,一时“无不如意”。(577)但这些手工匠人,“但有口粮,无雇钱”。(578)实践表明,这种制度是行不通的。南京是中国丝织业的重要中心,“居民习此者半”。(579)太平军将到未到之际,机户外逃,“北至〔南〕通,南至淞沪”。(580)其留在城中的由天国组织“织营”,集中的丝织工人“凡数千人”,(581)最多时达14000人。这种以集体生产方式取代个体手工业的制度不得人心,致手工不久或逃散,甚或反叛而危害于太平天国革命事业。“衙”、“营”制在实践中碰壁,天国随即听之任之。往后,虽仍设有“营”、“衙”机构,如木营、金营、刷书衙、镌刻衙等,只是军队和行政机构的附属组织,不再是社会的一种生产组织形式。

太平天国废除商业的政策,妨害了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带来不便,也引起不安。它在“物又渐乏”的情况下,乃许南京城内“听人出城自买”,默认商业的存在。采取这一措施后,“逃者纷纷”。(582)于是,改而采取统制经营政策。一方面让“老兄弟”经营商业,另一方面在不准居民出城买物的同时,允许有愿经营某项商业者,可向指定的官员——佐天侯(陈承熔)处请领执照,“赴圣库领本”,开设各种店铺,分别称“天朝某店”。经营的货种和利润,俱有限制。这种经营方式实行不久,物价腾贵,又在所设茶馆中拿获清军奸细,(583)因此认为“不便”,又行“议罢”。最后“各店俱歇”,致南京城再次变成“没有商业、看不到店铺,也看不到任何商货出卖”的城市。(584)

南京城内无店铺商货,而天国官、将、兵民的日常生活,都有求于乡间的供应。于是,在城郊各地便出现所谓“民贼互至处”的集市。这种集市被称为“买卖街”,相当兴旺。先后至少出现了7处。(585)但对城里,则明白宣布禁令:“天京乃定鼎之地,安能妄作生理,潜通商贾。”(586)即使如此,南京城里尔后也没有禁绝商业,仍有做小买卖的。有人叙述1859年前后状况,街上有茶馆、肉铺、豆腐店之类,“市廛如旧”。(587)

太平军在其后陆续占领的一些重要城邑,如扬州、镇江、庐州、苏州、杭州、长兴等地,鉴于在政治上、军事上都具有重要地位,为保障秩序和有利于军务,也采取与南京类似的措施,在城区禁止经营商业的同时,于郊区则听民间自发形成“买卖街”,或指定地区,许民间交易,调剂物资,并给予保护。

参与“买卖街”上商业活动的,基本上是辖区中的“小民”。买卖街若处在与清统治区接壤的地方,清方治下的居民也有前往参加的,被称做“外少”;甚至还有清军的弁、卒以负贩、小商的面目前往交易。到了60年代,买卖街上出现开设行铺的坐商。买卖街的开市时间各地不一。南京近郊,都在每日五更天未明前交易,“日出即行罢市”。(588)六合、长兴等地,则整日开市。商品多半是鸡、鸭、蔬菜、肉食及其他农副产品。天国后期在苏南、浙西各地,上街的商品无论品种、数量,都大为增加,小目手提纸包的糖豆,大至“丝数十车”,甚至还有洋枪、火器。(589)

买卖街是战争状态下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自发形成的,在一定程度上起着调剂有无的作用。

太平天国从发动西征起,在其控制地区,一般不再采取废除商业的措施。1853年九月,石达开到安庆主持军政,商旅不惊,照常贸易,给予保护、支持,进而谋求通过商业,兼能尽速恢复攻占地区的秩序以致为军事斗争服务。首先,如为“安集流亡”,“招民交易”;或“予以资本”,使之“贩卖治生”;继则有意让商人各“就其所习之业,如卖棉纱、布、线、绳、茶叶之类”,在“上下左右”来往,“限日期回报”,(590)借以侦察清军情况。待商业既经展开,天国当局更予以支持,目的在于“利民生”、“裕国课”。(591)

太平天国承认商业存在之后,逐渐从不干预发展为鼓励。在商业实践的基础上,到1858年,以《醒世文》形式,广泛宣传“百般贸易俱可做,烟酒禁物莫私营”。(592)其后,各地地方当局在发布的各种文告中,都承认商业的存在。

太平天国对洋烟,即鸦片,从发动起义之日起即深恶痛绝,强调“洋烟、黄酒不可贩卖吸食”;倘有“贩卖者斩,吸食者斩,知情不禀者一体治罪”;(593)并设卡局严密查缉,“如寻针芥”。(594)一有发现,即严惩不贷。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太平天国领域内,私贩、私食鸦片的现象确已绝迹。

虽说“百般贸易俱可做”,盐却是例外。清政府对盐是采取统制专卖政策的。太平天国对盐无统一规定,但在盐的运销通道上,军政当局基本上都沿袭旧制,实行统制专卖政策。60年代,在苏浙辖区,地方当局就先后在长江各口和盐运通道上,陆续设立管理、售卖机构。例如1861年,在常熟境内长江各口,设立盐行,“按图分人口散销”;又立“盐公所”于鹿苑等处,禁止民间食用江北私盐,“着乡官按户派售”。(595)在苏州,设“盐公所”,凡卖盐者须至“该所领凭”。(596)在浙江嘉兴、吴兴,盐为太平军“所专利”,“任盐官,设盐公堂”,禁民间私贩私买;(597)在绍兴,设“盐师帅”“董其事”。(598)只是这种统制措施并不完备,有些地方仍听盐贩自由销售。

在太平军占领区,最初参与商业活动的,基本上是一些“贫不能度”的小商贩。在安徽桐城一地,1854年前后,“不下千人”;在庐州一带,负贩于长江南北数十里间,“往来如织”。(599)个别地方如江苏的扬州、瓜洲一带贸易,还有清方一些现任和退职官员混迹其间。(600)

江南一带原是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又是当时出口丝、茶的主要产地。太平军占有这一地区后,地方当局为了征取商税,采取一系列措施便民通商,“招徕四民”,“庇民贸易”,使之成为太平天国治下商业最兴盛的地区。从业人员不只是小商小贩,也有比较富裕的商贾。这个地区接近上海,颇有一些上海巨商,“身携巨资”进入,或自己经营,或代外国商人办货、销货。

1860年后,民间商人希望有所庇护,某些太平天国军政人员希图借机图利,出现了官民合伙谋利的商业行为。这种现象在浙西一带尤为盛行。那里的较大买卖,很多就是由军(官)民合营的。伙办的方式不一,有合伙出资的,也有“长毛发本”,民间商人“为之谋主总管钱货出入”的;更多的则是商人“借长毛之名以居奇”,防备遭到劫夺,太平天国军政人员只是挂个名;(601)有些商人则借用太平天国军政人员的资本以经营,月付高利,如“每千按月取息六分”。(602)若遇搅扰,就由天国人员出面禁压。其中有些太平天国职官带头经商,发财致富,为众所瞩目。

太平天国也举办一些公营商业,作为补充。除了盐的统制专卖,太平军占领下某些城市既不准民间经商,而商业仍有不可缺乏的情况下,军政人员便有兼营商业的。如在常州,“非长毛不得入城”,而“城中各色店皆开”。(603)显然,开店者只能是“长毛”了。又如在常熟,时人记道:“贼安居后,各乡镇多开张店铺,……惟城中店铺,皆贼所开张”,“牌署天朝”。(604)某些地区经过战乱,地方残破,数百里无人烟。为沟通有无,太平军兼营一切往来买卖,如50年代末安徽休宁一带。最经常的,是出售“先锋货”,即太平军征发所得物资中多余的、或不济用的,作低价拍卖处理。据记载:“即此所入,亦复甚巨”。(605)

太平天国在施行扶持商业措施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一套管理制度。1854年初,太平军明令商贾“挂号”,领取凭证,然后开业。到了60年代,这种凭证有“店凭”、“印凭”、“凭执”、“商凭”、“执照”等不同名称。1856年,西征军将领赖裕新在《安民晓谕》中宣布:“一切贸易,无容闭歇;……务要照常平买平卖,以应军民。不得格外高价过取,致失公平伤事,民定干究”。“凡官兵如见子民安业买卖,胆敢恃势抢民货物,不依平买给价者,民宜当即扭拿禀送,论罪处斩”。(606)

天国地方当局,曾对商人制定过经营公约,主要是:“一切货物,务须公平交易,既不得奇货自居,亦不得高抬市价”。“如敢垄断渔利,有害民生者”,准各铺户检举“禀究”。当局为防止清方奸细混迹,经商者“凡是置办货物,上下客商,尤须询明来踪去迹,不准容留匪类”。行商外出,须领取“路凭”;若须进出清方统治区,领取“剃头凭”后特许剃头前往。天国为了保护商人,还严禁太平军侵犯商人利益,不得妨碍、扰乱商业活动。若发生“需索派扰”情节,准“商民会同该管乡官,指名具禀”,或径行“捆送”,天国当局即“从严究办,决不宽贷”。倘有不法棍徒,强赊强买,换用小钱低银,不遵市价,“许受害商户指禀拿究”。(607)

天国地方当局对商业政策执行得很严格。例如在浙江海宁,有囤积居奇者,太平军即“打毁店家”,以予惩戒,于是店家皆“畏势作买卖”。(608)在皖东南,太平军还派人巡查。当时有人说,“街坊上,规矩严;巡查几个,早一班,晚一班,往来巡游。不强卖,不强买,违者就打”。(609)在浙西产丝大镇南浔,地方当局对丝船派武装护运,使之“晏然出境”。(610)

在对外贸易方面,太平天国在开放国内商业前早已宣布了照常通商的政策。

1853年4月,英国香港总督文翰在太平军攻下南京后不久前往访问,得悉了太平天国的态度:对在华英人,若“照常经营商业”,将“悉听其便”。(611)在返沪途中,镇江守将罗大纲、吴文孝正式备函声明:为“和洽中外,通商不禁,货税不征”,但禁止贩卖鸦片。(612)在上海的某些英商,受这些讯息鼓舞,一再雇用中国小船,装载鸟枪、手枪、火药、洋刀诸物,溯江而上,希图做成交易。他们还希望能够在镇江常驻,进行贸易。(613)

1854年,太平天国宣布:“平定时,……万国皆通商,天下之内兄弟也。立埠之事,候后方定,害人之物为禁”。(614)事实上并没有等到“平定”之后就已在对外通商了。到1861年,对外正式声明“永远通商营业”。(615)

太平天国昧于近代国际交往准则和国际形势,为求取得军火武器,称外人“尽是兄弟之辈”,后来还作出过有损于国家主权和民族利益的诺言。如1861年5月,李春发、莫在暌受命照会美国水师提督称:“所有贵国通商获利,经过长江,有何不可”?“经过商船,……有贵国领事官执照,即便放行”;“贵国人民犯法,自当送交贵国惩治”。(616)同年6月,天国当局同意英国远东海军司令何伯(J.Hope)的要求,准英国在南京江面停泊兵舰1只,以“保护”过往英国商轮;继又应停泊南京江面的英国兵舰舰长雅令(Captain Aplin)的要求,准英国在七里洲岸上“借地”3丈,建置煤仓,以便囤置军用、商用船只的燃料。(617)这种态度给外国商人和教士以可乘之机,得在天国领域不受管辖,自由游览和通商。他们得寸进尺,一家“臭名昭彰的大商行(宝顺洋行)”,竟拟在芜湖和太平天国建立鸦片贸易关系。(618)窜入天国辖区的外国人,有商人、教士、公职人员和刺探情况的流氓、冒险家。1860年年底,容闳在苏州亲眼看见两个美国人和英、法籍人各一,和太平天国当局纠缠,希图取得商业利益。他们自报身分或“贵族”、或“医生”、或“副将”。容闳说:人亦“莫辨其真伪”。(619)其实,他们乃是乘机谋利的冒险家。

欧美冒险家走私鸦片和军火。军火供应清军,也供应太平军。“牛芒鬼子(外国冒险家),满船运购军火,以获大利”。(620)美国琼记洋行雇员费朗(R.Fearon)向老板报告说,南京的天国当局对军火有多少就买多少。(621)戈登(C.G.Cordon)率“常胜军”与太平天国为敌,但李秀成和谭绍光在1863年还是在会衔给他的信里说:“军装炮械,……你处图利,我处置办,听从通商,原无禁令”;“此时你处如有枪炮洋货,仍即照常来此交易”。(622)外国冒险家哄抬军火价格,攫取暴利。在太平军占领南京后的半年间,上海的火药售价,从每桶3元飞涨至二十五六元,(623)即增加到七八倍。太平天国究竟先后买进多少军火,无从查考。1862年4月,据上海某洋行1只船上的字据所开,拟供给太平军的,有步枪3046支,野炮795尊,火药484桶,又10947磅,子弹18000发,另炮盖〔发炮铜帽?〕45000万个〔原数如此,疑有误〕以上。(624)准备一次成交的数量如此,估计多次的总量应不在少数。

在华外商利用轮船,在长江和苏南、浙西的一些河流上非法航行和停靠;除运进洋货和运出土产外,还经营国内贸易。他们或者从长江中游武汉等地把大米、食油等商品下运南京等地;或者把淮盐等物上运中游各地。在上海至苏州的内河上,外商船只,或外商雇用的船只,来往不绝。从上海至浙西的嘉兴、湖州等地,也有类似情况。还有溯长江进常熟福山口,转销商货于苏南各地的。(625)1860年前后,外国商轮频繁承运湖南、湖北的茶叶至上海出口。船经太平天国辖区,扬长而去,天国当局也无可奈何。总之,一批在华外人在中国内战期间,在长江中下游,到处破坏中国主权,横行牟利。

大致说来,太平天国的商业活动范围,在50年代后六七年间限于江西、安徽和湖北东部各地;60年代初三四年间限于江苏南部、浙江西部和东部的宁波、绍兴一带。军事、政治势力可以把疆土分割成为相互对峙的区域,但物资流通总会以这种那种形式结成一定的商业联系。太平天国治下的部分商业活动,可延伸到辖区外的清朝统治地区。两区之间的商业交往,“辄获数倍利”。“人多冒险,趋之若鹜”。(626)

1861年12月9日,太平军占领宁波,取得了一个出海港口,为进行沿海贸易和直接的对外贸易创造了可能性。当时宁波当局“急欲恢复商业贸易”,(627)对外商“不愿干涉”,并答应给予帮助和保护。(628)战争行动过后不久,国内商船就准备南往泉州、北往山东从事沿海贸易。外国轮船也有同样活动。(629)但1862年5月10日宁波就被中外反革命的联合武力所攻陷,一度出现的沿海贸易和直接对外贸易的可能性终于消失。

天国辖区的大宗商业,是盐、粮食和生丝3项。这种商业不仅从清统治区取得自己所需要的商货,还取得对外输出的物资,对天国的政治、军事的发展一度发挥了积极作用。

1853年春,太平军首次占领扬州,其后六七年间控制了国内最大盐场——两淮盐场,特别是淮南盐场的运销通道。太平军加强收购盐斤。扬州附近的仙女庙、三江口等地的太平军与清军防区犬牙交错,“大舟小楫”,“日夕运送”,“滨江滩垸,倏成闹市”。(630)太平军把收购所得的这种生活必需品,除供应辖区内部消费外,还大量销往清统治区的湘北、鄂东、赣东北等淮盐的旧销场。(631)

粮食,是天国力求从清统治区取得的一项重要物资。粮食的主要来源地有两处:一是里下河地区以至广大苏北平原;二是湖广、江西地区。自从太平军占领扬州,里下河一带的商贩向太平军辖区运送粮食的生意非常兴旺,曾经引起清方严令禁止,但总也禁止不住。不单如此,清军水师见利眼开,也有贩粮给太平军的。(632)苏北平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实际上成为太平天国的粮仓。镇江附近一带军米,主要就是由这个粮仓补给的。“湖广熟,天下足”。50年代中,湖广连年丰稔。太平军控制着长江,从而也就控制了湖广余粮经长江外运的通道,沿江许多荒滩洲渚,一时成为清统治区商人和天国辖区商人贸易的大小米市。(633)清政府惟恐粮食“资敌”,对江运粮食禁止甚严,但商人“冒死渔利”,清方官员也只能徒唤奈何!

进入60年代,天国夺得盛产蚕丝的苏南、浙西地区。生丝向来有内销和外销两个销路。内销主要是销往南京、苏州、杭州3地的官府织造局。这时,各该局不再织造;民间更因战乱而普遍穷困,对丝的需要量大为缩减,内销量接近于无。于是,生丝成为天国辖区虽缺海口而尽可间接外销的一种物资。每年的上丝季节,上海的外国洋行,或亲往天国辖区直接收购,或由出口商人深入乡间收购,辖区生丝生意兴隆。在60年代最初几年,丝市交易,一直“非常昌旺”,据英人估计:年交易值800万~1000万英镑。(634)按当时每英镑折规平银3两计算,约合银2400万~3000万两。这样大量的外销,对天国辖区的丝业,乃至农业生产起过很大促进作用。

区际贸易,即从清统治区输入布匹、棉花之类和从天国辖区输出茶叶,价值不如外销生丝巨大,而对辖区经济也有一定作用。

太平天国在区际贸易上取得的直接利益,首先是商业利润,再是商税收入。譬如盐,1855年前后,淮南出场盐价每斤“仅收一钱”;同年,在湖南,“每谷一石,值钱五六百文”;“农民卖谷一石,买盐不能十斤”。(635)按此计算,盐价每斤五六十文。从产地和销场的巨大差价,不难想见商业利润是丰厚的。(636)又如生丝,天国当局对从南浔输出者每包征正、附税24元,(637)1860~1863年间,年平均外运为8万余包。(638)据此计算,税金年入约200万元。这在当时也是一笔较大的数目。

区际贸易又发挥了政治的、军事的作用。曾国藩说:民间“遍食贼中私盐,国家大利,国家引地,该逆暗中夺去,殊堪痛恨”。(639)骆秉章说:盐“委之于敌,不仅足资其军食,且能增其富源,助长祸变。官军明失淮盐之利,而饷无可筹;逆贼阴据淮盐之利,而祸以愈烈”。(640)在江西久管粮台的李桓,就粮食销入太平天国辖区发表议论说:“此种奸商,虽为渔利起见,而内亏省垣储备之需,外资强寇饱腾之具,以致官军日日攻战,贼食仍充。据我土地,损我士卒,耗我军饷,生人涂炭,全局凋敝。”(641)尽管这些议论不免夸张之词,但这种贸易对太平天国无论在政治上、军事上都具有充实自己、打击清方的作用,则是确凿的。

就太平天国总的商业政策说,也取得良好效果。除了商利、商税收入而外,商业也促进辖区经济的复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利民生”的效果。

江南地区原是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在清军败退时,某些著名城市,如苏州、杭州,曾被糟蹋得残破不堪。许多商业集镇,甚至不再存在。太平天国执行支持、扶植商业的政策,苏、杭两地迅速恢复,农村买卖转盛,不只使有些旧商业城镇恢复了活力,还新兴了一些集镇。例如,江苏宜兴的大埔,位居大运河上河道交汇处,商贾云集;旺季,“交易日数十万金”,成为“通省都会”。(642)无锡的东亭和堰桥,“商贾往来如织,小市遂为雄镇”。荡口居无锡和苏州、常熟交界处,“巨商、店铺、负贩,营生者甚众”;“百货堆积,人烟凑集,经年商船上下,络绎不绝”。(643)吴江县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苏州的商业地位,县属同里,“市上热闹,生意繁盛,较平时数倍”。军民“日日来往买取物件”,“盈千累万,不计其数”,“五方杂处,昼夜肩摩踵接”。(644)大运河边的芦墟,成为当时通往上海的水上孔道,商业极盛。盛泽在南北道路梗阻的情况下,成为上海和江、浙商贾“必由之路”,商店鳞次栉比,人众为平时的数倍,成为蚕丝贸易中心。长兴的鸿桥,“西连都家三乡诸荡,东接太湖,烟波渺弥,汊港纷歧,舟楫往来易于趋避”,“四处商贾,俱麇集于兹”。“帆樯林立,阛 阓尘嚣”,成为繁盛的商业集镇。(645)乌程县的钱溇庐舍增平时三分之一,阛 阓增四分之三,由一小村成为一大市镇。(646)吴兴的乌镇,以处在江苏松江和浙江湖州、嘉兴两省三府交界之处,原有“极大市肆,丝业所萃”,这时,“贸易若承平然”,“市色甚明”,一派“太平景象”。(647)在国内战争激烈展开的非常时期,天国辖区出现如上景象,是难能可贵的。这是与扶植商业的政策措施密切不可分的。

(五)田赋和税捐制度

1854年,太平天国决定照旧征赋收税;赋指田赋,税主要指商税。由于军需浩繁,不久即就田赋加征附捐,还新辟一些财源,如凭照费、卡税。此外特设军需捐,又作大捐、特捐等。

这种捐税,从1853年5月太平军发动西征起,沿长江各村镇每“各举数耆老”,以资接应,“或输钱数百千”、“粮数百石”,以助军需,然后,“则按田亩而摊之”。(648)同年6月,太平军在江西南昌等地,“计亩征粮”,“田一石,或出谷一石、二石不等”。(649)9月,在安徽安庆,“征租赋”,(650)等等。这些已具有田赋性质。

次年,确定了征取赋税方针。征收方式,几乎全都照旧。征取对象是土地所有者,即业户或粮户。在浙江奉化,规定对占田不过5亩的贫户免征。征收项目有粮和银;征收期限也依旧制。《皖樵纪实》记1853~1858年间在安徽潜山田赋征收实况说:“贼勒地丁银”、“贼勒征上忙地丁银”、“贼勒征下忙地丁银”、“伪监军黄振钧……勒钱粮”。(651)这些表明天国田赋征收,仍分地丁银与粮米两项;也分上忙、下忙两期。

清制,为通知粮户交粮,由“输催”发给“易知由单”或“由单”;征毕发给收据,称“纳户执照”。太平天国加以沿用,给粮户交粮的通知,或照旧称“易知由单”,或称“便民易知由单”、“漕粮小票”。交纳田赋后的收据,称“执照”或称“串票”、“纳照”、“存照”。

太平天国除照旧向土地所有主征取田赋外,又采取“着佃代完”(或“着佃启征”、“着佃办粮”)作为补充。这种方式的起因,是由于地主逃亡,无从向业主征取。或者由于佃户抗交地租,地主难以交纳粮赋;以及由于地权不明,田亩界址不清,难以向业主征取,乃以实耕为主,“不分业佃,随田纳款”。(652)早在1853年已有这样的事例。如这年十一月,南京附近陈墟桥蔡村佃农不向地主交租,直接“交长毛钱粮”。(653)到了太平天国临近失败时,在苏南、浙西各地,仍有“着佃办粮”的。这种直接向佃户征取田赋的办法,始终与照旧向地主征取兼采并行。江苏吴江县各乡就是如此。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下,佃农耕耘所获,一部分交纳地租;一部分留下归自己食用。地主所得地租,一部分作为田赋向封建国家交纳,余下的为地主所有的净租。采取着佃完赋方式,佃户交纳了田赋,一般不再向地主交租。“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654)在“着佃征粮”制下,天国当局对交纳田赋的佃户,称为“粮户”,发给“收照”,称其土地为“承耕田”。佃户对不交租而只纳粮很是拥护;(655)在这种场合,“认真租田当自产”,(656)便是很自然的事情。这也就意味着佃户对土地具有实际所有权。

佃户纳粮而不交租,地主惟恐由失收地租而竟致失去地权,因而嫉视天国当局采取“着佃征粮”这一变通措施。当太平天国在苏南建设地方政权初期,他们一时忍受了;待惊魂稍定,即行抵制,向地方当局诉说无租可收,并以无粮可交相要挟,又向乡官游说,放弃这种办法。当时有人说:“贼匪征粮米,欲向佃收粮,无庸业主收租办粮。后因乡官申明:‘江苏多租田,向业收粮可也’”。(657)就现在所知,在无锡、常熟,各地方当局除了非采取“着佃启征”方式不能取得粮米者外,其由“着佃启征”改为向业户启征就是由此而来的。

这种“着佃征粮”,或作“责令佃户输纳”的办法,当附征日益增多,业主迁避,则佃户转多负累了。

根据记载和太平天国的遗存文物,无论是安徽各县如桐城、芜湖、太平、铜陵等地,还是在湖北大冶、黄梅,和江西、江苏、浙江辖区各地,太平天国征取田赋虽说“一切皆因旧章”,但田赋正税率,总的说来,有所减轻。就所见资料,除了极少数地区与旧时相同,或稍有超过外,在绝大多数地区,与旧例比较,大致减免一至九成不等。

皖、赣、鄂各省天国辖区中的田赋正税率,记载不一,有作“种一石,终岁责交钱一千文,米三石六斗”的,(658)也有作“石种八斗米”,或“每石熟禾五斗”的,又有“每亩收钱二百文,米六升”的,(659)相差悬殊。如安徽桐城县,根据太平天国粮串计算,在1854、1857年,每亩年纳不足银1钱、米5升5合。(660)据此,太平天国所征赋额,比清统治时期为轻。1856年,浙江巡抚何桂清就太平天国征粮情况奏称:“按粮册正耗。少加减免”。(661)同年,美籍传教士丁韪良(W.A.P.Martin)也有报道,太平天国在安徽征收田赋,低于旧例;在江西,与旧例比较,“减税至半额”。(662)这些说法,基本符合事实。太平天国征收田赋,严禁额外浮收。征收者确也不敢捎勒需索。太平天国既照旧例“少加减免”,又祛除浮勒,民间实际负担,便大为减轻。这点,连太平天国的敌人也不得不承认。或者说,“贼专恃括敛,以充战糈;然尚能疏节阔目,民畏之怨之,犹尚恕之。……此贼所以根株盘结,历八九年而不可动摇者也”;(663)或者说,“贼假仁义使地方相安,……又善取之,轻取之,民渐有乐于相安者”。(664)这说明天国赋税政策在政治上也取得很好效果。

1860年年中,太平天国决计东征,其战略目的,除了“陪辅京师”外,还在于期能“军用丰(裕)”。(665)东征主帅李秀成为了有利于建置辖区,特向天王奏准:苏省所属郡县应征钱漕正款,“酌减若干”,(666)以除旧布新。然而,此时革命形势已非前时可比。苏浙各地辖区的幅员已比前期缩小且不稳定。另一方面,从开拓这个辖区的第一天起,军事上不只是几乎一直处在与清军两线作战的态势之中,而且还要对付英法干涉军。军需、国用的支出,又比前期大为增加。这是太平天国后期财政所面临的严峻形势。面对这种幅员缩小、支出增加的局面,太平天国最高当局主观上虽想减轻赋额,(667)实际上却事与愿违,就田赋正额说,根据上、下忙执照,有“照九成完纳”、“减免一成”等戳记或字样,(668)有“权依旧额取十之五六”,(669)但由于增征附捐,实际征收额,一年比一年加重。

苏、浙辖区的田赋税则,记载不一。1860年10月,当时人记江苏吴县太平军出示:熟田每亩完米3斗,荒田每亩完米5升。(670)又据天国当局1861年一件文书,田分三等:上等每亩收米2升5合、银2分5厘;中等米1升5合,银1分5厘;下等米1升,银5厘。又,熟地每亩完银1分8厘,新垦地每亩完银1分2厘;山每亩完银3厘5毫;塘每亩完银2厘4毫。(671)反映实收情况的史料颇多,但所记差别很大。如浙江秀水亩纳米大斛4斗,钱640文;桐乡亩收白米2斗,又钱700文,折价每石6700文。奉化5亩起征,亩纳米1斗,等等。这里就太平天国统治时期较长的江苏、浙江两省各3个府县田赋征收实况,表列如下。

上表表明:60年代初的田赋税率,逐年提高。

赋额增重,导致田赋难征。于是地方当局通过乡官,严加催逼。“虽家无担粮,亦必竭蹶张罗”,否则,拘拿管押,“祸不旋踵而至”。或者,“勒乡官具限状”。若未能如期完成征收任务,“非捆锁,即枷杖”。(672)在此同时,又倚重旧时的胥吏、甲书一流人物来征取。

地方当局的这些对策,非但没有解决田赋难征问题,反而把问题更加复杂化、严重化。旧胥吏等既被倚重,又迫于严催,除对人民施展各种毒辣手段外,还倚仗天国声势,违反不许“浮收粒米,措串留难”(673)的禁令,重演故伎,恣意浮收。在浙江桐乡一带,就出现旧时征漕中的“淋尖”、“插替”、“踢斛”等等现象。于是,有正粮“每石,须完两石之数”,外加“使费”、“解费”的;也有浮收三四倍的。(674)这当然要引起民间的不满,并愈来愈严重。因此,有人就说,民“困贪官久矣!以致皇舆版荡如此。……岂知〔太平天国〕用故衙门吏胥,仍贪酷旧规,……百姓大怒”。(675)这种说法是比较客观的。

太平天国江苏浙江辖区田赋税率(1860~1864)

田赋之外,又有田捐、火药捐、柴捐等附捐名目。1857年3月在安徽潜山,乡官议决,每亩捐钱375文;闰五月,“勒征地丁银”,每亩复收钱200文,“限同缴”。次年,每亩200文,米6升。(676)日后的田捐,当即起于此。

田捐归谁交纳?按上引“闰五月”条,是由业主缴纳地丁时一并清缴的,后来征及佃户。

1860年4月,太平军克溧阳,每亩每日纳“田捐一文”。(677)无锡、金匮和浙西的嘉兴、秀水也是这样。桐乡“每月二百文,办三个月”。(678)征收办法,一般每隔3个月或半年总收一次,也有每年亩捐150文的,如平湖;有亩捐200文的,如上虞。此项钱文,着佃户出捐,由业户收缴。(679)只种五六亩田的佃农,每年即需交田捐银1.5两左右。(680)这对于贫穷的佃农是一项沉重的负担,就是对于仅有少量土地的自耕农也并不轻。

田捐所入,大都充作行政费用。有的地方不收田捐,而在征收田赋时附征“局费若干”,性质与田捐相同。

火药捐,天国称“红粉捐”。据《皖樵纪实》说,在50年代后期已有此项名目,详情不明。1860年东征中,续收此捐。捐率因时因地不同。如1861年在常熟,每亩办折红粉钱70文;次年,减为60文。(681)在浙江嘉兴,每亩50文;吴江独异,征米:1861年年底,正米1斗8升,加征“红粉”1斗,超过田赋正额的半数。(682)也有不按亩而按户捐的,如在常熟鹿苑,每家出红粉1斤。(683)

配制火药的硝,用土法制成:“拆旧墙、锤碎、煎炖”。煎炖需柴。因此,又随田附征柴捐。捐率不一。1861年,在浙江秀水,每20亩日解1斤;在嘉兴,每亩每10日派5斤,不供柴者,每斤折价3文。后又增解费250文。此捐约为田捐的半数。

天国各地方军政当局每有所需,“多下乡官捐资应之费”。如1860年冬,安徽旌德当局命该县一些军、师、旅帅着每旅各派银1000两,粮油各1000斤,以应军需。(684)地方上的一些公共建筑费用,也取之于民,如为筹措海塘基金,在浙西、苏南某些县份。按亩摊捐。这些还可以说是为地方谋福利的。至于嘉兴守将听王陈炳文为了建造听王殿而向嘉兴府属各县随粮附征砖瓦费,则纯粹是苛政了。

简单地说,天国后期的田赋日益加重,征收手续也非前期的“善取”可比。正税之外附加日多。单是根据一张灶课执照上开列的数字,附加就达正额的5.5倍。(685)民间负担大为加重。(686)地主固有“费大于租”、“几难img145口”之虞,农民更多破家勉应,“无一不困”。(687)

还须补充一点。太平天国对赋税,一般都通过“乡官”来征取。乡官制度规定了乡官握有极大权力。充任乡官的,包括了劳动人民、地主缙绅等各阶级各阶层的人物。他们除少数真诚支持太平天国事业者外,更多的是抱着各种各样的自私动机。多数乡官,当革命形势高涨,锐气正盛时,都努力效劳;即使就任时是勉强的,为形势所迫,也不敢不战战兢兢地为天国办些好事。随着革命形势日趋衰沉时,天国军政当局缺乏足够的威势以资震慑,他们便一面应付天国当局,一面自谋私利;到了天国革命失败前夕,他们中既有假太平军或天国地方当局的名义和权威,滥行“索诈”、“逼掠”,作威作福、鱼肉人民的;又有与清军暗通款曲,准备里应外合的。尽管这样的乡官是少数,但对天国革命事业的危害,却是很大的。单就前一类情况说。例如,江苏常熟南乡有个金姓师帅,在照例向民间征收田赋时,私嘱其所属旅帅某某:“某处田亩肥腴,农民饶裕,可以多取不为虐”,(688)而任意榨取。谢家桥军帅归二,家本殷富,“腴田千顷”;当上军帅后,把清统治时期“大户”将赋额转嫁给“中户”、“小户”的手法又施展出来,唆使属下重征厚敛,“勒索十万浮余”。还公然声称:惟如此,“始无枉乡官之名”。(689)昭文军帅夏某,用人都是旧衙门的“房科吏役,素办钱粮等辈”。其所属卒长、两司马,很多是地方上的旧经造人员。(690)开征田赋,公同舞弊,“蔽匿私收肥己”。他们“以钱为命”;有的假借为太平军而私捐民间,敛取“盈千累万,尽充囊橐”。浙江的吴兴盛川镇殷户沈枝珊当上乡官后,“掳掠搜括”,更积资至数十万金之多。(691)恶行蔓延,有些出身贫穷的农民和手工业者一充乡官也急剧蜕变。他们在“科敛赋税”中,采取“浮收借诈”,以及“勒捐索贺”等手法,成为富翁,甚至还有借势报私仇,私刑逼死人命的。乡官如此恶政,当然激化天国和广大人民之间的矛盾。

清政府在商业、交通要冲设置常关征收货物通过税。太平天国也沿袭旧,到50年代中,在武昌、武穴、九江、安庆、芜湖、太平(今当涂)、南京各地设关征税。安徽无为也设有一关卡,但设置年份不明。据记载:征税大抵参照清朝则例进行。船只按大小计,“长一丈,抽税千钱”;船载货物,分粗、细两种。粗货如盐、布、棉花、煤、米之类,“船长一丈,税钱二千”;细货如丝、绸、苏货,税额加倍;也有记作从价“十分抽一”的。船、货完税之后,给一凭证。每关上下各隔二三十里设一卡,由各该关派员复查;对持有凭证者不再收税,只征“照单银”100文。(692)

关税的收入不多。武昌、芜湖两关,设于战事频仍地区,一直“不暇榷税”,只具军事上的关防作用。50年代中,九江关月收“不过数千钱”。其他各关,由于来住客商,“无非附近贫民小贸于数十里之内”,缺少大量商货通过,税收“似有实无”。(693)只有无为、太平两关,据清方探悉:“日收税银,为数甚巨”。(694)

1861年年底,太平军攻下宁波,把浙海关的里关改名天宁关,于慈溪丈亭设巡卡,无一定税率。根据该关出的一张《纳税执照》载:棉花30包,重2880斤,完纳钞税银为2两3钱4厘。据在华外人观察:宁波口岸设置税关,曾是促使太平军进攻宁波的原因之一。(695)

商业中的各色牙行,沿袭清制,对充当牙商者颁给牙帖,不许无帖私开;并“援照旧章”,酌定课额,其数不明。

到了50年代末,太平天国当局以“舆图未广,采办维艰”,开始对手工业者征税,“以资接济”。(696)有一张“榨凭”载明:开榨坊者须领“照凭”,否则,“以漏税治罪”。又规定税率:一榨能出油200斤及其以上的大榨,日取税油4斤;出油100斤的小榨,日取税油2斤。(697)亦即税率为2%。此税收数一直不多。在浙西,对缫丝业,征丝车捐,(698)捐额不详。

常关关税、牙帖额课以及手工业税,收数不多。为了保障军、政费用,沿用厘金,另收卡税。

清地方当局为筹措军费,于1853年在仙女庙开征厘金,次年又于江北大营采行“抽厘助饷”的措施,命令在江苏全省推广实施。太平军攻占苏南各地,在辖区内部各乡要冲,设置卡所,向过往商人征税,事实上就是沿用厘金税制,但未用厘金名称。这种税,姑名之曰“卡税”。

卡的设置,无定数;总的趋势,日设日多。举常熟为例。太平军于1860年秋攻下此地,即在城外各乡镇闹市和水路要冲设置税卡。第二年在紫竹庵、支塘、吴桥、徐市、张市、白茆口、龙王庙等地设卡。过了一年,又在莘庄、三官塘等处设卡;致常熟一县之内,“各乡市镇,十里三里,寸节俱设小卡”。(699)

卡税税率参差不一,常熟是“每千钱纳五文;每货值千钱”,“纳钱十五文”。(700)浙江海宁与常熟同;嘉兴重一些,1861年,“凡客商来往货物,每一千文税三十文”,但对大米,免一半税。(701)在宁波,“船运肩担之物,取什一、二有差”。(702)大致说:税率各地不一,也与清方的厘金差不多。水路卡所兼收船课,如嘉兴陡门桥,大船抽税100文,小船50文。(703)

据记载:“乡人出市鬻物,不论贵贱”,都要抽税;“担柴只鸡,亦不得偷漏”。(704)船货完税后,发给“零税票”(或没有票名而被称作“卡票”)在本境(一般指在一县范围内)过他卡,出钱若干,加一印,不再完税。(705)

此项税收成为后期辖区一项重要财源,是各地军、政费用的主要来源。年入数字不详。个别地方如1861年前后的嘉兴陡门桥卡,当米市旺季,仅米税一项,即日入三四百千文。苏州夹浦卡当丝市旺期,“日收税银数千两”。(706)个别大宗货种如生丝,年入税银约200万元。

民间经营商业,领一面“奉令通商旗”,取钱300文。若开设商铺营生,除领店凭交凭费外,在营业中,有日捐、月捐、客捐、股捐等名目。这些捐不是每个地方都抽。捐额,一般按资金多寡、营业额大小确定。如海宁,1861年5月,“店大者日三百,小者十文”;第二月“加倍”。在慈溪,每店按营业额,“每千五十文”。(707)在常熟,“千金本,日捐十千;百金本,日捐一千”;余类推。“虽素菜摊”,“日收四五文”。(708)

凭照费:太平天国建都南京不久,为严查奸宄,安定社会秩序,即定有发给凭照的办法,如门牌、船凭。这些,在50年代,都不收费;进入60年代,门牌开始收费,无定数;“量力多寡”,“多则千百洋,少则一二角”。(709)一般是一二元。也有兼收钱和米的。如在常熟,“每户一牌完米一石五斗,钱八百文,加耗二百文”。(710)在江苏吴江、震泽和浙江的绍兴等地,还另有规定,“贫户无力完者”,并责于富户“有力者倍完以足之”。(711)船凭收数记载不一,有作“视船大、小,出钱千百不等”;(712)或“大船二三十千,小船三四千”;也有作“民船不论大小,领船凭,每张二千八百文”。(713)1861年起,太平天国在常熟,令“业主呈田数给凭”,亩收5升,折钱125文。(714)若按米计算,自耕农所出凭费,相当地主所出的半数。也有的不作区别,给凭时,每亩概收360文,(715)如1862年在吴江便是。

此外,在个别地方,开征户捐、丁口捐、房捐。如1860年在常熟,每户按月捐钱240文,或作420文;1861年在海宁,每人日征20文;1862年在嘉兴,每间房屋日捐3文。

太平军为宽筹军饷,或应付军事急需,另设军需捐,或作“大捐”、“特捐”。此外,还有“借饷”、“助饷”等名目,则是“大捐”的委婉称谓。

在50年代,太平军写“大捐”的对象是富户。如1857年,太平军过福建长汀,曾勒令“上户出番锵〔即银元〕2000元,马4匹;中户出番锵1000元,马2匹;下户出番锵500元,马1匹”。(716)这所谓“下户”,也只能是豪绅地主中人。1861年,在江苏的吴江同里镇,天国当局先于5月“令富户十余家,捐钱一千千文”;6月,再向14家绅户共捐银一千数百两;10月,“请”董事14家,各“借捐”军饷“八十千”,其中潘姓某“揩不肯捐”,即被“管押”,“责三百”板,然后再定解决办法;结果,除按原额出捐,更“罚八十千,又费三千”,才予以释放。(717)11月,在浙江的绍兴,饬曾为清政府“总理捐费”的何某,“助军饷两万两”。(718)次年,对“曩称富人”者,写大捐,“千金、万金不等”。(719)但同时也有以某一地方为对象的。如1862年在常熟,天国当局就按图“派办饷银,八千、三千、二千不等”;又,“开捐兵饷,每图派三百千、四百千不等”;(720)也有派粮食,或银粮兼派;以及派被服实物。如1862年在嘉兴,听王陈炳文出师,派盛泽出军饷;又派新塍、盛泽各办“湖绉号衣三千件”,“洋布号衣及棉被三千副。”(721)这样,大捐由以人、户为对象,转为以都图、或以乡官管下的各户为对象;于是,贫民、小户便也在写捐之列。结果,“种田五亩以外皆捐”,“各农户出捐,或数十(文),或十数,四五数”。(722)写捐写到只种5亩田的农户身上,只有四文钱的捐数,大捐之“大”、特捐之“特”,便失却原意,说不上是一种对豪绅、地主的打击。而与此同时,即在1862年前后,某些地方当局新制一种“护凭”,力谋使“贫富相安”;对富室、殷户有时要求“借款助饷”,所持态度不再是严峻强制,而是温语相劝。例如1862年一件向某些“绅董”“借款助公”的公文中写道:“此系目前急紧,……万不得已之举,并非故多滋扰,务期该董等不辞劳苦,协力赞襄”。(723)或者劝“绅富”“出头办事”,“竭力报效,以为民望”。(724)如此措辞,表明把“绅董”一流人物不再作为打击对象,而是作为依靠对象了。这正是太平天国对封建剥削阶级从打击滑向依靠的一种反映。

总起来说,太平天国在展开革命战争初期,实行圣库制度,通过暴力缴获和征发,充分保障了自己的供给,沉重打击了封建统治势力,从而赢得奠都南京的巨大胜利。此后,它开始在攻占地区设官建政,把圣库制度作为革命政权的财政基础。然而,公有共享的圣库制度,以及据此所实行的对社会生活的改组,并不是科学地认识世界、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产物,只是农民平均主义的幻想。太平天国运用政权力量,按平均主义去变革社会生活的方案强加给社会,稍作尝试,如取消商业、禁止个体手工业的存在等,立即遭到实践的惩罚。运用暴力的缴获和征发,只能暂时救燃眉之急,毕竟不能经常和持久,必须把补给建筑在生产的基础上。这就提出了初生的革命政权应以什么所有制作为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的问题。农民不是一种新兴生产关系的代表,太平天国革命领袖终于不得不实行“照旧交粮纳税”制度,中止实施变革社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在“照旧交粮纳税”制度之下,天国虽然曾经实行农民政权所能实行的、有利于农民的某些办法,如责富者纳重税,贫者纳轻税,以致着佃征粮等等;但建筑在封建经济基础之上的天国政权,也不得不逐步适应封建经济的要求,即在承认土地私有的前提下,承认封建土地所有制,号召流亡地主归来,以致保留外逃地主的土地产权;为了责令地主完粮,准许地主收租。这种做法,促使天国统治区阶级关系日益复杂化、尖锐化。农民与地主的矛盾原是对抗性的;佃农抗租,地主拒绝交粮,激化着太平天国政权与地主阶级的矛盾,也激化与农民的矛盾。太平天国为了维持自己的存在,急于征粮,定出了“抗租与抗粮同办”的对策。这是太平天国政权依赖于封建经济基础的必然产物。天国政权这样不自觉地急剧向着保护封建经济倾斜,毕竟与农民利益日趋背离,失去他们的竭诚支持,而注定自己归于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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