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省港澳所谓“小船”的航运和贸易

省港澳所谓“小船”的航运和贸易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省港澳所谓“小船”的航运和贸易一个国家的沿海水域,属于该国主权范围,不容他国侵犯。璞鼎查此计未逞,乃迫使耆英开放广州对香港和澳门的所谓“小船”贸易。如今以条约形式允许所谓“小船”行驶省港澳航线,只不过是把洋商洋船破坏领水主权的行径加以合法化罢了。这是省港澳航线走私猖獗的合法外衣。

一、省港澳所谓“小船”的航运和贸易

一个国家的沿海水域,属于该国主权范围,不容他国侵犯。这是国际公认的一条准则。英、美两国在1817年就曾互相承担义务,不在对方海域进行航运。(746)一个国家的内河航运和内地贸易,更属于该国的主权范围。“在世界大多数先进国家中,内河航行权是保留给本国的公民的”。(747)“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要求内河航行权,在任何国际法体系中都是完全没有根据的”。“没有一个西方国家曾经把这个特权让予给任何其他国家”,“也没有任何条约承认这样一个原则”。(748)在鸦片战争时,清政府没有这样的国际法知识,但它还是具有保护中国航运主权的思想意识的。外商侵夺中国航运贸易的条约特权,或者进行约外的非法行动,完全是外商暴力强制的结果。

早在1843年中英谈判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时,英方代表璞鼎查就一再要求中国沿海一切港口,对香港自由通商。香港既已成为英国领土,这种要求,无异于根本否定《江宁条约》只许广州等五口对外通商的既有规定,是中方代表耆英无论如何也不敢接受的。璞鼎查此计未逞,乃迫使耆英开放广州对香港和澳门的所谓“小船”贸易。

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第十七条所说的“小船”,专指往来省港澳的“二枝桅、或一枝桅、三板、划艇等名目”。“此等小船,非大洋船可比,且不时往来,进口每月数次不等,亦与大洋船之进口后即停泊黄埔者不同,若与大洋船一例纳钞,未免偏枯。嗣后此等小船,最小者以75吨为率,最大者以150吨为率,每进口一次,按吨纳钞一钱,其不及75吨者,仍按75吨计算;倘已逾150吨,即作大洋船论,仍按新例,每吨输钞5钱。至福州等口并无此等小船往来,应无庸议”。香港至澳门航线属于沿海贸易,澳门至广州航线属于内河贸易。这条规定既破坏了中国沿海的领水主权,又破坏了中国内河的领水主权。在鸦片战争以前,洋商洋船倚仗武装暴力,在中国沿海,随意闯入任何港口,走私鸦片,也走私合法商品,那当然已经是破坏中国领海主权的行径。如今以条约形式允许所谓“小船”行驶省港澳航线,只不过是把洋商洋船破坏领水主权的行径加以合法化罢了。

第十七条又规定,所谓英籍“小船”行驶省港澳航线,“除仅只搭客,附带书信、行李,仍照例免其纳钞外,倘载有货物,无论出、入口及已、未满载,但有一担之货,其船即应按吨输纳船钞”。这就正式规定搭客小船免纳船钞。而省港澳航线的往来客商是随着香港的日益繁荣不断增多的。至于所谓“行李”,又是一个橡皮概念。诸凡进口鸦片,出口违禁品,皆可以“行李”名目,免纳船钞。这是省港澳航线走私猖獗的合法外衣。

同约第十三条规定,华商欲带货往香港销售者,先须在5个条约口岸的海关,“遵照新例,完纳税银,由海关将牌照发给,俾得前往无阻”。若华商欲赴香港置货者,准其在五口请领牌照,“于运货进口之日完税。但华民既经置货,必须用华船运载带回,其华船亦在香港请领牌照出口”,与在五口所给赴港牌照无异。“凡商船商人领有此等牌照者,每往来一次,必须将原领牌照呈缴华官,以便查销,免滋影射之弊。其余各省及粤、闽、江、浙四省内如乍浦等处,均非互市之处,不准华商擅请领牌照往来香港,仍责成九龙巡检会同英官,随时稽查通报”。同约第十四条规定,英方“必须特派英官一员,凡遇华船赴彼售货、置货者,将牌照严行稽查。倘有商船商人并未带有牌照,或虽有牌照而非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所给者,即视为偷漏乱行之船,不许其在香港通商贸易,并将情由具报华官,以便备案。如此办理,不惟洋盗无可混迹,即走私偷漏各弊,亦可杜绝矣”。同约第十六条又规定,“各港口海关按月以所发给之牌照若干张,船只系何字号,商人系何姓名,货物系何品类,若干数目,或由香港运至各港口,或由各港口运至香港,每月逐一具报粤海关,粤海关转为通知香港管理之英官,以便查明稽核。该英官亦应将来往各商之船号、商名、货物数目,每月按式具报粤海关,而粤海关即便通行各海关,查明稽核,如此互相查察,庶可杜绝假用牌单,影射偷漏等弊,而事亦不致两歧”。

这些规定,显然是耆英要求订立的。其目的是杜绝华商从香港到通商五口走私偷税。但根据条约,中国官厅必须取得英方的充分协作才能杜绝这些走漏行为。而英方从签订条约的那一天起就无意于进行协作。条约第十三条英文本缺少下述规定,即“其余各省及粤、闽、江、浙四省内,如乍浦等处,均非互市之处,不准华商擅请牌照往来香港,仍责成九龙巡检会同英官,随时稽查通报”。这是英文译员罗伯聃故意隐瞒的条文,就连签订条约的璞鼎查也一无所知。英国外交部是迟至1844年10月才发现这个缺漏的。但罗伯聃解释说,这句中文本所有而英文本所无的条文,“既不是(在中文本上)私自暗中增加的,也不是(在英文本上)仅仅忽视不载的”,而是因为“对我们(香港)殖民地完全不发生影响”。(749)这里不必评论罗伯聃的这种“既不是”和“也不是”的说法是何等的古怪荒唐,所要指出的是,罗伯聃深知英方根本无意于派人“随时稽查通报”,清政府也无力“不准华商”往来香港,所以约文之有无缺漏,对香港“完全不发生影响。”

英方无意于协作,在实践中,耆英杜绝偷漏的意图当然不能不落空。但条约规定,却使洋商洋船对通过香港进行沿海航运和贸易的华商华船处于特殊有利地位,从而排挤了华商的航运和贸易。

香港就在大陆近边的沿海航线上,本来是一个荒凉的小岛,英国割得后,把它辟为自由港,不征进出口关税,很快就繁荣发达起来,成为中外商船和贸易货物的巨大集散地。华商经营沿海贸易,南来北往,一般都路经香港。条约规定,华商执有五口以外各海口所发牌照前往香港者,“即视为偷漏乱行之船,不许在香港通商贸易”,但洋商则并无此等限制,这就从根本上阻绝了五口以外各口华商经过香港所经营的沿海航行和贸易。这个禁令当然是对华商经营沿海贸易的沉重打击。

其次,华商经营沿海航运和贸易,本来只纳较轻的常关税,不纳较重的海关税。如今执有五口牌照的华商虽有在香港通商贸易之权,但因此也就视为往来外国的贸易,“按照新例,完纳税银”,即在海关缴纳较重的船钞和进出口税,这就加重了华商沿海贸易的税钞负担。

就省港澳航线上的英籍“小船”而言,随着香港的繁荣发达,往来也跟着日益频繁。在1844~1847年间,这种“小船”的进出航次便达730艘,载重19077吨。(750)1848年,香港洋商组成一个省港小轮公司(Hongkong and Canton Packet Co.),专门行驶省港澳航线。(751)1855年,这家公司已拥有小轮6艘。(752)另外有人说,1855年行驶这条航线的轮船共有8艘,不久又增加了5艘。(753)在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外商武装船只伙同外国侵略军对珠江中国帆船进行大规模的破坏。例如,1857年5月就毁帆船40只,6月,又毁帆船70~80只。(754)在这种情况下,洋商在这条航线上,对华商的排挤当然更加严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