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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欧国家经济运行机制转变的进程

时间:2022-06-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将分别介绍前苏联、东欧国家和中国经济运行机制转变的方式和进程,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经济转型过程中所出现的通货膨胀来探讨转型国家宏观经济稳定化的问题。第一节 转型国家经济运行机制的转变方式和进程一、转型国家经济运行机制转变的方式从经济运行机制转变的方式来看,俄罗斯、东欧国家主要采取“大爆炸”的方式,实行迅速的价格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图5.1说明了俄罗斯、东欧国家和中国在经济运行机制转变方式上的差别。

第五章 经济运行机制的转变和市场秩序构建

苏联、东欧国家和中国进行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用市场机制取代计划机制,从根本上改变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所面临的扭曲的激励机制,通过企业间的有效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转变经济运行机制主要包括国内经济运行机制(主要是价格体制转变)和对外经济运行机制(主要是外贸体制转变)两个方面。本章将分别介绍前苏联、东欧国家和中国经济运行机制转变的方式和进程,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经济转型过程中所出现的通货膨胀来探讨转型国家宏观经济稳定化的问题。进一步地,本章就转型经济中市场秩序的状况以及市场秩序的构建进行了分析和研究。

第一节 转型国家经济运行机制的转变方式和进程

一、转型国家经济运行机制转变的方式

从经济运行机制转变的方式来看,俄罗斯、东欧国家主要采取“大爆炸”的方式,实行迅速的价格自由化和贸易自由化。通过采用“休克疗法”,一夜之间就全面破除旧体制,除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物资和食品之外的商品全部放开价格,全面解除对外贸的控制,实行浮动汇率,使本币能自由兑换外币。这样在短短的几天时间或几个星期内,迅速由计划机制转变为市场机制,建立起一个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

与俄罗斯、东欧国家不同,中国在这方面主要采取渐进的方式逐步推进,对价格、贸易的控制是逐步放松的。从起点来看,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已存在小范围的集贸市场,并没有形成完整、严密的计划经济体系,其经济的计划程度远比前苏联、东欧国家低。无论是在计划统计人员的数量、质量方面,还是在指令性计划制定的严密程度和执行计划的严格程度方面都远不及前苏联、东欧国家。据统计,前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计划涉及的商品约有2500万种,中国的计划则仅包括1200种商品。[1]

图5.1 经济运行机制转变方式的比较

资料来源:宋德勇:《经济转型问题研究》,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9页。

图5.1说明了俄罗斯、东欧国家和中国在经济运行机制转变方式上的差别。俄罗斯和东欧国家是一步到位,而中国则要经过几个阶段。中国目前还处在C模式阶段,即计划机制和市场机制共同发挥作用。A模式是起点,计划经济内有微弱的市场;B模式,计划与市场板块结合各占一定比例;D模式是市场机制起基础调节作用,计划机制的作用非常有限,是目标模式。

二、俄罗斯经济运行机制转变的进程

(一)价格自由化

在前苏联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根本无权确定商品价格,确定价格是政府部门的重要职能,从农产品、工业产品、交通运输、建筑业、商业、饮食业价格和劳务收费,到收购价、批发价、零售价等,均由行政部门规定。除了占总贸易额3%的集体农庄市场的商品交易属于自由价格外,其他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均属国家定价。价格僵化,失去灵活性,不科学的价格形成原则造成严重浪费,价格体系不合理,价格严重扭曲。到1990年年底,前苏联大、中、小城市市场供应极度紧张,商品严重短缺,整个国民经济处于瘫痪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前苏联政府曾于1991年4月2日大幅度提高了商品的价格,70%的商品提价幅度高达2~3倍。

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所确定的经济改革战略是要把计划经济模式改造成为自由市场经济模式,并把价格体制改革确定为这一改革战略的启动点。俄罗斯的价格改革采取了一次性放开的做法,其基本内容与最终目标是改革价格形成机制和价格管理,将国家定价改为由企业根据劳动消耗与供求状况自由定价,对价格的管理主要依靠国家对某些价格实行监控。

在价格形成机制方面,1991年12月3日俄联邦总统《关于价格自由化的措施》的命令和1991年12月19日俄联邦政府为执行这一命令所作出的决定,以及关于实行自由价格办法的暂行条例,从根本上取消了原有的计划价格形成原则,明确规定了新的自由价格的形成办法:①生产资料的自由批发价格由生产者根据平等的原则,在经过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确定。②消费品的自由价格(出厂价格)由商品生产者同零售商业和其他销售企业协商确定。③上述价格要根据市场行情、供求状况,以及产品质量、产品的消费性能确定。④产品成本和增值税均应计入上述价格。还规定从1992年1月2日起,一次性放开价格。1992年年初,俄罗斯大约有90%的消费品和80%的生产资料价格都已经放开,不再对它们实行直接的行政控制。

在价格管理体制上,取消对价格的行政分级管理,实行国家从宏观上对价格的控制和调节。对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生产技术性产品,如煤、石油、天然气、发动机燃料、电力、热力以及贵金属、宝石、货运、通信等由国家规定提价幅度。对自然垄断部门的价格实行国家调控,根据《关于调节垄断企业产品价格的办法条例》、《自然垄断法》和俄联邦政府的规定,对列入国家垄断企业名单的企业,如输油气管道、发电和输电、铁路运输、港口和机场服务、通信和邮电、自来水供应以及空中交通等所生产的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调控。国家放弃了对主要食品、消费品价格的调节,1992年年初放开价格时,曾对这些产品规定了提价的幅度为3~5倍,到3月份,俄联邦政府又取消了对面包、牛奶及其制品、食盐、食糖、植物油等的最高限价,这些食品和消费品的价格完全放开,同时也完全放开了商品的零售价格,除了房租、公共服务和公共交通的收费外,取消了对所有消费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一切行政限制。

俄罗斯在商品极度短缺的情况下一次性放开价格的做法,造成了严重的通货膨胀。通货膨胀本身又反过来推动成本的上升,进一步刺激物价的上涨;另外,通货膨胀还造成企业的三角债,导致商品流通的物物交换,这又迫使中央银行增发货币,从而推动物价的上升。同时,卢布汇率一路狂降,对通货膨胀又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外贸自由化及其调控

转型前,俄罗斯实行的是苏联时期的计划型、封闭型的外贸体制,当时的外贸额只占社会总产值的10%左右,外贸对象主要是经互会国家,国家对外贸实行绝对垄断,进出口业务由外贸部所属的进出口公司独家经营,外贸活动严格按计划执行。国内价格与国际价格完全脱钩,实行双重汇率,贸易汇率低于非贸易汇率,货币不能兑换,外贸盈亏统一由财政包干。关税分为最低关税和最高关税,对与前苏联有最惠国待遇关系的国家,只征收1%~10%的最低进口关税,对没有这种关系的国家平均征收15%的最高关税。

俄罗斯成为独立的联邦国家之后,先后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欧共体一般特惠体系、欧洲委员会、巴黎俱乐部和伦敦俱乐部及亚太经合组织,这为俄罗斯经济的外向化、国际化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

1991年11月15日,俄罗斯通过了《对外经济活动自由化》法令,废除了国家对外贸的垄断制度,取消了易货贸易限制,放开商品经营权,逐步减少许可证和配额数量,减免关税,调整进出口税,对进口商品不再实行行政分配,其价格由市场决定,逐步实行卢布的可自由兑换。

1993年以后,俄罗斯在强调外贸自由化的同时,加强了利用关税、汇率和税收等杠杆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对原属外贸部的70家国有外贸企业进行改制。1995年3月6日颁布了《关于俄联邦开展对外贸易活动的基本原则》,取消了对重要原料商品的出口许可证制度。

在关税领域,俄罗斯在改革初期对主要原材料出口征收关税,但对绝大多数机械产品出口不征收关税。1993年10月30日,俄政府对出口关税税率做了统一规定,总的倾向是降低或取消出口税。从1996年7月1日起,俄罗斯完全取消了出口关税。1998年金融危机后,俄对某些商品重新开征出口税。2000 年3月,俄罗斯对石油及石油产品实行新的出口关税。在进口关税方面,在外贸和价格自由化初期,曾一度对绝大多数进口商品免征关税。从1992年6月起,对部分商品重新开征进口税;从1993年2月起,对某些商品开征增值税,对一些特定商品征收消费税,以遏制进口过猛的势头。从1993年4月起,对国际协调税目所规定的94类商品分别规定四种进口关税税率:第一种是优惠税率(适用于与俄签订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税率为75%;第二种是基础税率(适用于与俄签订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一般商品税率为5%~15%,最高为150%;第三种为普通税率(适用于没有与俄签订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税率为120%;第四种免征进口税,适用于47个最不发达国家。[2]

1995年俄政府颁布《进口关税正常化原则》,规定最高进口关税为30%,最低为5%。从1996年起,俄开始逐步减让关税,减少纳税商品范围。从2001 年8月8日起,俄经济和贸易部向政府提出了税改方案,将大多数进口商品(1万多种)的原七种进口税率调整为5%、10%、15%和20%四种。从2001年1月1日起,俄罗斯开始实行新的关税税则,平均进口关税降为11%。

在非关税壁垒改革方面,1992年6~8月两次放宽出口商品限额和许可证的商品清单。但在1992年下半年对13种重要战略物资实行“特别出口商”制度,到1995年才取消。从1994年7月10日起,俄对军火和军民两用产品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对石油、石油制品、天然气、化肥等大类出口商品合同实行登记制;对涉及环保、国家安全和限制出口的商品按国际标准进行调控。1998年金融危机后,对某些商品,如原料和未加工的皮革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制度。1992年7月12日俄罗斯规定,出口商品须按市场现行汇率出售其外汇收入的50%,其中30%出售给中央银行,20%在外汇市场出售。1998年后,规定在出口企业外汇收入中必须出售的份额由50%上调至70%。

在转型初期,俄进口商品绝大部分不需限额,只有极少数商品进口需经审批,对某些特殊商品的进口,如食品、药品、民用化工产品及电子、电器商品等,实行进口产品质量证书制度。1995年以后,由于俄商品市场进口比重过大,尤其是进口食品比重达50%以上,俄加强了对进口商品的调控,制定了进口限额措施(如对食品和从欧盟进口的地毯等),对部分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制度(如酒类、烟草及从独联体以外进口的彩电等),加强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卫生检疫标准。1996年俄制定了《关于畜产品进口和使用制度》,从1998年2月1日起对进入俄罗斯的60类商品报关价格实行从严审价制度。

俄罗斯在外贸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提出了加入GATT/WTO的要求,其外贸体制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这一要求。1992年俄成为GATT观察员,1993年叶利钦总统向GATT提交了加入申请,1994年俄向GATT提交了外贸体制备忘录和加入WTO的正式申请。1995年7月俄与WTO工作小组举行第一轮“入世”谈判,到2000年年底已举行了12轮谈判。俄政府积极推动“入世”,但基本原则是“必须以可以接受的条件为基础,而不是不惜一切代价加入WTO”。如果通过谈判加入世贸组织,俄的外贸体制将会变得更外向化、国际化和规范化。

三、东欧国家经济运行机制转变的进程

(一)价格自由化

1.剧变前东欧国家的价格改革

早在剧变之前,一些东欧国家就曾进行过价格改革,但是改革并未产生一个合理的价格体系。在进行过价格改革的国家中,南斯拉夫、匈牙利和波兰的经验值得一提。

南斯拉夫1952年开始进行价格改革,实行双重价格体制即经济价格和行政价格。1965年南斯拉夫进行了大胆的改革,以国际市场价格为标准调整国内价格比例。改革后,按国际市场价格定价的工业品在工业总产值中占67%,按“成本原则”定价的工业品占12%,在国内市场自由形成价格的工业品占21%。[3]南斯拉夫的价格体系基本实现了自由化,但是由于市场的不完整,社会所有制企业预算约束的软化,企业可以凭借垄断地位通过提价追求收入的最大化,再加上卖方市场的存在,价格信号仍然存在扭曲。

匈牙利1966年5月通过的经济改革决议强调“价格的基本作用是在经济决策中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指出正确的方向,并刺激他们,即促进资源的合理运用、生产适应市场的需求、技术的迅速发展、现代化产品的普及、消费结构和供求平衡的形成”。决议还规定生产成本、市场行情和国家优惠三个因素互相影响决定着价格的形成。匈牙利价格改革的目标在于使价格接近价值,使生产者价格接近生产费用,使消费者价格更接近生产费用,同时反映市场供求状况。改革后匈牙利的价格体制是一种混合价格体制,包括三种(四类)价格:固定价格、协议价格(分最高限价与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改革后尽管企业的定价权扩大了,价格的灵活性增强了,但是国家对于经济的干预仍然很强,这固然有助于保持价格稳定,但是却限制了价格对于资源配置的合理导向作用。匈牙利价格改革兼有扩大市场力量决定生产者价格和消费者价格的范围和保持消费者价格稳定的双重目标,结果是一方面工业品价格并未适当反映市场状况,反而越来越变得由成本决定了,另一方面为了维持消费品价格的稳定,实行了广泛的补贴和免税制度,这就使价格结构发生了扭曲。到了1977年,“生产者价格比消费者价格高出4%”。1968年的价格改革并没有使国内市场价格与国外市场价格联系起来,由于匈牙利对国际市场依赖性较强,因而以国内生产费用为出发点就难以确立合理的价格。直到1979~1980年,匈牙利才开始实行“竞争性价格”,将国内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起来。由于国内生产成本的上升,国家为了保证必要的出口不得不规定相对于“竞争性价格”的一些“例外”,重蹈价格补贴的老路。由于国家继续以行政方式干预,价格体系仍未实现合理化。

波兰的经济改革开始于1982年,在1982年之前的25年间,商品零售价格只提高了96.7%,平均每年增长2.7%左右。特别是1967~1981年间食品价格基本未变,而食品补贴从1970年的75亿兹罗提增加到1981年的2135亿兹罗提。1982年年初波兰政府利用实行军管的时机大幅度调整价格,使生产价格水平上升了90%左右,市场商品和劳务的零售价上升了105.4%。此后波兰实施了渐进式的价格改革方案,1983~1987年市场商品零售价格分别上涨了21.4%、14.8%、15%、17.5%和26%。波兰实行了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相结合的混合价格体制,价格分为官价、调节价和议价。官价占零售总额的40%以上,议价占50%左右。波兰政府原打算逐步缩小调节价的范围并最终取消,缩小官价的作用,减少财政补贴,同时逐步扩大议价的范围,但是由于1987年11月政府提出的价格改革方案被全民公决否决,政府的意图没有实现。全民公决失败后,政府有计划地削减补贴,提高消费品价格,但是政府的行动很大程度上被工资的提高所抵消。1987~1988年,实际工资增长了15%,1988~1989年实际工资增长了9%。由于居民收入的增长超过物价的增长,价格改革的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为收入的过旺增长所抵消,其结果是政府再次谋求提价,从而形成了工资价格螺旋式上涨的通货膨胀。由于企业尚未真正实行自主经营与自负盈亏,大部分企业仍以成本作为计价基础。企业不是着眼于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内部挖掘潜力消化涨价因素,而是设法将原材料价格上涨、职工工资的提高、补贴的增加转嫁到成本中去,从而推动了价格的进一步上涨。到1989年年底,通货膨胀演化成了恶性通货膨胀,月通货膨胀率超过了50%。

南斯拉夫、匈牙利和波兰在剧变前就已经意识到,硬化企业预算约束,健全和完善市场机制,需要一个合理的价格体系,但是遗憾的是这些国家价格改革的尝试未能取得成功。

2.剧变后价格自由化

剧变后东欧国家将建立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视为经济转型的目标模式,依据“华盛顿共识”,经济转型的要素包括私有化、自由化和稳定化。价格的自由化便是自由化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

波兰1990年1月1日实行休克疗法,一步到位,放开了90%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1990~1991年,波兰放开除了公用设施收费、基本药品和住房之外的大多数商品和劳务的价格。

捷克斯洛伐克在中央计划经济时期末进行过价格改革,在1990年开始提高部分商品的官方价格。1991年1月,捷克斯洛伐克全面放开了批发和零售价格,85%的商品的价格被放开。到1991年中期,占国内生产总值90%的商品的价格已被放开。

其他一些东欧国家如匈牙利、罗马尼亚等国虽然采取了相对渐进一些的价格改革,但也基本在较短的时间内放开了绝大多数商品的价格,从而完成了价格自由化的任务(见表5.1)。

表5.1 部分东欧国家消费者价格指数中受管制的价格的比重(%)

资料来源:[比]热若尔·罗兰:《转型与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页。

(二)外贸自由化

东欧国家外贸自由化的主要措施有:取消外贸的国家垄断,不同所有制的经济当事人可以自由从事对外贸易;取消进出口数量限制,降低关税,确立合理的关税水平;使本国货币具有可兑换性等。

1.废除国家对经贸活动的垄断

经济转型以来,中东欧国家先后废除了国家对外贸的垄断,允许各种经济成分从事对外贸易活动。1990年12月23日匈牙利政府颁布法令,匈牙利的每个法人、非法人公司、专业小组和个体经营者均可从事进出口活动。发明家、工艺师、工业生产者、摄影艺术家和农业生产者不需要个体经营质量证明便可以直接出口其产品。1990年年初,波兰货币兹罗提实现了国内自由兑换,取消了货币周转中的两种币值并取消了均衡核算制和对出口的补贴。1991年,波兰取消了把外贸划分为两个支付区的做法,同原经互会国家的贸易改为自由外汇贸易。所有这些为外贸的自由化奠定了基础。

波兰《关税法》(1988年12月23日)规定,在国家法律和国际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准许各种经济成分(个人、合股企业、外资企业)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同外国进行商品交易。波兰的《外汇法》规定,“本国的自然人和外国人可以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自由兑换外汇,但这些限制不涉及与进口有关的活动”。这意味着波兰的经济主体享有下列权利:①为了进口商品和劳务可以自由买卖外汇。②可以利用外商用于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贷款,但其数额不得超过50万美元,而且贷款期不能少于3年,贷款条件应与当时国际金融市场的条件相同。但是波兰的经济主体出口资本则需要得到波兰国家银行行长的批准。

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外贸部签发的1991年第27号法令规定了外贸自由化的原则,进出口原则上不受限制。1995年9月,捷克议会通过了《外汇法》,允许捷克公民和机构在外贸活动中使用捷克克朗进行结算。

1992年6月25日,保加利亚部长会议发布的114号决定称,保加利亚共和国的进出口贸易活动是自由的。接着又对外汇制度实行了改革,使保加利亚货币列弗成为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出口的手续也得到最大限度的简化。1998年起,保加利亚进一步加大自由化的力度,从1月1日起实行新的进出口制度和关税制度。

罗马尼亚根据新宪法取消了国家对外贸的垄断。除政府继续进行对外贸易和经济交往外,各经济实体和个人也有权从事外贸活动。在1992年,罗马尼亚仍有70%从事外贸的公司属于国家或部分属于国家,但它们不享受贸易特权,与其他公司处于相同的竞争地位。罗马尼亚禁止商业公司间采取一致行动,如果这种行动可能破坏经纪人之间的贸易活动,或行动的目的或后果是阻碍、限制或破坏竞争,或滥用有利形势。1992年,约30%的外贸是由私人进行的。罗马尼亚政府希望通过私有化来提高私人在外贸活动中的份额。

取消外贸的国家控制后,中东欧国家中各种形式的国家控制依然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同时,有国家参与的外贸公司在对外贸易中依然起决定性作用。不同于以往的是,政府更加注重使用关税、汇率等经济手段。随着转型国家中私营经济的不断发展,外贸领域中的私人成分迅速成长。如匈牙利在剧变前,其85%的商品的出口只能由37家单位经营,而现在允许私营单位参与外贸,从事外贸活动的企业已有1万多家。

2.关税和许可证制度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一般规则,中东欧国家在外贸法规方面不断向世界贸易通行的做法靠拢。即在外贸自由化的同时,规定了若干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基本措施。这些措施主要是许可证制度和关税。

匈牙利政府规定,如果出于国家安全的需要,或者出于实施政府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协定的需要,以及国内出现严重的危及居民基本供应的形势时,可以对一些产品的进出口发放许可证。除了许可证以外,对于一些直接供消费者使用的商品,政府规定了进口配额。

波兰为了保护国内市场和防止进口商品损害国内同类商品的生产者的利益,政府通过特许证制度和进口配额对进口实行管制。1992年2月25日,波兰发布了需持特许证的商品和服务清单。

捷克在1990年颁布的256号法令规定,一些产品的进出口要求有许可证。1991年52号政府法令规定了许可证制度和配额制度的实施细则。需要进口许可证的进口产品分为自动批准和限制性批准两类。对自动批准类商品无进口配额限制;进口商只需填写进口许可申请书,并提供供货协议即可。自动批准类商品包括农产品、食品、原材料和燃料类商品。限制性商品的进口有年度配额限制。出口许可证制度的具体规定是,在同国外客户签订合同之后,需向联邦外贸部提交出口许可证的申请书。

保加利亚目前只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大多数出口的商品只需交纳出口印花税。为了鼓励出口,1991年前禁止某些产品出口的规定被代之以出口配额制度。从1993年起,部分商品的出口配额制度又被支付出口印花税制度所取代。实行出口配额的商品由7种减少到3种(纺织品、金属材料和肉类)。对本国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有重要意义的10种主要商品实行出口申报制度,获准后才能出口。武器出口仍由政府控制。

罗马尼亚取消了一般的进口许可证制度,但考虑到公共道德、人们的健康、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罗马尼亚贸易和旅游部1992年颁布了第62号令,对若干商品实施禁止进口和需要进口许可证。此外,当出现外汇储备不足或“当某项进口产品大幅度增加,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造成伤害或有造成伤害的威胁时”,可对进口数量进行临时限制。同时,出于国际收支原因可对进口数量进行限制。

从2000年1月起,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的中东欧国家(保加利亚、匈牙利、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捷克)取消了相互进口工业品的关税。在农产品贸易方面,中东欧国家的进口关税同样在降低,但幅度与工业品进口关税不能同日而语。

在中东欧国家中,波兰降低关税的速度较快。在1993~1999年间,波兰进口关税总水平降低了10.63个百分点,其中,工业品降低了10.7个百分点,农产品进口关税降低了6.23个百分点。1999年,波兰的平均关税水平已降到3.5%。处于经济转型第二团队中的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由于其产品的竞争力不强,关税水平较高。在保加利亚,1998年开始实行新的关税制度。在实行新关税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保加利亚必须执行它同欧盟签署的联系国协定。从1996年开始,保加利亚开始实行欧盟规定的联合商品目录。这个目录包含10887种商品的不同目录。其中547种商品的关税是根据本国情况制定的。1999年,保加利亚平均关税为9.02%,其中,工业品关税为7.83%,农产品关税高达21.76%。

中东欧国家的关税水平在产品种类和进口方面具有很强的歧视性。以波兰为例,1999年波兰从中欧自由贸易区国家进口的商品的关税仅为1.8%,对来自欧共体国家的产品征收2.32%的关税,而对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的关税则高达7.05%。其他国家也存在相同的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同中东欧国家的出口结构特征有关。

在出口方面,几乎所有中东欧国家的政府(保加利亚除外)“协调”都已降低至最低水平。目前,中东欧国家都已不使用出口关税来控制出口。对出口的监督和质量限制基本上取决于安全、居民的健康和环保标准。

东欧国家通过放开价格、放开外贸实现了经济的自由化。迄今为止,东欧国家90%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已放开,价格已成为引导资源配置、影响企业行为的重要信号。贸易自由化有助于引进竞争,打破垄断,同时有利于利用本国的比较优势,促进本国竞争力的提高。

四、中国经济运行机制转变的进程

(一)价格改革

1.价格改革进程

中国价格改革走的是渐进式道路。自1979年开始,已走过20多年的改革历程,以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所导致的体制质变为界限,大体上可以分为前后两个半程:前半程是突破旧体制;后半程是确立新体制。而以改革方式或侧重点的转换为标志,又可以将价格改革历程进一步分为六个阶段。

第一阶段至第四阶段为改革前半程(1979~1991年):突破旧体制。在此期间内,市场机制由计划机制的补充逐渐发展到了与计划机制的地位相当。

第一阶段(1979~1980年):改善价格体系的尝试。1978年以前,中国的商品和劳务价格不仅几乎全部由政府决定,而且许多价格长期不作调整。197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经济调整政策,并特别强调尊重价值规律,缩小工农产品价格的不合理差距。国务院随即从1979年春粮上市起,对粮食收购实行了超定额收购加价政策。同时,对棉花、油料、糖料也采取了类似的政策。对于畜产品、水产品、林产品等也相应提高了收购价格。继而于1980年又提高了8种副食品零售价格。在两年内对农产品价格作如此大范围和大幅度的调整,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从未有过的,体现了政府锐意改革的决心和胆魄。但同时也应指出,当时对农产品价格的调整,是在尚未认清整个价格体系的扭曲和体制僵化情况下进行的,是对旧价格体系的明显缺陷做的局部修补,因此将此期间称为改善旧的价格体系的尝试阶段,可能比较适宜。

第二阶段(1981~1984年):“调”、“放”结合,以“调”为主。随着1981年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原有的企业与国家、企业与企业间的“大锅饭”关系开始打破,加之企业利润留成与奖金制的推行,强化了企业职工利益的独立性。至此,价格合理与否,对于正确评价企业经营绩效及决定职工个人收入增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面对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出现及由此导致的与旧的价格体系和体制的冲突,中国经济学界和政府开始意识到进行全面的价格改革的必要性。从1981年起,中国政府决定对价格进行系统的调整,并设立了专门的机构——国务院价格研究中心,责成该中心进行理论价格的测算工作。原国家物价局物价研究所也开始对价格改革的中长期设想进行系统的研究。在调整部分工业品价格的同时,政府也开始在局部的经济增量范围内引入市场价格机制,如扩大了农产品集贸市场的范围,部分计划难以覆盖的工业品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定价等。但此阶段“放”的地位远不及“调”,经济调节机制中政府定价仍处于主体地位。其原因不在于改革的战略选择,而是因为改革的目标模式尚未冲破“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理论束缚,相当多的人对于通过理论价格测算来改善计划价格体制的功能,进而建立一个合理的价格体系,仍抱有过高的期望。

第三阶段(1985~1986年):“放”、“调”结合,以“放”为主。从1985年开始,虽然价格调整仍有少量项目出台,但改革的基本方式已转为价格放开,主要改革举措有:①钢材等生产资料超计划产品价格全部放开。②放开生猪与蔬菜价格。③粮、棉等主要农产品改统购为合同定购。特别重要的是第一项改革措施,它确认了“价格双轨制”的合法地位,使市场机制迅速渗透到各个部门,从此,“扩大计划外比重、缩小计划内比重”,一直成为工业品价格改革的主要方式。到1986年年底,市场价格与国家定价的调节范围迅速扩大,在农产品收购(农业生产者价格)、社会商品零售和工业生产资料出厂价格(生产者销售价格)中,按销售额计算的比重,已达35%~50%,从而使市场价格在整个经济调节机制中占据了“半壁江山”。价格改革由以“调”为主变为以“放”为主,主要原因是理论界在1984年前后关于价格功能、价格形成机制的讨论突破了“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理论束缚,其成果进而影响至中央决策层改革战略的制定。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价格体系的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而价格体系不合理,同价格管理体制不合理有密切的关系。在调整价格时,必须改革过分集中的价格管理体制,逐步缩小国家统一定价的范围,适当扩大有一定幅度的浮动价格和自由价格的范围,使价格能够比较灵敏地反映社会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比较好地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具体说到“价格双轨制”普遍推行的原因,也与地区间利益冲突及部门间利益冲突加剧,从而价格调整难以在有关各方之间达成妥协有直接关系。80年代初以来,曾试图通过中央向地方和企业主管部门“放权让利”的方式来解决过度集中的问题。但由于“政企不分”问题未首先解决,其结果是强化了区域利益和部门利益,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干预国家调价政策的意识空前强烈,导致中央政府的价格调整计划形成过程复杂化,时效下降。采取“双轨制”的方式,可一定程度上减少地方及部门间纠纷的影响,价格改革措施实施的阻力也较小。

第四阶段(1987~1991年):双重机制持续并行。这一阶段政府未再推出大的价格改革举措,市场价格与计划价格虽有局部的此消彼长,但总的格局未发生重大变化,“双轨制”遍及国民经济各个行业。其背景主要有两个:一是1985年后宏观经济环境日趋恶化,通货膨胀加剧,加之前几年价格改革与其他方面的改革不配套,价格改革的实际效果与预期目的有差距,这导致“绕开价格改革”的主张占了上风。当然,在1988年4、5月份,中央也曾一度提出了价格改革“闯关”的口号,但它很快就因随之而来的抢购风潮而悄然中止。另一重要背景是1989年发生的政治动乱。动乱中有人打出了“反对物价上涨”的旗号,动乱也促使有关方面对以往的改革进行反思。在上述背景条件下,价格改革的继续推进显然是不可能的。

第五阶段和第六阶段为改革后半程(1992年至今):确立新体制。本半程的标志是,市场机制由“半壁江山”跃居主体地位,政府开始探索价格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整个价格体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第五阶段(1992~1993年):市场机制跃居主体地位。1992年春,邓小平南方谈话后中国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改革目标,这对价格改革的深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92年下半年,原国家物价局通过修订和颁布新的《价格管理目录》,大范围地解除了价格管制。中央直接管价的商品,由737种减为89种,全国800多个县进行了放开粮油价格的试点。1993年,又进一步放开了成品油、绝大部分钢材、煤炭、水泥的出厂价格,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放开了粮食和食用油的价格。根据原国家物价局的统计,1993年市场价格的比重: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由1991年前的50. 3%上升到93. 8%;在农产品收购总额中,由1991年前的51. 6%上升到87. 5%;在工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中,由1991年前的36. 4%上升到81.1%。分别跃升了40、26和45个百分点,从而一举确立了市场机制的主体地位。

第六阶段(1994年至今):探索价格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在大部分商品价格放开后,政府管理和调控本身的问题就突出地显现出来了。如粮食价格体制随供求波动而变化,供给过剩时价格放开,供给不足时又实行价格管制,而管制本身又加剧了波动。从而,如何能够在不破坏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又能使国家干预真正有助于降低供求波动的幅度,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除农产品外,目前其他一些竞争障碍多,信息不对称较严重的产业,政府的价格管制在管制目标、定价依据、机构设置、权限划分等方面,都缺乏严密、科学的规则和法律支撑,这使国家管制的公正性、合理性大打折扣。为此,从1994年起,中国的价格主管当局开始设计农产品的间接干预体系及配套改革措施,1995年后,又开始逐步探索垄断性产业价格管制的规则,并寻求相应的法律支撑。总之,尽管中国的价格体制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但这一过程并没有结束。由于中国的经济体制从总体上已步入市场化轨道,因而,价格改革已经形成的取向和势头不可逆转。今后的趋势,将是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和逐步实现价格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引入市场竞争的改革取向不可逆转。

2.价格改革的特色:双轨制模式

相对于前苏联、东欧国家所采取的“大爆炸”式价格改革方式,中国的价格双轨制是一种典型的局部自由化方案。在这种双轨制安排下,传统的计划合约仍然保留并继续在国有部门加以履行,受计划控制的这部分“计划内”产出依然按比较低的计划价格进行交易,与此同时,超出计划配额之上的剩余产出(即“计划外”产出)却允许在国有生产者与国有购买者和非国有购买者之间以市场价格进行交易。显然,从静态上说,这种存在配额的价格双轨制安排类似于一种“固定租金的合约”。计划控制和价格控制被限制在计划配额水平上(计划轨道),而自由化的市场价格与企业自主权则在计划的这个边际上发挥作用(市场轨道)。从动态的角度来看,世界银行在1996年的发展报告《从计划到市场》中对中国价格改革的“双轨制”模式进行了如下概括:“在这种制度下,产量中由国家包购的比重不断下降,越来越多的产品价格在不同程度上接受市场的指导……在每种情况下,自由市场与国家控制的市场平行发展。在国家控制的市场中,国家供应的产品仍按(较低的)计划价格保持不变。自由市场提供的物品迅速增长,因此它在总产量中所占的比重稳步上升。在此期间,计划价格逐步提高,直到接近市场价格为止”。[4]与“大爆炸”式价格自由化相比,在价格双轨制条件下,由于计划轨的价格与产出保持不变,因而避免了价格短期内暴涨和产出的缩减;与此同时,市场轨的发育壮大改善了资源配置效率,增加了产出,并且为价格双轨制的最终并轨创造了条件。当然,在两种价格体制并存过程中会产生资源配置扭曲和腐败现象。有学者测算,双轨价格差价占当时国民收入的40%左右,[5]所以当时的官倒、私倒现象很严重。但是伴随着计划轨并入市场轨,上述问题可以得到逐步缓解以致消除。因此,许多学者认为价格双轨制改革基本上是一种“帕累托改进”过程,因而对改革造成的阻力较小;而“大爆炸”式的价格改革战略是一种“非帕累托改进”过程,有相当一部分人在改革中相对或绝对受损,因而对改革造成的阻力较大。[6]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双轨制”的价格改革方式既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又是一种帕累托改进过程,因而是一种比较明智的价格自由化方式。但是为什么这样一种方式在前苏东国家转型过程中没有被采用,而在中国却取得了较好的改革成效呢?罗兰认为,“双轨制”得以实施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①政府必须有强制执行原来计划合同的能力,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完成计划合同所规定的供货数量,而避免企业将用于生产计划产量的资源转移到市场轨。②政府不但有能力执行计划合同,而且有能力承诺不再扩展计划合同,这样才能促进市场轨的壮大,并最终将计划轨并入市场轨。[7]如果这两个条件不能具备,就可能使计划轨彻底崩溃,价格“大爆炸”就不可避免了。中国由于存在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而且采取了比较连续的市场化改革政策,因而促进了市场轨的发育壮大,最终实现了价格双轨制的并轨;前苏联则由于市场化改革目标不明确、政策不连续,因而影响了市场轨的发育;而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的中央政府权威削弱,无法维持计划合同的有效执行,因而价格走向全面自由化也就不可避免了。

(二)外贸自由化

1.对外开放

对外开放一直是改革以来中国的基本国策。改革与开放,两者关系紧密,相辅相成。从封闭型半封闭型的经济转向开放型经济,必然经历一场深刻的改革;对外开放,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又必将对改革产生强劲的推动作用。中国的对外经济开放是渐进铺开的,经历了一个在探索中逐步开拓前进的过程。

第一阶段是从1979年到1983年,这期间主要采取一些试点性的重大举措。首先,从思想上统一对对外开放的认识,解放思想,摈弃了“一无内债、二无外债”的传统观念,打破了“不用西方世界资金”的思想禁区,开始向发达国家举借外债,筹措建设资金,并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在国内兴办企业。1979 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目的是发挥两省作为重要侨乡和毗邻港澳的人文、地理优势,在现代化建设中先行一步。随后,根据中国国情,参照国外建立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的成功经验,设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在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在经济管理上实行特殊的体制,国家对特区建设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

第二阶段是从1984年到1987年,扩大特区范围。邓小平同志1984年2月视察了经济特区,充分肯定了建立经济特区的政策是正确的,并指出“可以考虑再放几个点,增加几个港口城市”。1984年4月,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开放沿海的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14个沿海城市。1985年2月,又将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闽南三角地区的61个市、县开辟为沿海经济开放区。1986年年初,根据特区发展的需要,又扩大了珠海、汕头和厦门特区面积。1986年5月,国务院成立外商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外商直接投资事务,并于1986年10月公布《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目的是切实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依法自主经营权,充分利用我国税率低、劳务费及土地使用费低的优势,增强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

第三阶段是从1988年到1991年,沿海继续扩大开放度。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对外开放进展的实绩,抓住国际机遇,于1988年3月,将沿海经济开放区扩展到辽东、山东半岛及其他一些地区。1990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发和开放上海浦东新区,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某些经济特区政策。1991年,国务院在批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之后,又批准设立深圳福田和汕头角保税区、天津港保税区,规定保税区作为对外的外贸基地,发展保税仓储、保税加工出口和转口贸易。

第四阶段是1992年以来,逐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有重点的开放格局,1992年,在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精神指引下,党中央、国务院又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对外开放。如:开放长江中下游的芜湖、九江、黄石、武汉、岳阳、重庆6个沿江城市,开放吉林的珲春,黑龙江的绥芬河、黑河,内蒙古的满洲里、二连浩特,新疆的伊宁、塔城、博乐,云南的瑞丽、河口,广西的凭祥、东兴共13个沿边城市;开放所有内陆省会城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的政策;批准大连、广州、青岛、张家港、宁波、福州、厦门、汕头、海口建立保税区;批准营口、威海、温州、哈尔滨、长春、沈阳、武汉、重庆、芜湖、杭州、惠州、萧山等建立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63家外资银行或金融机构在华办理金融业务;在5个经济特区和上海、天津、大连、广州、宁波、青岛、南京7个城市中开展经营外币业务;扩大零售商业、交通运输、房地产、旅游业等外商投资领域。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取消补贴,适当增加外汇留成,实行全国统一的外汇留成比例,发挥外贸主渠道的骨干作用。至此,我国对外开放已经扩展到全国各地和国民经济的众多领域。

2.外贸体制改革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的对外经贸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一个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与国际经济接轨的对外经济贸易运行机制。遵循“渐进改革”的逻辑,中国对外经贸改革从启动到现在已历经近30年,大致可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1)第一阶段(1979~1986年),是中国对外经贸体制改革的探索阶段。1979年,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国家提出了外贸体制改革要先行一步的要求,中央决定对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从而揭开了对外经贸体制改革的序幕。此后,中央又扩大了北京、天津、上海的对外贸易自主权。从1979年10月以后,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全面展开,这一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1)改革对外经贸管理机构。1979年7月30日,全国人大五届十次会议决定,设立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的对外经贸工作由该两委统一组织。后来在实践中发现,多头管理易造成机构重叠,影响工作效率的提高。1982年3月国家重组对外经贸管理机构,把原国家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对外贸易部、对外经济联络部和国家外资管理委员会合并组成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地区经营方面,又先后在广东、福建、北京、天津、上海和山东6省市分别成立对外贸易总公司。经过调整,中国建立起了对外经贸两级管理体系。中央一级负责集中管理少数大宗重要的,国际市场竞争激烈的商品,其余大部分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均由地方一级管理。这样,初步改变了过去那种对外经贸管理权限高度集中在中央的体制。

2)分散和下放外经贸的经营权。在分级管理的体系确立后,在出口商品经营管理上,也确定了实行分级经营的原则。中央管理的商品,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所属各个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经营出口,其余商品由地方公司和工业部门的外贸公司自主经营。此外,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广州、大连、武汉、沈阳、哈尔滨、重庆、青岛及海南岛8个计划单列市和特区,也先后开辟了外贸口岸,按批准的有关权限经营业务。同时,国家还相继批准成立了冶金、有色金属、电子、船舶、石化、农机80个工业部门所属的专业进出口总公司,直接对外出口本部门生产的部分产品。国家还成立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光大实业公司等全国性、综合性大公司,允许其直接经营对外贸易。

3)改革外汇分配体制。传统外汇分配制度的主要弊端在于创汇与用汇脱节。为改革这种状况,国家颁布了《出口商品外汇留成实行办法》,规定对本部门管理商品与地方管理商品其超出上半年外汇收购部分分别留成20%和40%;以进养出,补偿贸易净创汇留成15%;来料加工、装配业务代工缴费外汇收入留成30%;非贸易留成一般按20%~50%分配核定。1983年,鉴于超基数留成办法存在着缺陷,又改为按出口收汇实际留成。1985年,国务院又对原留成比例做了进一步调整,改革后地方、部门平均留成比例提高到40%左右。

(2)第二阶段(1987~1990年),是中国对外经贸全面实行外贸经营承包责任制阶段。1987年,国务院决定在经贸部系统开展承包经营试点。外贸专业公司实行三项指标,即出口收汇、出口换汇和出口盈亏总额承包经营责任制。三项指标直接与奖金挂钩,以使责、权、利相统一。具体措施是:经贸部只对各外贸公司下达出口计划、出口收汇计划和盈亏总额等宏观计划指标,如何完成这些指标由各外贸公司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对完成上述指标的外贸公司,经贸部给予一定的奖励。反之,外贸公司将受到扣发奖金乃至取消外贸经营权的处罚。1988年2月,国务院批准外贸系统全面推行承包责任制;3月下达了《关于外贸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从1988年起在全国实行以地方承包为主体的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全面承包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直接承担出口任务的国家外贸公司,承包的形式依各地情况而异。外贸经营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使国家、地方、部门和企业的责、权、利统一起来,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3)第三阶段(1991~1993年)。这一阶段改革的基本方针是:在继续注意发挥中央、地方和企业三方面积极性的前提下,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外贸政策,治理外贸环境,整顿外贸秩序,扩大出口与讲求经济效益,并从建立自负盈亏机制入手,使外贸逐步走上“统一政策、平等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联合统一”的轨道。改革的主要措施是:①调整人民币汇率,使汇率接近平均换汇成本。②取消国家对外贸企业的亏损补贴,使外贸企业真正自负盈亏。③改变外汇留成办法,将地方实行不同比例留成办法改成按商品大类实行统一比例留成办法,以消除地方间的不平等竞争,推动市场秩序向良性化方向发展。④扩大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的比例,改变行政部门用行政手段干预外汇的现象。⑤大幅度调减进口关税,减少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品种,提高进口行政管理的透明度。⑥政府对外经贸活动的管理,转向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政策手段,逐步减少对企业运用的行政干预。

(4)第四阶段(1994年以来)。中国对外经贸体制的改革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改革的方向是:统一政策,放开经营,平等竞争,自负盈亏,工贸结合,推行代理制。针对现阶段外贸体制运行中的问题:汇率运行机制与市场经济要求不适应,外贸宏观调控仍以行政手段为主,外贸经营秩序混乱、协调配套不全等,中国对外经贸体制的新一轮改革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改革外汇管理体制。从1994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实现双重汇率并轨,实现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取代外汇出口企业作为外汇调剂市场参与主体地位;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的、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实行外汇收入当日结汇制,取消各类外汇留成,取消出口企业外汇上缴额度管理制度;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换;对向境外投资、贷款、捐款等汇出继续实行审批制度。

2)完善对外贸易的宏观管理。对外贸易的宏观管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主要是通过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同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来调节。因此在新一轮改革中,中国为完善外经贸宏观管理主要采取两方面的措施:一是加快完善外贸立法,依法管理对外贸易经营活动。1994年7月1日《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随后又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进口商品管理条例》、《出口商品管理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规定》、《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等,所有对外贸易管理部门和外贸企业都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管理和经营。二是取消进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的指令性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对企业的经营目标进行引导,以解决长期困扰企业的既要自负盈亏,又要完成创汇计划的矛盾,使企业能够真正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3)加快转换外贸企业经营机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外贸企业,使之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主体。在外贸企业加快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使外贸企业由国家计划的执行者转变为进出口商品的经营者。按照实际情况,某些企业可按比较优势组成外贸集团,走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的经营之路。在进一步扩大外贸企业的自主权,搞活企业经营的同时,在国有大中型外贸企业设立监理会,对企业国有资产的增值和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稽查,防止企业决策发生重大失误。

从总体上看,自1994年开始的新一轮的对外经贸体制改革使中国对外经贸的运行机制——无论是企业的微观经营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都向市场经济体制与国际通行规则迈出了很大的一步。

第二节 转型经济中的通货膨胀与宏观经济稳定化

一、转型经济中的通货膨胀及其治理

俄罗斯、东欧国家大都采取“休克疗法”向市场经济转型,并且首先从价格自由化开始。价格放开后,在经济转型的头3年中,转型国家普遍出现了急剧的通货膨胀乃至恶性通货膨胀。例如,波兰1989年通胀率为251%,1990年为586%;罗马尼亚1992年通胀率为210%,1993年为256%;俄罗斯1992年通胀率为1353%,1993年为700%,1994年为302%。捷克和匈牙利的通胀率比其他转型国家低,但也连续几年在两位数。[8]价格改革也是造成中国通货膨胀的重要原因之一,每一次价格改革都成为引发通货膨胀的导火索,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最大的年份通常都发生在价格改革力度较大的年份。如1985年我国决定放开粮、棉、油等几种重要农产品之外的全部农产品价格,并放开了生产资料计划外部分的价格和工业消费品的价格。受这些价格改革措施影响,价格水平连续几年高居不下,1985年全国零售物价总指数提高8.8%,1986年提高6%,1987年又提高7.3%,1988年新的价格改革措施还未出台,受通货膨胀预期的影响,零售物价指数已猛涨了18.8%。[9]

(一)通货膨胀的后果

通货膨胀严重扰乱了转型国家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经济后果。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货膨胀加重了经济衰退

一般来说,转型国家在经济转型的初期,无论时间长短,伴随着通货膨胀率的急剧上升,经济都出现了大幅度的滑坡。突出表现在:恶性通货膨胀造成财经纪律松弛和支付制度混乱,使生产、流通等过程无法正常循环,整个经济陷于瘫痪状态。以俄罗斯为例,俄罗斯经济转型以来通货膨胀率一直很高,为了控制通货膨胀,政府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但由于没有相应的企业结构改革相配合,导致企业资金严重不足。另外,由于恶性通货膨胀,价格水平日复一日地上涨,企业也不愿接受贬值的货币来作为贷款,使得易货方式越来越成为占主导地位的交易方式。这样,企业之间相互拖欠,三角债剧增,破坏了正常的支付制度。由于缺乏对企业的硬性预算约束,一些企业甚至愿意扩大对其他企业的应收债权,其原因是为了逃避增值税。因为增值税是根据现金收付的会计制度来征税的,企业产出中用于消费而没有支付现金的那一部分无须纳税。企业间的相互拖欠侵蚀和缩小了税基,派生出企业对政府的欠税,其实质是一种强制性的政府补贴,这使得政府的财政赤字不断扩大,生产大幅度下降。

高通货膨胀造成价格信号严重失真,企业无法预见任何长期的市场变化行情,生产性投资的风险急剧增大,这使得大部分社会资本离开生产性部门而投向流通领域的投机活动,从而使经济衰退更为严重。在高通货膨胀条件下,由于流通领域的投资效益远远高于生产领域的正常经营效益,银行和金融机构不愿意把资金投入企业,而热衷于进行高回报的证券投资,这也进一步加剧了经济衰退。

2.通货膨胀破坏了商品的相对比价关系

通货膨胀破坏了商品的相对比价关系,使资源无法在市场价格的引导下进行合理配置,严重阻碍了转型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在俄罗斯,它的产业结构严重畸形,重工业过重,轻工业过轻,农业长期落后、效率低下。转型开始后,俄罗斯放开了大部分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价格,但国家对本来就很低的农产品价格仍实行控制,对采购国家需要的农产品规定了最低保障采购价格。在存在严重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农产品价格虽然也在上涨,但其上涨速度远远低于工业品价格上涨速度。1995年同1991年相比,工业品和服务价格上涨了1199倍,其中生产需要的能源价格上涨了5399倍,燃料和润滑材料的价格上涨了5199倍,而农产品采购价格仅提高了769倍,这使得农业遭受到的损失达183万亿卢布。农业企业因收入减少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到1995年年底,农业企业应付的欠债为8.5万亿卢布,再加上银行的信贷债务,农业企业的负债经营和严重亏损,使得农业产值连年下降,粮食和畜产品产量大幅度降低,不得不大量依赖进口。

农业调整不利和农业危机的深化直接影响到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的发展,特别是造成食品工业的不断衰退,城市食品需求只得依靠从国外大量进口来解决。这样就产生了畸形的进出口结构,即大量出口原材料、燃料产品,用获得的外汇大量进口消费品特别是食品。很显然,这种经济结构难以长期维持下去,它成为制约俄罗斯经济发展的“瓶颈”。

3.通货膨胀恶化了宏观经济环境

高通货膨胀不仅扭曲了相对价格信号,影响了资源配置效益,而且恶化了宏观经济环境,对转型国家的产权改革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在俄罗斯,由于高通货膨胀造成了资产评估的困难,在现金私有化开始的时候,许多企业的固定资产价值并未能得到准确的估算,实际上相当多的企业是以低得多的价格出售的,政府并没有通过现金出售取得预期的私有化收入。私有化本身的制度不规范、透明度低,再加上高通货膨胀的影响,加剧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通货膨胀还对私有化企业的重组形成障碍。在高通货膨胀条件下,由于利息率滞后于通货膨胀率,这会使债权人遭受损失,而债务人从中获益。1993年11月,俄罗斯当时的年通货膨胀率为700%,但企业从商业银行所获得的贷款利率只有250%。这种贷款实质上是对企业的一种无偿赠予。高通货膨胀加上政府缺乏对企业的硬性预算约束,使得企业经理没有动力对企业进行重组,企业的经营机制难以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4.通货膨胀影响了收入和财富分配

通货膨胀还造成了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巨大变化,形成了转型过程中特有的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动。在高通货膨胀下,由于通货膨胀率急剧上升,造成两个方面的结果:一方面,物价总水平上涨使得现金的实际价值降低;另一方面,名义利率赶不上通胀率的上升速度,使得实际利率为负值。这样,通货膨胀通过侵蚀现金和存款的实际价值实现了社会财富的转移和再分配,这意味着通货膨胀对现金和存款的持有人来说是一种税收,经济学上将这种扭曲效应称为通货膨胀税。

通货膨胀通过改变不同资产和负债的相对价格影响收入分配。由于大多数贷款没有完全指数化,通货膨胀的上升意味着贷款人从借款人那里收回的贷款价值低于借出时的价值。非预期的通货膨胀通过降低名义资产和负债的实际价值把财富从债权人和名义资产持有人那里再分配给债务人和实际持有人。

通货膨胀还通过改变资产的相对回报来影响收入分配。在通货膨胀中,低收入阶层受到的损害比高收入阶层要大。如果指数化的资产和以外币计算的资产主要由高收入阶层所持有,而低收入阶层主要持有现金和存款,则即使是预料到的通货膨胀也会使居民手中的货币贬值,许多人便试图把本国货币换成相比而言价值更为稳定的美元或不动产,但转换为美元或不动产的交易通常都限定了某一最小规模,而这种规模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是难以达到的。因此,通货膨胀税主要由社会中较穷的那部分人承担,他们是通货膨胀的主要受害者。

通货膨胀造成了收入和财富再分配即原有利益分配格局的巨大变动。这种再分配和利益格局的变动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然而它所造成的危害不仅仅在于它有悖于社会公平,更主要的是它扩大了改革中利益受损的社会阶层范围,恶化了社会政治形势,从而增大了改革的摩擦成本。

可见,转型时期的通货膨胀问题是转型国家在经济转型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旨在抑制和降低通货膨胀的政策策略正确与否,对实现经济稳定,从而对产权制度重构和市场制度建设将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转型国家普遍把宏观经济稳定看做经济自由化和产权私有化改革的基础。转型国家之所以把稳定问题放在如此重要的地位,是因为转型性通货膨胀具有不可避免性,对转型性通货膨胀的控制与治理是否成功又关系到自由化目标、产权制度重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关系到经济转型进程能否顺利进行。同时,转型时期稳定问题的解决方式又与宏观经济调控体系的建设密切相关。

(二)通货膨胀的治理

实践中,转型国家对通货膨胀的治理主要是从四个领域展开:实行严格的货币性政策;实行以硬性预算约束为核心的财政政策;实行贸易自由化以增加国内供应的政策;实行收入增长控制政策。

1.实行严格的紧缩性货币政策

提高转型国家中央银行的独立性是控制通货膨胀重要的体制保证。一个高度授权以保持价格稳定为目标的中央银行,能更好地避免为财政赤字进行融资的压力,因此货币政策能够始终如一地指向合理的价格稳定的中期目标。有了独立的中央银行,对货币政策运用上的任何政治干预都将更透明。因此,政府如果要改变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不得不公开进行。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增进了货币政策的信誉,减少了治理通货膨胀的成本,有助于实现和保持较低的通货膨胀率。与其他转型国家比较,捷克中央银行的独立性较强。1992年2月议会通过的法令规定中央银行的唯一目标是保持货币稳定,中央银行拥有影响市场利率和稳定汇率的权力,绝对禁止向政府直接融资。银行体制的根本差异表现在货币控制通货膨胀的效率上:转型初期,俄罗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常常受到来自政府政治上的压力而被迫中途转变,通货膨胀率下降缓慢;捷克的通胀率却是转型国家中相对较低的,宏观经济形势比较稳定。

在控制通货膨胀的具体政策上,俄罗斯中央银行主要采取控制货币基数的方法,通过对货币供应量的直接控制达到反通货膨胀的目的。首先实行的是高利率的紧缩政策。为了抑制基础货币的增长速度,中央银行对货币—信贷机构的纯内部资产,货币—信贷机构对政府的纯债券、纯国际储备量的专项指标规定了严格的限额。除了高利率、高储备率政策外,中央银行还停止向卢布区国家提供技术性贷款,使其在中央银行资产增长结构中的比例由1992年的19.1%降至1994年的0.9%;提高贴现率,使其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比重由1992年的32.8%降至1994年的7.7%。由于采取了上述措施,1995年俄罗斯的货币供应量开始得到控制,通货膨胀率也逐月下降: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的增长速度被控制在6.6%,比通货膨胀率增长速度低0.7%;广义的基础货币(现金货币、代理账户和义务储蓄)月平均增幅为5.6%,比货币量增幅低1%;[10]年通货膨胀率由1992年的1353%降至1995年的190%。1995年,俄罗斯政府调整了政策,大规模压缩了预算赤字,放弃以往向银行透支弥补财政赤字的做法,同时采取一系列稳定金融的措施,如中央银行不再向政府贷款,增加国家短期债券的发行量,提高存款准备金比率,建立卢布贷款呆账准备金制度等。

波兰在转型初期也面临控制高通货膨胀率的严峻任务。为此,中央银行实行严厉的紧缩政策,严格控制货币的发行,同时提高存贷款利率以限制投资,鼓励储蓄。从1990年1月1日起,定期一年的存款利率提高到36%。与此同时,银行多次发行高利率债券,使民间游资很快得到回笼。

在转型国家银行体系和金融市场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为了抑制通货膨胀,一些国家还多次强制各商业银行认购中央银行发行的国库券,使公开市场业务成为控制货币流通量的重要手段。例如,克罗地亚中央银行1995年8月决定,银行法定认购的国库券数额为1995年7月17日到8月13日期间银行用于核算法定准备金的存款总额的1%;1995年10月克罗地亚中央银行又决定,银行法定认购的国库券数额为1995年9月11日至10月8日期间上述存款总额的2.2%。

2.实行以硬性预算约束为核心的财政政策

转型国家存在的大量财政赤字是通货膨胀的潜在危险,特别是转型初期一些国家往往通过向银行透支来弥补财政赤字,直接引起了通货膨胀率的上升,因此逐步消除财政赤字是控制通货膨胀的重要方面。而要消除财政赤字,就要从压缩财政赤字和增加财政收入两个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中东欧的波兰、捷克、匈牙利等转型国家,主要运用了以下财政政策。

(1)严格限制国家财政预算支出。中东欧国家的经济学家认为,国家财政预算具有对国民收入进行大规模分配的职能,因此严格限制国家预算是抑制总需求从而遏制通货膨胀的主要手段。为此,中东欧国家以强制方式对国家赤字预算进行了结构性改革,大幅度压缩国家财政预算内的各种支出和补贴,增加用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比重。具体措施有:①大幅度缩减国家行政开支,如国防、公共安全开支,削减或取消对社会团体和政治组织的财政补贴。②停止对国有企业的财政补贴,削减对房租和住房贷款等的补贴。③取消出口补贴。

(2)实行严格限制国家投资的政策。以波兰为代表的一些中东欧国家提出,为抑制过高的投资需求,特别要缩减一些中央投资项目,同时对一些投资项目国家财政不再拨款。

(3)实行硬性财政预算约束。中东欧国家提出政府向公众承诺一定程度的预算赤字,只要求在中期内达到财政平衡,不要求年度平衡;并按此规划出一个年度赤字变化轨迹,使赤字逐步缩小以至消除。政府应严格遵守计划预算赤字的百分比,禁止以增发货币的方式弥补预算赤字。

(4)改善税收结构和加强税收征管。转型国家原有的税收结构中过分依赖对国有企业的税收和对利润所课征的直接税,这部分税收对于生产周期比较敏感,在衰退时期会引起政府收入骤减。另一方面,产权改革使生产部门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转型国家普遍对原有的税收结构进行调整,增加对新兴私人部门的税收,开拓新的税收来源。此外,各国都强化了税收征管,建立了普遍纳税申报制度和严格的税务稽查制度。

(5)提高税率和取消税收优惠。以波兰为代表的一些中东欧国家提出,提高若干商品的周转税税率和相应的价格,取消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此同时,对关税进行调整,降低高关税,提高低关税。

3.实行本币贬值的汇率政策

转型国家还通过货币大幅度贬值,实现本国货币与美元和其他西方货币的自由兑换,缓解通货膨胀的压力。波兰在转型国家中,最早通过基金的方式实现了汇率贬值和本国货币在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

在实行汇率贬值和本国货币的自由兑换之前,转型国家由于长期实行物价管制,使产品的价格被人为地压低,供给出现严重短缺,并造成物价进一步上涨的压力。同时,由于对汇价的管制,使美元的平行市场价格与官方市场价格严重背离。在波兰,转型开始后,产品价格的放开必然要求对高估的汇率进行相应的调整。根据波兰经济改革的主要设计者伯格和萨克斯的改革和经济稳定计划,实行兹罗提在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并使汇率大幅度贬值,将会消除商品短缺,增加出口和进口,消除过多的货币供给,使宏观经济恢复稳定。

从1990年1月1日起,波兰以激进的方式实行兹罗提在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大幅度调低兹罗提的汇率,使波兰货币从1美元= 5236兹罗提一下子贬值为1美元= 9500兹罗提。与此同时实行贸易自由化,取消所有的出口补贴、汇率补贴,降低关税水平。平均进口关税的名义税率降到10%,关税保护的实际水平降到了3%左右。

兹罗提的一次性大幅度贬值和自由兑换,给波兰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影响。首先,兹罗提的迅速贬值,通过进口商品价格的上升,使国内物价总水平急剧上升。波兰的通货膨胀率(以消费者物价衡量)1988年为60.2%,1989年为251.1%,而1990年竟高达585.8%。由于波兰政府在实行兹罗提自由兑换的同时采取了严厉的财政货币政策,在随后的两年中,通货膨胀率从1990年的585.8%下降到1991年的70.3%,然后又进一步下降到1992年的43.0%。其次,兹罗提的大幅度贬值和货币自由化,使存货减少,出口数量增加。以占GDP的比重衡量,1990年底的存货比重比1989年年底减少了约50%。出口数量1990年比1989年增加了8.2%,1991年又比1990年增加了2.6%。

但是,波兰通过实行本币贬值搭配紧缩的财政货币政策来抑制通货膨胀、实现经济稳定是有代价的。这表现在:①在通货膨胀率下降的同时,工业生产和就业指数从1989年的111.1%和95.1%分别下降到1990年的82.1%和83.1%。1992年,这两个指标分别进一步下降到73.0%和75.3%(以1985年为100%)。随着产量和就业的下降,人民生活水平也相应下降。实际工资水平在1989年6月至1990年6月期间下降了37%,实际个人消费水平在1990年下降了15.3%。②在出口增长的同时,由于货币贬值的幅度相当大,使得国际贸易交换条件明显恶化。以单位进出口的美元价格计算,1990年进口价格上升8.5%,而出口价格下降了6.6%,以美元衡量的国际贸易交换条件恶化程度为-13.9%;1991年,进口价格上升幅度为22.4%,出口价格虽然也上升,但上升幅度仅为6.7%,以美元衡量的国际贸易交换条件恶化程度为-11.3%。尽管付出了较大的代价,波兰通过实行汇率贬值和紧缩的宏观经济政策相结合,比较迅速地抑制了通货膨胀,转型进展比较顺利,其在经济增长和宏观经济稳定方面都在转型国家中处于相对领先的水平。

4.实行控制收入增长政策

收入政策是供给管理的重要手段。转型国家在调节需求管理的同时,配合以供给管理。控制收入增长、限制消费是抑制通货膨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通货膨胀的持续是在需求与供给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无论是由哪一种因素引起的通货膨胀,一旦发生后,如果工资等收入随物价水平攀升,甚至超过物价上升的幅度,就会形成物价—工资—物价的轮番上涨,使得通货膨胀率居高不下。转型过程中,波兰等国都不同程度地发生过这种情况。另外,通货膨胀会改变原有的收入和财产分配格局,特别是给工资领取者、退休者等社会阶层带来较大损失,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和对改革的政治约束。

中东欧转型国家在通货膨胀期间,一般都控制工资收入的无节制增长,实行收入指数化、退休金和社会补助指数化。其具体做法是:政府视本国经济情况,不定期地根据通货膨胀率调整各种收入的名义价值,以使其实际价值基本保持不变,但不使收入增长率超过通货膨胀率。在这方面,捷克是做得比较好的,它在调整收入的名义价值时,不仅与物价指数挂钩,考虑到通货膨胀率上涨的幅度,而且与经济增长率和劳动生产率挂钩,考虑到生产的实际效益,这就避免了指数化政策实施不当导致的通货膨胀螺旋上升。由于转型国家在通货膨胀期间,经济一般都大幅度下降,因此收入指数化政策不能完全抵消通货膨胀对一部分社会阶层造成的利益损失,这可以看做是转型所必须付出的成本。总之,收入指数化政策实施得当可以产生两种效果:一是避免了工资过度增长带给通货膨胀的压力;二是适当减少了某些社会阶层的利益损失,提高了社会对转型的承受能力。

二、汇率和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与宏观经济稳定

(一)汇率制度与控制通货膨胀

转型经济国家在转型初期,都因经济关系恶化而在不同程度上出现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如何使高通货膨胀甚至超级通货膨胀迅速降低到正常的或较低的水平,是各国所面临的宏观经济稳定的首要任务,而这正是经济改革顺利进行和经济回升所必需的必要条件。针对经济转型过程中所出现的通货膨胀,转型国家可供选择的稳定汇率的政策方案主要有两个:一是以货币政策为基础的稳定战略。这要求限制信贷规模、基准利率水平或者控制货币发行量,通过减缓货币供应增长速度使通货膨胀率下降。同时,可以保持自由浮动汇率或者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二是选择以汇率政策为基础的稳定战略。它将以固定汇率作为名义货币的“支撑点”,通过稳定与汇率直接相关的可贸易商品的价格,以及影响与国际贸易间接联系的商品(使用进口原材料、设备的产品或进口替代品)的价格,来降低通货膨胀的水平。固定汇率制可以有各种变形的形式,如严格的固定汇率制、钉住汇率制、爬行贬值的钉住汇率制、“汇率走廊”制等。

与运用货币政策来控制通货膨胀相比,以汇率政策为基础的稳定战略一般收效较快,能够在很短的时期内使极高的通货膨胀率迅速下降。1990年南斯拉夫曾经运用钉住汇率制使通货膨胀率在几个月内从年率3000%下降到几乎为零。可惜的是,南斯拉夫的分裂以及战争的开始使稳定计划夭折。捷克在20世纪90年代也曾采取固定汇率制使极高的通货膨胀在较短的时间内降了下来。因此,与长期实施严厉的货币政策来对付通货膨胀相比较,它所引起的经济衰退的程度相对较小。例如,爱沙尼亚与拉脱维亚、立陶宛三国的转型的初始条件基本相同,但实行固定汇率制较早的爱沙尼亚转型初期的经济下降幅度小于其他两国。

以汇率政策为基础的稳定经济战略的另一个长处,是它对所有经济主体来说更具有可操作性和透明度。而在转型国家要有效控制货币供应量是很困难的,因为预测货币需求量的增加要考虑各种无法预期的社会和经济变量。汇率的固定化提供了比较确定的通货膨胀预期,并减轻了通货膨胀的压力,能够使那些早期实施固定汇率制度的转型国家经济“美元化”的程度逐步降低。例如,爱沙尼亚从1992年的60%下降到1994年的5%,波兰从1989年的80%下降到1994年的25%。而采取货币政策的国家,经济“美元化”程度的下降速度较慢。例如,与爱沙尼亚其他条件差不多的拉脱维亚,从1992年的40%下降到1994年的25%;保加利亚从1991年的55%降为1994年的35%。[11]

但是,采取比较固定的汇率政策也有许多困难和不足之处。

首先,实行严格的固定汇率制必须以拥有足够的外汇储备为前提,这是货币当局维持固定汇率和防止货币市场投机行为所必需的基础。在转型国家中实行以汇率政策为基础的稳定战略而取得成功的国家,都有特殊的条件来保证一定的外汇储备。例如,波兰在1991年就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得到10亿美元的资金,支持波兰政府发行稳定公债,维持兹罗提的汇率稳定。捷克也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二十四国集团得到类似的资助。爱沙尼亚则因为西方银行归还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它的大量黄金储备而得到足够的外汇。

其次,实行严格的固定汇率制度尽管对控制通货膨胀有利,却降低了政府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作用。因为汇率政策的实际奏效必须有严格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相配合。例如,爱沙尼亚在开始实行固定汇率制的1992年就曾作出决定,要求把预算赤字从原计划的占国民总产值的4%降低到0,实际执行结果为0.2%,这就使运用财政政策激励经济增长的余地大大缩小。因此,被认为可以实行严格的固定汇率制度的国家,只是那些经济高度开放的小国,他们比较容易依靠市场机制获得经济均衡,同时,在遇到困难时也可能在国际社会的资助下较快地摆脱困境。

最后,运用以固定汇率为基础的稳定战略,还需要严格限制工资增长的“收入政策”作为辅助措施。经验证明,实行固定汇率制以控制通货膨胀要取得成功,必须同时控制工资的增加,这样才不至于造成工资上升对通货膨胀的压力,还能在由于名义汇率相对固定而出现实际汇率上升时不使本国产品的竞争力过分下降。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和爱沙尼亚都不同程度地实行控制工资的“收入政策”,才取得一定的控制通货膨胀的效应。

(二)汇率制度与国际收支

实行固定汇率制度来维持物价稳定的最大问题是,它与维持和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相互矛盾。因为在本币钉住目标货币作为名义货币的“支撑点”时,往往使汇率的贬值速度慢于国内物价的上涨速度,导致本国货币实际升值,从而使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相对价格上升,严重不利于出口的增长;同时,在进口边际倾向提高的转型国家,会出现进口增长速度超过出口增长速度的情况。因此一般在经济初步稳定后,应当转而改行较为灵活的汇率制度,包括预先确定贬值幅度的爬行钉住制以及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等。

20世纪90年代上半期,波兰在运用汇率制度既要稳定物价同时兼顾维持竞争力方面比较成功。1991年兹罗提大幅度贬值,该年5~10月开始实行与美元挂钩的钉住汇率,以后改为以一揽子货币为目标的钉住汇率,不久又采取爬行钉住汇率,按计划预先规定每天的贬值幅度,结果使波兰在竞争力较少受到损失的情况下达到降低通货膨胀压力的效果。1990年通货膨胀率高达586%,1991年已下降为70.3%,1995年进一步下降为27.8%。同时,随着出口的增长,从1992年开始,经济出现回升势头。但是1995年以后,名义货币贬值的速度过分慢于通货膨胀的速度,使按实际有效汇率计算兹罗提升值的速度加快,产品竞争力下降,对外贸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造成贸易逆差迅速扩大,1998年已达128.36亿美元,占同年出口额的将近40%,成为制约波兰经济持续增长的主要障碍之一。转型时期依靠出口带动的波兰经济迅速恢复和发展,从1997年以来出现一定程度的趋于缓慢(1997年增长率为6.9%,1998年为4.8%,1999年约为4%),不能不承认,与贸易长期逆差所形成的“瓶颈”有关。

相对而言,匈牙利在利用汇率制度稳定物价的同时,由于设计的贬值幅度比较符合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使福林的实际有效汇率升值的幅度较小,避免了竞争力迅速下降引起的贸易逆差过快的扩大,匈牙利近几年来经济呈现加速增长的势头:在1996年经济增长速度仅为1%,比波兰慢得多,1997年和1998年的经济增长率已分别为4%和4.8%;到2000年已经达到6%,超过波兰的增长速度,在中东欧国家中处于领先地位。

(三)汇率和外汇管理制度与经济风险

众多经济转型国家的实践展现出如下规律:当经济转型开始后,原有经济体制中相互制约的均衡被迅速打破,首先表现出来的宏观经济失衡,集中反映在失控的通货膨胀上。在经济改革过程深化以后,通货膨胀逐渐得到控制,而金融风险上升为反映转型国家经济形势的新焦点。这是由经济市场化的顺序决定的。经济体制市场化一般从商品交易的市场化开始,在产品价格和供求关系市场化的过程中新旧体制的交替和摩擦所产生的种种矛盾,往往导致严重的通货膨胀,成为经济转型过程的第一道难关。随后,生产要素交易市场化逐步发展,特别是资金交易市场化深入开展,此时,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造,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和外汇市场的运转,财税制度的改革等同时并进。各种新体制的运行绩效以及与旧体制的摩擦,互相联系,互相制约,最终反映在各国的金融形势上。因此,转型国家的执政当局必须在改革深入到一定阶段后,将经济调控的重点从抑制通货膨胀转移到维护金融市场的均衡运行上来,才能使经济转型过程渡过第二道难关而平稳前进。

在转型时期,汇率制度和外汇管理制度的改革失误将造成严重的经济风险。20世纪90年代中期保加利亚的金融危机和1998年俄罗斯的金融危机,都与汇率制度和外汇管理制度的改革不当有密切关系。

如前所述,运用固定汇率制作为稳定国内物价的政策基础,需要有一系列的配套政策,主要是紧缩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以及辅助性的紧缩“收入政策”,才能取得广大居民对政策的信任,保证政策得到预期的效果。保加利亚从1992年10月至1993年7月未经宣布就实施固定的汇率政策,企图以此作为名义货币的“支撑点”,控制通货膨胀的发展,但是与此同时,财政预算赤字继续大幅度增加,广大居民对政府政策的可实现性缺乏必要的信誉,通货膨胀预期和本币列弗贬值的预期依然强烈。因此居民继续大量兑取美元,中央银行为了维持列弗对美元的固定比价损失了巨额外汇储备,到了无法支持的地步,终于从1996年4月开始酿成金融危机,4月10日至5月8日列弗贬值为2000∶1。同时,1997年通货膨胀率高达1089%。在这种危机情形下,保加利亚不得不请求国际组织的援助,同时实行严格的“货币局”制度来紧急控制恶性通货膨胀的进一步发展。1998年通货膨胀率回落到两位数。

1998年俄罗斯金融危机的发生,是由国内外多种原因造成的。但是,外汇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严重失误是重要因素之一。从1996年开始,俄罗斯政府和中央银行就允许外资进入俄罗斯的证券市场,实行有关的资本账户的货币可兑换;与此同时,又实行带有“外汇走廊”的钉住汇率制,这无疑是给国际游资的投机性外汇期货操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当国际投机者认为国内外条件有利可图时,就进行大规模的外汇卖出与买进,使资金市场出现外资大进大出的激烈波动。汇率制度和外汇管理制度的不当,为国际投机者建立了进行投机性金融操作的“热线”。相反,匈牙利则在资本项目的货币可兑换方面,仍保持对外资进入短期资金市场的控制,这是在亚洲国家和俄罗斯金融危机时期匈牙利受到冲击较小的重要原因。

三、转型国家宏观经济稳定化政策评析

经济转型国家大多面临严重的通货膨胀等宏观经济问题。许多学者将其基本原因归之于这些国家在改革前遗留下来的困难重重的结构性条件。他们认为,初始的国内条件和外部条件是决定既定经济政策成败的重要因素。转型国家宏观经济稳定的程度不是唯一地由其实行的市场经济的类型决定的。科尔奈指出,经济转型面临诸多两难选择:首先,为了改善贸易合同获得国际收支平衡,某些国家需要贬值其通货,而这样做可能迅速引起通货膨胀。为了阻止生产的下滑并迅速恢复,国家需要运用财政手段,从对私人投资计划的税收让步延伸到公共的财政投资,但是这又可能推动预算赤字的增加。其次,为了改善财政平衡和严格财政纪律,国家需要保证硬的预算约束,采取不让步的姿态,不能保护落后者。可是这将直接产生因失业而过剩的人口,总需求下降,经济在短期中增长缓慢。最后,减少预算支出或者控制通货膨胀的紧缩措施又会大大降低市民的生活质量,威胁社会安定。萨克斯分析了转型阶段政府的社会开支增大的原因,前苏联和东欧国家是世界上用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比表示的社会福利预算最高的一些国家。当这些国家开始转向市场经济时,便需要一个广泛的安全网。

(一)转型国家通货膨胀的特点与宏观经济政策的次序

转型国家是在发生通货膨胀的条件下开始经济转型的,通货膨胀成为宏观经济失衡的集中表现,因此各转型国家都将控制通货膨胀、保持物价的基本稳定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目标。

转型国家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发生的通货膨胀是一种通货膨胀与经济衰退、财政赤字相互交织的并发症,它是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的特定背景下产生的。在转型条件下,市场经济体制远未完善。价格放开后,计划经济时期的隐性通货膨胀突然显性化;作为改革重要内容的相对价格调整又促使价格上升;本币对外汇率急剧贬值加重其对内贬值;货币紧缩政策使企业面临信用紧缩,造成企业相互拖欠和生产停滞;高物价和高利率使得国内消费和投资需求下降,原有国家间经济联系的解体也使得出口需求下降;转型过程中政府收入减少和对企业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造成大量财政赤字;银行承担准财政业务,给予企业高额补贴性贷款等,这些都是造成转型国家宏观经济失衡的重要原因。

通货膨胀、经济衰退、财政赤字三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通货膨胀越高,宏观经济越不稳定,其产生的不确定性使经济难以恢复和增长;经济衰退使得有效供给难以增加,货币供应量与商品、劳务之间的对比关系更加失衡,也使得政府财政减少,财政赤字难以消除。反过来,巨额财政赤字的存在也使得经济回升乏力,对通货膨胀的治理更加复杂化。因此,实施控制通货膨胀的政策,必须与促进经济复苏和消除财政赤字的政策相互配合。但是,促进经济增长与控制通货膨胀的政策措施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例如,为了降低高通货膨胀,就必须实行紧缩的货币政策,严格控制货币供应量,这也是货币主义克服通货膨胀所采取的基本政策。但这种紧缩政策同时又会造成生产严重萎缩,使经济更加难以复苏。在这种情况下,转型国家的政府必须审时度势,判断哪种失衡更为严重,从而选择正确的政策实施次序。

从总体政策的运用来说,改革相对领先的国家,转型初期一般都实行比较坚决的货币和财政紧缩政策,以维护本国货币的稳定并抑制通货膨胀,使价格尽快正常化,并且发挥其应有的引导市场和流通的作用,促进经济逐步恢复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稳定增长。当宏观经济增长稳定之后,这时货币和财政政策开始转向在稳定经济的基础上刺激经济增长。

从具体政策来说,也存在着政策实施次序的问题。以转型国家实行的汇率政策为例,它牵连到对外均衡和对内均衡(物价稳定)的双重目标。因为转型初期许多转型国家对外发生经常项目逆差,同时对内又发生通货膨胀,要恢复对外均衡,扩大出口,就要使本币贬值,而本币贬值就必须加剧国内的通货膨胀。在这种情况下,各转型国家普遍采用“两阶段模式”来解决内外均衡问题:第一阶段是在经济转型初期,普遍对本币实行过度贬值,其目的一是消除计划经济体制下价格存在的广泛扭曲现象;二是重建相对价格体系,使之与国际价格体系接轨;三是为实行本币自由兑换奠定基础。三者的最终目的又在于促进出口和对外开放,实行对外经济均衡,这是转型国家在转型初期迅速与国际接轨的需要。第二阶段是在第一阶段贬值调整完成后,贬值速度开始放慢,消除过度贬值以致使汇率稳定下来,其目的在于抑制通货膨胀。

(二)宏观经济政策与各项改革措施的相互配套

转型中发生的通货膨胀是国家宏观经济失衡的集中表现,它对经济增长和收入分配产生严重影响,也使改革缺乏一个宽松的环境而举步维艰,必须优先进行治理。从理论上说,汇率贬值搭配上紧缩的财政货币政策,的确能够消除货币的超量发行,但它对经济的影响是紧缩的,会导致产出下降、失业增加和国民生活水平下降。这时,转型国家就面临一个两难抉择:既要抑制通货膨胀,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又要促进经济增长,为改革提供政治上的保证。解决这一两难选择的出路是使宏观经济政策和各项改革措施彼此协调、配套使用,而不是各行其是、相互掣肘。

转型国家的通货膨胀虽然表现为需求和供给总量上的失衡,但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是体制和结构因素所致。在运用宏观经济政策对经济总量进行调节时,特别要注意与体制和结构调整相配合。例如,抑制通货膨胀的紧缩货币政策必须以企业结构改革的成功为基础。不进行富有成效的结构重组,不实行企业财务预算的硬约束,紧缩货币和收紧银根在限制那些低效和无效企业的同时,也会给新兴的私人部门和盈利企业带来沉重负担,造成它们资金拮据,生产运转困难。又如,转型国家大都通过放开价格来刺激经济,但由于某些国家(如俄罗斯)经济中的垄断程度极高,在没有打破垄断的情况下放开价格,少数垄断企业往往乘放开价格之机通过提价的办法获得利润,而不是通过增加生产来提高利润。经济中高度垄断和缺乏竞争的环境使得放开价格没能刺激有效供给的增加,而是造成通货膨胀持续上涨,这是俄罗斯的激进改革者们始料不及的。同理,抑制通货膨胀的紧缩政策如果不与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反垄断政策结合起来,通货膨胀率也很难得到迅速遏制。

除了宏观经济政策与经济改革措施的相互配合外,还要注意各项改革措施之间的相互协调。例如,为了抑制通货膨胀,提高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对于实行稳定物价的货币政策目标十分重要。但是,如果没有财政体制改革相呼应,银行的独立性是非常脆弱的。在传统体制下,转型国家的银行隶属于财政,财政出现赤字时向银行透支,通过货币的非经济发行来弥补赤字,这是导致通货膨胀发生的最主要的根源。在转型初期,由于原有的大财政、小银行的体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中央银行不能独立地履行其职能。主要表现在,在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方面,很大程度上还受政府的左右,中央银行难以摆脱政府对货币发行的干预,没有足够的权力和能力来约束政府的行为。一些改革相对落后的转型国家,虽然逐步减少了对企业的财政补贴,但另一方面,政府却命令银行承担起准财政业务,给予企业以各种形式的优惠贷款,这不仅使得货币政策大打折扣,而且造成了银行呆账增加、金融风险增大的潜在危险。因此,彻底改革传统的财政体制,确立正确的财政和银行相互关系,建立起中央银行与财政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是保证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和紧缩的货币政策充分发挥效应的重要前提。

第三节 转型经济中的市场秩序构建[12]

转型国家引入市场机制、实现经济运行机制的转变旨在为经济主体提供激励和竞争,改善资源配置效率。而经济运行机制转变的效果要依赖于市场秩序状况。由于健康有效的市场秩序的形成并非完全是一个自发演进的过程,而是一个理性构建与自发演进相结合的过程,因此在旧秩序(计划秩序)崩溃和新秩序(市场秩序)生成之间可能产生所谓的“秩序真空”,使整个市场运行处于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之中,出现价格信号扭曲、灰色经济膨胀、不正当竞争蔓延等问题,因此转型经济中的市场秩序构建是重要的。

一、市场秩序的含义与构成

市场秩序是市场经济运行状况的一种反映,是各类市场主体(企业、个人、政府、中介组织等)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对各种市场规则的遵从状况,是市场参与者按照特定的市场规则开展经济活动的结果,是集体理性的产物。

市场秩序具有多样性,从市场秩序的形成上可分为自然秩序和人为秩序,自然秩序是指由于客观经济规律(如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而形成的市场经济活动的某种状态和结果。人为秩序是指由于受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约束而形成的市场经济活动的某种结果和状态。比如水往低处流是一种自然秩序,而人为地造堤坝改变水流的位置、方向就是一种人为秩序。从市场行为的具体内容上可以把市场秩序划分为市场进出秩序、市场交易秩序、市场竞争秩序和市场管理秩序。

(一)市场进出秩序

市场进出秩序是指市场主体进出市场时对有关市场规则的认同和遵从状况,反映着市场主体进出市场的规范化程度。市场主体是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包括企业、个人、社团、市场中介机构等,他们以不同的身份支配着市场客体,是市场运行的基础。

(二)市场交易秩序

市场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围绕市场客体所进行的一系列购买和销售行为,即市场买卖行为。主要包括交易对象的选择、交易条件的洽谈(包括商品、服务的质量、数量、价格、支付、包装、运输等)、交易合同的签订、合同的履行、监督及对违约的惩罚等。市场交易秩序是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各类市场主体对市场交易规则的认同和遵从状况。对市场交易秩序的评判应主要围绕市场客体的规范化状况、市场交易价格的规范化程度、经济交易合同的规范化及履行状况三方面展开。

(三)市场竞争秩序

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竞争是经济活力的源泉,要发挥竞争的有效作用,必须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竞争秩序是市场主体在进行竞争时对市场规则的遵从状况。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应该是一种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对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假冒或仿冒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等);二是限制竞争即垄断行为。因此,在评价市场竞争秩序时主要考察市场上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的状况。

(四)市场管理秩序

市场管理是政府机关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与管理,适度的市场管理是维持良好市场秩序的前提,如果市场管理缺位、越位或不到位,都会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市场管理秩序是国家行政机构在进行市场管理活动时对有关市场规则的遵从状况,即市场管理机关及其执行人员依法行政的状况。如果执法机构秉公执法,严格依法行政,就会形成良好的市场管理秩序。评价市场监管秩序时,主要考察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建立状况、市场管理机构的建立状况、市场执法人员队伍建设状况及市场监管职能的到位情况等方面。

二、转型经济中的市场秩序状况

按照“休克疗法”的设想,通过国家退出和与之相应的私有化、自由化,市场经济秩序就可以迅速得以确立。俄罗斯、东欧转型国家最初希望通过“放”,“自发地”形成市场经济体制。萨克斯等美国顾问和理论家们也确信,转型国家只要实行了私有化和自由化,就可以在经历短期的阵痛之后成功地建立起市场经济。

东欧和俄罗斯经济转型的实践使转型初期转型的设计者和实践者的乐观预测落了空。根据“休克疗法”,转型国家的政府在短期内几乎在所有经济领域中退出,国有企业财产也很快被私有化,计划经济制度在“瞬间”被摧毁,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秩序也因此被打破。但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国家退出的同时,市场还没有形成,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还不成熟,尤其是公有制虽被私有制所代替,但尊重私人产权的公民文化却未形成,原有的行为规则被推翻,新的行为规则又难以在短时间内形成。在这种情况下,迅速的私有化和自由化不仅没有给东欧和俄罗斯带来他们渴望的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和高效率,反而给他们带来了严重的市场秩序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机关贪污腐败成风,恶习积重难返,有法不依和执法上的权钱交易,严重威胁国家经济发展和经济安全。腐败行为使资源分配不公,助长了大批官员的寻租行为和冒险行为。

(2)官商勾结严重,经济犯罪触目惊心。许多议员和官员接受犯罪分子的贿赂成为其保护伞,商人甚至雇用犯罪分子以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据俄杜马安全委员会副主席亚历山大·库利科夫披露:“在俄罗斯,行贿受贿和有组织的犯罪控制了40%的私营企业和2/3的国有部门。有近900万人从事有组织的犯罪活动。”[13]

(3)偷税漏税严重,走私贩私猖獗。转型开始后,俄罗斯没有采取得力措施建立一套新的税收制度,税收的平均上缴率仅为50%。保加利亚、罗马尼亚海关系统瓦解的后果十分严重,强大的犯罪组织贿赂海关官员或干脆通过暴力进行威胁恐吓。俄罗斯、乌克兰把进口的许多特权提供给了有影响的、同政府有关系的组织和新建的联系广泛的由前任官员掌握的私人公司。

(4)垄断现象仍存。俄罗斯和东欧各国推行私有化、自由化的目的是打破国有企业的垄断地位,塑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但在把原国有企业分解成私有竞争企业后,管理者在长期计划经济的协调中形成的习惯,缺乏竞争的观念,因此出现了私有企业间串通共谋的垄断行为。

各转型国家在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市场秩序混乱现象表明,私有化、放开市场、价格自由化并不能自动带来一个有效率的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发育极不完善,竞争关系扭曲而又缺乏国家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全面取消政府干预是难以形成有序的市场经济的。

三、转型经济中的市场秩序构建

转型国家的实践证明,一种有效的市场秩序的形成并非完全是一个自发演进的过程,而是一个理性构建与自发演进相结合的过程。市场秩序建设既涉及正式的制度安排,也涉及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两者不但不能偏废,还必须相互配合,形成制度合力。[14]

(一)正式的制度安排

构建市场秩序需要有产权制度、政府规制和法制等一系列正式的制度安排。

1.产权制度安排

产权是交易的基础,维持市场秩序的产权制度要求明晰企业产权的归属、控制产权收益和风险。根据现代产权制度要求进行的企业改革包括:确认私人产权并发展私人产权经济;将私人产权引入国有企业;多元股权合作也可成为私营企业发展的方向;投入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形成相应的股权,实现按要素贡献取得报酬。与市场秩序相关的产权制度涉及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

(1)明晰产权归属,这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在市场规则不完善的条件下,与相关企业相互持股从而形成产权纽带不失为一种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

(2)严格的产权保护。保护产权的制度安排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第一,严格遵守等价交换基本市场秩序;第二,政府保护有效率的产权结构的制度。

(3)顺畅的产权流动。产权流动实际上是产权保护的重要途径。如果从效率考虑,产权的调整比产权的初始界定更为重要,它可以使产权集中于更有效率的市场参与者。这就提出产权流动和产权交易问题。

2.法制

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分散化的经济,对分散化经济来说,法律制度就显得更为重要。也正因为如此,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只有这样,才可能有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法律制度的建设主要有两条: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其内容主要包括:产权界定和体制的法律保障;企业进入市场、退出市场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建设;企业之间合同的签订、执行的法律约束和监督方面的制度建设,等等。

3.中介组织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与市场以外的第三方力量即市场中介组织起着十分重要的维持市场秩序的作用。其中包括协调经济组织的商会之类的中介组织,协调行业的行业协会之类的中介组织,对市场活动起监督作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之类的中介组织,以及帮助企业进行市场交易的经纪机构之类的中介组织。中介机构公平、公正地维持市场秩序的基础是其制度建设,中介机构一方面要真正与政府职能分开,另一方面要明确其责任和风险承担。

(二)非正式制度安排

不可忽视的是,对于建立市场秩序来说,固然可以大量移植国外的市场制度等正式的制度,但如果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不解决,所有正式的制度安排都可能走样。首先是干预市场活动的政府也会失灵。官僚主义、寻租、行政垄断都是政府失灵的主要表现。除此以外,由于政策制定者个人主观认知的困难也会造成政府的失灵。其次是针对违约行为的法制安排不可能总是有效。①针对不完全合同,法律调整也不可能完全有效;②完备的法律也不存在;③司法过程相当缓慢,执法过程也会遇到困难。实践已经证明,在一个缺少道德规范的社会里,法律执行也往往是最困难的。因此建立市场秩序必须高度重视道德规范等非正式制度建设,解决好市场秩序的道德基础即诚信问题。只有当交易者的行为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时,所有各种正式的制度安排才能起作用。

道德规范作为社会信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一整套机制。虽然道德规范属于一种文化或习俗,但不意味着道德规范是自然形成的。从机制上考虑,道德规范作为一个系统包括:诚信或失信的识别,诚信的激励,失信的惩罚,诚信文化的弘扬等。这种机制或制度不可能自发地形成,需要进行建设,而且要作为一个系统来建设。

以上指出的针对市场秩序所作出的各种制度安排是一个整体,不可能单靠其中的某一种制度就能解决问题。每一种治理市场秩序的制度安排都有其特定的功能,不能通过比较其作用效果而得出某种制度可以替代另一种制度的结论,只能说一种制度的缺陷可以被另一种制度弥补。因此,各种制度安排的功能是互补的,我们需要的是各种治理市场秩序的制度作为整体来发挥作用。

思考题

1.基本概念:价格自由化 价格双轨制 通货膨胀 市场秩序

2.简述中国价格双轨制的主要内容及其经验教训。

3.俄罗斯国家的通货膨胀的表现、成因及其治理。

4.转型时期为什么要重视并谨慎对待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5.试述转型国家的市场秩序状况及其治理对策。

6.转型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稳定化政策评析。

【注释】

[1]唐未兵:《中国转轨时期所有制结构演进的制度分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9~ 100页。

[2]马蔚云:《俄罗斯经济转轨十年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3~130页。

[3]王守海等:《苏联东欧国家经济体制比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84页。

[4]世界银行:《从计划到市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

[5]卢现祥:《论中国市场化的“质”》,《财贸经济》,2001年第10期。

[6]参见[比]热若尔·罗兰:《转型与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139页。

[7]参见[比]热若尔·罗兰:《转型与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5~146页。

[8]杨哲英:《转轨国家中的通货膨胀》,《经济学家》,2001年第3期。

[9]杨列辉:《中俄经济转型期通货膨胀比较研究》,《当代亚太》,1999年第1期。

[10]薛君度、陆南泉主编:《新俄罗斯》,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9页。

[11]IMF. Finance & Development. 1995,Vol.3:36-39.

[12]本节关于市场秩序的含义与构成,以及转型经济中的市场秩序状况的论述参见许建涛、苏晓红、任太增:《经济转型与市场秩序重构》,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50页。

[13]张晶:《俄罗斯经济步入复苏阶段》,《世界经济与政治》,2001年第12期。

[14]洪银兴:《经济转型阶段的市场秩序建设》,《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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