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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因素

时间:2022-06-1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法律法规因素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基础性作用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各经济主体在社会规范的约束下,自由地进行经济活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在这期间,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逐渐得到完善,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确认我国经济体制,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更是频频出台。

第四节 法律法规因素

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基础性作用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各经济主体在社会规范的约束下,自由地进行经济活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规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表现为法律法规。

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必要保障,是投资环境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投资环境总是在一定的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下进行的,涉及经济运行的法律法规的健全是投资活动的必要前提。如果与投资有关的法律健全,那么投资者在做投资决策时,就可以预见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诉讼成本等,从而降低投资的风险。

一、法律法规的概念

所谓法律法规就是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宪法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为了规范、约束某一行为主体的行为,而制定的一些具有有效期限的行为规范。

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在提高投资环境中的地位与作用,对于正在走向法制社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是十分重要的。我国不仅应该在现阶段利用加入WTO的机会,大力修改并废除与WTO规则不符合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尽快制定在WTO框架下,有利于维护我国企业和公民权利的各种新法规。并且在一定时期内,维持相应法律法规的稳定,这对优化我国的投资环境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一般来说,政治稳定是一个国家吸引国际投资的基础,如果一个国家爆发战争,所有投资就会在瞬间消失——人力资源、楼房和通讯等。政治稳定的担忧主要出现在一些低收入的国家。通常,低收入和战乱是紧密相联系的,低收入国家发生战争的可能性是发达国家的15倍,国家越穷,陷入暴力冲突和经济衰退的可能性就越大。在政治稳定的基础上,才可以寻求投资环境的法律法规的稳定。我国自从1978年开始对外开放的经济政策以后,国内大的政治形势都处于比较安定的状态,虽然期间经过一些波折,但是随着世界冷战状态的结束,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的主题,我国也抓住这一趋势,将国家战略调整到以经济建设作为国家的中心任务。在这期间,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逐渐得到完善,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确认我国经济体制,鼓励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更是频频出台。据统计,自从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来,全国人大和国家部委制定的各种涉外法律法规就达到500多种。

在投资活动中,需要法律明确规定的投资行为和投资关系主要有:投资主体及其地位,投资形成,投资方式,投资范围,投资者权益,税收等等。从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条文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关于外资的定义和评价;

(2)外资的审查标准及审批机构和程序;

(3)外资投向的原则和范围;

(4)外资的股权比例以及转让;

(5)外资成本、利润及其他授意自由汇出保证和制度;

(6)税收及其优惠措施;

(7)经营管理与劳动雇佣关系;

(8)市场销售量比例和国产化规定;

(9)国有化、征用与外国投资保护;

(10)关于处理投资争议的原则和程序。

近年来,我国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了适应《WTO协议》对成员国的要求,落实《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的承诺,近几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快了修改法律的进程,现已修改了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近10部法律;国务院也修订或制定了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近20件行政法规;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也已清理修改了约2 300份相关的法规、文件,并将进一步完善涉外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体系。

二、法律法规与投资环境的关系

跨国公司在选择跨国投资时最关心的是当地法律对物权规定、合同执行情况、政府内部管理体制、地区犯罪案件等。

(一)物权制度

物权制度是和人类生存息息相关的,是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出现的,代表对某物品的一种处置权和经济支配权,是法律将特定物体归属于特定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我国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将物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包括的类型很多,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以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所有权和定限物权;以标的物的种类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以权利存在是否具有独立性为标准,可以划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等。

物权作为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部分,是市场参与者(企业、政府和个人)调整彼此行为的基础。物权的清晰界定可以减少交易中犯错误的风险,可以让买方、卖方、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明白自己在交易中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其中,是否可以获得土地的所有权对交易的价格有很大的影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使得经营者能够从长远考虑投资的回报,从而刺激土地投资和土地附着物的规划。泰国在1982年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化后,土地产量大增。在同质量的土地上,土地的产出增加了14—25个百分点。

在物权类型中,土地所有权是所有物权的核心。土地所有权是罗马法以来民法的一个重要概念,首先它属于历史范畴,因社会背景的不同而有差异,有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对立;同时它又是一个经济范畴,土地所有权必然隐含着由此产生的收益。赋予土地所有权以后,即使产品市场、贷款机构和其他金融设施都保持不变,以土地作为抵押,可以使得土地所有者更容易获得贷款。土地所有权是信用等级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注册了权利就很容易获得所有权,产权明晰的土地也可以作为抵押资产,在借款人拒绝支付贷款时,贷款人也可以评估,从而决定是否持有该土地。

既然明晰土地的所有权很重要,政府都在努力将每一片土地进行所有权登记,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这项工作就变得更加容易了。但是在一些国家当中,土地所有权的登记还是遇到了不少困难。

首先,首次明晰产权成本巨大,特别是当大部分土地产权很不明晰的时候,这种情况在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是普遍存在的。产权要求冲突、边界划定、准确地地形图的划分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世界银行赞助的一个项目中,我们发现所有权首次注册的成本差异很大,摩尔多瓦的单位成本是9.9美元,印度尼西亚是24.4美元,而拉脱维亚却高达1 354美元。

其次,在土地产权已经取得公认的地方明晰产权更加容易。秘鲁和泰国的土地产权明晰运动就比较顺利,因为它们的产权界定非常明确或许是属于个人或许是政府。

2007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物权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于2007年10月正式实施。这部全面准确体现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事关全体国民切身利益的法律,历经13年反复讨论和修改,8次审议后,终于从幕后走上台前,发挥其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功能。

《物权法》中确立的公共财产和人民私有财产所有权平等保护的原则,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将公共财产权利和私人财产权利在法律上不划分政治地位的差别,并且强调对它们的平等保护。《物权法》规定了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的平等原则,这将大大提高外商投资者进入我国经济领域的勇气和法律保障。

延伸阅读

泰国政府下放土地所有权

1982年泰国政府开始了一项将农村土地所有权注册和赋予个人的运动,这个运动一直持续了20年。其目的就是增加农民获得信用贷款的可能行,同时也希望刺激农民在土地上进行一些长期的投资,从而提高农作物的产量。

这项运动总共使得850万农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如果加上这项运动以外的数量,农村土地注册产权的数量从1984年的450万件增加到2001年9月的1 800万件。项目实施期间的研究表明,该运动的开展达到了两个最主要目的:第一,与没有所有权的农民相比,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能够得到更大额的贷款;第二,所有权出让给农民土地的单位产出比没有出让的要高。

泰国土地运动的胜利主要归功于以下几个因素:

(1)赋予农民土地所有权运动有一个清晰的计划,已经预见项目将花费较长的时间,政府和一些重要的利益相关者都作出了实施赋予所有权的承诺;

(2)对于土地的管理,政府制定了一个强有力的制度框架,并通过了相关的立法;

(3)在运动前政府已经发布了文件承认持有者对土地的所有权;

(4)国土部在进行土地登记时,是以对公共需求负责任的态度进行的,而且登记效率非常高;

(5)公众对土地管理体系充满信心,而且积极参与这项改革;

(6)在改革中,公证人、私人律师、私人测量员并没有表现出过分的关注,而在其他国家中过分关注往往会使得改革更加复杂。

资料来源:Burns(2004年)

(二)知识产权保护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发明、成果和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也就是人们对自己通过脑力活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我国将知识产权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知识产权是指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对自己在科学技术等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些定义的本质都是相同的。

2.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范围,就是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智力成果的种类。知识产权的范围是极为广泛的,凡是涉及人类创造成果的均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包括科学发现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国际上将知识产权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另一部分是著作权,其中包括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版权(著作权)涉及文学作品(书籍、小册子和其他著作物)、口述作品(演讲、讲课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艺术、摄影作品;电影、电视、录像、录音、广播作品;地图和技术绘图;计算机软件作品等。所有这些作品都是人们智力创造的成果。

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兴起于19世纪80年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3年)、《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86年)、《知识产权协定》(1994年)、《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等,这些国际条约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相关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

从制度史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并不是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是国际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产物。美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0世纪70年代,美国国际竞争力下降,连年出现贸易逆差,美国为了扭转贸易逆差,国会在《1930年关税法》的基础上,开始了艰苦的知识产权保护历程。

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该法的重点是加强美国的国际竞争优势。法案的绝大多数条款旨在使贸易政策向着更有利于美国利益的方向倾斜,而很少考虑其他国家的利益。其中,就有为人们所熟知的两个条款:关于贸易壁垒的超级301条款和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特别301条款。

美国《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首次把不公平贸易的范围扩大到外国的知识产权法。此后,在国内企业及知识产权利益集团的强烈要求下,美国政府和国会采取了一种更积极主动、更具有进攻性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加强了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规定,并创造了新的运作机制,以加强美国政府在知识产权对外谈判中迫使其他国家作出让步的能力,这个新机制就是特别301机制。

特别301条款是一套严密苛刻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确定拒绝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该法由美国贸易代表处负责实施,由其确定未能保护美国公民“公平与平等地进入其市场的机会”,并在其中确定出重点国家,以便对其进行报复。贸易代表团将不能充分实施有效保护的国家划分为“观察名单”、“重点观察名单”和“重点国家”。一旦被确认为最后一类国家,该国必须在150天内取得明显改进,否则美国有权采取进一步政策。

4.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中的发明是指未申请专利的发明和专利法中有些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其范围要比专利权所指的发明更广泛一些。其他科技成果权利则具体指科学技术改进等内容。这种范围的扩大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特点。而就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来说,范围的扩大将是一种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而必然的趋势。如计算机的保护范围,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了适应这种发展趋势,知识产权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

近20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取得了显著成绩。首先,建立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并先后加入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和TRIPS协定。从立法的角度看,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与国际接轨,仅用20年的时间就走过了国外100多年的立法历程,这在知识产权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其次,我国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和执法机制。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我国形成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条途径、并行运作”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有众多部门分别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文化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海关总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2004年,我国成立了以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为组长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再次,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取得了一定成绩,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教育和人才培养体系。近10年来,我国高校不但培养了大批知识产权人才,还对我国的国家和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在职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我国政府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工作,如从2004年开始,将每年的4月20日至26日定为“知识产权周”,在全社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这些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总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从立法、执法、人才培养到民众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但是,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实际的保护工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民众知识产权意识薄弱,盗版猖獗;政府和司法机关执法效果不明显;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不多,许多企业陷入了国外企业设置的知识产权陷阱等。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部门的预测,随着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我国市场经济逐渐与世界接轨,中国知识产权诉讼自2008年到2010之间形成高发期。频繁发生的涉外知识产权诉讼不仅影响了中国企业的国际声誉,而且敲响了未来中国经济安全的警钟。

延伸阅读

关于知识产权的辩论

可以说人类从公元前400年就有了知识产权的概念了,投资者和发明家都希望国家能够提供促进创新的激励机制。现在的激励机制通常是给予这些创造新发明、新软件或者其他创新一种专利、版权。最近美国一家公司撰写了一份关于这些激励措施的作用的报告,公司管理层希望通过获得专利,促使公司收入的增长,从而刺激研发费用增加。不同企业研发费用的增长是不一样的,生物科技行业是11%,制药业是8%,而化学工业是7%。

这种增长是有代价的。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在特定时间内,对使用了知识产权的产品拥有排外的经营权。在这个期间,无论生产成本多少,产权拥有者都可以随意定价。因此知识产权政策应该在鼓励创新和维护顾客权益之间达到平衡。

要寻找真正的平衡是比较困难的。19世纪前期,美国的作家很少,但是读者却很多,英国的作家都抱怨美国政府没有保护他们的著作权。但是当美国的作家多起来了以后,美国的知识产权政策变了,美国现在需要游说别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了。在过去的20年中,生产创新型产品的国家都在敦促这些产品的进口国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防止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下降。这个争论还在继续,最近又出现了四个新的发展方向,或许可以改变争论的论点。

第一,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在生产创新产品,他们也在致力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巴西和菲律宾,产品的专利期限较短,这让当地企业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用国外先进技术;在加纳、科威特和摩洛哥,国内的软件生产商都在扩展国际市场。印度音乐产业和电影产业的蓬勃发展也部分归功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斯里兰卡,对工业设计的法律保护,使得陶瓷企业能够向海外出口。印尼的软件商和录片商都表示,如果知识产权保护能够得到改善,他们也会扩大产量。

第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都在努力吸引国际直接投资,包括一些所有权技术很重要的行业。但是在他们相信当地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以前,海外企业不情愿将他们最先进的技术转移给当地,也不愿意投资建厂。知识密集型产业的先进的企业不会在那些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投资。

第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即使是在最贫穷的国家,消费者也饱受假冒产品的伤害。包括肯尼亚买的假冒品牌的杀虫剂和中国有毒的肉类。保护商标和品牌的法律执行力度不够时,消费者往往是最大的受害者。

第四,知识产权问题是按单个案件进行的,这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这有利于不同国家求存同异。在2001年举办的一次WTO部长级会议上,达成的一项协议反映了发展中国家要求获得药物的需求。是否要制定一项政策,赋予专利产品厂商的产品定价更大的自由度,在不发达国家的价格低于发达国家,这一议题正在讨论之中。

保护知识产权的政府意识和让他们制定保护政策同样重要。当美国在19世纪初期建立专利体系的时候,是以英国的体系作为模板的。但是和英国不同,美国注册专利的费用很低,专利获得者可以自由转让专利,而且所有人都可以申请。拓宽知识产权的获得渠道可以鼓励创新。在19世纪中叶,当美国举办了展览会后,英国的政府官员对美国的技术进步感到十分惊讶,随后他们也仿效美国,打开了他们的专利体制。

资料来源:Braga,Fink,andSepulveda(2000);Maskus(2002);Arora,Ceccagnoli,and Cohen(2003).

(三)合同履约情况

合同的履约情况(Contract Enforcement)是指合同各方签订合作协议后,各方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和职责,并最终获得相关权利的过程。一般来说,合同的履约情况分为:履约、违约、延迟履约三种。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国际直接投资发展的速度非常快,特别是在20世纪80年代,FDI增长的速度要远远高于GDP增长速度。这是由于跨国公司在发达国家市场达到饱和以后,都在全球寻求新的市场,以及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降低生产成本。跨国公司由于对发展中国家的当地市场环境缺乏了解,因此几乎所有的跨国公司在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的时候,都会选择和当地的企业进行合作,从而利用当地企业在熟悉本国市场和与政府的关系优势,更好的在发展中国家获得投资收益。但是合作协议的执行力度,也就是合同的履约情况却不尽如人意。违约情况时有发生,这一因素严重制约了发展中国家吸引FDI的发展。这一点在我国的欠发达地区更为明显,

发展中国家需要吸引外资,可以从两个方面提高本国合同协议的履约率,这对跨国公司的投资吸引力是十分巨大的。要保证合同的履约情况,可以从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保障的这两方面进行,从而提高合同的执行力度。包括:政府应该鼓励公司信用信息的自由流动和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和执行机制。

1.鼓励公司信用信息的自由流动

在所有社会中,信用对确保合同履行结果非常重要。跨国公司在和新企业合作的时候,如果了解了企业的信用历史,这对合约双方的履约很有帮助。跨国公司更喜欢和具有良好履约信用的公司进行合作,市场上出现了很多为跨国公司提供信用历史信息的公司。它们广泛收集关于公司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将这些信息提供给金融机构、工业企业以及其他商业团体。从而可以揭露那些经常违约的企业使其失去市场存在的基础。

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这种公司信用信息是完全公开的,其透明性较好。但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政府出于保护国有企业的目的,不希望透露相关企业的履约信息,出台相关法律,阻止市场上这些信息的自由流通。需要改善投资环境,政府必须放开公司信用信息,以市场化的形式来操作信用信息的流动。如果市场上无法自发出现这类收集公司信用信息的公司,政府应该主动建立这类企业。在孟加拉、玻利维亚、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和越南,信用信息报告企业都有国家发起,在中央银行提供的信息的基础上发表相关报告。

事前揭示公司的信用等级情况就可以在合同签订以前,预防由于签约企业的自身问题,而造成协议执行不力。另一方面,通过披露企业信用等级就可以刺激企业改善自身经营情况,执行应该执行的合同。而这两方面都有利于投资环境的改善。

2.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和执行机制

建立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事后解决违约的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违约的发生。从上面的解释可以看到,如果具有良好的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就可以防止一部分违约的发生。但是信用信息披露机制是建立在参与者都能够抵制那些经常违约的企业,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集体抵制的成本是非常大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必须存在事后的救济制度。要彻底从事前杜绝违约协议的发生,跨国公司必须花更大的成本搜集相关信息。但是如果建立了一种事后解决机制,成本就会变得更小一些。

良好的法院系统是这一解决机制的关键。如果一项裁决花费的时间越短,结果越具有预见性,那么出现争端的机率就越小,因为如果诉讼至法院的裁决结果很明显,企业就不会将分歧提交给法院,而使得它们按照合约的内容执行。但是如果法律体系不完善,法院工作不透明,诉讼的结果就具有不确定性,这就会增加诉讼案件的数量和诉讼的成本,这将直接导致投资不确定性的增加,无疑将增加投资成本和风险。

世界银行的投资环境调查显示,许多国家的企业对本国的法院系统缺乏信心。原因之一是因为处理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和资金成本。世界银行的“做生意项目”结果显示,在2003年,裁决的执行时间从荷兰的50天到危地马拉的1 500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高成本的法律裁决一定能得出更好的结果。要建立有效的争端解决和执行机制,政府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发挥作用:

(1)改革法院体制

2004年的世界发展报告显示,如果一项公共服务的使用者能够对公共服务有发言权,那么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就有动力来改善服务质量。在法院系统也是这样。如果要给诉讼人提供更多的话语权,最好的办法就是简化法院的诉讼程序。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的诉讼程序比发达国家要繁杂的多,这些冗长而且高成本的诉讼程序对经济发展有很强的负面影响。可以通过很多不同的方法解决法院处理诉讼时间过长的问题:

①引入互联网技术可以很好的简化诉讼程序和诉讼时间;

②也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经济法庭来处理经济纠纷。专业化的法院可以提高审理案件的效率,从而节约诉讼时间和成本;

③引进更加专业化的法官和律师,从而提高法院的办事效率;

(2)鼓励争端内部解决

通过仲裁、调停或者协调机制,建立争议内部解决机制对改善合同履约情况也很重要。由于没有牵涉到国家机器,这些解决机制的成本就相对较低,一般都低于向法院诉讼的成本,但是仲裁解决的方案也是非常精确的,完全可以令当事人信服。仲裁时,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选择仲裁机构和专家。仲裁的另一个优点是,由于没有诉诸法律,当事人还可以继续合作,而一旦对簿公堂后,双方的关系就会迅速出现恶化,彼此之间出现信任危机,反而更不利于双方的发展。

当然在国际仲裁实践中,在协议中规定,仲裁机构将由第三国仲裁机构承担,这是比较流行的做法,这样可以避免由于仲裁机构的国家所在地而产生不利于另外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结果。国家也可以参加一些国际仲裁协会和签订国际仲裁公约,这对投资环境的改善是非常有帮助的。

(四)政府内部监管

政府对社会组织和个人的监管是国家职能的具体体现,政府对经济监管的理论基础是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政府监管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首先,政府对政府外部企业、组织和个人经济活动的监管;其次,政府对内部机构运营效率和运行合法、合规性监管,我们可以将这种监管看成政府内部监管。前者一般体现为政府通过制定“游戏规则”,给企业、组织和个人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这就是政府制定各种政策的过程,这一点我们在前面的篇幅中已经有过论述。后者,体现为政府的内部监管,主要目的是提高政府内部流程的效率和减少腐败的产生。世界银行的研究发现,政府腐败是影响跨国公司投资的主要方面,特别是当跨国公司在对发展中目标国进行投资评估的时候,腐败指数是相当重要的因素。

亚里士多德曾提出:“一切政体都要有三个要素: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此后,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著作中,系统地阐发了三权分立思想,不但主张把国家权力分立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还明确提出了要对权力实行制衡,由此创立了西方现代意义上的分权制衡理论。孟德斯鸠把政治自由作为理想政治政体的价值选择,认为要实现公民的政治自由,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在这里行政权力必须得到立法的界定和约束,司法权就是对行政权的监督机制。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相互监督是法制社会健康前进的必要条件。

所谓权力,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权势和威力。它是基于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它的基本职能就是不断的对人类社会内部个体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各种关系进行调整,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财富和资源进行分配,对人们的各种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所以权力一直是以政治为中心。

腐败与权力滥用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腐败必然以权力滥用为前提,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权力滥用与腐败是一回事。腐败的实质是权力寻租,即权力客体和权力主体以私利为中心和目的进行交换,前者以较低成本和代价租用后者所持有的公众权力而获取其中的利益差额,后者则出租自己所持有但本身并不属于自己的公众权力而获取法外私利。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道:“要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权力的良好运作需要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因此,要想遏制和消除权力腐败,必须建立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权力的静态监督和动态监督。所以,我们可以得出如果一个社会政府权力的运行没有良好的监督(法律监督、内部监督、舆论监督等),就必然会导致公共权力的滥用,滋生腐败。

公司的本性决定了它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同时也为社会不断创造就业岗位。如果社会的投资环境不利于公司的发展,政府发展经济、减少贫困的目标就永远无法实现。要改善投资环境,首先必须了解潜在投资公司的潜在需求。任何一个公司的目标都是最大化公司的利润,政府必须明白个体公司目标和整个社会的利益相差多少,每个公司的目标又相差多少。因为政府掌握着制定政策的权力,政策就决定着资源的分配和流动方向。因此公司都希望政府的投资环境政策都向自己有利的方向前进,这对跨国公司来说也尤其重要。由此就产生了政府腐败和收受贿赂的机理。

腐败会从许多不同的方面影响投资环境。当腐败处于政府的最高层时,它就会从最大限度上影响政府的政策决策体系。即使是在最基层的政府,腐败也足够影响公共资源的不恰当流动。世界银行的投资环境报告显示,在发展中国家,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准备进行贿赂,贿赂的规模和数量也随着企业规模和所在国家和地区而不一样。贿赂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政府的倾斜性政策或者希望办事情更加便利,例如更加方便使用一项公共设施、货物清关或者是工商注册。只要有国家权力的存在,腐败就有产生的根源,任何国家都无法避免。

研究结果表明,总体来看,腐败和国际直接投资呈现出负相关关系,腐败越严重,一国所获的国际直接投资额度就越低。但是不同形式的贿赂对直接投资的影响是不一样的,进出口部门的腐败会加速FDI的流入。但是其他部门的贿赂,例如税收部门,公共设施提供部门和司法机构的腐败会使得FDI额度大大减少。而且,公共设施提供部门的腐败对FDI的影响作用是最大。

关于进出口部们贿赂如何正向影响直接投资的流入,作者的解释是:要达到进行国际资金流动的目的,跨国公司可以有两种选择,要么选择通过进出口贸易,即通过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要么选择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建厂,从而在当地生产本来需要通过国际贸易才能交换的产品,用产品内销代替出口。但是,如果东道国的进出口部门腐败现象十分明显时,跨国公司就会选择在当地建厂,从而绕过进出口部门的腐败成本。

影响投资环境政策的寻租行为不一定要和贿赂和违法产生关系。当某一个集团的影响力足够大的时候,政府政策就可以向该集团倾斜,而以社会福利的恶化为代价。例如侍从主义(Patron-clientelism)也就是拥有垄断政治权力的政府赋予地方精英在地方性垄断产业之经济利益,以交换地方精英政治上的忠诚的体制,吸纳了地方派系势力的支持。但是这种侍从关系的建立是以整个社会福利作为代价的。如果一些符合投资环境改善的政策不符合某些集团或者派系的利益索求的话,这些政策就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实施。政府可能为了照顾某一行业集团的利益,而默许该行业的垄断,而拒绝竞争的进入,金融市场也得不到充分的发展,因为政府承诺金融中介在资金分配上拥有独特的权力。

公司所有者和政治家的私人关系越密切,国家的投资环境就越差。这种私人关系可以让这些公司牟取不当利益,同时对这些政治家也是十分有利的。因此双方都有动力继续维持这种官商关系。1998年以前,印尼公司1/4的市场价值都和苏哈托家族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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