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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改革试验区

时间:2022-06-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湄潭改革试验区1.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9年秋,县内部分生产队,自发以作业组的形式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超产归组。9月,湄潭县被国务院正式批准列为全国10个农村改革试验区之一。

(四)湄潭改革试验区

1.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

1979年秋,县内部分生产队,自发以作业组的形式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超产归组。1980年1月,县委发文允许“包产到户,超产归己”。1979年至1982年3月,全县有2766个生产队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占总队数的85.30%。1982年6月,县委派出1500余人的工作队,推行和完善林业“三定”(定林权、定自留山、定集体山林)管理责任制,同时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社员承包耕地20年不变。是年,全县3245个生产队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全部签订“四包”(包产量,包国家征收,包农副产品派购任务,包大队、生产队提成)合同;全县颁发《集体山林所有证》、《自留山证》、《集体山林承包手册》的生产队占总数的91.10%。1983年春,“联产承包责任制”推广到林、牧、副、渔、工、商等各个领域。1984年,县委抽派县、区、公社、生产大队干部组成工作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首先在高台区高台公社大房大队进行试点,试点内容主要是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落实责任地和责任山,对承包责任地(田、土)实行20年不变,对承包林地、荒山(含荒水)实行50年不变的政策。与此同时,建立了以生产大队为单位的经济联合社。县政府向农民发放了《土地使用证》,农民向经济联合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全县在试点的基础上开展了此项工作。1985年,全县3042个生产队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占总队数的93.70%;2883个生产队签订承包合同,占总队数的88.80%。

2.全国农村土地改革试验

1987年5月,县委、县政府派出工作组,分别在兴隆区兴隆公社和鱼泉区新石公社进行试点,探索总结“农村土地制度建设”的经验,其基本内容是:明确农村土地属集体土地,其所有权属村经济联合社,并行使土地占有权、使用权、发包权和处分(处置)权;制定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其收费标准为:田每亩每年3元,土每亩2元,自留地和非耕地每亩1元,由经济联合社负责收取、管理和支配;明确农户享有对集体土地的承包使用权、经营权和产品支配权。在承包期内,有权继承和有偿转让使用权;把保护耕地与计划生育结合起来,实行“增人不增地”(即新增人口不再另分承包地),同时有计划地组织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展非耕地开发和转产转业;防止土地继续分割碎化。9月,湄潭县被国务院正式批准列为全国10个农村改革试验区之一。湄潭试验区以“土地制度及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课题为内容,配套试验了农产品基地建设、粮食购销体制改革、非耕地开发、土地金融公司组建与运作、工业小区建设、村级组织建设和农业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成立湄潭县土地金融公司,以贷款方式支持土地承包建设和非耕地开发。1987年至1990年,全县有6926户通过挖掉过多田埂和平整土地,使小块地变成大块良田,仅此一项就增加耕地70.67公顷。全县3万农户共改造3333.33公顷中低产田,农户对土地的投资达670万元。土壤养分与1987年相比,碱和氮提高19.80%,速效磷提高3.80%,速效钾提高3.20%。

1993年3月至8月,全县共清理登记土地承包农户9.52万户,37.66万人。其中承包人口为30.08万人,承包耕地面积26588.78公顷(不包括自留地),非耕地面积7855.93公顷(林地6638.98公顷,荒地1216.95公顷)。在延包工作中,按政策收回农转非、弃耕撂荒、拒交农业税费、孤寡去世户土地407.88公顷,并按照土地承包期延长50年,非耕地延长60年的政策,由县政府向全县承包农户核发了《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证》。并以大队为单位归案立卷建立了县、乡(镇)、村三级土地档案。

1993年,中央11号文件吸纳湄潭试验区“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试验的成果逐步在全国推广。1997年,中央再次根据这一经验,在二轮延包时规定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2002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湄潭经验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3.农村税费制度改革

1994年,县委承接全国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验课题,确定湄潭税费制度改革的内容为“税费统筹、折实征收、稳定增量、中介结算、建立基金、统收分支”。1998年11月,中共贵州省八届二次全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推广了湄潭县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经验。2000年,县委承接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农村税费改革与基层组织建设”试验课题任务。是年,农业部1号文件肯定湄潭试验区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在中央制定全国性的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中起了重要参考作用”。2001年,湄潭县成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三个试点县之一。其主要内容为: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政策性基金和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劳动积累和义务工;调整农民税收政策,执行国家规定的农业税实际税率和征收总量;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适当调整部分农业特产税税率,减少征收环节,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交叉征收;改革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2003年,此项改革全面完成。改革后,全县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加征(村组管理费、土地使用费、公益金三项村提留和教育附加费、民兵训练费、全民优扶费、计划生育费、乡村道路维修费五项乡统筹)比改革前减少639.37万元,减少比例达26.22%,加上取消的屠宰税和农村教育集资等1454.07万元,农民的总体负担下降了53.78%。2003年,湄潭县“均衡减负、户户减负”的改革成果成为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村村减负,户户受益”的政策依据。

4.农村综合改革试验

作为新一轮全国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湄潭县将获得在农村土地制度、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金融财政、户籍社会事业等方面先行先试的新发展空间。在政策优惠、制度创新、资源利用等方面可以争取到更多支持,有利于探索在缺乏地下资源支撑、缺乏传统工业基础、缺乏大城市依托的条件下,加快农村改革发展的步伐,为发展现代农业、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示范、探路子。

近期,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湄潭试验区改革发展工作方案》和遵义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全市四大区域快速协调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对湄潭的农村综合改革示范提供了有利的政策保障。《农村综合改革试验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等一系列规划的落实,更是为湄潭进一步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指明了方向,为湄潭县带动周边绥阳、凤冈、余庆等县的改革提供了信心保障,有利于探索在“一个主题、三大任务”的框架下黔北综合经济区在新形势下农村改革发展的新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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