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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式在国外的发展

时间:2022-06-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就目前东南亚这些运用BT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国家而言,菲律宾是在BT领域做的项目较多,且运作较规范,也较成功的国家。与越南对BT模式建设的投资及利润偿还方式相比,菲律宾的政府对于BT模式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更有主动权。

一、BT模式在国外的发展

BT模式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盛行于发达国家,并广泛应用于交通、能源、电信、市政设施等基础设施领域,如今已逐渐成为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BT模式作为一种建设加融资,并以投资带动建设的方式,在发展中国家应用得更为广泛,尤其是东南亚以及南美一些新兴国家。有些国家甚至已专门通过立法来对BT项目进行界定,如2000年越南国会通过修订的《越南外国投资法》将BT项目的合同定义为“获得授权的越南国家机关与外国投资者为建设基础设施而签署的书面文件”。对于BT模式的具体应用,越南较有地方特色的做法是“项目建设完成后外国投资者将该设施转让给越南当局,而越南政府另创造条件给外国投资者去实施其他投资项目,以偿还投资人BT项目中的投资及应获得的利润”,这种偿还投资及支付利润的方式,大幅度减轻了,同时也转移了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压力

就目前东南亚这些运用BT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国家而言,菲律宾是在BT领域做的项目较多,且运作较规范,也较成功的国家。菲律宾对于BT模式也进行了专门的立法,如1994年菲律宾国会颁布的BOT法的第1条(C)款将BT方式定义为:“建设—转让为一种契约性安排,项目建议人据此承担授予的基础设施或发展设施的融资和建设,并在建成后将它转让给政府机关或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后者按商定的分期付款时间表,支付建议人在项目上花费的总投资,加上合理比例的利润。这种安排可应用于建设任何基础设施或发展项目,包括关键设施,由于安全或战略的原因,这些设施必须由政府直接经营。”

与越南对BT模式建设的投资及利润偿还方式相比,菲律宾的政府对于BT模式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更有主动权。另外,菲律宾上述立法中对BT项目的运作还提出了如下主要要求:

(1)授权订立合同的机构包括地方政府、政府基础设施机构(政府控股或所有公司)。

(2)要求BT投标人具有类似项目的经验,并且所完成项目的投资额超过该项目投资估算50%以上,对于重点工程,还必须具备BT各个阶段的经验。

(3)对投资人的要求包括设计、施工、运行、自身的资产、金融机构的信贷承诺以及其他资金渠道的保障。

(4)对于BT项目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要求包括可行性研究(含初步设计)、BT模式的内涵及优势分析、时间安排、投标保证金以及其他文件,对于完成初步设计或者详细设计的项目,投标文件只包括其中一部分。

(5)评标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对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初步设计)进行评估。只有通过评审的才进入第二阶段,评审投标金额,中标人的选取标准是:“需要根据最低设计和运行标准、规划和技术规范建设的设施的分期还款方案的现值,将合同授予最低标价的投标人。”

这些包含BT具体运作方式的立法要求,保证了菲律宾的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采用BT模式时运用方式的规范性,对BT模式的具体运用也有较强的指导性。

对BT模式的界定与规范各个国家自有不同的理解,而作为经济发达且资金富裕的发达国家代表———美国则将BT模式界定为政府通过招标,“订购”一项工程,并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工期的总承包合同,其中承包商负责设计、融资、建造,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的融资建设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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