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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帮与行会

时间:2022-06-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商帮与行会某一地方的商人通过行会和会馆而结成“帮”,这就是商帮。各商帮中的行会包括两种类型。这表明了粤商的官商身份,同时,从事垄断性对外贸易的粤商,也通过这个行会组织为一个商帮。以扬州为中心、在两淮经营盐业的徽商,也有与粤商类似的行会,并实行总商制。总商则向政府反映商人的要求,代表商人与政府进行交涉,为商人谋利。晋商的行会分为两大类。其他商帮行会的情况也大致如此。

商帮与行会

某一地方的商人通过行会和会馆而结成“帮”,这就是商帮。按行业成立的组织称为行会,在外地所设立的同乡联络组织称为会馆。行会和会馆都是有形的组织,也是各地商人结成“帮”的纽带。我们先来看行会。

行会是一个地区按行业成立的组织,是同一行业企业之间的联系纽带。各商帮中的行会包括两种类型。一种与官方有密切的关系,另一种是商人自发组织的。

与政府相关的行会出现在原来由政府垄断经营,以后交给私人特许经营,即由官方垄断变为私人垄断的行业。这种行会出现在粤商和徽商中。

粤商中的这种行会是十三行。据著名的经济史专家梁嘉彬先生在《广东十三行考》中考证,十三行的萌芽是明代对外贸易中由官方设立的牙行。这种官牙还代替政府管理对外贸易的市舶提举征收关税清朝初年粤海关设立时,内贸与外贸没有分开。两广总督吴长祚、广东巡抚李士祯和粤海关监督宜尔格图商议,为分清国内商税和海关贸易税,分设经营国内贸易和对外贸易的两类商行。康熙二十五年(1686),创立洋货行,又称十三行。这时十三行就是由政府批准的经营进出口贸易的商行。十三行的商人既是商人,又有官员的身份。当然,这种官员的身份要花钱买,而且只是虚职。所以,有官员身份的十三行商人通常被称为“××官”。如潘振承被称为潘启官,伍秉鉴被称为伍浩官等。

最迟在康熙五十九年(1720),这十三家洋行的商人成立同业商人行会组织,英文称为“公行”(cohong),中文史籍中称为“洋行会馆”。雍正六年(1728),由当时的浙江总督李卫建议创立了总商制度。于各商人中选身家最殷实者数人,立为商总,以负连带责任制,负责检查及监督外国船只与外国人。既给予了权力,又给予了责任。这种总商也是十三行公行的行首。

十三行公行代表政府征收进出口关税,管束洋人,甚至代表政府与洋人打交道,接受“朝贡”。这一点它不同于一般的行会。同时,它也像一般行会一样排斥竞争,保护自己的利益。从公行议定的行规来看,它的目的是约束不法行为,扶植对外贸易。实际上是限制没有进入洋行的“散商”进行对外贸易。它实行一种公行垄断,即将各种进出口货物尽归公买公卖,以便按照行会各商人的利益自行调整价格。这种行为受到“散商”和洋人的抵制,公行几经解散又成立。乾隆四十七年(1782),公行再次成立,并由公行按贸易额收费,作为公所基金,用于清偿行商拖欠、罚款、亏折等债务。这个公行在鸦片战争后迅速衰落。咸丰六年(1856),广州西关的一场大火烧毁了十三行,十三行公行终于结束。

从以上可以看出,这种行业的行会不同于一般的行会。它有官方背景,是官方与商人之间联系的纽带,是官商沟通的桥梁。官方通过这个组织向商人传达自己的指令,尤其是通过这个组织为政府或私人获得财富。当时,政府官员不屑于与洋人打交道,也由这个组织代劳。同时,这个公行也有与一般行会的相同之处,即排斥外部竞争,保护自己成员的利益。这表明了粤商的官商身份,同时,从事垄断性对外贸易的粤商,也通过这个行会组织为一个商帮。

扬州为中心、在两淮经营盐业的徽商,也有与粤商类似的行会,并实行总商制。自从西汉汉武帝以来,一直实行盐铁专卖制。盐业作为一个暴利行业由政府直接经营。明初,实行开中制后允许私人进入盐业,但在“纲盐制”下也实行政府授权的特许经营,徽商垄断了两淮盐业。雍正六年(1728)曾提议建立十三行总商制的浙江总督李卫,亦在两淮徽州盐商中实行这种制度。选择家道殷实又有威望的大盐商充当两淮盐业总商,亦为徽商盐业公会的首领。政府通过总商传达有关政策法令,催收盐税。总商则向政府反映商人的要求,代表商人与政府进行交涉,为商人谋利。鲍志道、江春等著名大盐商都当过总商。以总商为首领,徽商也形成了行会。徽商从事木、茶、典、盐四大行业,主导产业是盐业。所以,这个行会也成为徽州商人结为徽商的主要纽带。

粤商和徽商所从事的对外贸易和盐业都是政府特许经营的垄断行业,与政府有密切关系。政府可以放弃垄断,但不会放弃利益。所以,把他们结为商帮的行会也不同于一般行会或外国中世纪的“基尔特”。有政府背景,受政府支持,也受政府盘剥和控制。这些行会的商人,总商都是既有官员身份,又有商人身份的官商,但本质上他们还是商。

其他商帮从事的都是竞争性行业,所以,把他们联结为一个商帮的行会就更像基尔特。这些行会都是商人自发形成的,目的也在于排斥外部竞争,规范内部行为,维护本行会商人的共同利益。

晋商的行会起源于民间的结社习俗。“社”是民间的一种自治组织,按照民意自行形成的、以敬神为中心的自治机构。随着商业发展,工商业户在固定的坊市内按商品类别排成行列,称之为行。同行商人组织起来的自治社就是商业行会。随着晋商在明清的形成与发展,商人的行业组织也在逐渐形成。

晋商的行会分为两大类。一种以籍贯为纽带,并以籍贯所在地命名,以实现同乡之间的感情联络和相互照应。这类行会多以会馆形式在外地出现。另一种以行业为纽带,或以行业命名,或以吉祥词语命名。这类行会既有在本地的,也有在外地的。其他商帮行会的情况也大致如此。

当时的政府尽管并不直接参与,但清中期之后,商业发达,政府对行会采取支持的态度。清中期以后,政府曾下令各地组织商会或类似组织,并发布了保护商会的条例,规定“今后商会禀复文件,不必拘限公文体制。商会对总督、巡抚用呈,对布政使、按察使以下用移”。“呈”就是上报,“移”就是下发。这表明政府对商会的破格对待。

行会都有共同崇拜的偶象,作为共同的精神支柱。晋商的各行会多以关公为崇拜的偶象。因为一来关公身上体现了晋商“仁、信、义”的精神,二来关公是山西人。此外,各行业都有自己的保护神灵。如牲畜行的马王,酒饭业的李白、杜康,铁业的太上老君,纸业的蔡伦,理发业的罗祖,油漆裱糊业的吴道子,修鞋业的孙膑,肉业的张飞,银钱业的金龙四大天王等。各行的商人把这些崇拜的偶象作为相互联络、互助共济的精神纽带。

晋商的主业在清中期以后是以票号为主的金融业。当时金融业缺乏规范,同行之间的无序竞争、倾轧、欺诈等行为层出不断。加之货币体制混乱,银两、银元、铜钱、宝钞、银票同时流通,而成色与兑换比率不统一。这就给一些投机者以可乘之机,导致金融秩序混乱,也给票号等金融机构带来了风险。票号业的行会还要起到规范金融秩序、防范风险的作用。票号商人自发地组织了汇兑业同业行会,以自治、自律、自卫,协调管理票号业的经营活动。各票号的财东和大掌柜都是行会的成员(称为帮董),再从中选出管理行会各项事务的总董。行会通常每月定期聚会一次,岁始、端午、中秋三节,有定期例会,及时协调、处理各种问题。

当时晋商票号的行会称为汇业公所或钱业公所,还是确定市场行息、头寸拆借和规定同业规则的机构。这就稳定了市场秩序,协调了各票号的行为。各票号都不能欺行霸市,排斥异己、见利忘义、坑害同业,而是同舟共济、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平遥当年是票号业的中心,全国的51家票号中,43家在山西,而这43家中,22家在平遥。平遥的票号行会还制定了“平遥钱业同业公会规则”。行会内虽无明文合约,但在行会的协调下实现了明确的分工。官府的大宗官款,由于数额大、存取无定,风险较大,由票号收揽。商家和个人存款通过利率调节,由实力较弱的钱庄、银号办理。遇有资金发生困难的票号、钱庄、当铺、税局,给以支持。各票号等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帮助。庚子之乱后,天津的票号就是靠行会中其他成员的帮助收回了贷款本息。山西票号金融业的行会对它在中国金融业中居于龙头老大的地位起了积极作用。

明清时期,中国商品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但社会仍缺乏规范的制度和组织。在这种情况下,商人出于规范竞争行为、实现共存共荣的目的,就会自发地组成各种行会。这种行业就成为商人结为“帮”的纽带。无论是有官方背景的行会,还是民间自发的行会,对中国商业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作用。而且,无官方背景的民间行会作用更显著。在研究商帮时,行会是一个不能忽略的问题。在今天的形势下,如何发挥行会的作用也值得我们注意。历史上的行会对我们还有一点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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