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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区的形成必须以家庭经营为前提

时间:2022-06-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1 农业产业区的形成必须以家庭经营为前提古今中外,家庭都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形式。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达国家都推行了土地集中政策,农场经营规模普遍扩大,但是,家庭农场经营作为农业经营的基本组织形式并没有发生改变。同时,农地规模经营受到了不规范土地流转制度的制约,农民放弃承包经营难以得到合理的补偿。

3.1 农业产业区的形成必须以家庭经营为前提

古今中外,家庭都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形式。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发达国家都推行了土地集中政策,农场经营规模普遍扩大,但是,家庭农场经营作为农业经营的基本组织形式并没有发生改变。美国、法国的家庭农场都占到80%以上,日本更是高达90%。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家庭农场的耕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81%,谷物产量占83%,其销售收入占全国农场销售总收入的77%(1)

肖春阳(2000)正确地指出:农户是农业产业区的重要参与单位,他们为集群内的企业提供产品和原料,同时需要企业和组织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众多农户的参与使得农业产业集群的生命力得以延续、转达和发展。农户在产业集群中成为农业经济人,具有一定的企业性质,在从事具体的经济活动时,偏重于企业的性质会多一些。

我国曾经实行过人民公社体制,其低效率是一个不争之事实。文(Wen, 1989)的计量分析结果显示,除了1952~1957年间中国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有过一个增量极小的上升之外,整个1983年之前的生产率明显地低于1952年个体农业的水平。汤(Tang)、温格理(Wiens)、速水(Hayami)和藤田(Rattan)、周(Chow)等人的计量结果虽然数值不尽相同,但是反映的趋势是一致的(2)。他们的结果都证实了人民公社的低效率。

对于低效率的成因,经济学家的解释却并不统一。一个普遍的解释是,农业生产中集体组织对其成员劳动的监督和计量是不完全的,从而导致社员的努力不足(陆学艺和王小强,1980;杜润生,1985,p.116;林毅夫,1994),而家庭作为基本生产经营组织避免了监督的难题。陆学艺和王小强、杜润生是从实际调查中得出结论的。林毅夫沿袭阿尔奇安(Alchian)和德姆塞茨(Demsetz)(1972)的思路,他(1994,p.45)给出的理论解释是,“农业生产由于它的季节性和空间散布,对农业生产中劳动的努力程度的监督非常困难,且成本极高。因此,监督的最优程度在生产队中一般很低。其结果是生产队中对劳动的激励低下,努力的程度不足也很普遍。”由于监督的困难,管理者选择了一个较低的监督程度,劳动者因为计量不充分和报酬不合理,选择了偷懒,因此生产队体制的失败可以用对劳动者努力的激励不足加以解释。波拉克(Pollak,1985)、本斯瓦格(Binswanger)和罗森兹威格(Rosenzweig)(1986)、布拉德(Brandley)和克拉克(Clark)(1972)、诺兰(Nolan,1983)也持几乎相同的看法。他们强调了农业的生产过程就是生物的生长过程,只有在最后的阶段才能得到农业产出,因此难以计算各个环节的边际产出,也就难以按照劳动的边际产出等于边际成本的原则给付报酬。

在维系农户作为基本生产经营组织的同时,除了通过推动农业产业区建设等途径获取外部规模经济之外,另外的一条途径就是直接扩大农户经营的规模,实现规模经济。比如,大规模农场(或农户)出现之后,可以缓解公共产品供给的不足、扩大市场销售和采购的规模、提高农户在市场谈判中的地位、减轻农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等等。问题的症结在于,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路子只是在少数发达地区可行,在广大农村和当前社会经济结构和制度的制约之下并不可行,而必须转向包括推动农业产业区建设等其他方式以获取农业经营的外部规模经济效应。农业部农村改革试验区办公室作为农地规模经营改革实验的主管机构(3),它的意见较为客观地反映了真实的情况。它(1994)(4)认为,“从小规模均田制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生产力发展的自然变革过程。从苏南三县(市)和其他试验区的实践看,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需要具备几个基本条件:首先,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大量稳定转移是前提。从苏南情况看,只有在60%以上农村劳动力稳定转向非农产业,从而农户收入60%以上来自非农业时,农民才有转让土地的意愿。1988年试验起步时,苏南三县(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平均比重为65.9%。其次,村一级具有较强的实力是基础。据苏南33个试点村的监测资料,1988~1993年期间,平均每个村农业投资额达114.7万元,年均19.1万元(试验起步时,村均工农业总产值1938万元, 1993年达到1.03亿元)。再次,建立和健全农业服务体系是依托。实行农业规模经营,必须有提供农业生产过程中所需要的基本服务的各种组织。目前苏南三县(市)已有70%以上的村建立了能够提供综合服务的农业服务站。最后,拥有相应的机械装备和作业的能力是保证。目前苏南实行规模经营的单位,除水稻机收率和机插率约50%~60%外,稻麦生产的其他环节基本全部实现了机械化。”

福建省委政研室课题组(1992)、彭聚先等(1996)、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农村经济发展与模式比较研究”课题组(1991)等研究成果,也得出了和农业部(1994)相近的,甚至一致的结论(5),即劳动力大规模的转移、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村一级具有较强的实力,是农地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但是这些条件需要进一步推进工业化才能够得到满足。至少在现阶段大部分地区难以实现。

从总体上讲,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比重不足1/4,稳定转移的比重更低;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基本上是一片空白,目前农村享受社会保障的人只有5%(含农村“五保户”和优抚对象)。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受到户籍管理制度、住房制度、人事用工制度等限制,特别是城乡分离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禁锢(6)(倪志远,1999)。同时,农地规模经营受到了不规范土地流转制度的制约,农民放弃承包经营难以得到合理的补偿。在落后地区,占有土地事实上就是占有一份福利,是农民最后的社会保障;在一些发达地区(如广东、福建),随着土地开发,地租成倍上扬,一些农民的土地资产观念被唤醒,把承包地作为不动产保留下来等待日后增值。无论是在贫困地区还是发达地区,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意愿较弱。总之,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户籍管理制度、住房制度、人事用工制度、土地流转制度等限制了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和农业的规模经营,从基本面上否定了把扩大经营规模作为消除外部负效应的思路,因而需要在保持农户作为基本生产经营组织的前提下,通过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区建设等实现外部规模经济,探求我国农业发展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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