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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服务贸易总协定》由序言、6个部分,29项条款和8个附件构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管理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和纪律;二是GATS的附件,规定了一些具体部门应承担的业务;三是各缔约方在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的减让表。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由序言、6个部分,29项条款和8个附件构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管理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和纪律;二是GATS的附件,规定了一些具体部门应承担的业务;三是各缔约方在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承诺的减让表。

1.GATS的宗旨。

《服务贸易总协定》在序言中阐述了该协定的宗旨:“确认服务贸易在世界经济增长和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为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建立一个关于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此作为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手段。”为使协定切实可行,序言对基本准则和目标作了概括性的描述:“对成员国的政策目标给予应有的尊重,在互利的基础上促进所有参加方的利益,并保障权利和义务的总体平衡,通过逐轮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尽早在更高水平上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此外,在确认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和服务贸易管理水平不一的同时,序言明确承认成员国有权为符合其国内政策目标而制定新法规,以对其境内提供的服务进行管理,发展中国家尤其如此,并希望通过增强发展中国家国内服务的能力、效率和竞争力等手段,促进其更多地参与服务贸易并扩大服务出口。

2.定义和范围。

GATS从四个方面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了规定,即过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见本章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以商业为基础所提供服务的私有部门、企业以及政府的所有公司(前提是这些部门提供的服务是以商业为基础的),但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如驻外使领馆人员提供的服务)除外。为履行协定所列的义务和手续,GATS要求各成员应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以确保其境内的地区、地方政府和当局及非政府机构(如行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等)遵守该协定。也就是说,服务贸易的范围包括除政府当局实施政府职能所提供的服务以外的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根据WTO统计和信息系统局(SISD)提供的,并经WTO服务贸易理事会评审认可的服务贸易分类表,按照一般国家标准(GNS)服务部门分类法,全世界的服务部门被概括为11个大类,143个服务部门(见本章附件6-1)。

此外,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定义规定的四项标准,国际服务贸易可以大致归纳为20个领域:

(1)国际运输,包括卫星发射服务;

(2)跨国银行和国际性融资、投资机构的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

(3)国际保险和再保险

(4)国际信息处理和传递;

(5)国际咨询服务;

(6)海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

(7)国际电讯服务;

(8)跨国广告和设计;

(9)国际租赁;

(10)售后服务、保养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11)国际视听服务;

(12)国际会计师、律师的法律服务;

(13)教育、卫生、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服务;

(14)国际旅游

(15)跨国商业批发和零售服务;

(16)专门技术和技能的跨国培训;

(17)长期和临时的国际展览和国际会议会务服务;

(18)国际仓储和包装服务;

(19)跨国房地产建筑销售物业管理服务;

(20)其他官方或民间提供的服务,如新闻、广播和影视等。

3.《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主要原则。

GATS关于成员方的义务有两类:一是一般性义务,即所有成员方必须遵守的纪律,它适用于所有服务贸易部门;二是有条件的义务,即具体义务等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各成员方需要经过限制做出具体承诺,GATS的主要原则包括一般性义务和特定义务。

(1)最惠国待遇。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这一原则适用于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不论成员方是否将某个服务贸易部门对外开放,在采取有关的管理措施时都必须遵循最惠国待遇原则。任何成员方在是否开放某一服务贸易部门,在何种程度上开放以及对来自国外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实行何种限制等问题,都不能使其他成员方处于低于第三方的地位。

但最惠国待遇也有例外:第一,任何成员方可开列一个具体的不遵守最惠国待遇的清单,但该清单将在5年之后要进行定期审议,其最长有效期(即过渡期)不超过10年。第二,成员方与毗邻国家为方便边境服务交换而彼此提供的优惠。第三,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成员国彼此给予对方的优惠待遇。第四,政府采购,即政府机构为政治目的而非商业转销目的的采购或服务。

(2)透明度。各成员方应立即向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方公布其采取的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或对服务贸易协议产生影响的法律、法规或管理条例等措施。总协定要求每一成员方建立一个或多个咨询点,其他成员方可以通过这些咨询点得到它们对其感兴趣的服务部门的有关情况。为了帮助发展中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总协会呼吁发达国家建立联系点,并特别要求这些联系点要为发展中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提供如下信息:服务技术的情况;提供服务的商业技术情况;如何登记、承认和得到专业资格。上述咨询点和联系点应在WTO生效的两年之内,即在1997年1月1日以前建立。

(3)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总协定进一步承认发达国家成员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是不平衡的,这一情况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谈判中应予以考虑。为帮助发展中国家发展服务业,总协定规定:第一,发达国家成员对于发展中国家成员具有出口利益的交付方式和服务部门给予自由准入的优先权,允许发展中国家根据国内政策目标和服务业发展水平,逐步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第二,允许发展中国家开放较少的市场,逐步扩大市场的开放程度;第三,允许发展中国家对于外国服务或服务提供者进入本国市场制定条件。

(4)对提供服务所需资格的相互承认。提供服务的公司和个人需要取得允许行业的证书、许可或其他授权。由于各国对于学历和工作经历的不同要求,外国服务提供者往往难以得到此种授权。为了克服这种困难,总协定敦促其成员方就为获得授权所需资格达成双边或多边安排。总协定进一步规定这种相互承认的体系应是开放的,如果其他成员方表明它们的国内标准和要求与该体系涉及的标准与要求相匹配,应允许其加入。

(5)东道国国内规定。服务贸易的特性决定了对服务的进出口流量无法实行有效的海关监管。在服务贸易没有关税管理的情况下,国内的相关规定成为影响和控制服务贸易活动的最有效手段。GATS尊重各国国内法规,因而要求成员方国内法规规定的有关措施应在合理、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基础上实施,以免国内的有关规定影响服务贸易的正常进行或对服务的提供者构成不必要的障碍

(6)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是一种需要经过限制才承担的义务。每一成员方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根据其承担义务计划安排表中同意和规定的期限、限制的条件。在其做出市场准入承担义务的服务部门中,成员方不得在某一地区部门或整个国境内采取或维持下述限定措施:第一,数量限制,即采用数量配额、垄断、专营服务提供者等方式,或要求以调查其经济需求的方式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服务交易或资产的总额、服务的总产出量,以及某一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为提供某特定服务而需要雇用自然人的总数。第二,对法律实体形式的限制,即成员方不得规定服务提供者需要通过特定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才可提供服务。第三,对外资份额的限制,即成员方不得对参股的外国资本限定最高股权比例,或对个别的或累计的外国资本投资总额予以限制。

(7)国民待遇。与货物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不同,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不是一般义务,而是一项特定义务,各成员方只在自己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中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即成员方在其承诺中所列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中给予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相同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论这些待遇在形式上是否相同,只要不造成对其他成员方服务提供者事实上的歧视,就不属于违反该条款。反之,如果形式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变了竞争条件,使其有利于国内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就被认为实施了歧视待遇而违背了该条款。

(8)逐步推进贸易自由化进程。WTO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所有成员方应定期进行连续的多轮谈判,不断减少或取消不利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各种措施。服务贸易的谈判应在互利的基础上促进所有成员方的利益,实现权利和义务的总体平衡,以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取决于各成员方相应的国家政策目标及成员方整体和个别服务部门的发展水平。根据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对发展中国家各成员方在少开放一些部门、放宽较少类型的交易和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适当的灵活性。当发展中国家给予外国服务提供者市场准入时,应把重点放在市场准入的条件方面,以使发展中国家更多地参与服务部门的开放。

在GATS的各项原则中,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是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基础和核心,它决定着一国服务业是否对外开放和如何对外开放。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原则是一般性原则,也是每个成员方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国内规定原则则是在最大限度上尊重东道国的主权,允许一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来决定某个领域的开放程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的条款,为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过程中创造与发达国家平等的竞争条件发挥作用。

4.关于敏感部分的附件。

服务贸易总协定有5个附件,这些附件是GATS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目的在于对上述5个方面为实施总协定的原则或规则而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1)金融服务的附件。金融服务有两个附件。第一附件首先界定了政府为行使行政职能而提供的金融服务的范围;确立了各国政府有权采取谨慎措施以保证金融体制的实施性和稳定性,或者为保障投资者、储户和保险单持有者或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托管责任的人的利益所采取的措施;并规范了金融服务的定义:金融服务是一成员方和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任何金融性质的服务。第二个附件确认,一成员方在WTO协议生效4个月起的60天内,可列出与本协议不符合的有关金融服务的措施,可修改、改进或撤销本成员方承担表中有关金融服务的全部或部分具体承诺。

(2)电信服务附件。该附件及基础电信谈判附件承认了该部门的双重作用,它涉及作为供应方式的电信,并适用于影响获得和使用公共电信运送网及服务的成员方所采取的一切措施。该附件的目的是保证所有服务提供者均能按表中所载,根据合理的、无歧视的条件获得并使用公共电信运送网络提供的服务。因此该附件本身并不会造成在未将一项经协商的承诺列入优惠表的情况下,使包括电信在内的任何部门自由化。该附件还规定一个发展中成员国可按其发展水平,就加强其国内电信基础设施与服务能力,并增加参与国际电信服务贸易所需提出获得与公共电信运送网络与服务的合理要求。这就为免除某些更加繁杂的规定提供了可能性。

(3)空运服务的附件。该附件适用于影响空运服务和相应的辅助服务贸易措施。它将运输权利和可能影响运输权利谈判的直接有关活动排除在GATS的范围之外。但该附件适用于飞机修理和维修服务、推销空运服务和电脑预约系统服务。

(4)海运服务谈判附件。该附件规定最惠国待遇各款等将适用于国际航运、辅助服务及使用港口措施,但具体的实施日期取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决定。

(5)自然人流动附件。该附件允许成员方政府可就适用于GATS根据提供服务人员临时逗留的具体承诺,进行协商,但不适用于以移民为目的,寻求在一国长期居留或长期就业的人员。凡是在具体承诺范围内的自然人,应被允许根据具体承诺的条件,提供服务。同时,该附件不应阻止一成员方实施相应措施对自然人进入或临时居留期境内进行管理,包括为保护其边境的完整和确保自然人有秩序跨境流动所必需的措施,只要这类措施的实施不致损害或阻碍依据具体承诺的规定和条件予以任何成员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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