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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外商其他投资

时间:2022-06-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中国的外商其他投资中国的外商投资除了直接投资方式外,还包括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加工装配以及BOT等方式。与外商直接投资相比,外商其他投资的规模比较小,1979—1983年,中国的外商其他投资金额合计35.37亿美元,占同期中国利用外资实际金额的4.4%。1992—2002年,中国的外商其他投资有所增加,金额合计达到264.69亿美元,而在外商投资额中的比例基本没有变化,为4.86%。

第四节 中国的外商其他投资

中国的外商投资除了直接投资方式外,还包括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加工装配以及BOT等方式。其中,对外发行股票、国际租赁、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四种投资方式,被纳入中国的统计体系,统称为“外商其他投资”。与外商直接投资相比,外商其他投资的规模比较小,1979—1983年,中国的外商其他投资金额合计35.37亿美元,占同期中国利用外资实际金额的4.4%。1992—2002年,中国的外商其他投资有所增加,金额合计达到264.69亿美元,而在外商投资额中的比例基本没有变化,为4.86%。BOT方式是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进行基础设施和大型工业项目建设的有效途径,目前中国处在尝试与探索阶段,已开展多个项目。

一、国际租赁在中国的运用

(一)我国国际租赁概况

我国的国际租赁业务始于1980年代初。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从日本租进第一批汽车。1981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杠杆租赁方式帮助中国民航从美国租进第一架波音747飞机。1981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机电设备公司与日本东方租赁公司共同创建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此为我国第一家专门从事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同年7月,中信公司与国家物资局等单位共同建立第一家专营租赁业务的中资企业中国租赁有限公司。随后,从事租赁业务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纷纷建立,初步形成了我国的租赁市场。目前,我国的租赁承包方式以融资为主,并开始有少量经营性租赁,还采取了与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相配合的综合性租赁。

目前,我国从事租赁业务的机构大致可分为四类:

(1)中外合资组建的经营租赁业务的公司,如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

(2)中资组建的租赁公司,如中国租赁有限公司。

(3)专业租赁公司,即专门经营某种设备或面向某些部门的租赁公司,如中国国际有色金属租赁公司。

(4)由银行或金融机构设立的专营租赁业务的部门,如中国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租赁部。

(二)我国国际租赁的特征

1.中外合资租赁企业是我国租赁业的生力军

目前,在我国境内专营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中,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不仅熟悉国际租赁业务和国际惯例,而且也符合我国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的外向型经济发展的特殊需要。

2.我国的租赁企业多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

我国汽车、飞机等大型运输工具和其他一些机械设备比西方发达国家落后,这些大型运输工具和设备的价格昂贵。而我国企业技术设备落后和资金短缺,因而我国的租赁企业大多从事进口融资租赁业务,租赁外国的运输工具和先进的技术设备。

3.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广、以技术改造为主

我国开展国际租赁业务起步晚,但利用租赁进行融资的行业较广,涉及运输、邮电、电力、机电、轻纺等行业。80%以上的融资租赁项目都是技术改造项目,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出口项目。

4.承租人可提前向出租人偿还租金

西方发达国家一般不允许承租人提前偿还租金。我国在租金的偿还上,允许承租人在被许可的情况下,按规定的金额提前偿还租金。

(三)我国国际租赁的基本方式、方法与程序

1.我国国际租赁的基本方式

我国国际租赁的方式包括:

(1)自营进口租赁,即我国租赁公司自筹资金,按照国内用户的要求,以买方身份与国外供货商签订购货合同,设备购进后,将其租给国内承租人使用。租赁期间,由承租人分期向国内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2)进口转租赁,即国内租赁机构按照国内承租人拟租设备订单,先以承租人的身份从国外租赁公司租赁设备,再以出租人身份将设备转租给国内承租人。

(3)回租后的进口转租赁,即国内租赁机构用现汇向国外供货商购入设备,再将购入的设备以与购买时间相同的价格卖给国外租赁公司,然后再从国外租赁公司租回设备,并转租给国内承租人。

(4)介绍租赁,即由国内租赁公司介绍,国内承租人直接与国外供货商签订购货合同,并直接与国外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国外租赁公司在收到国内租赁机构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支付租金的保函后,将设备交给国内承租人使用。国内承租人根据合同规定,分期支付租金。

2.我国国际租赁的基本方法

在我国国际租赁活动中,我国各种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通常以承租人的身份从事国际转租租赁业务。即由我国的租赁公司同外国的租赁公司打交道,国内企业(用户)不直接与外国租赁公司发生业务关系。我国租赁公司与国外公司洽谈租赁业务时,常采用的办法主要包括:

(1)国内租赁公司接受国内企业(用户)委托与外国公司洽谈租赁条件和商务条件,签订一份包括商务内容的租赁合同。

(2)国内租赁公司接受国内企业委托,与国外厂商和外国租赁公司同时洽谈商务和租赁条件,签订商务合同和租赁合同。

(3)国内企业与国外厂商进行商务谈判,达成协议后,由企业与国外厂商签订商务合同,然后由国内租赁公司再与外国租赁公司在商务合同的基础上,洽谈租赁条件,签订租赁合同。

在第三种方法中,国内租赁公司不代替企业(用户)签订商务合同,除非企业无权对外签订此类合同。国内租赁从事第三种方法时,必须事先与企业签订协议,规定产生一切商务纠纷由企业承担责任。商务谈判以企业为主,国内租赁公司协同配合。

3.我国国际租赁的基本程序

根据我国国际租赁的方法,我国开展国际租赁业务的基本程序如图10-1所示。

图10-1中:①租赁标的物的洽谈和选定。②申请租赁及签订租赁合同。③根据企业(用户)指定租赁标的物的洽谈签订买卖合同。④签订地位转让合同。⑤签订租赁合同。⑥缴付货款。⑦发货直接运交企业(用户)。⑧按期缴付租金。⑨按期以外汇交付租金。

图10-1 我国国际租赁基本程序

(四)外商投资租赁业的管理办法

2001年,中国原外经贸部制定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后经过修改,于2005年,中国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成为中国管理外商投资租赁业的规范性文件。

《管理办法》对外商投资租赁业做出了如下主要规定:

(1)外商投资租赁业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从事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将租赁财产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系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财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业务。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3)租赁财产包括:①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②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③上述两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4)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5)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6)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1 000万美元;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7)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8)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9)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进口租赁财产涉及配额、许可证等专项政策管理的,应由承租人或融资租赁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申领手续。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进口租赁财产,应按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办理。

(10)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1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12)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是对外商投资租赁业实行同业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组织。鼓励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该委员会。

(五)发展租赁业的重要意义

我国的租赁业起步晚、发展速度快,通过开展国际租赁业务,有效地利用了外国先进的技术与设备,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1.促进投资

租赁投资因投资额以租金方式在租赁期限内逐年分摊,因而具有投资的乘数效应,即投资主体在投资初始阶段只要支付少量的租金就可以开始运营租赁资产,如此大大缓解了企业大额投资带来的资金压力,进而有利于调动其投资的积极性。

2.国际租赁是我国利用外资的有效途径

我国开展国际租赁业务的显著特点是,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在我国租赁市场上占有较大比重,它们在我国利用外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到1998年6月,由原外经贸部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达39家,为我国4 000多家企业融通外资近70亿美元,约占我国借债总额的45%。这一数字相当于我国1978—1997年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总额305亿美元的约四分之一。我国民航各航空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利用外资的数额高达120亿美元。目前,我国利用国际租赁进行融资已经成为仅次于外商直接投资和国际信贷的一种利用外资的重要途径。

3.国际租赁加速技术进步,推动产品更新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落后,设备和工艺陈旧,资金(外汇)短缺,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迫在眉睫。同时,依靠国家出资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难以满足所有企业的需求,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我国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进行进口企业所需的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既可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也可加速进行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还在短期内实现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了世界市场份额。20多年来,国际租赁业务已经遍及全国各地,涉及轻纺、能源、通信、运输、航空、机械、电子、精密仪器、化工等行业数千家企业的6 000多个技术改造项目。

4.国际租赁有利于调整我国的外债结构

利用国际租赁进行融资不会出现外资在某一行业比重过大或外商对某一行业形成垄断的现象。国际租赁还可以与外商直接投资、国际信贷、补偿贸易等其他外资利用方式相结合,相互补充,相互调节,起到减少国家外债负担的作用。

5.有利于消除中小企业融资的症结

租赁方式的融资具有现金投入少、担保形式简单方便、可降低交易成本等特点,对解决中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融资难的问题十分有利。同时,由于融资租赁方式锁定了企业资金的用途,从根本上杜绝了企业挪用、挤占融资资金的现象。此外,由于有租赁资产作抵押,可以有效降低商业银行为租赁提供融资的风险。

(六)我国开展国际租赁应注意的问题

1.慎重选定项目

租赁项目,尤其是那些金额较大的项目,必须经过严密的科学论证、周密的可行性研究和正确无误的评估、决策,坚决杜绝盲目通过租赁引进设备的事件发生。

2.把好租赁设备关

租赁显著的特点就是承租人通过租赁引进的设备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承租人不得改造、改进设备。因此,如果承租人挑选的设备不适用或不先进时,承租人无权改变设备的原状,无权对设备进行改造和革新。尽管设备无法使用,但承租人仍须近期支付租金。因此,承租人在选定设备时,必须从设备技术的生命周期、产品生命周期等全面考虑,严格把关,严防租赁一些不适用、不先进,甚至落后或即将被淘汰的设备。

3.承租人租赁设备前应考虑设备的维修与零配件的供应问题

在租赁业务中,设备的订货、合同条款是由承租人同厂商直接谈判的,租赁公司只是按照谈妥的条件出资向工厂购货,并不承担维修和零配件供应责任。因此,承租人应同生产厂商签订维修合同和某些市场上极少供应的零配件协议。因为有许多技术密集型设备的维修工作要求较高,有些精密零配件很难从市场上获得,如不事先约定,一旦设备出现故障或零配件损坏时,就会陷入被动境地。

4.选择对承租人有利的货币币种或运用远期外汇买卖进行保值

由于国际金融市场汇率变动很快,这对承租人支付租金影响较大。租赁项目中的租金是在合同中规定的用固定的外币计算的固定金额。承租人交付租金时,如果计算的外币贬值,承租人便可以少付租金,获得汇率差价的好处。反之,如果计算的外币升值,承租人则要多付租金,增加外汇支出。因此,在租赁时必须慎重选择一种对承租人有利的币种。

在国际租赁中,也可以运用远期外汇买卖变租金的浮动汇率为固定汇率进行保值。承租人可以与中国银行签订适用外汇交易合同,然后根据租金金额和租金交租期数,分期分批执行合同。当使用美元支付租金时,承租人可以用人民币买进美元存入中国银行,中国银行可以代替承租人按租金的支付期限在国际外汇市场买进远期美元外汇,使人民币与美元形成固定比价,实现保值。

二、加工贸易在中国的运用

(一)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历程与条件

我国加工贸易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改革开放初期到1980年代中期,来料加工是这一时期加工贸易的主要方式,也是我国吸引外商投资的最早形式。来料加工首先在广东、福建和上海等地开展。

(2)1980年代后期到1990年代初期,进料加工是这一时期加工贸易的主要形式。这一时期,东亚国家和地区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开始把国际竞争力下降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向外转移。中国制定“大进大出”和“两头在外”的鼓励政策,承接东亚国家和地区转移出来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更多地通过进料加工方式参与国际分工。1989年,我国进料加工贸易额首次超过来料加工贸易额,并与外商投资在行业和区域布局上保持一致。

(3)1990年代初期以后,加工贸易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部分。这一时期,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产业国际转移的步伐加快,跨国公司将成熟的中间产品的制造技术向中国转移。

我国加工贸易迅速发展的基本条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毗邻东亚、东南亚和港澳台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在承接世界经济的产业结构的梯度转移过程中,具有地理和人文优势。

(2)劳动力资源丰富、价格低廉,工业设施齐全,加工能力较强,具备发展加工贸易的生产加工能力。

(3)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是典型的“双缺口”国家,具有开展加工贸易的内在要求。

(二)我国对来料、来件加工装配贸易的管理规定

1989年4月5日,我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提出了政府相关部门对来料、来件加工业务的行政管理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与苏联、东欧国家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应尽量争取对方以现汇支付工缴费,工缴费外汇留成按国办发〔1987〕80号文有关规定办理。如争取不到全部(或部分)现汇支付工缴费时,可以参照对苏联、东欧国家协议贸易的做法,采用记账方式支付工缴费,并拟按以下办法办理:①对外必须由经贸部或经贸部授权的经贸机构批准的有对苏联、东欧贸易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签约,并通过其在中国银行(或有关分行)单独开立的账户记载工缴费外汇收入,但不结汇。②工缴费记账外汇收入全部留给承办加工装配项目的企业和企业所在地方,并自行消化,自负盈亏,用于向对方国家购买等值的货物,也可将记账外汇调剂给需要进口的单位。货物进口后既可用于加工复出口,也可内销。进口货单,包括国家限制性进口商品,应事先按国家规定办理审批和申领进口许可证等手续。利用加工装配工缴费进口的原材料,原则上要照章纳税。③对具体加工装配项目的审批,按(88)外经贸进出六字第317号文有关规定办理。

(2)来我国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外商可参与加工装配企业的生产管理、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工作,或聘请外商管理我国对外加工装配企业的生产。但由于涉及企业的人权、财权、报关、结算、核销等问题,不宜采取外商承包我国加工装配企业的方式。

(3)受聘或参与在我国对外加工装配企业进行生产管理、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的外商和外国技术人员,在我国已取得长期居留证的,可向当地海关申请进口一辆小汽车或摩托车(每人限一辆),海关予以征税放行。

(4)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外贸局一律不得批准来料加工拆解旧汽车项目。已签合同项下,拆解后的发动机、车壳、驱动桥或价值总和占整车价值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其他零部件,如不再复出,转为内销,必须事先经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批准,方可发放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征税放行。

(5)外商或来料加工企业,一律不得在我国境内购买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出口的原材料进行加工出口,如铜、铝、铅、锌、镍等。外商或来料加工企业在我国境内购买一般原材料进行加工出口,凡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按规定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凡属开展我国禁止出口商品的来料加工项目,需报经贸部批准。海关凭批件及按批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监管放行。

(6)对不得搞来料加工装配的商品,各外贸、工贸公司如有特殊需要对外开展加工装配业务,必须属于本公司的经营范围,再报经贸部特批。

(7)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包括私营企业、由个人承包的集体企业),均可以开展对外加工装配业务。但没有对外经营权的公司或企业开展这项业务时,必须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或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代为对外签约或共同对外签约。共同对外签约的合同,外贸公司和加工装配企业共同承担执行合同中生产和交货方面的责任。

(8)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通知下达前签订的新列为不得搞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商品的合同或协议,已经经贸厅(委、局)批准的,原则上准许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有关经贸厅(委、局)需将这类未了合同或协议及原批件报经贸部备案。

与此同时,《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附录列举了不准开展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18种商品目录。这18种商品包括:两纱两布(棉纱、棉坯布、绵涤纶纱、棉涤纶坯布);漂布(棉漂布、棉涤纶漂布);阿拉伯袍裤;蚕丝类(厂丝、坯绸);抽纱;珍珠(打磨、穿孔、穿串);兔毛(在我国境内购买的原料和国外提供含兔毛50%以下的混合毛除外);纯羊毛地毯;盐水蘑菇和蘑菇罐头;皮制劳保手套(包括劳保手套裁片);钨制品(仲钨酸铵、钨酸、钨铁制品);氧化锑;含氧化钇稀土制品;旧汽车拆解;供应港澳的卫生纸、瓦楞芯纸、麻纱、麻坯布(包括含苎麻50%及以上的混纺交织坯布);对港澳出口实行配额管理的鲜活冷冻商品;外国对我国出口实行进口配额限制的商品;利用我国禁止进口商品进行的加工业务(旧服装、含淫秽内容的废旧书刊、有害工业垃圾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有损人体健康的物品)。

由上可见,除上述18种商品外的其他产品,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可自主经营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但需要经企业所属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凭批件对外签订合同,然后凭合同、批件及加工企业营业执照在加工地所属海关办理对外加工装配登记手册。海关对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原料、原件进口成品出口,无论国家是否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均免领许可证,由海关凭批件、登记手册核查验收。

为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协调发展,2006年9月15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明确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2006年11月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发布了2006年第82号公告,将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以及部分加工层次低、污染高、资源能源消耗大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

此次发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以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为主,共涉及804个十位编码税号商品。目录细分为禁止进口、禁止出口、禁止进出口三类。其中,禁止进口的77个,主要是国际公约禁止进口的、加工环节污染较为严重的商品,如虎骨、矿砂、矿渣、纤维废料等;禁止出口的503个,主要是用于深加工的初级原材料,如板材、硫磺、泥土及石料、金属原材料等商品,加工贸易企业进口这些原料商品仍可享受保税待遇;禁止进出口224个,主要是加工层次低的、高耗能、高污染的商品,如煤炭、沥青、可燃气体、农药类产品等。新一批禁止类目录涉及804个(10位码)税号商品,占全部进出口商品税号总数的6.5%,主要涉及高耗能、高污染的化工、冶炼类产品。

考虑到部分企业已签订了加工贸易合同,为减轻政策调整的影响,公告设定了过渡期,规定自2006年11月22日起,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受理目录内加工贸易业务申请,但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规定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7年11月22日前执行完毕;但在期限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将不予延期,按内销处理。同时考虑到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完全实行保税监管,区内企业只能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公告规定允许区内已设立的企业继续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三)我国加工贸易的基本特点

1.加工贸易迅速发展,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出口不断增长的重要推动力量

1986年,加工贸易出口和进口在我国总出口和总进口中的比重分别为18.2%和15.6%。到1996年,这一比例上升到50%。自1979年至2003年,中国加工贸易实现跨越式发展,年均增速达26.9%,比同期外贸平均增速高12个百分点。2003年中国加工贸易进出口额为4 048亿美元,占全国进出口总额的48%,其中加工贸易出口2 419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55%。2006年,我国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8 319亿美元,同比增长21%,占同期进出口总额的47%。加工贸易出口5 104亿美元,同比增长23%,占同期出口额的53%。进口3 215亿美元,同比增长17%,占同期进口额的41%。

2.进料加工比重不断上升

在加工贸易的构成中,进料加工比例在1988—1997的10年间,由44.7%上升到70.4%;相比之下,来料加工的比例则由55.3%下降到29.6%。进料加工贸易比例在对外加工装配贸易中的提高,意味着我国利用外资模式的变化和质量的提高,以及从事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自主经营能力得到较大程度的提高。

3.加工贸易产业结构不断优化

2001—2005年期间,我国机电产品加工贸易出口9 282亿美元,占加工贸易出口的70.7%,占机电产品出口的74.0%,相对1996—2000年而言,增长2.4倍,年均增长29%,是同期全国加工贸易出口增长速度的1.2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手机、家电、便携电脑等机电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国。2005年,99.9%的笔记本电脑,99%的彩色视频投影机和微型计算机,98%的等离子彩电,97%的DVD,96%的船舶均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2001—2005年,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出口5 438亿美元,占加工贸易出口的41.4%,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87%,与1996—2000年相比,增长4.5倍,年均增速41%,是同期全国加工贸易出口增长速度的1.7倍。2006年,加工贸易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分别出口3 913.2亿美元、2 458.4亿美元,占加工贸易出口的比重分别为76.7%和48.2%,分别比上年同期提高了1.6、1.4个百分点。

4.加工贸易区域布局有所改善

我国中西部加工贸易虽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2005年,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进出口149.5亿美元,较2000年增长1.6倍,年均增长23%,增速略高于全国加工贸易增速。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产品结构有所改善。2005年中西部机电产品加工贸易出口30.7亿美元,较2000年增长2.2倍,年均增长26%,占中西部加工贸易出口的33%,比2000年提高了7个百分点。沿海地区加工贸易由原来珠江三角洲占绝对比重逐步向长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发展。2005年广东省加工贸易占全国的42.3%,比2000年下降了10.3个百分点,同期江苏省占全国的21.3%,上升了11.3个百分点,上海市占全国的12%,上升了2个百分点。2006年,中西部地区的河南、安徽、湖北三省加工贸易出口均超过17亿美元,江西、四川、湖北、安徽和云南等省份加工贸易出口增幅均超过65%。

5.加工贸易的产业链条不断延伸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发展势头很快,规模和频率不断提高。2005年全国深加工结转1 392亿美元,增长24.2%,相当于加工贸易进出口的20%,平均结转2—3道,带动了国内配套产业发展。加工贸易不断向产业链的自主研发环节延伸,研发中心数量不断增加。截至2005年底,外商已在我国设立研发中心超过750家,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地区总部近40家。

6.加工贸易进出口的地区特征明显

我国加工贸易进口的主要来源地为日本、中国台湾和韩国。1997年,从上述3地的进口占全国加工贸易进口的56.6%;加工贸易出口目的地主要是美国、日本、欧洲和中国香港。1997年,我国对这些地区的出口占全部加工贸易出口的79.2%。

(四)加工贸易带来的不利影响

1.加工贸易的发展造成我国外贸依存度过高,致使我国外贸出口缺乏持续增长的潜力

当前我国外贸依存度非常高,形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加工贸易是典型的大进大出模式,并且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近年来我国较高的经济增长率中,相当大的成分是由进出口数量扩张构成的,这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健康与持续发展。首先,它使我国经济在推进市场开放和贸易投资自由化的过程中,很难承受国际经济波动的冲击而保持稳定增长。其次它使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好坏高度依赖于加工贸易的运行状况。再次我国的加工贸易仍处于传统发展阶段,发展水平较低,增加值和技术含量不高,即使是加工贸易出口的高技术产品仍以劳动密集型工序为主,在国际市场上依靠价格低廉获得一定优势,容易招致倾销恶名,导致我国整个对外贸易出口缺乏增长潜力,发展后劲不足。

2.加工贸易对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没有显示出来

首先,它冲击国内相关原料工业的发展,不利于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传统加工贸易的最突出特点就是两头在外和大进大出,因此传统加工贸易的大规模发展,必然要大量进口原料,这给我国国内相关原料工业的发展带来相当的负面影响,使原材料工业的发展受到阻碍。而一国的原材料工业是整个工业的基础,原材料工业的落后将最终损害整个工业的发展。其次,它未能带动产业结构升级。我国加工贸易是典型的大进大出模式,原材料与零部件从国际市场上来,产成品到国际市场上去,而在国内只进行简单的加工装配,产业链条短,因而使得加工贸易对国内其他产业缺乏前向和后向的带动作用,尤其是对中上游产业,如原材料工业等基础产业的带动作用小。而在我国产业结构中,中上游产业一直是我国的瓶颈产业,是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因此加工贸易出口的快速增长没有大规模、有效地带动基础产业的改造和进步,产业结构没得到应有的优化和升级。

不仅如此,外商投资企业为经营主体的加工贸易格局阻碍了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外商投资企业完全掌握市场和销售渠道,严密控制关键技术,把技术和产品的开发能力大多留在境外,而中方只参与简单的加工装配环节。此外,还有些外商投资企业甚至将技术水平低、环境污染重的工业转移到我国生产,给我国的环境带来灾害性的后果。同时,加工贸易以外商投资企业而非国有企业为经营主体的格局,造成我国原有的大工业基础和技术基础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这也延滞了整个加工贸易的升级和国内配套程度的提高,从而延缓了加工贸易对产业结构的带动作用。

3.加剧国际间的贸易摩擦

当前加工贸易的发展已成为造成我国与发达国家贸易摩擦的主要因素之一。这里面主要的原因包括:按照国际原产地的统计原则,加工贸易中大量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工的产品再出口,扩大了统计上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不平衡,增加了贸易摩擦。据海关统计,我国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约70%是通过香港地区成交,由香港转口。我国出口货物在香港特区的增加值,也被美欧等国统计为从中国进口,势必扩大其来自中国的进口额和对我国的贸易逆差,加剧双边贸易摩擦。我国加工贸易产品出口的数量过多且价格过低,导致最近几年外国对华反倾销起诉案件明显增加。到2000年底,已经有29个国家(地区)对华输出产品提起反倾销起诉,共达412起,金额达到数百亿美元。

4.加工贸易使进口税源萎缩

我国对加工贸易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实行保税监管制度,即在货物进口时,海关保留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权利,实际上并不征收,或按85∶15、95∶5的比例征收,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后出口时核销结案。对加工贸易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和生产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料件和机器设备这两项占进口贸易总额的50%。此外,对三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机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使我国进口货物中的税基萎缩,应税货物比例大幅度减少,影响财政收入。

5.加工贸易成为走私的重要渠道

不法分子利用加工贸易渠道从事走私勾当,将保税进口的货物在国内倒卖。从走私货物的品种看,大多属于成品油、食糖、食用油、棉花、钢材、羊毛、电子产品等高税率产品或国家贸易重点管制的敏感商品,一些商品关系国计民生。这类加工贸易走私一方面导致国家应征税款大量流失,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另一方面使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失灵,特别是敏感商品走私严重影响了国内市场的供求平衡,国内市场和民族工业受到冲击。此外,加工贸易的走私现象还极易造成社会腐败的滋生。

(五)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方向

1.抓住国际产业转移机遇,努力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目前,跨国公司开始将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环节和研发机构向外转移,国内企业可以加强国际间的科研合作,不仅把加工贸易作为承接新一轮产业转移的载体,更要采取措施进一步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政府要出台支持研发机构开展加工贸易的监管模式和更加积极的出料加工产业引导政策,在承接境外高端产业转进的同时,将我国的饱和产业向境外转出,使加工贸易由单向转移向双向转移升级。

2.处理好三个关系,努力实现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1)处理好转型升级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系。通过对加工贸易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提高加工程度,延长加工贸易的产业链,增强国内配套能力,建立一批带动性强的龙头企业和配套协作型企业。

(2)处理好转型升级与区域协调发展的关系。鼓励东部地区发展空间较小、已趋饱和的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逐渐向中部地区转移,并辐射至西部地区,带动中西部的发展。政府在“梯次转移”中要体现区域间的政策落差,给予不同地区以不同的加工贸易管理模式。

(3)处理好转型升级与引资量质并举的关系。吸引外资加快向有条件地区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领域扩展。加强加工贸易的产业分类评估,明确细化限制类、禁止类的商品目录,引入企业准入机制,通过政策上的落差,有效地将资金和资源引入高新技术、高附加值的产业。同时,政府在给予政策优惠之外,还可给予高新技术行业、高附加值加工贸易企业管理上的优惠,根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方式。

3.突破传统监管理念,创新引领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传统监管理念认为,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应当具备生产能力,否则不得开展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应以有形物质为监管对象,无形知识产权的生产不能成为加工贸易监管对象。在这看似合理的理论基础上制定的加工贸易产业政策,已严重不适应当前产业垂直分工引起的产业链环节外包化的加工贸易发展趋势,如不加以调整必将严重制约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无论是高端产业还是传统产业,对于跨国公司而言,产业链上研发设计、营销、服务等环节蕴涵的附加值最大,因此在国际分工中也是各国争夺的焦点。我国在国际分工中要摆脱单纯制造业基地的不利境地,就必须调整加工贸易监管制度,创造一切条件使产业链“上伸下延”,提高加工贸易的质量和效益。当企业的产业链有效延长,产业层级向高端推进的时候,政府部门管理职能必须及时从平面监管向立体监管跃升。

4.重视社会责任标准,协调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目前,欧美国家正在积极强制推行SA8000标准认证。这个被称为“社会责任认证”的标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许多跨国公司订单的附加条件中,如果企业没有取得认证或者存在违反标准要求的行为,就会被停单、撤单,它们的产品将无法进入欧美市场,这对我国广大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这要求企业在加工贸易备案环节贯彻社会责任标准采取不同措施,也为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贡献。

5.提高加工增值含量,共同助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近年来国际、国内市场竞争激烈,加工贸易企业的利润相应削薄,有的企业甚至已处在亏损边缘,加工贸易制造环节中的增值含量有不断降低的趋势。为此,政府要通过完善监管机制,抵御监管风险。如制定加工贸易准入规则,通过“控制增量”来“提高水平”,将不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逐步淘汰出局;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对企业出现加工增值含量降低的情况及时作出反应,进行客观分析;完善进出口金额“倒挂”手册保税料件的内销补税审价机制,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在对加工增值规律研究的基础上,出台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指导海关、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加强对加工贸易的联合监管,促进守法企业转型升级,对心存侥幸的违规企业加大打击力度。

6.发挥政府部门管理效能,着力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近年来,加工贸易活动发生了很多新变化,对现行政策与监管体制提出了不少新要求。加工贸易管理,涉及贸易政策、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的综合平衡,涉及区域经济发展以及利用外资、增加就业等。要做好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及其监管工作,有赖于国务院各部门的协调配合,有赖于商会、行业协会、报关行、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参与,更需要与企业建立起更紧密的伙伴关系。必须积极、有效、充分、合理地发挥综合协调的整体效能,实现制度创新和手段创新,形成促进与监管的整体合力,使加工贸易与国内工业体系融为一体,着力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真正把我国发展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世界制造业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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