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抽样检验方案
编号:JY—03—07
本方案适用于本厂冲压件及汽车门锁的其他产成品采取抽样检验方法时采用。
其检验水平IL:一般检验水平Ⅱ;
接收质量限AQL;
严重不合格品:AQL=1.0
轻微不合格品:AQL=2.5
抽样方案类型: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具体采用说明:
一、抽样检验方案
1.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见表1。其中对51≤N≤150的情况作了特别处理,规定批量51≤N≤150时,抽取的样品量 n=20,相应判断标准为:
严重不合格品:〔AC,Re〕=〔0,1〕;
轻微不合格品:〔AC,Re〕=〔1,2〕。
2.加严检验一次抽样方案见表2。其中对51≤N≤150的情况作了特别处理,规定批量51≤N≤150时,抽取的样品量 n=32,相应判断标准为:
严重不合格品:〔AC,Re〕=〔0,1〕;
轻微不合格品:〔AC,Re〕=〔1,2〕。
二、转移原则:
1.在检验开始时应使用正常检验方案;
2.除需要按转移规则改变检验的严格度外,下一批检验的严格度继续保持不变;
3.正常检验到加严检验:
当正在采用正常检验时,只要初次检验中连续5批或少于2批是不可接收的,则转移的加严检验。
4.加严检验到正常检验:
当正在采用加严检验时,如果初次检验中接连5批已被认为是可接收的,应恢复正常检验。
5.加严检验到暂停检验:
加严检验后累计5批是不可接收时,应暂时停止检验,要求车间停工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纠正措施;
6.暂停检验后的恢复:
在暂停检验后,若车间确实采取了有效的改进措施,则经技质部现场检查合格后,可恢复生产。恢复检验从使用加严检验开始。
7.正常检验和加严检验方案附后(见表1、表2)
表1 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表2 加严检验一次抽样方案
顾客合同评审与出厂检测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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