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补贴争端的加速程序

补贴争端的加速程序

时间:2022-06-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补贴争端的加速程序被申诉方实施的禁止性补贴措施严重扭曲国际贸易,对申诉方的利益危害性很大,故《补贴协定》在第4条规定了加速程序或称快车道程序,缩短补贴争端解决期限,以较快的速度解决争端,尽快消除违法补贴的不良影响,避免申诉方造成更大的损失。

第二节 补贴争端的加速程序

被申诉方实施的禁止性补贴措施严重扭曲国际贸易,对申诉方的利益危害性很大,故《补贴协定》在第4条规定了加速程序或称快车道程序,缩短补贴争端解决期限,以较快的速度解决争端,尽快消除违法补贴的不良影响,避免申诉方造成更大的损失。另外,仔细分析可以看出《补贴协定》第7条对可申诉补贴争端解决的某些环节同样规定了加速程序。加速程序缩短补贴争端解决各环节期限,具体体现在磋商期限、专家组审理期限、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报告期限、上诉机构审理期限、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上诉机构报告期限等方面。具体期限规定如下表所示。另外,《补贴协定》第4.12规定针对禁止性补贴,“为使争端依本条规定解决,除在本条有专门规定的期限情况外,其他程序按照《谅解》规定期限的执行”。尽管《补贴协定》有加速程序的规定,但实践中,专家组以及上诉机构都没有严格执行上述规定。[24]

《补贴协定》与《谅解》关于争端解决期限的规定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表明,虽然解决补贴争端适用加速程序,但这加速程序不得限制申诉方和被申诉方的诉讼权利。

第一,加速程序没有要求申诉方的设立专家组请求更加精确。在加拿大——影响民用飞机出口措施案中,加拿大多次提到“快车道”案件中的加速时间表,并建议由于巴西设立专家组请求缺乏明确性而导致加拿大适用加速程序时间表的正当程序权利受到影响。专家组指出虽然《补贴协定》第4.2条要求请求磋商的成员提供一份“可获得证据的说明”,但《谅解》和《补贴协定》都没有规定“快车道”案件的设立专家组请求应当比“标准”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案件设立专家组请求具有更高的精确性。[25]

第二,加速程序不得缩短当事方的举证期限。在加拿大——影响民用飞机出口措施案中,加拿大要求作出预先裁决:在专家组与当事方第一次实质会议之后,申诉方不得提交新的证据和主张。加拿大认为考虑到《补贴协定》第4条的加速程序,后来提交的主张和证据对加拿大是不公正的,加拿大被有效地剥夺了反驳的机会。专家组指出上诉机构在阿根廷——袜子案裁定《谅解》第11条和《谅解》附件3专家组工作程序都没有确立争端当事方提交证据的最后期限。《谅解》附件3专家组工作程序没有规定在《补贴协定》第4条下的“快车道”案件应当适用不同的方法。因此,专家组拒绝了加拿大的诉讼请求。[26]

在该案中,申诉方巴西指出《谅解》的诚信解释要求做肯定辩护的一方应当在第一次书面陈述中阐明理由。对于加拿大账户、EDC或其他注意措施,巴西要求专家组不要接受在肯定性辩护中任何辩护证据和主张,因为这些争议措施的证据和主张在第一次实质性会议结束前没有提交给专家组和巴西。巴西断言在快车道程序中这是特别重要的。对专家组时间可能限制、甚至损害巴西获得合理期限对第二次书面陈述或第二次实质性会议之后的新信息作出回应。专家组认为《谅解》或附件3专家组工作程序没有规定任何内容阻止争端当事方在第一次实质性会议之后提交证据和主张。专家组认为《谅解》没有任何依据可以支持在第一次实质性会议后提交肯定性辩护是不允许的。虽然肯定性辩护和诉讼请求应当尽可能早地提交是可取的,但没有要求提交肯定性辩护应当在第一次实质性会议结束之前。出于对正当程序的尊重,专家组认为不应当禁止在第一次实质性会议之后提交肯定性辩护。专家组认为在本案中,如果加拿大在第二次实质性会议之后提交肯定性辩护,巴西的正当程序权利将被损害。所以,专家组要求加拿大在第二次实质性会议结束之前提交肯定性辩护。[27]

第三,加速程序并不要求申诉方在可获得证据说明中披露所有主张。

在澳大利亚——汽车皮革制造商出口商补贴案中,澳大利亚要求专家组终止专家组程序或者不理会没有明确列举在磋商请求中的所有事实和主张,因为澳大利亚认为美国的磋商请求与《补贴协定》第4.2条不符。针对第4.2条中的“可获得证据”,澳大利亚认为作为《补贴协定》第4条的加速争端解决程序的举措,为了确保被申诉方作出抗辩所需必要信息,申诉方必须在程序开始之际公布自己的所有证据,第4.2条要求申诉方在磋商请求中不但需要披露事实,还要披露为什么申诉方相信存在违法第3.1条的主张。专家组认为从字面意义来看,“包括一份可获得证据说明”不要求在磋商请求中披露主张,第4.2条的上下文、目标和目的也没有内容要求得出不同的结论。

关于“可获得证据说明”,澳大利亚将其解释为要求申诉方在争端解决程序中依赖其中的所有事实和证据。“可获得证据说明”的通常含义并不支持澳大利亚的主张。《补贴协定》第4条下的程序是加速程序,但它没有要求专家组将第4.2条解释为要求申诉方在磋商请求中披露所有事实和主张。在一般程序中,甚至不要求申诉方在设立专家组请求中包括事实和主张的说明。申诉方只是被要求确定有关争议事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主张只是要求在第一次和随后的陈述中提出。第4.2条的额外要求与加速程序有关,可获得证据说明的额外要求充分满足了通知被申诉方有关申诉方请求磋商的信息,它也起到告知随后磋商的作用。[2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