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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主义的起源和普遍性问题

时间:2022-06-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封建主义的起源和普遍性问题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中所说的,大体说开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社会经济形态向前发展的几个时代,过去学者对它的争论集中在什么是亚细亚生产方式上;现在争论的除了这个问题外,又多了一个封建主义是不是每个社会都要经历的问题。

1.封建主义起源和普遍性问题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序言”中所说的,大体说开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社会经济形态向前发展的几个时代,过去学者对它的争论集中在什么是亚细亚生产方式上;现在争论的除了这个问题外,又多了一个封建主义是不是每个社会都要经历的问题。因为有的学者认为,农村公社发展为三种形态:亚细亚的或印度公社、希腊和罗马的古代公社,以及日耳曼公社,只有后者才发展为封建主义。这样就不仅发生封建主义是否只是直接起源于日耳曼公社,即封建主义是否继于奴隶制之后的问题,而且发生各个社会是否都要经历封建主义的问题;至少就我们现在的研究而言,发生东方或中国是否存在过封建主义制度的问题。从我阅读得不多的马、恩著作来看,我认为在他们看来,奴隶制后期的隶农就是封建制度的萌芽;东方存在过封建制度。

让我们进一步研究这个问题。

先谈方法论上的问题。马克思说:“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1]那么,在马克思看来,区别于奴隶制的封建制是按哪一种方式将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并且它和奴隶制有什么联系呢?在论述劳动地租(这种剥削剩余劳动的方式只能是封建性的)时,他说:提供这种地租的生产者,按照假定是占有属于自己的生产资料的,即为自己进行劳动和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所必需的物质的劳动条件(除了土地)的,他和奴隶的不同在于:奴隶要用别人的生产资料来劳动,并且人身不是独立的。既然是人身独立的劳动者又要他提供劳动地租,就“必须有人身的依附关系,必须有不管什么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真正的依附农制度”[2]。这样的结合方式,就表现为农奴制的封建制度。马克思又说:“徭役劳动是同实物地租和其他农奴制义务结合在一起的,但徭役劳动是交纳给统治阶级的最主要的贡赋。凡是存在这种情形的地方,徭役劳动很少是由农奴制产生的,相反,农奴制倒多半是由徭役劳动产生的。”[3]根据这些论述,我们就可以看出,奴隶这种完全没有人身自由和生产资料的劳动者,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并且为了发展生产力,就逐步获得不完全的人身自由和部分的生产资料,在这过程中奴隶就演变为农奴;他的对立面就是领主:这样的制度就是封建主义的领主制度阶段(下一阶段是地主制度阶段)。这也预示着:罗马奴隶社会后期的奴隶固然逐渐获得部分人身自由,从而成为附着于土地的农奴;而上述在农村公社里的集体奴隶,本来就在公社里因而不能离开土地,这样,随着外部关系的变化,即奴隶主被领主所取代,这些集体的奴隶也随之演变为集体的农奴,这就产生了另一种形式的领主经济封建制度。

我们再从理论上看。就在上述论述劳动地租的地方,前面已经提到,马克思说,交纳劳动地租的生产者的独立性,不会因为这些小农(例如在印度)组成一种或多或少带有自发性质的生产公社而消失;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生产者,而像在亚洲那样,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那么,地租和赋税就会合为一体,或者不如说,不会再有同这个地租形式不同的赋税。这里论述的就是东方的带有农村公社特色的封建制度的领主经济。它和东方家庭奴隶制的区分的困难在于:从内部看,劳动者的情况没有什么变化,都是不能离开土地的自由人,但由于外部关系的变化,他们就从奴隶变为农奴,社会制度的性质也就随之发生变化。

关于西方的和东方的形式不同的封建领主经济,其剥削形式不同,马克思用以表达的经济范畴也不同:在西方,就是表现为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和必要劳动分开来的直接的徭役劳动;在东方,就不一定能如此截然分开,他们提供的徭役劳动,就特殊地采取了马克思称之为进贡义务的形式。[4]这值得我们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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