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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社的二重性

时间:2022-06-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农村公社的二重性现在说明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土地关系、男女社会地位,以及剩余产品的经济性质发生的变化。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农村公社是既有公有财产(土地)又有私有财产,既有集体的为公的劳动又有家庭的为己的劳动:这就是农村公社的二重性。但是,农村公社是否解体要受自然条件的制约;由此又决定人类进入阶级即文明社会有两条不同的道路。

3.农村公社的二重性

现在说明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土地关系、男女社会地位,以及剩余产品的经济性质发生的变化。从中可以看出,农村公社具有二重性。我们知道,一个部落分为几个、通常是两个氏族,人口是极其稀少的,仅在部落居住的地方,比较稠密。在该住地的周围,首先是一个广大的狩猎地带,其次为中立的防卫森林,这些将各个部落隔离开来。种植业产生后,耕地还是部落的财产,最初交给氏族使用,后来就由从氏族演变而来的家庭公社使用,最后交给每个家庭使用,但家庭对耕地仍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耕地在质和量上尽可能平均地分配给每一个家庭,此外,还有共耕地,其产品用于公共开支,包括对“脱产”的即非物质生产劳动者提供生活资料。这种土地关系的变化,是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随着土地关系的变化,分配和消费也发生变化:从全公社成员的平均分配和共同消费,到由每个家庭获得自己劳动的产品并进行消费。随着农业劳动生产力的提高,剩余产品就产生,家庭财富就增加。这样,一方面,由于男性在农业劳动中居于重要地位,其在家庭中的地位就逐渐取代女性,并占有财产;另一方面,剩余用来和其他公社交换。最初由双方的首领进行,后来由双方的家庭进行,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商品交换是在公社的边界处(boundaries),在它们与其他的公社或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根据拉法格在上述著作中的说明,原来氏族之间的分界地带即森林,就是最初交换商品的场所)。但是,物一旦对外成为商品,由于反作用,它们在公社内部也成为商品。[5]这就是说,商品交换先于商品生产。恩格斯说,公社的产品越是采取商品的形式,产品中为自己消费部分越小,为交换而生产的部分越大,在公社内部,原始的自发分工被交换排挤得越多,公社成员的财产状况就越加不平等,旧的土地公有制就被埋藏得越深,公社就越加迅速地瓦解为小农的乡村,也就是说,产生阶级的条件已具备了。以后我们看到,随着公社的解体,那些贫者成为债务人,其中有些就沦为奴隶。

现在我们要研究对偶婚如何发展为一夫一妻的家庭了。最重要的原因是:随着生产力发展和男女分工发展,男性在生产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他们占有的剩余生产物越来越多。但是,在母系氏族条件下,死者的财产必须留在氏族里。因为最初构成财产的物品数量不多,它在事实上大概老早就落在最亲近的同族人手里了,就是说落在母方的血缘亲族的手里。但是,死亡的男子的子女,并不属于他的氏族,而是属于他们的母亲的氏族。他们最初是和母亲的其余血缘亲族共同继承母亲,后来可能是首先继承了。不过他们不能继承自己的父亲,因为他们不属于父亲的氏族,而父亲的财产仍须留在他自己的氏族内。这样,在畜群的所有者死亡后,他的畜群,首先应归于他的兄弟姐妹以及他们的子女,或者他们的母亲的姐妹的子孙所有。他的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

这样,随着财富的增加,一方面给了丈夫在家庭中比妻子更有权势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为他的子女的利益而改变传统的继承制度的意图。不过,当血缘按母系确定的时候,这是不可能的。因此,就得废除母系制度,而它毕竟也被废除了。这并不像我们今天设想的那样困难。要知道这一革命,虽为人类所经历的最激进的革命之一,但不须侵害到氏族中的任何一个活着的成员。它的全体成员,仍能像以前那样保留下来。只要有一个简单决定,说今后氏族的男性子女应留在本氏族内,就行了。这样,就废除了按照女系确定血缘和依母系继承的办法,而确立了按男系确定血缘和依父系继承的办法。为了确定不可置疑的父亲,对偶婚就发展为一夫一妻的家庭。

要指出的是,这种所谓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只是对妻子而言的。实际情况往往是,一夫多妻,甚至一家的男主人也占有女奴隶。问题只是要她们保持贞操,以确定不可置疑的父亲,目的是将财产传给他们。

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农村公社是既有公有财产(土地)又有私有财产(房屋、工具和产品),既有集体的为公的劳动(在共耕地上的劳动)又有家庭的为己的劳动(在家庭用地上的劳动):这就是农村公社的二重性。根据这一点,马克思指出,农业公社有公有因素又有私有因素,“是原生的社会形态的最后阶段,所以它同时也是向次生的形态过渡的阶段,即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的过渡。”[6]

现在,人类已走到阶级社会的门口了。恩格斯指出:“一切部门———畜牧业、农业、家庭手工业———中生产的增加,使人的劳动力能够生产出超过维持劳动力所必需的产品。同时,这也增加了氏族、家庭公社或个体家庭的每个成员所担负的每日的劳动量。吸收新的劳动力成为人们向往的事情了。战争提供了新的劳动力;俘虏被变成了奴隶。”[7]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这就引起奴隶制。这里要指出的是:奴隶的主要来源,不是让奴隶成立家庭所繁衍的后代,而是来自用强制力量得到的成年劳动者。

但是,农村公社是否解体要受自然条件的制约;由此又决定人类进入阶级即文明社会有两条不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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