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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煤炭交易管理体制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1.1 我国现行煤炭交易管理体制在我国,经济学意义上的电力企业后向一体化进入煤炭供应的案例还未出现。政府还规定,煤炭订货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各方均应严格信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合同。

6.1.1 我国现行煤炭交易管理体制

在我国,经济学意义上的电力企业后向一体化进入煤炭供应的案例还未出现(原因是政府能源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因此,电力企业的煤炭供应安排一般采用一年一签的短期契约形式,交易方式是政府每年组织的全国“煤炭订货会”。在每年一次的煤炭订货会上,煤电双方在会上商定来年的电煤合同价,并约定发电企业全年用煤中一定比例由煤炭企业按合同价供应(即,计划煤以及相应的指导价),其余部分则由发电企业到市场上去购买(即,市场煤以及相应的市场价)。每年订货会期间确定的交易平均涉及近8亿吨煤炭,合同金额近2000亿元。电煤是每年订货会数量最大的交易。

一、煤炭交易管理体制演变

始自1965年的全国煤炭订货会是我国最大的物资分配订货会议之一,也是目前唯一保留下来的、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订货模式。在煤炭订货会上,供需双方最初所采取的合同范本称为《煤炭订货合同》。长期以来,我国《煤炭订货合同》的签订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的。根据国家确定的煤炭分配计划,矿务局与各用煤单位的领导部门,按隶属关系,直接见面洽谈订货(合同内规定)事宜,经过供需双方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再经过批准,才能正式填进合同,并抄报煤炭部、省经委、煤炭管理局和用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因此,《煤炭订货合同》是传统的煤炭分配调拨计划的落实结果,也是供需双方通过煤炭订货会谈判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双方凭借煤炭订货合同互相约束,供方按合同向需方按时、按品种、按数量供应煤炭;需方凭借合同向供方提取煤炭、验收和结算煤款并交付煤矿[1]

从这一角度看,《煤炭订货合同》并不是经济学和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都不只是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还包括政府主管部门。供方是煤炭工业部、公司、省煤炭管理局(厅);需方是各类用煤企业的主管部门、公司、省有关部门。1984年以前,合同生效以双方的主管机关签章为标志,这使得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合同履约率缺乏保证。1984年3月,在秦皇岛召开的煤炭订货会上,经铁道部领导同意,各铁路局在《煤炭订货合同》上盖章,负有承运的责任。供货合同经三方加盖公章后,分别交送三方主管部门,作为存查和监督执行合同的依据。政府还规定,煤炭订货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各方均应严格信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中断合同。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订货合同的约束力和履约率日趋下降,改进这种政府协调下的煤炭订货办法迫在眉睫。为此,1994年煤炭工业部提出了《煤炭购运销合同》实施办法。该办法规定,凡经铁路、港口运输的煤炭,签订煤炭购运销合同;不经铁路、港口运输的煤炭,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在煤炭购运销合同中,以矿务局(矿)为销方;以铁路局(分局)和港务局为运方;用煤企事业单位及煤炭经销企业为购方。办法还规定,煤炭购运销合同一律以书面形式签订,三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合同即告生效。

可以看出,在《煤炭购运销合同》中,政府主管部门退出,企业真正行使了法人权力。然而,合同价格仍然必须参照政府指导价。直到2005年底,政府才彻底放开电煤价格。然而,电煤价格的放开并没有带来实质性好处。至2006年2月底,2006年的电煤合同仍未签订,煤电双方就价格问题始终难以谈拢。即使已经签订了的合同,也可能随时遭到违约[2]

实际上,国家发改委早就三令五申,规定煤炭合同不得擅自变更。2005年1月出台的《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规定,煤炭买卖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合同法》规定办理,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各省市也都按照这一办法出台了相应的措施。

国家发改委在《2006年重点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通知》中再次要求供需双方企业在运力配置框架指导下,自主自愿衔接,在协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合同法》,签订规范的煤炭买卖合同。而且鼓励大型煤炭供需企业签订长期合同。原则上,年度合同量在20万吨以上的,应签订五年以上的长期合同,并优先落实运力。《通知》还强调供需双方必须依据现有和新投产能力签订合同量,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凡获得运输认可的合同,非不可抗力因素影响而不履行的,要给予严厉处罚。

然而,尽管政府如此多的规定不断出台,却缺乏法律意义上的惩罚措施,那么在面临价格不断上涨的“诱惑”时,卖方——煤炭企业总是有激励违约以获得更大的利润;这与买方在价格不断下降时的动机是一样的。因此,从经济学角度看,交易有效性的获得必须通过签订规范的法律合同并在合同中设计相应的机制才能确保。

二、煤炭交易合同范本

我国现行煤炭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以下条款:①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规格、质量、交(提)货时间、数量;②交(提)货方式;③质量和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④煤炭单价及执行期;⑤货款、运杂费结算方式及结算期限;⑥违约责任;⑦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⑧其他约定事项[3]。从理论意义上,这份合同文本详细规定了煤炭交易中几乎所有变量。如果只用于短期合同,这份示范文本足以应对。但如果买卖双方签订的是长期契约,那么就需要在这份文本中相应的增加很多相关机制与条款,例如,价格调整机制、重新谈判机制、违约惩罚方式等。

在每年一度的煤炭订货会(2006年改为“煤炭衔接会”)上,煤炭供应合同被分为“白合同”和“绿合同”,即计划外合同和计划内合同,相应的价格则分别为计划外价格与重点煤炭合同价格。计划内合同交易量一般占电煤总需求量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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