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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链效率及其评价基准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2.6 产业链效率及其评价基准在现代经济学中,针对单个市场效率及其相应基准的研究已经相当成熟,并被沿用到现有的纵向关系理论研究中。从煤电产业链特性出发,我们可以进一步给出符合现实中多重目标要求的次优价格基准[11],并以此为据对煤电产业链的各种纵向安排的市场绩效进行评价。

1.2.6 产业链效率及其评价基准

现代经济学中,针对单个市场效率及其相应基准的研究已经相当成熟,并被沿用到现有的纵向关系理论研究中。但从产业链理论研究的角度看,对产业链竞争策略与相应的纵向均衡进行评价需要将产业链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而不应简单沿用单个市场的效率基准。针对这一缺陷,郁义鸿(2005)在对产业链类型进行划分的基础上,给出了对应于各种类型的产业链的效率评价基准。

就基本特性而言,煤电产业链属于产业链类型Ⅱ,即上游生产纯粹的中间产品,下游生产一种最终产品。对应的市场效率的基准是建立在两个市场均具有完全竞争结构的假设之上的。对于煤电产业链中的电煤市场,作为效率基准,我们可以假设电煤市场的买方——发电厂商——之间是充分竞争的,在同时假设煤炭的供给曲线向上倾斜的条件下,电煤的基准价格应等于其边际成本,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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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完全竞争的长期均衡还要求煤炭厂商赚取社会平均利润率,设其为πN,则[8]

但在电力市场上,供给方仍然具有垄断特性。毫无疑问,电力的垄断价格不可能作为一个有效率市场的基准,因此,应将政府的最优规制定价作为基准价格。假设电力的生产除了煤炭投入之外所产生的边际成本为常数[9],且电力产业也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那么,政府规制机构应将电力的基准价格设定为

此时帕累托最优的社会福利W应为煤炭市场与电力市场的厂商利润之和加上电力市场的消费者剩余CSB,即[10]

以上给出了社会合意的电煤价格以及相应的电力价格制定的基准,这可以作为政府规制机构的决策基础。从煤电产业链特性出发,我们可以进一步给出符合现实中多重目标要求的次优价格基准[11],并以此为据对煤电产业链的各种纵向安排的市场绩效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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