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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加入后的作为与效应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加入后的作为与效应_世界贸易组织教程第五节 中国加入WTO后的作为与效应一、全面履行加入WTO时的承诺(一)以较高满意度通过政策审议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规定,居于世界贸易中前四个贸易实体每两年审议贸易政策和措施一次,其后的16个实体每四年审议一次。到2008年年底,中国已接受了两次两年一度的贸易政策审议,得到WTO及主要成员的好评。

第五节 中国加入WTO后的作为与效应

一、全面履行加入WTO时的承诺

(一)以较高满意度通过政策审议

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规定,居于世界贸易中前四个贸易实体每两年审议贸易政策和措施一次,其后的16个实体每四年审议一次。其他成员每六年审议一次。加入WTO时,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位置属于每四年接受一次政策审议的成员。但中国2005年后贸易比重上升到前四位内,因此中国接受贸易政策审议从四年一次改为两年一次。到2008年年底,中国已接受了两次两年一度的贸易政策审议,得到WTO及主要成员的好评。

(二)关税降低超过加入WTO承诺水平

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到2007年底,中国进口关税总水平须降至10.1%,工业品为9.3%,农产品为15.5%。经过多次降低关税,截止到2007年底,中国进口关税总水平已由WTO前的15.3%下降到9.8%,工业品由14.8%下降到8.9%。农产品由23.2%下降到15.2%,均低于加入WTO时承诺的水平。

(三)取消和规范非关税壁垒

按照加入WTO议定书附件3的要求,彻底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全部取消了进口数量限制,相继取消了涵盖主要工业品的400多个税号的产品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完善关税配额体制,大宗农产品进口由绝对配额管理改为关税配额管理。2007年,中国关税配额管理商品仅占进口总额的0.7%,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种类下降至41种,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只有4%。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开放的市场之一。

(四)履行服务市场准入承诺

按照加入WTO承诺,中国开放运输、电信、分销、银行、保险、证券等160个服务贸易领域中的100多个部门,其准入度超过原来承诺的水平。

(五)建立符合WTO要求的法律体系

加入WTO后,中国清理和修改了3 000多项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废止了700多项与WTO规则不一致的法规。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框架与WTO规则逐步接轨,建立了统一、透明、符合WTO要求的法律体系。

二、从接受WTO规则到利用和制订WTO规则

(一)接受WTO协定与协议从多边延伸到诸边

WTO规定,所有创始成员和新加入成员必须接受《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所有多边的协定与协议,但对诸边协议可以自愿加入,不强求必须接受。中国在加入WTO时,接受了所有多边的协定与协议,对两个诸边协议中的《政府采购协议》,中国作出有意加入意向的承诺,并从加入时起,成为该协议的观察员。2007年11月,中国已正式启动加入该协议的谈判。中国还参加了1996年12月WTO新加坡会议上,23个经济体签订的《信息技术协议》。

(二)接受WTO规则到利用WTO规则

中国积极利用规则应对WTO成员对中国进行的反倾销投诉和各种贸易争端。还利用规则维护中国正当的经济贸易权益,如投诉美国钢铁的自保措施,针对其他成员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对24个国家和地区的44种进口产品发起了近50起的反倾销投诉。

(三)开始参与WTO新规则的制定

中国在参与WTO于2002年开始的《多哈发展回合》过程中,对谈判议题单独提交了60多份提案,加上与其他成员联署的提案多达百份。中国在规则谈判中关于反倾销日落条款的提案,关于渔业补贴的提案,关于贸易便利化的提案以及关于争端解决的提案都受到成员的重视和好评。在非农业谈判中提出非农产品削减的中国公式建议,引起其他成员的广泛关注。

(四)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活动

从加入WTO到2008年4月,中国在WTO争端机制下的应诉案共十件,提出的投诉案两件。中国以第三方身份参与了62件投诉的争端解决活动。

此外,中国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谈判的各种部长级会议,张月娇成为第一位中国籍的WTO上诉机构成员。

三、中国在WTO中地位变化

(一)世界贸易地位崛起但发展相当不平衡

1.货物贸易地位高于服务贸易

中国在世界货物贸易出口中的比重从2002年的5.0%提高到2007年的8.8%,超过美国,成为继德国之后的第二大世界货物出口贸易国家;在世界货物进口贸易中的比重从3.8%提升到6.8%,成为在美国和德国之后的第三大进口国家。中国服务贸易比较落后,但发展迅速。中国在世界服务出口贸易中的比重同期从2.4%提高到3.9%,成为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和日本以后的第6位国家;在世界服务进口贸易中的比重从2.9%提高到4.2%,成为在美国、德国、英国和日本以后的第5位国家。中国在世界货物、服务贸易中的比重变化见表15.1。

表15.1     2002~2007中国在世界货物、服务出口与进口中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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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UNCTAD HANDBOOK OF STATISTICS 2008 1.1.1,WTO WORLD TRADE REPORT 2008 Appendix Table 1整理。

2.货物贸易进出口失衡

中国货物贸易出口年均增长速度2000年到2007年为25%,进口为23%。因此贸易顺差逐年增长,2002~2004年为293亿美元,2003~2005年为532亿美元,2004~2006年为1 039亿美元,2005~2007年为1 806亿美元。[1]

3.贸易条件呈逆向发展

从2002年到2006年间,中国的价格贸易条件指数在恶化,而购买力贸易条件指数却大为优化。中国货物贸易价格条件指数如2000年为100,2002年为101,2003年为98,2004年为92,2005年为86,2006年为81。中国购买力贸易条件指数如2000年为100,2002年135,2003年为176,2004年为221,2005年为259,2006年为307。[2]中国贸易条件指数的逆向变化说明中国出口贸易的扩大不是靠价格提升,而是在价格不断降低的基础上依靠扩大出口物量取得的。这种粗放式的贸易发展方式带来两个不良的后果。一是低价引发外国对我反倾销投诉的加多;二是造成国内资源大量流失,牺牲了环境,形成“贫困增长”。

4.资源性产品在进口中的比重急剧上升

石油、原材料等资源性产品的进口贸易额占中国进口贸易额的比重急剧加大。在中国进口货物中的比重,燃料已从1995年的3.9%提高到2006年的11.2%,金属矿产品同期从4.6%提高到9.1%。[3]2006年,中国石油、天然气储量分别占世界的1.2%和1.3%,但消费量却分别占到9%和21.6%。随着油价和金属矿产品价格的不断攀升和进口比重的加大,它们对中国经济发展构成了威胁。

5.对外贸易依存度位居世界前茅

中国“入世”后,对外贸易出口对GDP的比重出现了两个特点。一个是比重迅速提高,从1995年的19.4%提高到2006的40.7%;二是高居世界前列。2006年中国对外贸易出口对GDP的比重接近发展中国家,而高于其他类型和同类型的发展中国家大国。这种情况表明中国对国外市场依赖加深,国内市场发展相对落后,造成国外市场变动对中国影响加大。世界各大类国家对外贸易(货物与服务)出口对GDP比重见表15.2。

表15.2    对外贸易(货物与服务)出口对GDP比重

资料来源:根据UNCTAD HANDBOOK OF STATISTICS 2008表8.3.1整理。

6.对外直接投资资本流入与流出差距较大

中国“入世”以后,外资直接投资流入量逐年增加,2002年为527亿美元,2003年为535亿美元,2004年为606亿美元,2005年为724亿美元,2006年的694亿美元;同期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出量分别为25亿美元,28亿美元,54亿美元,112亿美元和161亿美元。[4]二者比例虽然从2002年的21:1缩小到2006年的4.3:1,但差距仍然较大。

7.中国产品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过低

中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2005年时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71%的大中企业没有技术研发机构,2/3的大中企业没有技术开发活动。对外技术依存率约在50%以上。由于缺乏核心技术,中国付出的专利费用占产品价格的比重相当高,如手机为20%,计算机为30%,程控和数控机床为40%。

(二)享受的权利与应尽义务进行逐步调整

“入世”时,在确认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的基础上,确定中国享受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出现了过渡期的安排和特殊条款的规定。“入世”以来,这些权利与义务在进行调整。

1.过渡期基本结束

中国“入世”争取到的过渡期的权利与义务到2005年年底基本结束;此后关税减让和非关税措施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开始纳入WTO一贯性的相关的协定与协议。

2.原加限制逐步取消

根据加入议定书附件7的规定,欧盟、阿根廷、匈牙利、墨西哥、波兰、斯洛伐克、土耳其等成员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的与中国在加入WTO接受的与WTO不符的数量限制、反倾销措施、保障措施等将在中国加入WTO后5~6年内逐步取消。

3.政策审议间隔期缩短

首先,WTO对中国过渡期性审议进入后期。加入议定书第18条规定对中国建立过渡性审议机制,加入WTO后八年内每年进行一次,现已进入后期。其次,中国成为两年一度接受WTO政策审议的成员。WTO《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规定,居于世界贸易中前四个贸易实体每两年审议贸易政策和措施一次,其后的16个实体每四年审议一次。其他成员每六年审议一次。“入世”初期,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在第五位之后,属于每四年接受一次政策审议的成员。但中国2005年后贸易比重上升到前四位内,按照WTO接受审议位次的规定,中国接受贸易政策审议从四年一次改为两年一次。迄今,中国已接受两次两年一度的贸易政策审议。

4.一些特殊条款逐渐弱化但并未解除

《报告书》中关于纺织品的242条款的约束到2008年12月31日取消。第15条,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比性的规定的非市场经济条款整体于2016年终止,但此前如生产企业、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为成员承认的市场经济条件,则该条款不再适用。迄今为止,已有近70多个成员承认中国为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但欧盟和美国尚未承认。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到2014年终止。

(三)在WTO中的作用日益显著受到成员关注

1.成为WTO主要成员

中国加入WTO后,因其国际影响力的加大,逐渐参与到制订WTO规则的会议中来。中国进入WTO的“绿屋”会议,参与WTO主要成员的决策会议,进入WTO规则制订的核心层。

2.积极推动多哈回合谈判

中国派出代表团参加WTO举行的历次小型部长级会议。在会上积极主张多哈回合谈判的中心是发展回合,必须充分听取发展中成员的意见,解决他们的关注问题;承办2005年6月在中国大连举行的WTO小型部长级,为年底在香港举行的部长级会议做准备。在香港第五次部长级会议上,中国同巴西、印度等发展中成员积极协调立场,据理力争,最终确定了发达国家严重扭曲贸易的农业出口补贴要在2013年前取消,会上还通过了对最不发达国家免税、免配额待遇的特殊安排,通过了对棉花补贴问题的特殊安排。由于中国主动进行协调和疏通,使香港会议宣言最终获得通过。

3.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合理动议

在WTO坎昆会议前后,中国与广大发展中成员站在一起,据理力争,最终使欧盟等发达国家成员放弃了贸易与投资、竞争政策和政府采购透明度等三个新加坡议题。在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上,中国同非洲集团成员和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并肩战斗,批评西方大医药公司只看重巨额专利费而无视成千上万非洲受传染性疾病困扰的劳苦大众的基本要求,使得美国等发达国家作出妥协,同意对知识产权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对于非洲棉花生产国和最不发达国家要求免税、免配额待遇的合理要求,中国也给予强有力的支持。此外,中国还加入由巴西发起的发展中国家重要农业谈判集团——G20,还加入了由印尼发起的由45个发展中成员组成的农业谈判组织——G33。

4.积极接受和参与政策审议机制

迄今为止,中国已接受两次WTO两年一度的贸易政策审议,并认真解答成员审议中提出的问题,受到肯定与好评。中国在接受政策审议的同时,也积极参与对其他成员特别是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成员和与中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其他成员的贸易政策审议。

5.在一定程度上肩负起协调的角色

中国政治、经济体制和经济贸易地位使中国与WTO各类成员都有共同利益和利益趋同的情况,与各类成员有较多的共同语言,客观上赋予中国充当起各类成员在谈判中的协调角色。在“入世”以后的活动中,中国正在进入这种角色的境地。

此外,中国一些专业人员、学者和专家开始进入WTO秘书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成员。中国还主动承担义务,2008年首次向WTO捐出赞助费。

(五)中国经贸利益扩展和实现利益基础加实

1.中国对贸易利益追求开始向纵深扩展

随着中国经济贸易的高速发展,竞争能力的提高和比较优势的转移,对WTO利益的诉求从货物延伸到其他领域。在货物贸易上,中国希望中国具有的比较优势得到充分实现;在服务贸易上,中国希望成员对中国加大开放和市场准入;在资本利用上,中国在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的同时,加大“走出去”的步伐:在知识产权制度上,中国在重视知识产权制度的同时,要求其他成员加强对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总之,中国日益关注通过WTO平台开拓更加广阔的市场。

2.中国获取贸易利益的基础在充实

“入世”以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开放型经济发展成为开放型经济体系。开放型经济体系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世界经济和经济全球化进行有机的衔接。开放型经济体系追求的目标是,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地结合起来,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开放型经济体系为中国和其他成员在WTO平台实现共赢奠定了可靠的基础。

随着中国贸易利益追求的变化和实现贸易利益基础的完善,中国与WTO成员的合作、竞争和贸易政策与措施的较量将进到一个面宽、高层和复杂的局面。

(六)中国与WTO成员贸易关系逐步互动

加入WTO初期,中国与WTO成员尤其是发达成员处于被动和单向。随着中国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和诸界面对外开放格局的逐步形成,以及中国贸易和经济的高速发展,外汇储备的加多,人民币成为硬币,“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中国在经济、政治、科技文化、安全等方面同WTO成员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密切联系,中国经济贸易发展的内外关联度进一步增强,传递的正效应与负效应交织在一起。一方面,中国国际贸易影响力和营造外部贸易环境的能力有所增强,一举一动越来越受WTO成员的关注,如中国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战略、经济运行情况和外贸金融发展走势,外交政策和外交工作以及对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判断和举措、对国际和地区热点问题的立场和政策等,都会对WTO成员产生这样和那样的影响。另一方面,WTO及其成员对中国国内大局的影响作用也在加大,中国的发展和安全越来越受国际因素的影响,如世界经济波动、全球贸易走势、国际金融市场起伏、国际能源资源供求情况、国际安全局势变化等,都会给中国经济贸易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影响和潜在的风险。

四、WTO成员对中国贸易效应的回应

(一)通过政策审议对中国提出更高要求

2005年后,WTO对中国贸易政策的审议从四年一度改为两年一度。在审议中,审议成员对中国履行义务肯定的同时,在关注的内容和要求上均超出“入世”两个文件的范围。

1.政策审议内容延伸到中国的宏观环境和社会问题

在对中国进行的两次政策审议中,审议成员分别提出了1 300个和900个问题。在审议中,审议成员对中国质疑、不满和提出的问题主要方面有:中国经济增长依赖出口和投资过多而刺激国内消费不够,贸易顺差过大,汇率政策灵活性不够,贫富差距正在拉大,出台政策法规前听取公众评论不够,知识产权执法不够得力等。

2.义务愿景从“入世”承诺向WTO一般规则延伸

如美中贸易全国委员会为美国审议中国贸易政策所准备的关于中国“入世”第七年评估报告中指出:“虽然中国履行既定市场开放义务的五年“路线图”于2006年12月已经到期,且中国也履行完毕绝大多数承诺,但与美国利益攸关的重要部门的入世承诺仍然有待执行。此外,一些新的规章、措施和做法也似乎违背了WTO规则,并有可能破坏原先履行的承诺。伴随着中美双边贸易关系日趋复杂,美国公司也已开始进入一些中国入世协议并没有明确规定义务的部门和产业。在这些领域,中国政府应遵守WTO规则的一贯精神,确保所有经济活动主体都受益于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和更高的透明度。中国入世承诺应被视为市场改革的底线,而不是全部目标。”[5]

(二)有意识地提升中国经济发展的档次

鉴于中国经济贸易的高速发展和竞争能力的提高,WTO成员尤其是发达国家成员鼓动对发展中成员进行分类。美、欧、日等发达成员把中国、印度、巴西等称为“较先进的发展中国家”或“新兴经济体”,其目的无非是要这些成员尤其是中国多承诺义务。

(三)利用加入WTO特殊条款约束中国竞争

为了与经济贸易强劲势头的中国竞争,WTO成员利用中国“入世”的特别规则和一贯性规则与中国竞争。

1.通过特殊条款抑制中国纺织品比较优势

在中国加入WTO时,在《纺织品与服装协议》配额解除后,给中国加了三年特保条款。即成员对纺织品的配额在2005年1月1日取消后,如中国纺织品增长速度超过双方谈判达成的增长速度,对进口成员构成“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扰乱”。为此,进口成员可对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进行限制。双方谈判达成的增长速度是“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7.5%(羊毛产品类别为6%)的水平”。[6]如超过该速度,进口成员可约中国磋商,在磋商达成协议前,进口成员实施的限制一直保留。2005年,纺织品配额解除后,中国纺织品出口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出现“井喷”现象,出口大幅度增长。美国和欧盟相继对中国纺织品进行限制,引发贸易争端。经过谈判,中国与欧盟和美国就纺织品增长速度达成新的协议,增长速度高于原来协议规定,但远远低于2005年纺织品出口的增长速度。中国纺织品出口高速增加势头受到抑制。与2005年相比,2006年美国、欧盟和加拿大市场上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服装年增长速度下降近一半。2005年,这三个市场从中国进口纺织品的总额上升了41%,但2006年仅上升了15%。

2.以WTO议定书第15条款的双面夹击中国企业

该条是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倾销是企业行为,补贴是政府行为。当一个成员不确认中国企业、行业和国家达到市场经济条件时,只能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而不能采取反补贴措施。如果成员承认中国企业、行业和整个中国达到市场经济要求,他们对中国商品进行“公平”竞争的方式从反倾销要转为反补贴。依据上述分析,至今不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地位的美国、欧盟对中国只能运用反倾销措施。

但是,美国一方面不承认中国企业、行业和整个中国是个市场经济国家,在运用反倾销措施的同时,又运用起反补贴的措施。2005年7月27日,美国通过了旨在对中国水平征收反补贴税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该法案要求将美国现行的反补贴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至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2008年6月28日,美国商务部发布通知,决定对中国焊缝钢管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

(四)利用自建规则对中国产品构建高门槛

在WTO负责实施管理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规定成员在实施这些协议中,如涉及标准、规格和认证程序等,要尽量按照已有的国际标准设立,如果根据本身需要设立新的标准,而又没有现成的可参考的国际标准时,则可自己单独设立,但要科学和合理,而且还要事先通告其他成员;如果情况紧急,可先设立,再及时通告其他成员。设立后,在非歧视基础上实施。WTO成员尤其是发达国家成员政府在环境保护和国民健康和安全的压力下,需要制订一些新的标准等,但没有现成国际标准可以参考。他们在这两个协议原则基础上,制订了一些新的标准。这些新的标准对经济生活层次较低和科学技术比较落后的成员,尤其是包括中国在内发展中成员构成严重的出口限制。

如2006年欧盟、日本相继实施新的食品安全法和农残检验标准,大大提高了中国农产品出口的技术门槛。欧盟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欧盟食品与饲料安全管理法》,禁止含有320种农药残留的农产品在欧盟境内销售。日本从2007年5月29日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制订了新的农药残留,有四万多个限量标准,涉及833种农药和兽药,将影响中国80亿美元的农产品出口,受影响最大的茶叶出口涉及就业310万人,蔬菜涉及就业314万人,烤鳗涉及就业43万人。

(五)对中国发起更多的反倾销等贸易争端

1.争端数量多,且呈增长趋势

以反倾销为例,1995年WTO成立至2006年,中国遭受反倾销的调查呈上升趋势。1995年、2000年、2005年和2006年,中国遭受的反倾销调查分别为20起、43起、57起和68起,占全球比重分别为13%、15%、30%和35%。遭受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数远远超过同期的韩国、美国、日本和印度。具体情况见表15.3。

表15.3    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的国际比较

资料来源:商务部公平贸易局。

2006年,在WTO成员启动的九起反补贴案中,涉及中国的有三起,居于首位。

2.贸易争端对象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蔓延

1995年以来,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WTO成员共有27个,排名前十位的成员为:美国、欧盟、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印度、土耳其、秘鲁、墨西哥、阿根廷。其中,发展中成员占了近60%。

在2006年WTO成员启动对中国的68起反倾销案中,欧盟为12起,巴西为11起,印度为七起。在对中国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37起案件中,土耳其和印度各为七起,居首位;欧盟为5起,居第二位;韩国和墨西哥居第三位,各为三起。

2007年,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和地区有21个,其中,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就有16个。印度和巴西已成为对中国进行反倾销的主力,从1994年到2008年1月,印度对中国进行的反倾销调查达到122起,占印度反倾销立案总数的52.3%。

此外,发展中国家对中国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大大高于发达国家。发达国家对中国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一般在10%~50%之间,最高的也不超过100%,而发展中国家对中国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率一般在50%~250%之间,个别高达1 105%。

(六)把贸易争端更多地诉诸到WTO争端机制

从“入世”到2008年4月,中国被提交到WTO中被诉案达到十起,其特点如下:第一,被投诉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十起案件中,2004年一件,2006年三件,2007年四件,2008年4月以前有两件。第二,以美欧为主。在十起投诉案件中,作为投诉方,美国为六件,欧盟两件,加拿大一件,墨西哥一件。第三,涉及货物、服务和知识产权三大领域。其中,汽车三件,退税与金融服务五件,知识产权两件。[7]

(七)利用WTO以外的措施阻截中国

在人民币汇率上,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通过各种渠道给人民币升值以压力。在知识产权上,美国通过特殊301条款和337条款对中国进行知识产权制度施压。在资本进入上,通过资本“限外令”,约束中国资本进入,如美国通过法令,一旦外资收购交易被裁定危及美国安全,就加重罚款。澳大利亚对中国资本收购矿产公司加以限制。泰国修订了《外商经营法》限制外资电媒体和房地产的控股比例。在非洲,一些政客把中国直接投资丑化为“经济新殖民主义”,制造“中国威胁论”等。一些媒体夸大渲染个别食品事件,丑化中国。针对中国对资源性产品进口需求的扩大,如铁矿石,一些跨国垄断企业垄断定价权,逼迫中国钢铁企业接受高价。一些成员企业抢注中国一些知名品牌商标等。

此外,一些成员把WTO一些谈判未果的责任归罪于中国。2008年7月21日到29日,WTO在日内瓦举行小型部长级会议,会议讨论了12个问题,但最后在发展中国家农产品特保技术问题上,因两个主要国家意见不一,导致谈判失败。中国竟然遭到一些发达成员的不实指责,一些西方媒体竟把谈判失败的责任归咎于中国。

五、中国加强在WTO作用的措施

(一)大力支持WTO,维护多边贸易体制

1.重视WTO对世界和中国经济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世界经济贸易的长期稳定发展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一个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WTO就承担了这一使命。WTO在维护世界经济贸易稳定发展,推动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方面的作用无可替代。WTO健康稳定的发展,将有利于全球范围内进一步削减农产品和工业品关税,抑制和规范非关税壁垒,加强知识产权制度,进一步扩大世界范围内服务业的开放。逐步完善以WTO为基础的国际贸易多边规则,增强各成员贸易政策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促进成员进行开放、公平和无扭曲的竞争,合理配置世界资源,提高经济效率和福利。

根据2001年多哈《部长声明宣言》,2002年开始进行了《多哈发展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它是WTO建立后的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旨在进一步促进世界范围内贸易和投资的开放与发展中国家成员的发展。《多哈发展回合》是迄今为止参加方最多、议题最广的一轮谈判,涉及农业、制造业、服务业、贸易规则、发展等众多议题,涵盖95%以上的全球贸易。但是由于议题多,矛盾多,谈判结束期从2005年一直在延期。此轮谈判结束,将达成许多新的协定,促进货物和服务的自由化向纵深发展,知识产权制度更为合理,将为世界贸易的发展开拓了更加广阔的领域和空间。

未来10~20年恰逢中国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中国迫切需要一个更加公平、稳定和开放的国际经济贸易环境,以充分发挥中国的比较优势,挖掘潜在的比较优势,弥补资源不足,扩大国际空间,促进国内发展与改革,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WTO的发展和《多哈发展回合》谈判的成功对中国新时期对外开放的外部环境,完善开放型经济体系,形成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从贸易大国变成贸易强国起着重大的作用。

因此,中国将会一如既往地更加全面、深入地参与《多哈发展回合》谈判,努力推动谈判成功。

2.在WTO改革中起更大的建设作用

时任WTO总干事拉米为2007年世界贸易报告《多边贸易合作60年——我们学到了什么?》所做的前言中,指出了WTO建立以来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他认为,WTO最大的成功之处在于把关注领域从降低和约束制成品关税,扩大到更深入、更广阔的政策领域,将越来越多地把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有着不同政策优先次序的国家和地区聚集在一起,共同致力于构建一个互利的国际贸易政策制度,成为有史以来最成功的持续国际经济合作的范例之一。在贸易规则上,WTO对增强贸易领域的稳定性、确定性和公正性作出了重要贡献,但这些规则并非完美无缺,始终存在改进的空间。争端解决对贸易事务的法制化作出了重大贡献,它不仅带来了更大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且反复证实了成员对WTO的承诺。WTO面临的一项重大挑战是确保发展中国家能够真正获得切实的利益。他认为区域协定对WTO即不完全是好事,也不完全是坏事。而多边主义是一种更优越的贸易安排,各成员政府面临的真正挑战是如何在不损害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追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获取区域安排所带来的利益。决策机制是更加密切的挑战,协商一致是决策机制的核心,那些主张放弃协商一致决策机制,转向依靠WTO协定规定的投票程序的提议从未获得WTO成员的大力支持。但与此同时,协商一致无法保证各方都能够以有意义的方式参与决策。归根到底,我们需要的是在谈判效率和包容性之间实现正确的平衡。与决策程序有关的一个问题是非政府组织的贡献与作用。面临的挑战是如何保证已经建立起来的良好关系继续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WTO面临的棘手问题是如何确定谈判议题的内容。WTO成员为此产生了很多最尖锐的分歧。目前尚不存在令人满意的理论或框架能够明确地解决这个问题。他认为,是否纳入某项议题实质上是一种政治决策,但这种政治决策理应以这项议题领域的国际合作利益的充分证据为依据。多边贸易体制不是孤立的,不应脱离开其他政策领域和国际制度单独审视。最后,拉米认为对WTO带来挑战的焦点应该关注的议题包括:全球变暖等环境挑战与贸易关系,贸易与能源的关系,服务贸易,标准和规则,如何与WTO打交道。他希望WTO成员继续同心协力,为维护和加强WTO作出必要的努力,并确保WTO能够为一个瞬息万变和充满不确定性的世界格局作出持续的贡献。[8]

拉米对WTO的总结和对WTO成员的期望为中国在WTO起更大建设作用的方面指出了方向。

(二)牢固树立WTO规则的意识,解决贸易争端

为此,中国出台的政策法规坚持以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文件作为基础。以WTO规则作为辨别贸易争端是非的基础,正确处理与其他WTO的贸易摩擦与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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