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旧机动车的鉴定与评估

旧机动车的鉴定与评估

时间:2022-06-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上8种要素构成了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活动的有机整体。因此,需要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站在公正、独立的立场上对被交易的车辆进行鉴定评估,评估的价格作为买卖双方的成交参考价格。如单位或个人以其所拥有的机动车辆来偿还其债务时,若债权债务双方对车辆的价值有异议,也需要委托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对有关车辆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否则车辆无

任务二 旧机动车的鉴定与评估

知识、能力目标

●掌握旧机动车鉴定与评估的法律依据。

●掌握旧机动车鉴定与评估方法、程序。

●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较熟练地在汽车交易中运用。

情境描述

在旧机动车的置换或交易中,能否对旧机动车进行合理的认定并给出让双方满意的价格,这就主要体现在工作人员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知识掌握的熟练程度以及对相关知识的灵活运用的能力。

任务载体

【案例】

某出租车使用年限8年,从初次登记日至评估基准日已使用年限19个月,根据车辆实际技术状况,综合调整系数确定为0.8,经市场询价,评估基准日该轿车市场价10.04万元,计算该车的评估价。

相关知识

3.2.1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

旧机动车的鉴定评估,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执业资质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师,接受国家机关和各类市场主体的委托,按照特定的目的,遵循法定或公允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经济社会活动中涉及的旧机动车辆所进行的技术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对旧机动车在鉴定评估基准日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过程。做好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不仅有利于引导企业正确做出价格决策,有利于保障司法诉讼和行政执法等活动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维护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深入研究、探讨机动车鉴定评估问题,建立一套完整、科学、适用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方法,以保证其鉴定评估结论客观、公正、合理,就显得十分重要。

旧机动车鉴定估价业务类型是指鉴定估价的业务性质。按鉴定估价服务对象不同,鉴定估价的业务类型可分为交易类和咨询服务类业务。交易类业务是服务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内部的交易业务,它是以收取交易管理费的一部分作为有偿服务;咨询服务类业务是服务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外部的非交易业务,它是按各地方政府物价管理部门对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制定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如融资业务的抵押贷款估价,为法院提供的咨询服务等。

1.旧机动车的鉴定评估要素

在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过程中,一般要涉及以下基本的评估要素:

(1)鉴定评估的主体,即从事旧机动车评估的机构和人员,它是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中的主导者。在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业务中,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主体资格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如鉴定评估人员必须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证书,才能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2)鉴定评估的客体,即待评估的车辆。它是鉴定评估的具体对象。被评估车辆可以按照不同标准分为汽车、电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和挂车等几类;按照车辆的使用用途,可以将机动车分为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和特种车辆。其中,营运车辆又可以分为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货运和租赁等几种类型。特种车辆又可以分为警用、消防、救护和工程抢险等若干种车型。科学合理地对机动车进行分类。有利于我们在评估过程中进行信息资料的搜集和应用。如同一种车型,由于其使用用途不同,车辆在用状态所需要的税费可能就会有较大的差别,其重置成本的构成也往往差异较大。

(3)鉴定评估的依据,也就是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所遵循的法律、法规、经济行为文件、合同协议以及收费标准和其他参考依据。

(4)鉴定评估的目的,即车辆鉴定评估所要服务的经济行为是什么。车辆鉴定评估的目的往往影响着车辆评估的方法选择。

(5)鉴定评估的原则,即车辆鉴定评估的行为规范,是调节车辆评估当事人各方关系、处理鉴定评估业务的行为准则。

(6)鉴定评估的程序,即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从开始准备到最后结束的工作程序。

(7)鉴定评估的价值类型,即对车辆评估价值的质的规定,它对评估方法的选择具有约束性。如要评估车辆的现行市价,则宜选择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如要评估车辆的重置成本,则要使用重置成本法。

(8)鉴定评估办法,即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所运用的特定技术,它是实现旧机动车评估价值的手段和途径。目前就4种评估方法的可操作性而言,经常使用重置成本法对车辆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

以上8种要素构成了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活动的有机整体。它们之间相互依托,是保证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正常进行和评估价值科学性的重要因素。

2.旧机动车的评估价值

为了便于对评估价值的理解,可以从下述两个方面对评估价值加以认识。

(1)旧机动车评估的价值是交易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讲,旧机动车评估的价值是效用价值,是从“有用即值钱”的角度去探究值多少钱。旧机动车评估价值从表面上看是鉴定估价从业人员判定、估算的价值,但车辆价值的真实体现是产权交易发生时的交易价值,而交易价值的最终判定者是交易双方当事人。成功和正确的价值估定是将交易双方当事人都认为合理并被认同的价值,因而旧机动车鉴定估价人员也应从交易双方当事人角度考虑旧机动车的价值问题。

(2)评估的价值是市场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说,被评估的车辆价值的真正意义是其作为市场价值的货币表现。因为,旧机动车的评估的依据来源于市场,具有现实的、接受市场检验的特征;旧机动车的价值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因而对其评估中的价值是指特定时间、地点和市场条件下的价值,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即旧机动车评估价值是指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

3.2.2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目的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目的指的是被评估旧机动车即将发生的经济行为。同样的旧机动车,因为评估目的的不同,其评估结果也往往不相同。因此,明确委托鉴定评估的目的,对于科学地组织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工作,提高机动车评估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般而言,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服务于以下目的:

1.车辆的交易

旧机动车在交易市场上进行买卖时,买卖双方对于旧机动车交易价格的期望是不同的,甚至相差很远。因此,需要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站在公正、独立的立场上对被交易的车辆进行鉴定评估,评估的价格作为买卖双方的成交参考价格。

2.车辆的转籍、过户

旧机动车辆的转籍、过户可以因为交易行为,也可能因为其他经济行为而发生。如单位或个人以其所拥有的机动车辆来偿还其债务时,若债权债务双方对车辆的价值有异议,也需要委托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对有关车辆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否则车辆无法转籍和过户。

3.车辆置换

车辆置换业务情况:一种是以旧换新业务;另一种是以旧换旧业务。这两种情况都会涉及对置换车辆的鉴定估价。对机动车辆评估结果的公平与否,直接关系到置换双方的利益。车辆的置换业务尤其是以旧换新业务在我国的汽车市场是一个崭新的业务,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

4.车辆拍卖

对于公务车辆、执法机关罚没车辆、抵押车辆、企业清算车辆、海关获得的抵税和放弃车辆等,都需要对车辆进行鉴定评估,以在预期之日为拍卖车辆提供拍卖底价。

5.车辆保险

在对车辆进行投保时,所缴纳的保险费高低直接与车辆本身的价值大小有关。同样,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需要对事故车辆进行理赔,为了保障保险双方的利益,也需要对核保理赔的车辆进行公平的鉴定评估。

6.法律诉讼咨询服务

当事人遇到机动车辆诉讼时,委托鉴定评估师对车辆进行评估,有助于把握事实真相。同时,法院判决时,可以依据鉴定估价师的结论为法院司法裁定提供现时价值依据。

7.抵押贷款

银行为了确保放贷安全,要求贷款人以机动车辆作为贷款抵押物。银行为了确保贷款的安全性,要对旧机动车辆进行鉴定评估。而这种贷款安全性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对抵押车辆评估的准确性。

8.担保

担保是指车辆所有单位或所有人,以其拥有的旧机动车辆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经济行为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9.典当

当典当双方对当物车辆的价值评估有较大的悬殊时,为了保障典当业务的正常进行,可以委托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对当物车辆的价值进行评估,典当行可以以此作为放款的依据。当当物车辆发生绝当时,对绝当车辆的处理,同样也需要委托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为其提供鉴定估价服务。

其他经济行为如在企业发生联营、兼并、出售、股份经营或破产清算时,也需要对企业所拥有的机动车辆进行鉴定评估,以充分保证企业的资产权益。

在接受车辆评估委托时,明确车辆的评估目的十分重要。我们对车辆的鉴定评估是一种市场价格的评估,所以对客户提出不同的委托目的,有不同的评估方法。如对于交易类的评估,通常使用的计算公式为:评估值=综合成新率×重置成本×市场被动因素;拍卖类的评估计算公式通常为:评估值=综合成新率×重置成本×市场波动因素拍卖折现率;而委托、咨询类,它的换算公式不考虑市场波动因素,是一种不变现,而只对其价值进行评估的一种方式,其计算公式为:评估价值=综合成新率重置成本。综上所列,可以很清晰地看出,对于同一辆车,由于不同的评估目的,其评估出来的结果有所不同。

3.2.3 旧机动车鉴定估价的特点

机动车作为一类资产,有别于其他类型的资产,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主要特点一是单位价值较大,使用时间较长;二是工程技术性强,使用范围广;三是使用强度、使用条件、维护水平差异很大;四是使用管理严,税费附加值高。由于车辆的本身特点决定了旧机动车鉴定估价的特点。

1.旧机动车鉴定估价以技术鉴定为基础

由于机动车辆本身具有较强的工程技术特点,其技术含量较高。机动车在长期的使用中,由于机件的摩擦和自然力的作用,它处于不断磨损的过程中。随着使用里程和使用年数的增加,车辆实体的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加剧;其损耗程度的大小,因使用强度、使用条件、维修等水平差异很大。因此,评定车辆实物和价值状况,往往需要通过技术检测等技术手段来鉴定其损耗程度。

2.旧机动车鉴定估价都以单台为评估对象

由于旧机动车单位价值相差比较大、规格型号多、车辆结构差异很大。为了保证评估质量,对于单位价值大的车辆,一般都是分整车、分部件逐台、逐件地进行鉴定评估,为了简化鉴定估价工作程序,节省时间,对于以产权转让为目的,单位价值小的车辆,也不排除采取“提篮作价”的评估方式。

3.旧机动车鉴定估价要考虑其手续构成的价值

由于国家对车辆实行“户籍”管理,使用税费附加值高。因此,对旧机动车进行鉴定估价时,除了估算其实体价值以外,还要考虑由“户籍”管理手续和各种使用税费构成的价值。

3.2.4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依据和原则

1.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依据

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在评估时必须有正确科学的依据,这样才能得出较正确的结论。其主要依据包括:

(1)理论依据。旧机动车鉴定估价的理论依据是资产评估学,其操作方法按国家规定的方法操作。

(2)政策法规依据。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工作政策性强,依据的主要政策法规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汽车报废标准》等,以及其他方面的政策法规。

(3)旧机动车的价格依据。一是历史依据,主要是旧机动车辆的账面原值、净值等资料,它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不能作为估价的直接依据;二是现实依据,即在评估价值时都要以基准日这一时点的现实条件为准,即现时的价格,现时的车辆功能状态等。

2.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原则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基本原则是对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为的规范。正确理解和把握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原则,对于选择科学、合理的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方法,提高评估效率和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性原则。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遵循国家对机动车户籍管理、报废标准、税费征稽等政策的要求。这是开展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前提。

(2)公平性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是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应遵守的一项最基本的道德规范。要求鉴定评估人员的思想作风态度应当公正无私,评估结果应该是公道、合理,而绝对不能偏向任何一方。

(3)独立性原则。一是要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工作人员应该依据国家的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可靠的资料数据,对被评估的旧机动车价格独立地做出评估结论,而不受外界干扰和委托者意图的影响,保持独立和客观公正;二是评估行为对于委托当事人应具有非利害和非利益关系。评估机构必须是独立的评估中介机构,评估人员必须与评估对象的利益涉及者没有任何利益关系。决不能既从事交易服务经营,又从事交易评估。

(4)科学性原则。科学性是指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要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活动。即根据评估的基准日、特定目的,选择适用的方法和标准,遵循规定的程序实施操作。

(5)规范性原则。是指要求鉴定评估机构建立完整、完善的管理制度,严谨的鉴定作业流程。管理上要建立回避制度、审核制度、监督制度;作业流程的制定要科学、严谨。

3.2.5 旧机动车鉴定估价的程序

旧机动车鉴定估价的程序是依法按资产评估的法定程序进行的。下面简要介绍资产评估的法定程序,可以据此来确定旧机动车鉴定估价的实际操作程序和步骤。

资产评估的程序在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中做出了具体规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整个资产评估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四个步骤和若干具体环节。三个阶段即前期准备、评估操作、后期管理三个阶段。四个步骤即申请立项、资产清查、评定估算、验收确认四个步骤。按法定程序简介如下:

1.申请立项

申请立项是指因资产业务需要,资产占有单位依法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书面提出进行资产评估的申请报告,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后,做出是否准予进行资产评估决定并通知申请单位。准予评估的,即行建档立案,并据以进行评估事宜等一系列工作。这一程序主要分为申请、立项、委托三个环节。

1)申请

(1)国有资产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立项。

(2)集体资产向主管部门申请立项。

(3)无主管部门的集体资产、私有资产可直接向评估机构申请立项评估,受理视为立项,并签订评估合同。

按照国家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资产评估,从而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资产评估的申请:

(1)拍卖、转让。转让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偿转让超过百万元或占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的非整体性资产的经济行为。

(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制经营。

(3)与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使用经营企业。

(4)企业清算,包括歇业清算和破产清算。

(5)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之间发生单位性质的互相转变。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必须申报的情况。此外,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也要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评估的申请:

(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2)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

(3)当事人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申报行为的主体是申请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请时间,一般是在其资产业务提出之后、正式签约委托之前。申报的主体文件是资产评估立项的申请书。

申请的内容包括资产评估的目的、被评估资产用于哪种经营活动、被评估资产的范围、种类、评估基准日。同时,提供有关经济业务的基本文件,如合同可行性报告、资产目录、财务会计报表等。

2)立项

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由其授权委托的资产占有单位的主管部门,对评估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做出批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同时建档备案,准许评估项目成立的管理行为。对资产评估申请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1)申报单位对资产占有的合法性,即请求准予评估的资产,应是申报单位合法占有并能用于生产业务的。

(2)申报理由的充分性,即请求评估立项有正当、充分的理由,对其经济业务或经济行为确有必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3)资产业务的效益性,即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业务或经济行为,应当有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组合,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有利于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不得对社会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涉及业务不得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4)申报内容和资料的完备性及数据资料的可靠性,即申报文件应按要求做到内容充实、文字简明、资料齐备、数据可靠。

对上述四个方面全面审查、逐一核实后,符合要求的可批准立项;否则限期补充修正后再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则不准立项:对近期已经进行过评估或申报评估的资产数额很小,或经济业务与资产关系不大的,或即使加以评估资产价值也不会明显变动的,可不必立项评估。

有时资产所有者认为,有必要评估某项资产,也可以不经资产占用单位申报,直接立项。国务院正式决定的对全国或特定行业、地区、单位进行的国有资产评估,视为已经批准立项。

经审核后不论是否批准立项,审核机关都应及时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已经批准立项的申请单位,接到立项批准通知书后,便可委托评估机构着手进行评估工作。同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对已批准立项的评估项目登记评估立项表。连同申报文件资料建档立户,作为对其管理监督和验证确认的依据。

3)委托

资产评估申请单位收到立项批准通知书后可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建议,或自行寻找合适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委托工作。

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要与资产占有单位办理委托手续,双方共同签订《资产评估业务委托书》。委托书是一种合同契约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

(1)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单位全称。

(2)委托事项及内容(被评估资产的范围、种类及评估要求)。

(3)评估时间(基准日期和工作起止日期)。

(4)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5)双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6)评估收费标准、费用总额、交费时间和方式等。

2.资产清查

资产清查是指按确定的评估范围对被评估资产的实际数量、质量等进行的实地盘点,并做出清查报告的过程。资产清查是资产评估的准备工作,一般由委托单位完成。资产评估机构的任务是核实清查工作的质量,并收集待估资产的各种有关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在清查过程中,应对待估资产逐项进行账账、账表、账卡与账实进行核对,检查资产的名称、数量、计量单位、型号、购置时间、账面价值等是否一致;其次,根据委托书中所列资产的范围逐项进行实地盘点,核实账实是否相符。如果委托评估的资产是企业的整体资产,还要根据企业会计报表,对企业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做出鉴定。

资产清查过程,同时也是评估人员对待估资产进行现场勘查的过程。评估人员可将评估资产划分类别,按照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对资产进行清查。如果待估资产中同一类别资产单位数目较少,应该以普查的方式逐件地进行勘察;如果单位数目较大,也可以按照具体情况,采取抽样方式进行。通过现场勘察,使评估人员对待估资产的实际情况有全面的、细致的了解,取得评估所需的第一手资料。

在资产清理开始之前和评定估算之前,评估人员还要收集必要的资料。在实地勘查和资料收集的基础上,评估人员要对资料进行分类整理,鉴别比较、筛选加工,除供评定估算参考使用外,有重要价值的资料还要留作撰写评估报告的附件。

3.评定估算

评定估算是评估人员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和所掌握的待估资产的有关资格,选择适当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进行具体的计算和判断,从而得出资产评估结果的过程。评定估算是整个评估过程最关键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1)合理划分资产类别。如果对企业的全部资产评估,一般可按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长期投资、资源性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分类。

(2)确定正确的估价标准,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资产种类和所掌握资料数据的实际情况,选择正确的估价标准和适当的评估方法。在确定估价标准、选用评估方法时,应遵循选择的主要评估方法与估价标准相一致,估价标准符合特定的评估目的的原则。

(3)逐一计算资产价值,汇总资产总值,撰写评估报告。在评定估算的基础上,就要撰写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是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对其接受资产评估委托提出的公证件文件,负有法律责任。

4.验证确认

验证确认是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资产占有单位提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在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等方面进行检验和确认的过程。对不符合要求的资产评估报告要分别令其修改、重评或做出不予确认的决定。验证确认是资产评估的最后阶段。为了确保资产评估的质量,一定要把好最后一关。这一阶段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环节:

1)审核

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后,应指派专人对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各项内容有无错漏。

(2)资产评估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有关政策法规。

(3)资产评估的范围和基准时间是否符合立项规定。

(4)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计价标准与评估方法是否相互匹配。

(5)资产评估中利用的数据是否可靠,评估计算是否准确,评估结果是否公正。

(6)评估报告书文字是否规范,用语是否确切。

(7)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国家认证的评估资格,收费是否合理。

2)验证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全面审核的基础上,应通过实地抽查等方法,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验证。

(1)要对评估结果的数据进行验证。包括:

①对资产评估所依据的资料和数据要逐个细致地检验,并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掌握的有关技术、经济、物价和财务资料数据核对。

②对资产评估采用的公式、计算步骤进行认真验证。

(2)在对资产评估结果资料数据进行验证的同时,还要进行必要的实地验证。要到被估资产单位去进行实地抽样验证,检查资产评估报告书提供的资产名称、规格、购进时间、原值、净值、主要价格、新旧程度、主要折余价格等是否与实物和有关账卡、表上相应数据一致,是否与当场初步评估结果相一致。

3)协商

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公平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被估单位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方面,就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协商,听取各方面意见。然后综合平衡,将各种意见统一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合法、真实可靠的评估结果上来。

4)确认

经过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审核、验证和协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结果做出是否准予确认的决定,并登记备案。如果认为评估结果符合要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就要下达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

有关单位对确认通知书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复议,并具体阐述理由和根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要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理由和根据,对已经确认的评估报告书中的问题进行重新验证,经复议裁定,向当事人各方下达裁定通知书后,应根据资产评估的目的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至此,资产评估过程全部结束。

3.2.6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程序

在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过程中,严格遵循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程序是保证鉴定评估工作科学性的重要表现。这是因为规范的鉴定评估减少了鉴定估价人员操作的随意性和个性化问题,从而降低鉴定估价人员素质给鉴定估价工作所带来的影响。

1.旧机动车鉴定评估实践的操作步骤

(1)接受委托,核查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2)确定评估人员,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确定评估方法。

(3)对机动车进行现场查勘、核实,确定机动车成新率。

(4)进行市场调查和询证,确定机动车重置成本。

(5)确定机动车评估现值或确定机动车拍卖底价。

(6)撰写并出具机动车评估报告书。

旧机动车相比其他资产有其自身特点。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既要遵守资产评估的法定程序,又要简化程序中申报审批、验收确认等烦杂的操作手续,寻找一套适合旧机动车签订估价特点,简便易行的操作程序。所谓旧机动车鉴定估价操作程序是指对具体的评估车辆,从接受立项,受理委托到完成评估任务,出具评估报告的全过程的具体步骤和工作环节。

2.常见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发生的旧机动车评估业务

(1)单个的旧机动车交易业务。这类业务一般都是零散地一台一辆地进入市场交易。

(2)多辆或批量的旧机动车评估业务。这类业务特点是数量比较集中,车辆少则5辆、10辆,多则几十辆。这些客户大多是生产企业或运输企业。对于上述评估业务中,前者评估操作程序相对简单,后者评估操作相对复杂。

3.多辆或批量交易的评估业务一般的操作程序

(1)前期准备工作阶段。旧机动车鉴定估价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业务接待、实地考察、签定评估委托协议书:根据鉴定估价的要求,向委托方收集有关资料、了解情况,鉴定估价人员本身需要做的准备工作。

(2)现场工作阶段。主要任务是检查手续、核查实物、验证委托人提供的资料、鉴定车辆技术状况。

(3)评定估算阶段。一方面要继续收集所欠缺的资料;另一方面对所收集的数据资料进行筛选整理。根据评估目的选择适用的估价标准和评估方法,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车辆进行评定估算,确定评估结果。

(4)自查及撰写评估报告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对整个评估过程进行自查,对鉴定估价的依据和参数再进行一次全面核对,在重新核对无误的基础上,撰写评估说明和报告。最后登记造册归档。

3.2.7 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的方法

通常的鉴定评估方法有四种: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和清算价格法。

1.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指按照被评估车辆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其价格的方法,即根据被评估车辆在鉴定评估基准日的重新购置成本(全价)或市场实际成交价格,减去已发生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或者用重置成本乘以成新率求得其现值。

重置成本是指按现行市场条件下重新购置一台全新的同类型车辆所支付的全部货币总额。机动车重置成本的取得一般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调查了解鉴定评估基准日该种车辆的市场实际销售成交价格;二是了解鉴定评估基准日该种车辆人户登记注册应付的终身性费用,两者之和就是该被评估车辆的重置成本。

2.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台或几台与被评估车辆相同或类似的参照车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标的与参照车之间的差异做出相应调整,从而确定标的价格。其基本公式为:

被评估车辆价格=参照车的市场价格+被评估车辆与参照车比较的差异金额

或:

被评估车辆价格=参照车价格M×(1+调整系数)

3.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是指将被评估车辆在未来的预期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从而确定被评估车辆的价格。其基本公式为:

img29

式中,Ri为第i年收益年限;n为收益年限;r为折现率;P为鉴定评估值。

4.清算价格法

清算价格法是以清算价格为标准,对机动车辆进行鉴定评估。所谓清算价格,是某些特定原因,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将车辆快速变现的价格。主要有:现行市价折扣法、模拟拍卖法和竞价法,因此车辆的清算价格一般小于其重置成本价格和现行市价。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