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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与电子数据交换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瓶颈约束——发展电子商务的“软环境”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经济活动,它不仅将改变传统的交易方式,而且还会引起管理方面的深层变化。欧共体等国际组织也提出了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动议。但是,目前还没有国际条约来规范与电子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该宣言还责成总理事会建立一个审查电子商务有关的贸易问题的工作计划。

瓶颈约束——发展电子商务的“软环境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经济活动,它不仅将改变传统的交易方式,而且还会引起管理方面的深层变化。从微观的层面,它涉及到税收、法律、知识产权、隐私权、安全保密和支付手段等问题,站在政府管理的角度,它又涉及电信基础设施、内容审查与分级过滤和技术标准等方面的新问题。

电子网络是一种全球型的媒体,不仅咨询、设计等业务可以通过网络跨境传输,其他许多产品,如数控机的软件部分都可以在网上传输,其费用的支付也可通过网络完成,整个交易过程是无形的。以电子化方式从其他国家订购的有形产品在过境时要交纳关税,但是,书籍、电影和音乐等商品可以转化成数据形式,并直接传输给消费者。因此,这可能导致一种“不公平”,因为一本书或一张激光唱片在过境时要支付关税,而其数字化版本通过互联网直接交付给消费者,则可避税。当然,政府想对互联网交易征税,在技术上还没法做到。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电子交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很小,其避税行为对一国税收的影响并不大。即使在美国,对这些产品征收的关税也只占税收的一小部分。一旦电子交易升级为主流的交易方式,电子商务 “减收效应”将直接决定政府对电子商务的态度。

从法律的角度,电子商务涉及电子文件、合同、公证、签名等认证问题,也涉及商务纠纷的解决。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共同遵守的商业规则和法律框架,以便为电子商务的运作提供法律依据。

通过电子手段进行贸易导致了一些法律性质的问题,比如说,哪里是电子交易产品的原产地?通过电子手段交付的产品在什么情况下是“国内的”、什么情况下是“进口的”?什么是正式的“书面协议”?如何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以便交易各方确定电子信息发送者的身份,或核实电子信息在传送过程中是否被修改?

电子合同在执行上的不确定性可能对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障碍。在起草和签订合同以及交付产品中采取电子通讯手段,不仅需要技术性解决方案,而且需要合适的法律框架。

为此,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该法为确认“电子合同”制定了标准,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制定了违约规则,它规定了以法律和商业目的进行电子签名的可接受性,承认了法庭和仲裁程序中计算机证据的有效性,各国可照此进行立法。美国和经合组织正在促成根据“示范法”制定有关电子交易的国际条约,旨为电子交易消除“无纸化”的法律障碍。

欧共体等国际组织也提出了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动议。这些动议包括处理与EDI(电子数据交换)有关事宜的合同相互交换和贸易伙伴协议。电子数据交换是一个规定允许电子交换贸易表格的一整套数据定义的有序管理系统。从计算机问世后,电子数据交换才开始存在。但是,由于其执行较为复杂,且需要专用的增值网络(VANs),因此,除了在具有长期和高额供货伙伴关系的大企业之间外,电子数据交换并没有真正得以普及。一些软件公司正在寻找通过互联网传送电子数据,以便中小企业使用电子数据交换的系统。而要在国际层面上使之具有可行性,必须有一个规定互联网上电子数据交换信息的通用标准。目前,一些国家的贸易促进机构和国际组织已在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电子商务同样不可避免地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网上贸易的增长可能对实施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困难,因为相似的商标可以存在于不同的领域。卖家希望他们的知识产权不被剽窃,买家也不希望买到假冒伪劣的产品。从技术上讲,设置密码有助于防止盗版,但全面和有效的法律框架对保护版权、专利、商标和域名等知识产权也非常必要,它还能为诉讼提供依据。但是,目前还没有国际条约来规范与电子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电子商务既要保证信息公开、自由流动,又要防止滥用个人信息。所以有必要规范私人信息的收集、加工、储存和再使用,并协调国内和国际在这方面的立法,避免由于隐私权问题而妨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为营造一种可信赖的电子商务环境,安全保密也必不可少,它包括有效的网络保障、信息的保密性以及防止非法修改等。使用密码固然有助于保密,但密码的丢失也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同时,传送加密的信息还会引发一些法律上的问题。

新技术已使通过电子网络支付购买产品与服务成为可能。近年来,商业和技术环境变化迅速,信用卡、智能卡快速普及,其他形式的“电子货币”也不断产生。电子支付系统将对国际商务活动和银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协调各国对电子支付系统的规则和标准已十分必要。

从政府的层面,由于各国的电信基础设施发展程度不一,电子商务难以均衡发展,这就给真正实现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造成了困难。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大力发展电信业,提高信息传输效率,并降低服务价格。

互联网包含广泛的信息量,其中有些信息可能对公共道德和安全构成危害。要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的传播,政府主管部门有必要建立信息内容的审查规则,如定级、过滤和年龄核定等。

此外,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电子网络就会出现复杂、混乱的状况,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和用户也很难沟通,在一定程度上构成贸易障碍。目前需要协调的技术标准的主要领域包括电子支付、安全保密、安全服务设施、电子版权管理系统、高速网络技术和数码资料交换等。

在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中采用互联网和其他电子手段的不断增加,导致了WTO成员在日内瓦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了《全球电子商务宣言》。在宣言中,各WTO成员同意继续维持不对电子交易(数字化产品)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该宣言还责成总理事会建立一个审查电子商务有关的贸易问题的工作计划。根据这一指令,审查是否有必要对货物与服务贸易的规则和知识产权领域的规则做出改进的工作,正在WTO的相关论坛中进行。此外,总理事会已要求贸易与发展委员会研究电子商务对发展中国家的作用,尤其是对这些国家中小型企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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