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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干了些什么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WTO到底干了些什么?WTO工作组对可能助长企业反竞争行为的因素进行了讨论,这些因素包括:强有力的竞争法;涉及有问题行为的法定豁免或保护制度;批准或鼓励反竞争行为的其他政府政策。在目前的143个WTO成员中,已有80多个成员制订了竞争法。WTO工作组还专门就国家垄断对竞争的危害进行了研究,认为这类“特权企业”会对贸易造成严重障碍。

WTO到底干了些什么?

WTO工作组对可能助长企业反竞争行为的因素进行了讨论,这些因素包括:强有力的竞争法;涉及有问题行为的法定豁免或保护制度;批准或鼓励反竞争行为的其他政府政策。WTO工作组认为,一国竞争法律和政策的实施或加强不是孤立的,而是作为发展与改革政策的一部分,改革旨在更多地依靠市场力量来推动发展,并确保不妨碍公众利益。相关的改革包括贸易自由化和外国投资领域自由化、私有化以及具体部门的解除管制。

随着贸易自由化和投资全球化,企业反竞争行为的范围正不断地趋于国际化,因此需要一个更有力的竞争政策——一个能在国际范围内起规范作用的竞争政策。

在目前的143个WTO成员中,已有80多个成员制订了竞争法。即使如此,由于资源贫乏和专业人士的不足,也可能存在执法不力的情况。考虑到竞争法的复杂性,那些目前没有该项立法的国家采纳这种法律将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

如果竞争法是为了通过提高经济效率,促进市场竞争,以达到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它们就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性,如收入水平低下、财富分配失衡、教育水平低下以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这些特殊性在客观上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更为灵活的方法,并在市场上采取有选择性的政府干预。例如,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竞争法规规定了中小型企业的特殊待遇。在发展中国家,给予这些企业特殊待遇——通过向他们提供税收和其他鼓励,以及以优惠的条件获得贷款——或许需要更多一些。

WTO工作组还专门就国家垄断对竞争的危害进行了研究,认为这类“特权企业”会对贸易造成严重障碍。垄断的买方和卖方会引发透明度的缺乏,甚至成为“寻租”的工具。因此,国家垄断具有限制进口和引发市场扭曲的后果。对于市场力量仍未成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更是如此。OECD的研究表明,改革国家垄断体制可以大大改进部门和整体经济的效率,同时还可提高政府保护诸如环境消费者权益等重要公共利益的能力。采用自由化市场定价取代行政定价,能够在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方面带来重大收益。

与此同时,在自由化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在一个放开管制的市场上反竞争行为的延续或出现,应当强调竞争法律的重要性。竞争法律的存在,能填补政府退出所留下的空挡,防止企业的“微观垄断”取代政府的“宏观垄断”。

WTO工作组还讨论了投资与竞争政策的关系,认为自由的外国直接投资制度能够增强市场竞争力。通过提供一个稳定、透明的法律框架,一项良好的竞争政策有助于为外国直接投资提供一个具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而政府对投资的过度管制则会损害投资和竞争,因为这些措施阻碍了资本和技术的流动。不仅如此,一个不透明、缺乏连续性和歧视性的竞争政策还会对国内投资构成障碍。而对限制性商业行为的约束正是现行WTO规则的“软肋”,因此,WTO所面临的挑战就是取消现行规则中的不合理部分,以增强投资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协同。

知识产权保护也给竞争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提出了难题。根据知识产权制度,授予独占知识产权的目的是对智力劳动给予报酬。而竞争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权利持有人不会利用其垄断权获取不合理的高额报酬,并确保该项产权以合理的价格公平交易。

至于贸易政策对竞争的影响,竞争法和反倾销法在处理“掠夺性定价”的方法上存在着不同之处。“掠夺性定价”可以被定义为企业为垄断市场,通过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致使以后他们能够提高上述价格水平的行为。根据竞争法,只有证明垄断生产者具有掠夺性意图时,才能提起反竞争行为的申诉。而根据反倾销法,当进口产品受指控时,不需要指控行业证明出口企业的“掠夺性意图”,就可以对被声称倾销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看来,如何协调WTO的《反倾销协议》与未来的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也是对WTO的一大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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