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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二三事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二三事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这点,学术界认识是一致的,但为什么称他为后期,说法是不一致的。指出研究资本主义萌芽,要着重于探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新因素,即不同于封建生产关系的部分。

关于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二三事

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这点,学术界认识是一致的,但为什么称他为后期,说法是不一致的。我们认为,明清时期之所以称为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是中国封建社会自身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经济发展积累的产物,与前期相比,自身具有明显的社会经济特征。比如从地主经济看,在封建社会前期身份性地主比重大,到明清时期,尤其是摊丁入地以后则非身份性的庶民地主比重大,无论是从地主户所占的比例看,还是从地主户所有占有的土地数量看,庶民地主都要超过身份性地主。从地主阶层结构看,身份性地主是由发展走向衰落,而庶民地主却由弱小到壮大。[74]从地主对土地经营管理来看,身份性地主多采取出租经营,或使用僮仆经营,而庶民地主则多采用雇工经营,或出租与自营相结合。从土地买卖看,前期土地买卖需要通过政府核定,确认是卖者自有土地后,方可出售。宋元以后,政府干预土地买卖现象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替之的都是民间的习俗,即土地出卖者得先让过“亲房”,到明清时期,土地买卖又被“有钱则买,无钱则卖”自由交易所代替,尽管“优先权”还在起作用,但土地自由买卖趋势是向前发展的。[75]从地租形态看,前期以实物分成租为主,宋代时,学田等公田出现了以实物定额租为主,到明清时期一般民田中也在推行实物定额租,至清代实物定额租超过分成租,而跃居主要地位,而且,货币地租也在发展中。地主与佃农间的超经济强制,遂逐渐被经济强制所代替。另从土地所有制看,国有土地在封建社会前期所占比重大些,至明清时期所占比重在缩小,私有土地所占比重则由少到多。土地占有形式在变化,前期土地占有形式为国有制、地主所有制、小农所有制,到明清时期,除保留上述所有制之外,又新形成了土地合股所有制,突破了过去一块土地单一所有者形式,变一块土地为多个股东所占有。即所谓“一田二主”或“一田三主”。从生产关系看,佃农经历了人身隶属关系向人身依附关系发展,而人身依附关系又在逐步松弛的发展过程。到了清代,佃农的法律地位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所能达到的最高点。[76]短工、长工的法律地位也经历由“雇工人”向“凡人”转化过程。农民起义也经历了由争取人身自由向争取土地所有权转化过程。中国封建社会前后期经济关系变化,远非如此,上述仅是一些事例而已。其中最根本的变化:由于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变化、发展的结果,到明清时期,封建社会的母体中已孕育着一种新的生产关系: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

但中国封建社会到底存在或不存在资本主义萌芽,或什么时候才出现萌芽,学术界的看法都大相径庭。他们的观点集中反映在四部论文集中。他们是:1957年三联书店出版的《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该书收集了1957年以前发表论文33篇;1960年三联书店出版的《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讨论集》(续编),该书收集了1957年至1959年发表的论文20篇;第三部是1981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明清资本主义萌芽研究论文集》,收集了1978年以来发表的25篇论文;第四部是1983年由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问题论文集》,收集1980年到1982年4月间发表论文18篇。根据20世纪50—80年代初对该问题讨论情况,我们已作了全面的评论[77],这里不赘述。20世纪80年代以后,关于资本主义萌芽的讨论已转入低潮,但有2篇文章还是值得注意:一是刘重日《明代农业资本主义萌芽》一文(《求是学刊》1994年第3期)这是沉寂多年后,再次提出研究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文章。指出研究资本主义萌芽,要着重于探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新因素,即不同于封建生产关系的部分。另一篇是吴承明《要着重商品流通在传统经济向市场转换中的作用》。文章提出:“资本主义是可以逾越的,市场经济却不能逾越,越过了,还得补课。马克思说过卡夫丁峡谷,中国实际上就没有资本主义时代,我们把它越过了。因此,我想提出,在历史研究上,不要提研究资本主义萌芽了,与其说资本主义萌芽,不如叫近代化萌芽,即市场经济的萌芽。”[78]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是否孕育着新的生产关系萌芽,这是一个重大历史问题,对该问题进行深入讨论,有利于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并一直延续下来的讨论,是十分有意义的,尽管迄今为止仍没有结论,但开拓了人们的视野。同时,这么重大的问题,也很难在短期里得到解决。不过有一点是清晰的,即问题越辩越明白。不管人们过去对这个问题讨论中,发表过什么观点,对该问题的深入讨论,都起过积极的推动作用。前人的讨论,功不可没,劳苦功高。

关于资本主义萌芽问题,李文治先生在《明清时代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和《明清时代封建土地关系的松解》[79]两书中,已作了充分的论证,这里不再就具体问题进行讨论,本文只想就这个问题,提出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判断资本主义萌芽的标准是什么

封建主义与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最本质、最核心的区别是什么?如果能把这最本质、最核心内容概括出来,那么,中国封建社会里是否出现过资本主义萌芽,什么时候出现萌芽,这问题就好解决了。经过长时间的考察,我们以为封建主义经济关系最本质、最核心的东西:就是通过各式各样的依附关系,达到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役使和剥削;而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中最本质、最核心的东西:就是货币持有者在流通领域购买到自由劳动力,榨取他们的剩余劳动以实现价值的增殖。即资本主义经济中的资本必须是用于剥削自由雇工而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它体现着资本家和自由雇工之间的剥削和被剥削的生产关系。关键问题是看货币是否转化为资本,是否出现这种转化,又决定于是否出现身份自由的雇工。因此关于这个问题的研究,首先要把着眼点放在自由雇工出现问题上。

在中国封建社会时期,雇工同地主制经济几乎同时出现的。在西周时期,有用奴隶从事农业生产的;春秋战国时期改为使用雇工了,这时“庸夫”[80]之类已见记载。使用农副业雇工的主要是新发展起来的富裕农民和庶民地主,因为他们多从事直接经营。这时主雇之间仍是等级关系,雇工的地位只是比奴隶上升了一步,有较多的人身自由。这种发展变化为当时地主制经济发展变化所制约,主要是雇主身份地位变化,他们已脱离贵族地主等级身份。此后的隋唐,尤其是宋代,有关雇工记载更多。[81]宋元代时期,尤其是宋代,经过唐末五代长期战乱,土地占有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大部分土地为自耕农所占有。这些自耕农中有些劳动力充足,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力农致富,上升为庶民地主。与此同时,一些地少,劳动力少,经济条件较差农户,由于无力抵御天灾人祸,而出卖土地,沦落为佃耕农或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雇工。此时,雇工中还有大量无地的客户,这时使用雇工情况十分普遍,田家夏耕秋获劳动力不足者,则需雇工,由于雇工需要量大还出现供不应求情况。[82]至于经济作物种植者,更是依赖雇工,如九陇县茶园:“每年春冬,雇召人工薅刬,到立夏并小满时,又雇召人工赶时采造茶货。”[83]这时使用雇工生产的主要是富裕农民和庶民地主。这时主雇之间关系虽然还是等级关系,但由于雇主本身是劳动者,没有特权,因此雇主与雇工之间等级关系相对薄弱。雇工具有较多人身自由。由于地主制经济的优越性,宋元时代工农业生产已有较高发展,如英人李约瑟博士在所著《中国科学技术史》一书中说:中国中世纪时期,科学技术比欧洲先进,这是由于中国封建制度比欧洲封建制度先进。李约瑟所说封建制度包括政治经济等,但核心是地主制经济体制。就宋元生产力发展状况而言,已为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只是雇工还无法摆脱封建依附关系的束缚变成为自由劳动者,他们所创造的剩余劳动还不能构成为雇主的资本,从而影响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生。

明清时代,工农业生产及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雇工队伍进一步扩大,以农业雇工而言,从很多方面反映出来。第一,明代江南地方志书关于长工、短工记载大量出现。如弘治《吴江县志》、正德《松江府志》、《华亭县志》,嘉靖《湖州府志》、《江阴县志》以及嘉靖、万历之际的扬州、嘉兴等府州县志书,都有这类记载。到了清代前期,地方志书中有关长工、短工的记载就更多、更普遍了。其次,明代中叶开始,在封建文人的著述中多佣佃并提。如嘉靖《常熟县志》、嘉靖《吴江县志》和黄佐的《泰泉乡里》等书,都有关于这方面的记载。说明出雇已成为当时无地少地农民仅次于租佃的一种重要谋生手段。第三,到明代中后期,有不少关于外地佣工记载。如福建古田县农民到外地佣工[84]。江西南丰县农民到宁都州佣工[85]。山西辽州农民“多佣力他乡”等[86]。由于农业佣工成了普遍现象,而且很多客籍佣工,对这些人如何进行的约束以维持地方治安,便成为地方官府十分注意的事项。嘉靖年间(1522—1566),黄佐制定的《香山户口册》中特设“佣工”一栏[87],万历年间山西巡抚吕坤令将雇工,佃户各由房主、地主“挨户管束”[88],反映就很清楚。

伴随着农业雇工队伍的扩大,在有些地区出现了进行劳动力买卖的雇工市。从有关农业雇工记载考察,这类雇工市可能在明代中叶以前已开始,清代前期又有进一步发展。广东钦州、新会等州县,河南林县、柘城等县,山西阳高县,天津开原县,都有关于雇工市的记载。[89]以上这种现象是唐宋时代所少见的。这时,中国农业雇工队伍的扩大,是由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导致农业经营形式的变化所产生的,这时有较多的富裕农民和地主从事雇工经营。雇工队伍的扩大和劳动社会形态变化又联在一起,就在这时开始了封建雇佣向自由劳动的过渡。

封建雇佣向自由劳动的过渡,与雇工反抗斗争有关。雇佣案件日益增多,封建统治者开始考虑雇工身份地位问题。明万历十六年,先是解除了未“立有文券,议有年限”的雇工的封建身份义务,使其变成自由劳动者,其间包括广大的短期雇佣和部分未立文契的雇工。一般来说,法律变化很难跟得上现实生活中的变化,法律的制定,仅仅是把现实生活已发生的变化加以承认而已。实际上在法律条文成形之前的一段时间里,已经有一批自由劳动者的出现[90],可以说,这时资本主义关系已开始萌生。

至于农业长工向自由雇佣过渡,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据万历十六年(1588)新订律例,长工之“立有文券,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91]。对这条规定的理解,应该是指具备“立有文券,议有年限”两个条件的长工才以“雇工人”论,不书立文券的长工不应按“雇工人”论。但是此后掌握判决权的各级官吏有不同的理解,这是由身份性雇佣向自由雇佣过渡时期难免的现象。从天启朝(1621—1627)冯梦龙关于卢柟打死钮成一案的构思,虽系小说家之言,但反映的应当是那时的社会现实。小说来源于生活,没有现实生活的原形,完全虚构是很难的。初判时汪县官认为卢柟所示雇约文书是伪造的,将卢柟逮捕入狱。后来汪县官调离,继任县官重新审理,肯定了钮成的“雇工人”身份,将卢释放出狱。[92]同一钮成,如无雇约文券,卢柟须按打死“平人”(凡人)判处;有雇约文券则按打死“雇工人”判处。这虽然是一个虚构的故事,仍不失为实际生活的反映。说明不书立雇约文券的长工有的可以解除法律上的身份义务关系。又乾隆年间记载:“查雇工人例以文契为凭……乃有服役数年后,犯事到官,仍以未立契约论比平人者。”[93]可与钮成一案判决互相印证。乾隆三十二年(1767)修订律例,虽然出现把未立雇约文契长工按“雇工人”定拟的规定,似乎是倒退现象。但从明代后期到清代前期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其不书立雇约文券的长工,作为“平人”判处已逐渐变成为惯例,只是没有法律上明确规定下来而已。由此可见,长工不书立雇约文券是一种过渡形式,是农业长工向自由过渡开始时期的象征。

农业长工身份地位的变化主要发生在清代前期,这种发展变化反映于《雇工律例》的几次修订和刑科题本中关于农业长工的判例。乾隆五十一年(1786)把解除大部分长工法律上的身份义务关系决定下来,五十三年并写进律例。据我们接触到的前此由雍正到乾隆五十年(1785)发生的94件有关长工刑事案件,写立雇约文契的7件,无主仆名分的6件,未写雇约文契的47件,情况不明者34件。[94]按照当时惯例,写立雇约文契的当属于有主仆名分的封建雇佣,其未写立文契的可能已逐渐排除在封建等级关系之外。这就是说,在乾隆五十一年以前,已有一部分农业长工以自由劳动者的身份出现了。由这类事例可以看出,首先是实际生活中的雇佣关系发生了变化,然后封建统治者修订的雇工律例,以承认既成的事实。

乾隆五十一年提出,五十三年正式修订《雇工律例》明确规定,其得以解除法律身份义务的长工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在雇主方面必须是“农民、佃户”。这里的“农民”指没有特权身份的“庶民”,既包括自耕农和庶民地主。“缙绅”属于封建社会的特权等级,是不包括在庶民地主之内的。2.在雇工方面必须是与雇主“共坐共食”、“平等相称”、并不为雇主“使唤服役”之人。这里显然也把缙绅地主奴役下长工排除在外,因为他们根本不能与雇工“平等相称”,更谈不上“共坐共食”,其有服役性雇工的雇主主要也是这类缙绅地主。这次修订《雇工律例》所贯彻的这种按照雇主身份地位规定雇工身份地位原则,出发点在于维护缙绅地主的特权地位,是十分清楚的。这就是说,经过雇工律的修订,不是所有由地主所形成的雇佣关系都发生了变化,只有庶民地主和富裕农民剥削下的农业长工解除了法律上的身份义务关系。在缙绅地主奴役下的农业长工还没有摆脱法律上身份义务的束缚。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一时期发展起来的经营地主主要是庶民地主。从我们所接触到的大量刑档资料看,乾隆五十二年(1787)以后,具有主仆名分的农业长工所占比重已经极小。

只有身份自由的雇工出现,货币才有可能转化为资本。所以,自由雇工的出现既是封建地主制经济中产生的新事物,又是产生资本主义经济最本质事物。看一个国家是否有产生资本主义萌芽的可能性,首先要看这个国家是否有了自由雇工存在。探讨一个国家资本主义萌芽发生在何时,首先要研究这个国家什么时候出现了自由雇工。如果把自由雇工出现作为衡量资本主义萌芽的标志,以上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至于商品经济发展,农产品商品化,只是萌芽的前提条件,因为他的发展只是数量上的增加而已,并不反映生产关系中有质的变化。

研究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可不可以用对比研究方法,我们认为是可以的,史无定法吗。但选择对比研究的坐标却大有讲究。判断一个国家已经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或者没有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应选择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最普遍、最本质东西为坐标,即自由劳动的产生,并与货币相结合,使之变成资本。自由劳动的出现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标志,中国与欧洲概莫能外。只有牵住这一牛鼻子,对比研究才会更有意义。诸如商品经济、货币流通、地理条件、对外贸易等等当然也可以对比,但这是前资本主义社会早已存在的经济。他无法作为判断社会性质的标尺。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如果仅以欧洲某一国家作为资本主义萌芽研究唯一模式进行对比,其结果势必使人得出这样的结论:凡是各方面条件对得上号的,那个国家就被认为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凡是对不上号的,就被列为不具备产生资本主义萌芽行列。这种用秤称,用尺量的研究方法,完全忽视各国特殊性,势必带来很大片面性。所以,在采用对比研究方法时,切忌随意选择坐标点。这点,对我们研究工作来说,将是十分重要的。

我们以为,在今后历史研究中,既要花大力气研究市场经济,也要花大力气研究资本主义萌芽,两者都不要偏废。

所谓市场经济,是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依靠市场供求和价值规律来调节经济活动运行,配置和利用资源的一种经济形式。市场经济萌芽于奴隶社会,形成于封建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得到广泛的发展。市场经济可以划分为不发达的市场经济和发达的市场经济两个阶段。[95]也就是说,市场经济是一种调节经济活动和资源配置的一经济形式,其本身不体现生产方式(或说生产关系)性质,可以为各个社会形态所运用。所以,市场经济不能用来判断一个社会性质是否在变化。同时判断不发达和发达的市场本身,也很难找出一个尺度,即缺乏标志。什么时段属于不发达市场经济,什么时段开始属于发达市场经济,很难加以划分。相对市场经济而言,资本主义萌芽却相对好把握,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自由雇工的出现,即标志封建社会母体里已萌生新的生产关系,封建经济已经进入发展的后期。如果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前提下,自由雇工始终没有出现,也可以说明中国封建社会母体里流动着的还是封建经济的东西,还不具备进入封建社会发展的后期阶段。所以资本主义萌芽问题仍需继续讨论。

二、资本主义萌芽发生过程及发展道路

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最先发生于手工业部门呢?还是发生于农业部门呢?在过去学术讨论中,各个人都有自己的说法,莫衷一是。

中国资本主义萌芽首先产生于哪一个部门的提法,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命题。比如手工业有城市手工业,有乡村手工业,由于其所处环境不同,他们当中有的资本主义萌芽发生的较早,有的则发生比较慢。城市手工业由于受到行会制度的限制和束缚,资本主义萌芽发生就比较困难。鸦片战争发生30年后的中国,已经进入近代社会,但在1872年12月14日[96]却在苏州金箔业中发生这样的一个事件:一个董司因多收了一个学徒,而被一百多人活活咬死[97]。鸦片战争30年后,手工业行会对一个仅多收一个学徒的董司尚且如此,鸦片战争以前,手工业行会对手工业发展限制之严,也就可想而知了。城市手工业在行会制度抑制下,手工业的发展就显得艰难些,突破的障碍要更多些,资本主义萌芽在这里发生就困难些。从时间上来说,资本主义萌芽发生也就会往后些。至于在乡村中由地主和富裕农民兼营的农产品加工手工业,诸如酿酒,榨油、制糖之类,这类手工业遍布于广大农村,一开始就摆脱封建行会的束缚,获得自由发展的空间,而且这类手工业发生较早,经营者有就近收购原料的便利,在农村又有广阔的销售市场,在自由雇工刚一形成的时候,就有可能先于城市工商业者萌发资本主义萌芽,与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同时发生。

农业部门发生资本主义萌芽时间亦有先后之别,并不整齐划一。比如就农业经营者身份地位而言,有各种不同类型,而各种不同类型雇主和雇工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历史时期可以形成为不同性质的雇佣关系。因此,研究农业资本主义萌芽问题,就必须详审探索,在几种不同类型的农业经营中,由哪一类型雇主所构成的雇佣关系在经济关系方面首先突破传统的封建束缚,变成为自由雇佣关系。又由哪一类雇主所形成的雇佣关系在经济关系方面不容易形成自由平等关系,并在解除法律身份义务方面会遇到严重障碍。下面,我们对各种类型农业经营者身份进行分析。

缙绅地主是享受特权的阶层,在乾隆五十三年修订的雇工律中规定,长工要解除法律上的身份义务,雇主必须是“农民、佃户”。这里指的农民是没有特权身份的庶民,即包括自耕农、佃户和庶民地主。缙绅是属于封建的特殊等级,是不包括在庶民地主行列的。这是一。其二,在雇工方面必须与雇主“共坐共食”、“平等相称”,并不为雇主使役之人。这里也很明显把缙绅地主奴役下的长工排除在外,因为在缙绅地主奴役下的长工根本不能与雇主“平等相称”,更不可能与其“共坐共食”。有服役性雇工的雇主主要也是这类缙绅地主。这次按照雇主身份地位原则,来划分雇工身份地位做法,实际上是在维护缙绅地主的特权地位。这就是说,经过雇工律的修订,不是所有由地主所形成的雇佣关系都发生了变化,只有庶民地主和富裕农民剥削下的农业长工解除了法律上身份义务的束缚。所以缙绅地主这时所雇佣的劳动者还不是自由劳动者,也就是说,缙绅地主受自身条件的限制,要向资本主义经营方式过渡,需要克服自身及社会的更多障碍,从而步履艰难。

关于农业雇佣关系的过程,自由劳动的形成,我们认为首先是在富裕农民的经营中发生。

经营者如果是富裕农民,他虽然占有土地,但这类小土地所有制和地主所有制不同,他虽然也要受封建所有制的制约,但毕竟不是封建所有制。经营者如果是富裕佃农,情形就更加不同。在封建社会里,无论是富裕自耕农或富裕佃农,他们虽有较多土地或较多资金,但他们是农民阶级的成员,处于被统治地位,没有政治特权,从而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压迫。还由于他们的阶级地位和政治地位,决定了他们在政治上的平等思想,不难设想,他们和农业长工所形成的雇佣关系,尽管在法权关系方面还没有摆脱封建等级关系束缚,而在实际生活中,经济关系则是比较平等、自由的,从这里打开了封建雇佣向自由雇佣过渡的缺口。这种雇佣关系已经撕毁了过去掩盖阶级关系的传统的等级外衣,资本主义阶级关系开始表现出来。这就是说,早在明代中叶,大约15世纪时期,为生产商品而剥削身份自由雇工的富裕农民出现于历史舞台时,就以萌芽状态的农业资本家的面貌出现了。

以后又经历了约两百年的漫长岁月,到清代前期,伴随着庶民地主的发展,又在经营地主中出现了农业资本主义萌芽。这类地主,有许多是由富裕农民逐渐发展起来的,有的是工商业者把部分资金投向土地进行直接经营。还有,在地主经济制约下,由于缙绅地主和庶民地主可以互相转化和诸子田产家业均分制等,缙绅地主有的逐渐分化成众多的中小庶民地主。

清前期的经营地主基本上是庶民地主,这种情形无论在地方志书还是清代刑档中都有所反映。景甦、罗崙两位先生所调查的清代前期山东五家地主也说明这种关系。如一家官僚地主和一家商人地主都采取土地出租的剥削方式,而“种地起家”的三家庶民地主都采雇工经营方式。又据他们对清代后期山东地区131家经营地主所作的统计,做官起家的8家,种地及经商起家达123家。[98]后者主要是庶民地主。可见,庶民地主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经营形式的变化。

这类庶民地主,尤其是由富裕农民上升起来的庶民地主,就其在封建社会身份地位而言,比较接近于富裕农民,和雇工容易形式为自由雇佣关系。庶民地主的发展在经营管理方面也引起一系列变化。在商品经济发展的环境下,他们的生产不单纯为了自给自足,还为了进行商品生产。他们为了增加生产,要求改善经营管理,改进生产技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就是说在不自觉地按照资本主义经济原则组织生产。从而他们对劳动生产者的榨取,不像出租地主那样,主要靠经济外的强制手段来实现。由这类经营所形成的雇佣关系逐渐向自由的雇佣关系过渡,这类经营的社会性质在发生质变。这类地主所占有的剩余劳动包含着一个利润量。

从明代中叶出现的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富裕农民,到清代前期庶民类型经营地主的发展,所显示的农业经营中资本主义因素的增长,表明了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发展过程的特点。对两类不同类型的雇工经营不加区别,则看不出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阶段性。

由此可见,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标志着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两种不同类型的农业经营,在历史上出现的时间有早有晚,所具有的资本主义因素有多有少,带有的封建因素有强有弱。不仅富裕农民和经营地主不同,即富裕自耕农民和富裕佃农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同属庶民地主,也会因形成过程不同和占地多少差别,所具有的资本主义因素也会有程度上的差异。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发生发展过程和发展道路所呈现的这类特点,是由中国地主制经济所制约所规定的。

通过对中国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发展过程的考察,我们认为有四个方面值得重视。

首先,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在商品经济发达地区最先出现。在江南某些商业繁荣的地区,早在明代中叶就已开始了。但这里又是官僚地主集中、封建宗法宗族势力强大地区,在这种势力压迫下,地主所追求的是读书仕官,已出现的经营地主相继放弃经营,而采行土地出租的方式剥削农民。这里商品经济发展,人们所掌握的货币并没有同农业生产相结合。正如马克思所说,这种商业资本“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成反比例”。已出现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在封建宗法宗族势力的压迫下,相继夭折了。

其次,在封建宗法宗族势力相对松懈地区,商品经济虽然赶不上江南商业繁盛地区,但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却得到发展。如浙江中部以南地区,还有福建、江西、广东、安徽诸省交界山丘地带,都出现过租佃大经营,出现过自由的雇佣关系。这类地区的农业雇工经营,基本上摆脱了封建宗法宗族势力的压迫。

第三,在地价低廉、自耕农广泛存在、封建地主阶级遭受沉重打击的地区,实际也是封建宗法宗族势力相对薄弱地区,如四川省各州县,也曾出现富裕自耕农及富裕佃农的雇工经营。但一俟地权集中,封建宗法性地主一旦恢复,已经出现的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又行没落。

第四,福建、广东则属于第四类地区。这里商品经济相对发展。在农业方面,有大面积的蔗田,有茶树、果树园艺,这类经济作物与市场有着密切联系,他的男耕女织相结合与棉桑作物区不同,容易发展成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营,而且不易夭折。在这里,商品经济的发展,在突破封建宗法宗族势力的束缚,但也只是开始。

以上四类地区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发生发展过程,证实了马克思这样的一个观点:商业和商业资本,“对旧生产方式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起着解体作用,这首先要取决于这些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并且,这个解体过程会导向何处,换句话说,什么样的新生产方式会代替旧生产方式,这并不取决于商业,而且取决于旧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99]。因此,我们在研究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时候,必须要把立论的出发点建立在所有制变化的基础上,要十分重视封建宗法势力的作用。当然,也要注意商品经济发展对封建经济关系的冲击作用。

三、关于资本主义萌芽发展又不发展原因探讨

资本主义萌芽对封建生产方式而言,是一种新的事物。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已为它的发生、发展准备了一定的前提条件,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应该说是具有一定生命力的。但它的发展却很缓慢,有时甚至呈现停滞状况。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始于15世纪的嘉靖、万历年间,中间几经挫折,一直到18世纪时期,上距萌芽开始发生经历了约三百年漫长岁月,才又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就是在这个时期,资本主义萌芽也没有摆脱发展迟缓的特点。该问题值得探讨。

前人在探讨中国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缓慢,有时甚至停滞原因时,提出各种各样看法:有的认为是封建专制政权的束缚,有的认为是地租侵蚀了利润,有的认为是工农结合的小农经济体制的顽固性,有的认为是城市工商业不发达之故。这些原因都有道理,都是对的。但最本质的还是受地主制经济的制约。

明代前期及中期,清代鸦片战争以前,在这两段历史时期里,地主制经济体制基本上得到正常运行。农村经济开始从废墟中重建,并逐步取得发展,经过几十年努力,达到了繁荣时期,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经济生活也获得改善。农民购买力也由低到高,对市场需求也由少向多方向发展,在农民对市场需求日益旺盛情况拉动下,手工业、商业、农业得到迅速发展。自由雇工出现后,一批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纷纷登上社会经济历史舞台,这时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显现出勃勃生机。随着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明王朝由中期进入后期,清王朝则由前期进入后期。这时,由于地主所有制经济发展,地主制经济体制运行逐渐偏离正常轨道,地主阶级大肆进行土地兼并,地主阶级权势嚣张,自耕农失去土地,大量向佃农转化。尤其是三饷并征之后,在严重赋役负担压榨下农民经济条件恶化,农村经济走向萧条,再加上明末清初几十年战争,农民苦于战火,求生泛术,农民对市场需求由盛而衰,市场经济紧缩,则使刚刚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农业受到严重打击,而纷纷破产,农业资本家则改雇工经营为出租经营,向封建地主倒退。资本主义萌芽发展转入停滞、甚至是倒退时期。这是构成中国资本主义萌芽既发展又不发展深层次原因。下面再从各阶层情况分析。

在地主制经济体制下,自耕农大量存在是封建地主制经济体制存在的基石,如果这个基石一旦动摇,这个政权就要陷入危机之中。我们都知道建立在地主制经济体制上的国家政权,它赖以生存的财政来源是农业税。而征收农业税的主要对象是自耕农。地主阶级尤其是缙绅地主,他们可以利用政治上特权来为自己逃避赋税负担,或利用飞洒、跪寄把赋税转移到自耕农身上。因此,保护自耕农的稳定是历届王朝考虑的最多问题。

历代王朝建立之初,总是千方百计地鼓励农民垦荒,使一些少地或无地的农民通过垦荒变成自耕农。但自耕农经济又是一种极其不稳定的经济,由于耕种面积有限,经济力量极其脆弱,当遇天灾人祸时,每每濒于破产边缘。政府为了保证其财政收入,往往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来维护自耕农延续。如减轻农民负担方面,政府通过赋税改革若明代一条鞭法,清代摊丁入地都曾发挥过一定作用。还有通过种种形式减免赋税,或蠲免农民负担。若赈济方面,国家设有常平仓、社仓、义仓,在灾荒年间,政府或用这些储藏进行平粜,或进行借贷,或赈济,使农民渡过难关。若抑制兼并方面,有抑制投献,商人、地主在灾年购买土地,允许农民以原价回赎,抑制绅权势力,削弱缙绅经济势力。在家庭财产分析上,以法律形成把诸子均分制规定下来,这样结果一方面使耕地细化,另一方面达到使大地产所有者化小,或者补充到自耕农行列。一般说来,自耕农或富佃要上升到地主行列,一般需要几十年时间,有的甚至需要上百年时间,而分家析产一般20至30年就面临一次。在这里,土地的分散远比积累来得快。当然官僚地主和商人地主除外。同时,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经济作物种植普遍,以及家庭副业发展,也使自耕农自身经济力量增强,提高了自身抵制兼并能力。但在封建社会里,贫富兼并情况则更为严重。王朝控制不了土地兼并,但他可以延缓土地兼并早日到来,为王朝长治久安而殚心竭虑。当王朝失去控制地主制经济平衡发展规律时,一场革命就会爆发,对地主制经济进行重新调整,以求新一轮的平衡发展。

自耕农广泛存在,保证了政府田赋收入,同时也保证了国家财政收支的稳定。其次也减少了因失去土地而流向社会的人口,使社会秩序得到相对安定。社会秩序安定,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同时也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广泛的空间。但自耕农广泛存在又是社会经济发展阻碍者。自耕农经济是以一家一户为主体,耕地面积不多,经济力量薄弱的经济单位。就南方而言,多者不超过三十亩,少者二三亩而已;就北方而言,多者不过几十亩,少者三五亩而已。他们除了负担国家赋税徭役外,还得承担地主转嫁给他们的赋役负担。尤其是王朝后期,苛重的赋役负担,一方面使得大多数自耕农走向濒于破产的十字路口,从而阻碍了富裕农民的发生和发展,同时也抑制了他们的消费需求,从而限制了市场的扩大,限制了商品生产的发展。

在地主制经济体制下,佃耕农大量存在,他们以一家一户为耕作单位,从地主那里租来了数量不多的耕地进行耕作。将土地上的收获物一半作为地租交纳地主,有的还要多,苛重的地租剥削不仅侵夺了佃农的剩余劳动,甚至侵蚀了佃农的一部分必要劳动。使大部分的佃农生活在贫困线上,苦苦挣扎着。这种状况存在,一方面阻碍了佃农向富佃转化,同时也抑制了佃农的消费欲望,限制了消费扩大,使市场疲软,甚至萎缩,从而限制了商品生产的扩大。

不论是自耕农也好,佃农也好,为了弥补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一般都要经营一些副业,或纺纱织布,或种桑养蚕,或从事一些手工编织,如竹编、柳条编等。同时也打打工。农家这种农副业相结合生产方式,为市场提供一些商品,同时也使早在明中叶就已产生的自由劳动与土地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抑制了自由劳动向商品市场大量转化,影响了廉价劳动力的供给。

到了明清时期,大地主在没落,中小地主在发展。这种发展趋势为学术界所认同。根据目前我们所能完整地掌握的情况看,只有河北获鹿可作这样的统计:康熙四十五年至康熙六十年,保存下来的编审册共75甲,共有地主257户,户均占有地252.9亩。雍正四年至九年,保存下来的编审册共35甲,共有地主143户,户均占有地227.6亩。乾隆元年至乾隆三十六年,保存下来的编审册共118甲,共有地主475户,户均占有地207亩。这里的地主占地多者数百亩,少者百十亩。康熙朝亦好,雍正朝亦好,乾隆朝亦好,资料所及之处,尚未见到千亩以上地主户。[100]民国时期有些资料亦可作参考,1929年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在陈翰笙等人领导下,对无锡农村作了一次调查,他们认为无锡县千亩以上地主占有总耕地的8.32%,中小地主占有总耕地30.68%,而每户地主平均占有土地仅仅54.5亩而已。他们还认为:即使在地权比较集中、大地主较多的杭州、平湖地区,占地千亩以上的大地主也仅占当地地主户总户数的4%。[101]解放前浙江北部某县4户地主占地176.148亩,每户平均占地仅44.04亩[102]。当然一些新垦区也有占地万亩以上地主,但从全国来说,大地主是处在衰落之中。

根据陈翰笙先生调查,南方稻作区每户平均至少有6—10亩才能维持生计[103]。也有先生认为,要维持一个人起码的生活,至少需要四亩地。章有义先生和一些日本学者认为,南方地区占地三十亩以上才能够得上地主。由于中小地主一般占地不多,从地租收入看,仅占耕地收入的一半,除了交纳赋税之外,所剩的要维持家人食穿、婚庆、丧葬、培养子弟、社交等。三除五扣,所能积累的资金有限。这点,从安徽徽州地区保留下来的置产簿可以看到,他们每次所购置的地产面积都很少,一般都在几分、几亩之间,所以很难有大笔资金投向工商业。有些经济实力较强的庶民地主,则向缙绅地主转化。

缙绅地主一般来说占有较多土地,大地主主要由这一阶层成员构成,他们占有较多地产,也有条件积累较多资金,但由于当时工商业发展欠发达,投资工商业所得的回报还不如投资土地回报率高,同时变数较多,风险较大。因此,这些缙绅地主发家后,仍然把积累的资金投向土地。他们心目中,土地不怕水火,不怕盗贼,只使天灾,一年无收,当风调雨顺时,地租照样收取。即使发生战乱,土地无法扛走,战乱平息,土地仍然归我。这是一种十分保险的投资。他们还把购置土地视为一种储蓄手段,有钱则买,无钱则卖,使子孙不至于遇到困难时一筹莫展。另从地租收入而言,也是比较丰厚的,一般是二五分成,有的高达三七分成,甚至是二八分成。十年的地租收入可以偿还购地的成本[104],利润回报率可观。这种状况存在,使工商业发展缺乏雄厚资金资助,当然,他们奢侈的生活,也给市场发展带来一些机会。但必竟这部分人数量不多,市场有限。商人发财后,一般情况,他们首先想到的是购买地产,在他们思想中根深蒂固的是:以商起家,以农为本。因此,他们发家致富以后,不是把盈利用来扩张工商业发展,而是把利润一部分投资于土地。另是买官,向官僚转化。有的则任意挥霍,把积累起来的资金用于消费了。工商业的发展受到资金的制约。

外贸受阻,这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政府限制对外贸易,尤其是民间对外贸易。产品销路不畅,限制了企业的发展;二是鸦片战争后,外国商品入侵,白银大量外流,对农副产品掠夺给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以极大压力,从而萌芽发展受阻。

在地主制经济体制下,为中国工商业发展提供了广阔天地,同时也给工商业发展以制约。

地主制经济与领主制经济相比较,领主制经济是以庄园为经济单位,在庄园内部实现产品自给,以达到庄园内部再生产。而在地主制经济下,情况则不同了。他们以一家户为经济单位,生产的主要是粮食,其他产品获得都要依赖市场,这就决定了地主制经济必然与市场联系,离开市场就无法进行再生产。所以说,在地主制经济体制下,每个经济单位都无法实现产品自给自足。以前说中国封建社会是一个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看来是一种误解。在地主制经济体制下,只能是商品经济与自给经济相结合的社会。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达的最根本原因,然而农民经济的单薄、购买力的低下,又抑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使新的生产关系萌芽产生后,发展乏力,因而出现了发展缓慢甚至有时停滞不前的现象。这就是中国商品经济发展又不发展的最深刻历史根源。如果离开地主制经济去考察,中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原因就无从解释,市场经济也无从谈起。

(原文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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