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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研究内容及观点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本书的研究内容及观点本书共包括七章内容,研究内容及主要观点概括如下:本书第一章旨在对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发展情况进行概述。第五章基于与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安排相对照的视角,对区域服务贸易安排提供的特惠待遇内容及实质展开政治经济分析。区域服务贸易“特惠待遇”在本质上具有“渗漏性”,这点会有助于推进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

二、本书的研究内容及观点

本书共包括七章内容,研究内容及主要观点概括如下:

本书第一章旨在对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发展情况(包括发展速度、主要参与者、推动因素、地域特征等)进行概述。本书认为目前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主要呈现出如下特点: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区域服务贸易安排数量迅速上升;“南北型”区域服务贸易安排数量超过“南南型”和“北北型”;发达经济体及新兴市场经济体是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最积极推动者;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普遍高于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水平;区域服务贸易谈判中经济规模较小的成员通常会做出更多让步;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会呈现“自我加速”效应。

第二章从规则设计和体系构架视角,对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GATS+”特征进行分析提炼。从提高规则的透明度、稳定性、一致性和非歧视性出发,越来越多的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在规则设计和体系架构上对多边服务贸易安排做出了明显改进。概括而言,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安排主要呈现出十大“GATS+”特征:(1)基于“否定列表”的服务自由化承诺方式;(2)服务贸易规则与投资规则的“分立”架构;(3)建立相对自由的服务原产地规则;(4)引入“非成员最惠国待遇”条款;(5)提供更多的自然人移动便利;(6)设立服务贸易紧急保障机制;(7)争端解决机制更具约束力;(8)引入严格甚至激进的透明度义务;(9)增加服务贸易政府采购条款;(10)强化贸易政策审议机制。

第三章指出与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呈现出的“GATS+”趋向如影随形的是,部分区域服务贸易安排表现出明显的“GATS-”特征。该章指出区域贸易安排中的“GATS-”承诺具有明显的向特定服务部门(金融服务、通信服务、商业服务和运输服务)及特定服务提供模式(模式3和模式4)聚集的特征。概括而言,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GATS-”特征主要表现在三方面:(1)缩减相关服务承诺的部门(模式)覆盖率;(2)在“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承诺上附加更多“限制性措施”;(3)在与服务补贴相关的义务上争取更多豁免和例外。在对“GATS-”承诺的形成规律展开经验研究之后,该章认为“GATS-”现象的出现主要在于:多边规则对区域贸易安排的审查不力;区域服务贸易安排成员间缺乏政治互信;经济体以接受“GATS-”承诺来换取其他利益(政治利益、货物贸易利益等);发展中经济体对服务开放的经验和信心不足。该章选择88件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作样本并基于Logit概率模型对“GATS-”承诺的形成规律展开了经验研究。经验研究结果证实了引发“GATS-”承诺的上述诱因。

第四章在对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测度工具和方法进行概述的基础上,考虑到代表性并兼顾资料的可获得性,主要基于近年来生效实施的43件区域贸易安排并借鉴Roy、Juan Marchetti和Hoe Lim(2008)的研究方法,对32个经济体在RTAs框架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进行评估。经验研究表明:(1)经济体在区域贸易安排中的相关承诺所体现的服务自由化水平不同程度地超越了其在多边服务贸易安排中所做的相关承诺。通过参与RTAs使服务自由化水平得到最显著提升的多是与美国签署区域贸易协定并基于“否定列表”做出承诺的小的欠发达经济体。(2)在多边服务贸易安排的基础上,大多数经济体在RTAs框架下都倾向于采取“扩展”服务自由化承诺的部门覆盖率而非“深化”既有承诺的方式来提升服务自由化水平。(3)与多数发展中国家不同的是,在多边服务贸易安排的基础上中国在RTAs框架下更倾向于基于“深化”既有承诺的方式来提升服务自由化水平,这主要源于中国内地基于政治考虑在CEPA框架下分别向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做出了较深入的服务开放承诺。(4)在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秘鲁和摩洛哥对优先开放服务提供模式1显示出强偏好,而中国和阿曼对优先开放服务提供模式3具有强偏好,部分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以下简称欧自联)国家和东盟国家则对优先开放服务提供模式1或模式3态度模棱两可。

第五章基于与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安排相对照的视角,对区域服务贸易安排提供的特惠待遇内容及实质展开政治经济分析。研究结果显示:由于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内涵着重要的“特惠侵蚀”机制:一是引入“非成员最惠国待遇条款”;二是设立相对自由的服务原产地规则,实际付诸实施的区域服务贸易“特惠待遇”远不如根据协定文本测算的那么显著。从“服务”的特殊属性出发,该章指出有一系列的政治经济因素会促使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具有更强的将特惠承诺向区外扩展适用的潜在动力。这些政治经济动因主要包括:(1)在存在特定区位沉没成本和网络外部性的情形下,依据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实施非对称性贸易保护会导致经济资源在服务提供者之间的配置出现扭曲;(2)服务对外开放的基础是服务竞争力的提升,服务自由化承诺一旦做出将其进行扩展适用的边际阻力相对较小;(3)区域服务贸易安排成员要针对来自非成员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实施严格歧视性的差别待遇,需耗费较高的行政成本且困难重重;(4)多边服务贸易体制及其改革趋向会在客观上成为区域服务特惠待遇向区外扩展的“助推器”;(5)将区域特惠承诺向位于境内的非成员服务提供者进行扩展适用能带动东道国经济发展,部分经济体仅追求通过区域服务贸易协定锁定服务开放现状,服务跨国公司需打破区域贸易安排的制度樊篱,在全球配置生产要素等。区域服务贸易“特惠待遇”在本质上具有“渗漏性”,这点会有助于推进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

第六章尝试基于2000—2009年双边服务贸易面板数据并运用扩展的引力方程式对区域贸易安排的“服务贸易效应”展开经验研究。在回归分析中,该章一方面运用“固定效应模型”和“一阶差分回归技术”来克服区域贸易安排的“内生性偏倚”问题;另一方面还基于区内成员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及彼此承诺互惠程度对区域贸易安排的“异质性”进行刻画。通过对区域贸易安排的“服务贸易效应”展开逐一测评,得出结论为:(1)整体上看“区域贸易安排”能对双边服务贸易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但“区域货物贸易安排”对服务贸易的影响缺乏统计显著性。(2)“区域服务贸易安排”能对双边服务贸易流量产生显著的正向影响。“南北型”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服务贸易效应”要超过“南南型”和“北北型”,且非对称性的“南北型”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对双边服务贸易的影响最为显著,能将双边服务出口流量提升73.71%~76.81%。(3)“区域服务贸易安排”对服务贸易的影响大致需两年时间逐渐释放,这表明区域服务贸易安排的“渐入期”要小于区域货物贸易安排(约十年)。

第七章针对中国参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展开对策研究。首先对中国参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特点及机制创新因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从国内规制选择及服务贸易竞争力研判视角出发对中国参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提出对策建议。最后对中国参与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展开有针对性的研究。包括分析ECFA框架下中国台湾地区提列服务业开放利益诉求研判及应对策略;中巴自贸区服务贸易开放水平评估、提升方向及对策建议;对缔结“区域贸易安排”是否以及如何能有效促进中国服务出口展开经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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