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人类行为性质的模糊性

人类行为性质的模糊性

时间:2022-06-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4.2 变通的前提:人类行为性质的模糊性变通行为的盛行必须存在着一定的前提,这就是人类行为的模糊性。(三)危害性严重的行为和危害性轻微的行为是相似行为,前者由后者衍生而来。从这种思路出发,CPA变通行为和越轨行为本质上应该没有区别,两者实属相似行为。

4.2 变通的前提:人类行为性质的模糊性

变通行为的盛行必须存在着一定的前提,这就是人类行为的模糊性。如果对每种行为社会上都有泾渭分明的准确定性和划分,那么就没有变通行为生存和作祟的空间。人类行为的性质绝大多时候是模棱两可的、多面的和易引起争议的,根本无法进行准确定性。有些学者提出对人类行为进行“黑白灰”的划分,是一种比较确切、科学的标示方法。依据这种理论,人类的行为可以按色彩梯度被划分为不同级别。一般来讲,处于两个极端的行为,即十恶不赦和尽善尽美的典型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大多数行为的性质是灰色的,既谈不上高尚,也谈不上罪大恶极。一般来讲,人类行为符合数学中的常态分布(10),如图4-2所示。

img8

图4-2 人类行为的常态分布

可以看出,在人类行为的分布图式中,极恶和极善是分布中的两极,是假设的两个顶点,人类的各种行为就处在两极之间。人类的越轨行为从右到左是连续性、过渡性的和分层次、等级的,主要通过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界定。这种图式表明了人类行为的“集合”,这个集合是白到黑,从浅色到深色一个不断加深的色彩梯度。CPA执业行为散布在这种分布之内,比如CPA本该出具保留意见,却出具了带解释段无保留意见,法律如何对其进行定性?这里存在很大的选择空间。进一步讲,对管理当局的财务报告,什么程度上该出具保留意见?什么时候该出具带解释段无保留意见?这都是一些比较难断定的问题。

皮艺军提出的一个概念,即“相似行为”,非常有助于我们理解CPA的变通行为。他在犯罪原因的研究中,发现了一种非常令人困惑的现象:两种十分类似的行为,一个被认定为犯罪,而另一个却因犯罪人的年龄、后果上的细微差异而不算作是犯罪。这种在刑法意义上的区别,在越轨社会学看来,却没有本质的区别。由此他通过还原的方法,把复杂的形态(心理的或行为的)还原为简单形态,把特殊的形态还原为一般的形态,这样在最原始的形态与最高级的形态之间,必然存在着一个连续的系谱,这个连续的系谱,就是为某一类相似行为所划定的边界。其理论假设是(11)

(一)特定规范认定的行为与一般性规范认定的行为,是相似行为。前者由后者衍生而来。如法律规定的侵犯行为是从那些由道德习俗规定的侵犯性行为衍生而来。

(二)复杂的社会行为与简单的本能行为之间存在着相似性,前者由后者通过生物进化和社会进化两条途径演化而来。

(三)危害性严重的行为和危害性轻微的行为是相似行为,前者由后者衍生而来。

皮艺军指出,由于人的行为之间性质是模糊的,也是相互“粘连”的,同样也都是渐近的,就像我们无法分清偷1000元和900元在犯罪上有什么不同。因此,可以把某些具有相同内在发生、运作机制、达到相似效果的行为看做是相似行为。

从这种思路出发,CPA变通行为和越轨行为本质上应该没有区别,两者实属相似行为。只是变通行为表面上不违反相关规范,因此不能依据字面条款对其进行定性;另一方面由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一般引不起公众对其危害性的认识和警惕,较少概率受到惩罚。当然,虽然我们不能依据现有法律对变通行为进行处罚,但是它很可能成为促使法律介入的新因素,从而最终完成对其的“烙印化”过程。在现实中,变通的确是需要技巧的,一旦操作不慎,“变”的度太高了,会直接落入法律制裁领域之中。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