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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领域的拓展

时间:2022-06-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研究领域的拓展1.多品牌特许多品牌特许是一个受许人经营几个特许体系品牌的情况。一个多店受许人,或者一个特许体系的本地合作伙伴经营几个特许体系品牌,也就是作为几个特许体系品牌的受许人的情况,这样的现象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市场逐步饱和以后,特许体系的市场扩张在一个市场趋于停滞,特许体系主要的任务就是体系建设和门店的经营管理。门店的交易必须得到特许人的同意。

二、研究领域的拓展

1.多品牌特许

多品牌特许(Multi-concept Franchise)是一个受许人经营几个特许体系品牌的情况。一个多店受许人,或者一个特许体系的本地合作伙伴经营几个特许体系品牌,也就是作为几个特许体系品牌的受许人的情况,这样的现象并不少见。例如,中国台湾的统一超商在中国台湾和中国大陆华东地区,既获得了星巴克的区域授权,同时也有拥有7-11便利店的特许经营权。香港牛奶公司,既有美心糕点,又有星巴克的特许经营权,还与广州一家公司合资享有华南地区7-11便利店特许经营权。多店受许人同时经营几个相关品牌的特许门店,在提供的产品上可以起到互补作用,在供应链等方面,实现复用,节省成本。

多店受许人之所以在资本、资源和市场知识方面具有优势,原因一方面在于自身的积累,另一方面与母公司强大实力分不开。特许人往往正是看重本地合作伙伴这些方面的实力。事实上,多店受许人的母公司在促进各子公司资源整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日本的伊藤洋华堂从美国引进7-11便利店品牌,在日本能够将这个特许品牌发扬光大,除了子公司7-11便利店独立奋斗外,来自母公司伊藤洋华堂的影响,不容忽视。伊藤从事商业经营,涉及多个业态,在供应商关系、市场资源方面对7-11便利店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随着多店特许经营的发展,特别是多品牌特许的发展,在市场上出现了食品服务管理公司(Food Management,或Foodservice Contract Management Companies) 。(1)2010年美国排名前50名食品管理公司,年收入过1亿美元公司几乎为一半,达到23家(2009年是20家) 。在美国经济目前的困难时期,排名前50的食品管理公司,2011年的收入增加了15亿美元,即4.6%的比例。这些公司拥有并经营着众多特许品牌门店,比如Aramak Corp.2011年拥有404家门店,门店的品牌分属于Burger King,Chili’ s,Bagels,KFC,Long John Silver’ s,Pizza Hut,Quiznos,Seattle’ s Best Coffee,Subway,Taco Bell,Wendy’ s等30多个特许品牌。2011年,Sodexo Inc.旗下也有259家门店,分属将近30个特许品牌。

这些食品服务管理公司,他们拥有并经营着知名特许体系的特许经营门店,他们自己却很少发展自己的特许品牌,根本原因还在于这两类公司的定位不同,多店受许人侧重于门店经营管理,有时候也包括开店的工作(即市场开发) 。而特许体系的所有者,以特许人的身份出现,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搞好一个或者几个特许体系的建设,包括特许品牌的建设,这主要包括商业模式等这些特许体系的无形资产建设。尤其是在市场逐步饱和以后,特许体系的市场扩张在一个市场趋于停滞,特许体系主要的任务就是体系建设和门店的经营管理。

门店的经营管理的目的指向于门店业绩,单店经营的制度化、公司化的管理不如多店受许人做得好。多店受许人作为食品服务管理公司的角色出现,更加注重门店业绩,而不是市场扩张,或者特许体系的建设,这个时候多店受许人也可以与特许人进行专业的分工与合作。各自从事擅长的事情,同时两个超级公司之间,在产品研发、品牌建设方面容易达成合作。专业化经营的门店管理公司,他们可以把一个特许品牌门店的经营管理经验,带到另外一个特许品牌,如通过门店经理的调换,从事这个特许品牌的门店经理可能去另外一个品牌门店从事经营。

与多品牌特许相关的现象就是特许人自身也采取多元化策略,如百胜集团就拥有KFC和必胜客,以及塔可钟这样几个品牌。特许人是多个特许品牌的所有者,他们的本地合作伙伴,往往也同时经营这几个品牌。经营多个特许体系品牌对特许人是一个挑战,就像经营多个特许品牌的受许人一样,虽然很多设施或资源可以共用,但是在管理上的冲突和复杂性,不容小觑。如果一个特许人,从事多元化经营,而忽略了对核心特许体系深耕细作,也容易引起特许体系受许人的担忧,缺乏对特许体系的持续建设,特许品牌的价值就会慢慢下降。

多品牌特许的情况,可以从Franchise Update每年评选的99家超级受许人的结果看到,见表10-1。一些多店受许人经营多个特许体系品牌,而另一些多店受许人从事单个特许体系品牌的特许门店经营,两种情况共存。

表10-1 多店受许人经营多特许体系品牌

续表

资料来源:The 2010 America ’s Mega 99 Franchisees.

2.第二代受许人

第二代受许人(2)(Second Generation Franchisee)就是那些通过收购门店成为受许人的情况,出售方可以是特许人,也可以是其他受许人。第二代受许人拥有多个门店,他们是多店受许人。这种技术越来越被人们接受。2003年,来自ISoF的一项调查表明,美国有9.7%的受许人是第二代受许人,也就是多店受许人全部,或者一部分门店是通过收购得来的,而不是完全来依靠自己建设。第二代受许人规模都比较大,在门店转让中经常是区域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包括已经建立起来的特许经营门店的交易。

第二代受许人的对门店的利润期望要高一些,因为他们在收购这些门店的时候,就做过评估,包括被收购门店的经营情况的评估,收购之前首先测算自己能够做哪些改善,业绩能够提高多少,有了这些定量分析后,觉得合适才会收购。很多受许人都是以第二代受许人的身份出现,也印证了他们在追求比第一代受许人更高的利润水平是成功的。第二代特许人更容易接受新技术,倾向于扩大规模,可以花更多的时间在管理上面,而不是直接服务顾客。

门店的交易必须得到特许人的同意。特许人也倾向于那些现有的受许人作为收购方出现,因为现有的受许人熟悉该特许体系,具备经验。但是第二代受许人他们在创业精神方面,可能不如第一代受许人。第一代受许人向第二代受许人过渡,也是一个发展的过程,不可能是突然发生,或者在短期内完成。

门店交易与第二代受许人有些相似,但是两者是不同的概念。门店交易是一次性门店转让,是一种事件或者手段。第二代受许人是受许人长期的存在形式,门店交易是第二代受许人形成的基本条件。两者着眼的角度不同。

随着特许体系的成长,时间延续很长,规模扩张很大,第二代受许人的出现,表明了门店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形成,这是一个好的现象。对特许人来讲,受许人的退出机制,对自身也有间接的利益。对特许人的直接利益,可能体现在特许人对受许人的选择机制的形成。比如那些熟悉该特许体系,愿意与特许人长期合作,在经营绩效表现优良的受许人,是特许人选择第二代受许人考虑的重要条件。

3.多店特许的技术

(1)转化特许(Conversion Franchise) 。日本7-11便利店刚落户日本时,并没有立即和大的零售商展开竞争,当时瞄准了一些“夫妻店” ,从中选择一批,说服他们加盟7-11便利店特许体系,这些没有品牌的零售商店,就转变成了7-11便利店,价值飙升。因为采取的是特许经营方式,特许体系的所有者,并没有在市场开发中投入固定资产,特许人的资本消耗较少。在特许经营方式下,受许人拥有门店,他们的积极性得到了保护。而且,这些零售店,他们的地理位置得到了充分利用。“夫妻店”本是7-11便利店的竞争对手,但7-11便利店采用转化特许的技术将对手变成了合作伙伴。

转化特许经营是一种削弱对手、增强自我的市场扩张方式。一般情况,竞争对手不会同意受许人将特许门店出售给竞争对手,而更不愿意受许人将直营店出售给竞争对手。只有那些准备彻底退出这个市场,不再寻求再次进入的情况下,特许人才向包括竞争对手在内的公司出售门店。一些小品牌退出市场,其出售的门店很可能为大品牌竞争对手的收购对象,小品牌门店被收购后其小品牌转化为大品牌的门店。

一个品牌的特许经营门店,在这个品牌准备退出市场,向大品牌出售特许体系时,其下受许人经营的门店,可能在交易后被转换成另一个特许品牌,不过涉及较为复杂的关系,新的特许品牌,需要在原先特许品牌的受许人的同意情况下,才能转换为新的特许品牌,原来品牌的受许人也才能成为新品牌的受许人。

(2)区域统治影响(ADI) 。区域统治影响(3)(Areas of Dominant Influence,ADI) ,这是一种特许人通过区域发展协议拓展市场的技术,即特许人选择划分区域市场时,不是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市场区域,而是根据人口等特点决定的ADI来划分区域,这就是区域发展的边界。特许人将这样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某个合作伙伴,该合作伙伴与特许人一起开发市场、运营管理这些门店。ADI的数据在美国由专门的机构来提供,Arbitron每年都发布ADI数据,这些数据反映了美国各州的人口和各指定区域的市场分组情况。

打个比方,在五个城市,每个城市开一个门店,与在一个城市开五个门店,前者的效果远远不如后者,后者在广告方面体现出来的效果好一些。在五个城市,需要做五次不同的广告,而在一个城市开的五个门店,只需要做一次广告,如果在一个城市做五次广告,对每个门店都有影响,叠加的效果就更强烈。进而,在同一个城市,从一个区域集中开店,这个地区饱和以后,再转到下一个区域,也会有更好的效果。比如,便利店扩张采取这样的做法,可以增加配送和补货的效率,强化对该区域消费者的影响力,在广告方面作用也会大大加强。

特许体系采取ADI方式集中开店,这与特许体系本身的特点相关,一个城市,或者一个区域门店的需求比较密集,ADI才会有效果。例如,教育培训中心这样的特许体系,在一个小城市可能只有一个校区,在一个较大的城市才有几个校区,这种技术效果不明显。而像KFC这样的快餐特许品牌,门店网点就比较密集,ADI的作用就能更好地发挥出来。

4.从无形资产的观点来看决策权与所有权

知识产权的角度(4),决策权与所有权应该按照这样的方式分配,即决策权按照特许体系无形资产在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分配来定,所有权应该按照剩余控制权,或者剩余决策权来确定。特许体系的无形资产,指的是特许人的体系专用诀窍和受许人的本地市场诀窍。剩余包括加盟费、忠诚费以及激励机制产生的收入。具体到特许经营,当本地的市场诀窍是特许体系成功的关键时,特许人应该给予受许人更多的决策权(剩余决策权)和所有权。

多店特许经营的情况比较复杂一些,因为多店特许经营的方式有很多种,在某些情况下,本地合作伙伴在门店中没有所有权;有的则拥有完全的所有权;有的承担的门店经营管理任务,而没有市场开发或者特许体系的权限。还有几种多店特许经营形式,本地合作伙伴既在本地拥有了门店所有权,又得到特许人较大的授权,如主特许、合资特许、区域发展。这些多店特许形式,受许人不单纯拥有门店的有形资产,也拥有门店的所有权,而且在本地拥有资源,拥有市场诀窍,精通门店的经营管理,因此决策权下放是很自然的事情。

实际上,在所有权方面,本地合作伙伴虽然有很多情况拥有本地市场的无形资产,他们拥有丰富的本地市场知识,但是要拥有更多门店的所有权,还是需要有形资本的带动。不过本地合作伙伴若拥有融资的渠道和能力,那就很容易拥有门店的所有权。在没有资本这个有形资产的支持,本地合作伙伴经营管理能力再强,创业精神再强,也不能拥有门店。在门店所有权方面,还是有形资本带动无形资本。

但是,本地合作伙伴在将有形资本和本地知识等无形资本结合的过程中,可能扮演更重要的角色,因为门店开出来,没有良好的经营管理是不能盈利的,这些经营管理活动,就是经理人员将自己的知识资本与门店的有形资本相结合,从而创造利润。经理应该懂得顾客的消费习惯,采取恰当的方式组织门店的生产,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和服务。经理人员不仅清楚本地市场情况,还了解特许体系的特点和规律,在需要额外资本投入的情况,提出门店装修等投资决策。这些无形资本,是通过管理活动这种方式体现出来的。多店受许人自身参与一部分门店经营管理,另一部分经理管理由聘用的经理承担。

门店所有权的分配,即特许人采取什么样的多店特许方式,是否给予本地合作伙伴拥有门店的权力,或者仅仅依靠本地合作伙伴为承接培训、招募、市场调查这些外包业务,还是将门店所有权,或者新开门店的权力交给本地合作伙伴,这涉及对本地合作伙伴的激励问题。可以这样理解,特许人选择合作伙伴,既要考虑受许人拥有门店是否能够创造更好业绩,也要考虑受许人实际拥有资本的情况。只有那些实际拥有充足的资本,又懂得门店经营管理,知道如何创造更好利润的潜在多店受许人,特许人才将区域的特许经营权卖给他,并与其长期合作,共同开发和经营这个区域市场。

5.特许人初始收费确认方法

收入确认时间对特许企业(特许人)尤为重要,因为这影响到他们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特许人获得收入有以下两条途径:①出售特许经营权以及相关的服务和资产;②持续出售服务。绝大多数特许人的收入来自出售特许经营权、服务、提供给受许人的资产的初始收费。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通常的做法是在签合同的时候确认初始费用。但这导致了特许人收了钱,却没有按照合同提供相应服务的严重问题。

在1973年,the Committee on Franchise Accounting and Auditing of the 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AICPA) ,对过早确认初始收费的问题做出回应,推荐在特许人提供的所有初始服务实质性完成稍晚一些时候再确认收入的方法。这是一个非常保守的方法,它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唯一被接受的方法。

但是这种收入确认递延的做法却误导了成本和业绩。换句话说,这是对中期会计期的误导。而以“完成百分比的方法”确认收入提供了一个衡量定期收入更好的方法。这种方法使得股票市场对特许企业收入的估计以及对经理人员或者金融分析人员都是非常重要的。有些初始服务完成的百分比,也容易测量,比如选址、辅助门店建设、员工培训等。

初始的受许人费用有两个主要的问题与特许人会计相关,一是各种收入的分类,二是受许人确认的期限。初始费用通常包括那些不属于初始服务的收费,因为它们作为一部分费用的递延收取了,比如从特许人那里购买的设备,从特许人那里以折扣价对供货或存货的采购,因为持续收费不足以补偿特许人提供的持续服务,以及特许人合同中延伸了无形资产权力。

完成百分百的方法通常能够使用,因为初始服务费收入是按照特许合同建立的。在几个可用的测量手段中,“完成百分比的方法”和“实质业绩方法”两者之间,还是“完成百分比的方法”在服务持续期间初始服务费收入的确认更加准确。

对于区域特许,一个协议允许受许人在一个地理区域开若干个门店。区域受许人可以经营门店,或者想其他人出售单个特许门店,也就是主特许的技术。区域特许人提供的初始服务或者与建立门店的数量有关,也可能与建立门店的无量无关。如果初始费用与门店数量无关,初始服务与单店特许类似,FASE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遵循AICPA的推荐,要求收入按照特许人实质性完成所有服务后确认。如果初始费与门店数量有关,AICPA同意按照服务完成比例确认区域特许费用。

特许企业的初始服务收费,以及持续性收费,是自己的收入来源,但是它必须建立在对受许人的初始和持续的服务支持上,这些服务和支持既是对受许人的支持,也是保持特许体系健康持久发展的基础。作为上市公司的特许企业,或者需要依靠第三方融资,他们本身价值的估计,是遵循真实的收益预测,虚假的和保守的估值,对各方都不公平,因此特许人将收入合理地分配到各期记账,真实反映特许人的收入情况,这是非常重要的。特许的本地合作伙伴,因为多店特许合同存在差异,对初始收入的确认有差别,也是遵循初始服务真实完成情况记账,不同的多店特许涉及的初始服务内容不同,性质有差异,在完全完成和“完成百分”比两种方式中,可以选择更加合适的方法确认初始费用收入。

6.许可与特许

在中国国内,许可有时候称为“许可贸易” ,按照合同法网(5)的定义:许可贸易(Licensing )是专利权所有人或商标所有人或专有技术所有人作为许可方(licensor)向被许可方(licensee)授予某项权利,允许其按许可方拥有的技术实施、制造、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许可贸易有三种基本类型: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和专有技术转让(许可) ,多数情况是以某两种,或三种类型的混合形式出现。

合同法网同时认为特许专营合同(Franchising )是最近二三十年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商业技术转让合同。(6)特许专营是指由一家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企业,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或经验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一项技术转让合同,后者有权使用前者的商标、商号名称、专利、服务标志、专有技术及经营管理经验,但须向前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Franchise Fee) 。特许专营合同是一种长期合同,它可以适用于商业和服务行业,也可以适用于工业。(7)

在美国,美国法律对特许经营的保护非常重视。特许经营通常的授权包括:品牌、运营方法、援助(培训、操作手册等)或者支持(提供建议、质量控制、监督等) ,许可并不是特许经营,但是许可包含特许的法律成分,非法的特许经将面临巨大的法律后果和风险。

在美国有两部密切相关的法律来规范特许经营活动,即《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登记法》和《商业机会法律》 。 《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登记法》要求特许经营在授权前向潜在的受许人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便于受许人在交易前、合同签订前以及大量佣金交付前,能够做出投资决策。

公司或者个人将“特许经营” (Franchise)称为许可(License)是非常错误的。把特许当成许可也可以依据《商业机会法》得到保护,但是比起“特许”使用法律保障,后者需要更大的花费。另外,所谓的“单纯的品牌特许”豁免,已经从2007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修订《特许经营条例》中删除了,这意味着“单纯的品牌特许”也需要按照该法律进行登记。在州一级的法律中,加利福尼亚州也将“单纯的品牌特许”登记豁免的条款删除了。

2011年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位律师打了一场官司(8),他的当事人把“特许经营”当成“许可”来操作,这位律师提出的理由是单纯的品牌特许豁免,殊不知这一条已从联邦法律《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删除了,在加利福尼亚州也从来也没有认定单纯的品牌特许的豁免权,当时当事人没有按照特许经营进行登记,违背了联邦和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因此这位律师和当事人败诉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将他们的关系称为什么并不关键,比如称为许可、分销关系、合资、经销商、独立承包商、咨询顾问、合作伙伴或法人团体。从美国联邦委员会(FTC)以及州政府法律角度来看,这是完全不相干的。他们的注意点不是字面上的意思,而是看几个定义的要素是否存在。

在学术上的区别,Rubin (1978) 、(9)Brouthers (2003) 、(10)McNicol (2009)(11)通过三个要素来定义特许经营:受许人的产品和服务(或服务)由特许人提供和出售,特许人显著控制受许人的经营方法,或者特许人向受许人经营方法提供显著的援助,特许人要求受许人支付使用特许经营的费用或者加盟费。因此,特许经营的特征是:特许人转让系统的专有品牌给本地的受许人,并且特许人显著控制合作伙伴的本地市场。

Hadfield (1990)(12)依据所有权和控制对特许经营和许可进行了区分,特许经营的是个混合关注,在控制方面特许管理更接近于连续的就业,从所有权看特许经营很接近独立承包模式。特许人对受许人施加控制,不仅通过系统的专用资产,也至少控制部分本地市场互补性资产。Teece等人(1986、(13)1998(14))认为许可是市场承包形式(Market Contracting) 。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各自拥有部分资产,在使用他们资产时,双方都是作为独立决策者实施控制。许可的特征可以概括为:许可人不允许自己的品牌名、商标和标识作为被许可人实质地和主要地作为其商业名称,而且许可人对合作伙伴本地市场运营和市场活动不实施控制。

Fosfuri (2006)(15)认为许可是一个市场选择,为公司创新带来利润。公司典型的许可包括研究和发展思路、发明、程式、技术诀窍、服务、品牌、艺术、音乐、设计、商标。转让这些资产,被许可人通常支付许可人一次性总的费用,按每个单元支付忠诚费,或者根据合同支付佣金。公司缺乏产品或者市场能力最容易采取许可方式。因此,许可对双方来说都是一个财富提升的战略决策,因为许可人更熟悉许可资产的应用,而避免了成本(管理、资金和技术成本) ,不用自己来发展这些资产;同时许可人能够在他们不能或者不愿投资的市场获得利润(Kulatilaka and Lin 2006) 。(16)表10-2是特许与许可两种商业模式的特点比较:

表10-2 特许与许可两种商业模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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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The SAGE 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Marketing,Page 186.

总之,许可和特许是很多企业普遍使用的商业模式,一般情况不同的商业适合不同的形式,但有一些商业形态,企业同时提供许可和特许两种模式,但是两者也存在内容和转让价格上的差异。许可将品牌提供某个商家使用,但是并不要求提供者按照规定的方式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如T恤上印制的卡通形象,品牌所有者并不要求被授权的T恤商如何印制卡通形象,只是将商标、品牌这些符号授权给这个商家使用。由于品牌上没有提供相应的支持系统,没有提供特定的经营模式,因此许可比特许,转让的费用要低。

相反,对于特许经营,特许人除了提供品牌、商标,还有提供一套特定的经营模式(这里是指商业模式) ,受许人要求按照这个特定的经营模式运作,在经营过程中,无论是开业当初,还是运营过程中,特许人都要提供相应的服务支持,包括集中式的实际业务支持,比如便利店的配送服务。因为特许经营相对许可贸易,多了一些内容,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要求受许人支付的费用要高很多,如许可支付的费用是特许的50%。在现实中,一些实际上是许可的转让,商家称为特许,为的是牟取高额利润,在运营过程,被授权一方发现得不到相应的支持,就产生了合同纠纷。有些情况,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却按照许可方式交易,企业没有按照国家特许经营法律法规操作,出现问题后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许可只包括知识产品,而特许经营包括了服务内容的转让,许可使企业在没有开发出运行系统的情况下,不依赖自己的资金和本地市场知识实现扩展,避免了风险。但是相对特许经营来讲,许可不能创造自己的品牌,对被许可人无法控制,公司的成长性不如特许经营。许可转让知识产品,而不是经营模式。在发达国家许可与特许经营分属不同的法律约束范围,如美国特许经营受到《特许经营条例》的制约,要求特许企业出售特许经营权之前进行登记和信息披露,对那些实际上是特许经营,而以许可方式交易的行为,法律将根据《特许经营条例》进行严惩,目的是规范特许经营售前行为,保护潜在受许人的权利。

7.国内外特许经营的相关立法

许多国家对特许经营做了专门的立法,如美国、中国等,另外一些欧洲国家,在特许经营方面没有专门的立法,主要依靠民法,即一般的合同法、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来约束各方行为,保证正常的产业发展。对特许经营的立法首先包括对特许经营概念的界定。那些符合特许经营的商业形式受到法律保护,反之受到法律或者是国家政策的限制。

在对基本概念进行界定之后,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各国政府制定的各种制度,如特许经营登记备案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进而,在受许人联合会推动下有些机构在尝试对受许人进行更强有力的保护,希望在特许人与受许人关系方面立法。但是各方的观点不统一,目前各国都还没有在特许人与受许人关系方面的专门法律。

(1)欧洲国家情况。特许经营虽然起源于英国,但英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商业特许经营,(17)特许经营主要是通过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合作来约束。由于英国没有专门的政府部门来监管特许经营业,英国特许经营协会(BFA)逐步确立了行业自律的地位,BFA负责认定特许商资格、监督指导并改进特许合作的主要内容。按照英国特许经营协会(BFA)的定义,特许经营是指特许商(Franchisor)授予加盟商(Franchisee)特定许可,加盟商销售特许商的产品或服务,并得到特许商的经营指导和帮助的商务体系。

德国在特许经营领域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18)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关系服从民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债务法,商务、社会、竞争、消费者保护、专利、商标、著作权、劳动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以及德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等。在这些法律框架下,具体规范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只有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德国的特许经营协会(DFV)承担了一些行业自律管理职责,最近的一个工作重点是对特许体系的质量进行检验。

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对特许经营的定义:(19)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产品和(或)服务和(或)技术的体系基于在法律和财务上分离和独立的当事人——特许人和他的单个受许人——之间紧密和持续的合作,依靠特许人授予其单个受许人权利,并附加义务,以便根据特许人的概念进行经营。

(2)美国的情况。(20)设在美国的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FA)对特许经营的定义: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中的如下领域,经营诀窍和培训,特许人有义务提供或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的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有的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识、经营模式和(或)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用自己的资源对其业务进行投资。

在美国联邦立法层面,按照FTC提议增加更广泛特许经营售前信息披露,20世纪90年代美国国会审计几次未能通过立法,各州仍然自行其是,特许人与受许人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并没有在联邦法律层面得到进一步的规范。目前,美国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在联邦政府层面,只受1971年颁布的《特许经营条例》保护。美国受许人协会(AFA)与美国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FA)起到了行业协会自发管理的作用,对实际的特许经营关系调节发挥着重大影响。

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FTC)与美国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FA)对特许经营的定义不同,主要的区别在于前者认为特许经营包括产品分销型特许经营和商业模式特许经营,后者认定特许经营的范围只是商业模式特许经营。IFA认为商业特许经营被许多行业的许多企业采用,行业之间存在巨大差异,通过联邦立法来统一规范所有行业特许人和受许人的关系,不如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自我约束或行业自律。

(3)我国大陆的情况。早在2004年中国商务部就发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1)该办法指出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 ,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中国2007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22)将商业特许经营定义为: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 ,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2007年,商务部又公布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23)旨在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的有关规定,要求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特许经营合同样本、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等内容。市场上特许体系的品牌得到法律的保护,特许体系按照国家的登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操作。这些法规为中国特许经营形成了健康发展的宏观条件。

中国国内特许人与本地合作伙伴合作的层次很低,普及程度不高。在一定情况下,或许不是特许经营发展形式的问题,而是整个商业服务业发展的法律环境问题,如商标等基本的知识产权,一些特许体系在发展过程就遇到了商标的问题。再就是市场管理的问题,虽然现在已经有了“特许体系登记备案制度” ,而且要求特许人出售特许经营权的时候进行信息披露。但是这些制度的贯彻落实,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涉及大量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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