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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发展与农民组织创新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时间:2022-06-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表9-8 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数量比例变化资料来源:牛若峰:《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特点与方向》,《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5期。上述两组数字表明,在目前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发展中,龙头企业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农民组织和分散的农业生产者处于依从地位,这种状况难以保障广大农民的增收利益。返还社员的利润占到利润总额的92%。

三、农业产业化发展与农民组织创新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尽管在过去几年里,全国农业产业化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其中龙头企业的数量和农户的覆盖面有了大幅度提高,但是,对于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户收入增长的估计不能太乐观。

首先,据有关方面调查统计,截至2000年,在全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中,龙头企业带动型约占41%,合作组织带动型约占33%,专业市场带动型约占12%,其他类型约占14%(见表9-8)。由此可见,目前我国的农业产业化组织方式是以龙头企业带动为主。虽然从1996年以来的发展趋势看,龙头企业带动型比例有所下降,合作组织带动型比例有所上升,但总的格局并没有发生转折性改变。

表9-8 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数量比例变化

资料来源:牛若峰:《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特点与方向》,《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5期。

其次,从农业产业化组织与农户的利益结合关系看,截至2000年,采取签订合同契约方式的比例约占49%,采取合作制方式的约占14%,采取股份合作制方式的约占13%,采取其他结合方式的约占24%。由此可见,大部分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结合方式,是比较松散的契约合同型,而非出资入股型。虽然从1996年以来的发展趋势看,采取合同契约方式的比例有所下降,采取合作制方式和股份合作制方式的比例有所上升,但总的格局也没有发生具有转折意义的改变。而且在合同契约方式中,实行保证价和市场保护价的比例都有较大幅度下降(见表9-9)。

表9-9 农业产业化组织与农户的利益结合关系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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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牛若峰:《中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特点与方向》《中国农村经济》2002年第5期。

上述两组数字表明,在目前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发展中,龙头企业占据着主导地位,而农民组织和分散的农业生产者处于依从地位,这种状况难以保障广大农民的增收利益。这一判断从一些案例资料中也可以得到佐证。

据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的一份交流材料介绍,全国最大的500家龙头企业之一,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合作养鸡户,1999年共获利1.7亿元,平均每户可达14000多元。但这一数字来源于龙头企业自己的估计,是否确实可靠,由于缺乏具体的农户成本、收益统计调查,因此难以做出客观判断。按照公司自己的材料介绍,他们实行的收益分配方法是:公司年利润的40%用于职工工资分配,40%用于股票分红,10%用于职工福利开支。在股票分红中,8%用于现金分红,32%只增值不分红。[8]又根据我们过去所做的一个案例调查,温氏集团的股本结构是,参与创业的四大家族所持股份在集团股份中所占比例高达70%,职工股不足30%,养鸡农户基本没有参股。[9]因此,在这样一个龙头企业带动型的产业化模式中,农民的得益仅限于公司为其设定的成本与收购价格的差价,而这个差价是公司事先计算好的,农户并没有选择权。实际上,这个差价也就是除去物质成本以后,农户养鸡的劳务收入,并没有额外的盈利。在这种情况下,农民的增收,主要是源于依附龙头企业以后,随着商品性生产规模的扩大所增加的劳务收入,而不是分享产业链延长后的增值利润。

然而,在市场决定一切的前提下,这种依附于龙头企业的商品性生产规模扩大带给农民的增收效益,是否能够持久稳定,仍是一个疑问。近年来,各地农民和龙头企业之间的毁约事件时有所闻,就说明了“公司+农户”关系的不稳定。

与之相对照的一个案例,是浙江省温岭市箬横西瓜合作社。这个合作社成立于2001年7月,主要经营西瓜种植和销售,兼营农药、化肥和塑料薄膜。目前全社拥有正式社员129户,在6个省建立西瓜生产基地6个,总面积13100亩,联结农户总数8200户,在全国50多个大中城市建立了销售网点,带动温岭市沿海8万亩西瓜产业带的形成,2002年8月被农业部列为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试点。这个合作社的产权结构和收益分配原则是:按照社员的西瓜生产规模和产品交售量设置股权,合作社经营成本按股(也即按交售量)分摊,所得利润在提取一定公共积累和风险基金以后,按交易额比例返还。2002年,合作社销售总收入3650万元,除去生产、销售成本,利润净值392万元,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基金共计29万元,向社员返利363万元。返还社员的利润占到利润总额的92%。[10]尽管合作社的利润返还措施,还没有惠及所有联结农户,但至少是合作社内部的所有社员共同分享了销售利润,这种情况,显然比“公司+农户”带给农民的单纯产品销售收益更大、更可靠。

又如最近我们在陕西省洛川县调查的一个龙头企业案例,这个龙头企业叫伊天公司,是一家日本人独立投资的浓缩苹果汁生产企业。这个企业投资总额1.2亿元人民币,其中设备投资690万美元(相当于5700多万人民币),企业有白领员工30多人,长期工人40多人,季节工人40多人,投产以后年加工能力达到2万吨浓缩苹果汁。假定这个企业的全部投资都是固定资产,并假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15年,那么在满负荷生产的情况下,每公斤浓缩苹果汁的折旧成本仅为0.4元左右。假定企业职工的平均月薪为2000元,年平均雇用人员为100人,那么在满负荷生产的情况下,每公斤浓缩苹果汁的人工成本仅为0.12元。按照这个企业的技术常规,每6公斤苹果可以出1公斤浓缩汁,每公斤榨汁原料苹果(疏浚果、青果、落果、残次果)的收购价为0.24元,也就是说每公斤浓缩苹果汁的原料成本为1.44元,加上电力、用水等成本,估计每公斤浓缩苹果汁的消耗成本不会超过2元,总成本在2.5元左右。而每桶糖度为70°的浓缩苹果汁出厂价是690美元/270公斤,约合每公斤20元。如果进一步把浓缩汁稀释为饮用果汁(糖度为12°),那么商业价值还要翻6倍。根据上述简单计算可以得知,在“公司+农户”的模式下,虽然公司给农户带来了长期稳定的收入,甚至是额外收入(因为在通常情况下,果园的疏浚果、青果、落果、残次果可占到总产量的1/3左右,而这部分果品基本不能形成收入),但更多的巨额利润则落入了龙头企业的腰包。如果这个企业是农民自己投资的合作社企业,企业利润按社员交易额返还,那么农民的增收效果就不是每公斤原料苹果1角、2角,而是每公斤好几元。这也足以解释为什么在西方国家,大部分农产品加工企业都是农民自己的合作社企业。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组织创新中,政府政策应更多地倾向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而不是“公司+农户”模式。只有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才能更稳定可靠地提高农业商品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

【注释】

[1]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关于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的报告》,2003年9月24日。

[2]杜吟棠:《专题扫描之二:农业产业化——关键是实现生产方式的转变》,《1997~1998年: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农村经济绿皮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

[3]杜吟棠:《专题扫描之二:农业产业化——关键是实现生产方式的转变》,《1997~1998年:中国农村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农村经济绿皮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

[4]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发展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研究》,2001年12月。

[5]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关于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的报告》,2003年9月24日。

[6]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关于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的报告》,2003年9月24日。

[7]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关于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的报告》,2003年9月24日。

[8]广东温氏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运用股份合作和契约制,推进养禽业产业化经营》,《全国农业产业化工作会议交流材料》。

[9]《一个“公司+农户”模式的典型》,成建三、杜吟棠:《合作社:农业中的现代企业制度》,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0]浙江省温岭市箬横西瓜合作社:《创办专业合作社,农民联手闯市场,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农业部“农业产业化论坛”发言材料》,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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