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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期间优化竞争秩序和竞争环境的思路与措施

时间:2022-05-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十一五”期间优化竞争秩序和竞争环境的思路与措施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资源有效配置,防治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是竞争政策的重要内容。“十一五”期间我国竞争秩序和竞争环境优化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三、“十一五”期间优化竞争秩序和竞争环境的思路与措施

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资源有效配置,防治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是竞争政策的重要内容。“十一五”期间,我国将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竞争秩序和竞争环境将更多地受这两个法律的制约。我国经济发展中长期存在的地方保护、垄断性并购知识产权滥用、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等妨碍和损害全国统一、公平、有序市场体系建设的行为将得到更好治理。“十一五”期间我国竞争秩序和竞争环境优化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制定一个长期的、综合的竞争政策,系统地考虑各种限制竞争行为

我国曾经一度忽视和低估竞争政策的积极作用,竞争政策的地位不如产业政策地位高。在产业政策中,许多政策措施是反竞争的、歧视性的。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中国在立足国情的同时,改变重视产业政策、忽视竞争政策的传统观念,在国际经济大背景之下设计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制。我国即将出台反垄断法,规范企业限制竞争行为,防止市场力量过度集中将有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我国要以反垄断法出台为契机,加大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力度,提升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层次,统筹考虑政府可以采取的、旨在促进竞争的所有措施,包括政企分离、政府守法、规范兼并行为以及垄断行业监管等问题。

2.深化改革改进激励,消除地方保护滋生和蔓延的制度根源

地方保护与地方经济的发展短期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保护并不能实现地方经济的持续增长。为了实现产品、服务、人员和资本的跨行政区流通,消除地方保护滋生和蔓延的根源,需要改革财政体制,弱化地方政府支出能力对自身财政收入的依赖,探索更规范有效的财政转移支付办法。同时,借制定反垄断法和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机,清理地区封锁、地方保护的政策性文件和地方法规,宣传竞争优先、限制竞争有害的理念,把实现有效竞争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贯穿始终的主线。通过在城市主要街道、市场、商场和一些企业内设立宣传咨询点,散发宣传资料、选编案例等形式向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宣传限制竞争的危害,使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即将颁布的反垄断法有更深入的了解,达到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震慑违法企业的目的。

3.以促进竞争、扩大民营、完善监管为重点,深化垄断产业改革

我国垄断产业正处于规模扩张和体制变革并举的重要阶段,这个阶段垄断产业改革不能竭泽而渔,必须有长期总体考虑。总体思路是:以促进竞争、扩大民营、完善监管为重点,健全和推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和引导各类资本进入垄断产业,最终建立起多元投资、企业经营、独立监管、有效竞争的新体制,使终端用户能够以合理价格获得充分、可靠、满意的垄断产业产品和服务。这个思路的核心是处理好竞争、民营和监管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开放竞争、健全监管的基础上推进民营化改革。非网络环节允许和鼓励各种所有制的企业投资、生产和经营,加强市场结构评估和监管,着力营造多元投资主体、多家企业相互竞争的格局;网络环节注重发挥政府投资的拉动和控制功能,加强市场行为评估和监管,建立开放条件平等、接入价格合理、设施使用充分的制度安排;监管环节着力实现政企分离、政监分离,健全中央和地方两级监管机构,科学配置监管职能。

4.将行业自律价格纳入卡特尔管制范围,明确禁止、依法查处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

行业自律价格属于企业之间的价格协同,是各种限制竞争行为中危害较大的一种,其危害在于限制竞争、削弱竞争,让成本高、效益差的企业继续使用资源,损害效率和消费者利益。我国行业自律价格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是,相关执法机构对其限制竞争的性质和危害认识不清,惩治不力。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应将其纳入价格卡特尔管制范围,予以明确禁止并依法惩治。

5.改变工商、物价、质监部门分而治之的局面,设立权威、独立、综合、统一的竞争法执法机构

反垄断法被誉为“经济宪法”,是国家综合经济政策的集中体现。竞争政策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涉及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众多领域。限制竞争行为多涉及大企业或行政机构,案情复杂,对市场影响大。反垄断执法部门必须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地方工商部门同时受制于地方政府、由地方财政供养,往往直接或间接涉足地方行政垄断行为和地方保护之中。从国外的经验看,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有专门机构,如美国的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德国的联邦卡特尔局、日本和韩国的公平交易委员会等。我国可以考虑整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等机构的相关职能,设立权威、独立、综合、统一的竞争法执法机构。为了维护政府监管法律的权威性、统一性,在一些重要的、技术性较强和涉及面宽的社会性管制领域,我国应设立一批实行垂直领导的执法机构,以排除地方保护的干扰。

6.改革现行办案体制,建立受理举报、投诉、立案和查处分离的办案体制

改革现行受理举报、投诉、立案和调查合一的体制,将受理举报、投诉和立案职能从现行业务职能机构中分离出来,建立独立运作的受理举报、投诉和立案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案、定案”权分离,解决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缺乏制约的问题。同时,完善并购的申报和审查制度,规范并购程序,建立综合、动态、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规范化的市场结构和企业行为监管体制。

7.修改相关法律,健全防治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体系

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专门法规中缺乏防治知识产权滥用的条款,仅在相关法规中有零散的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国务院2001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334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第30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为建立系统完整的防治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我国应该建立以《反垄断法》为核心,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专门知识产权法律中相关条款为重点,以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防治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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