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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创新是民企制度创新的核心内容

时间:2022-05-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我国民营企业产权制度的演变来看,企业初始产权最初由资本提供者即企业主完全拥有,由此决定了民营企业主享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从而将企业大权集于一身。一般而言,资本提供者是自己资产的所有者,并据此拥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则归具有较高经营管理能力的经理阶层;企业法权则归属于人格化了的企业法人,因为企业财富是由企业的全体成员共同努力积累而形成的,因此只有企业法人才是其真正拥有者。

产权制度创新是民企制度创新的核心内容

自科斯教授提出产权问题以来,新制度经济学广泛研究了不同产权初始界定对企业经营效率的影响。事实上,西方企业制度形态的发展历程始终是围绕产权制度展开的,尤其是近代以公司制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深刻影响着整个企业组织结构的经济效率。因此,民营企业组织结构的变革问题就是要以产权制度创新为基础设计高效率的制度安排。

从我国民营企业产权制度的演变来看,企业初始产权最初由资本提供者即企业主完全拥有,由此决定了民营企业主享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从而将企业大权集于一身。这种企业类型具有古典企业的显著特点,要求企业主既拥有资本,同时又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事实上,在民营企业初创时期,企业资本来源的主要渠道是自有资金,一般企业主的经营管理能力也足以应付企业的各种事务,因此古典式企业的产权结构成为民营企业的必然选择。然而,随着我国市场体系的不断深化和民营企业规模的扩张,这种企业产权制度越来越制约着企业发展,特别是限制了大型民营企业向国际市场的拓展。这就要求我国民营企业依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基准,结合中国现实进行产权制度创新。

我国民营企业在产权制度上的突破,本质上要求重新界定出资者、企业法人和企业管理者的权利关系。一般而言,资本提供者是自己资产的所有者,并据此拥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剩余控制权则归具有较高经营管理能力的经理阶层;企业法权则归属于人格化了的企业法人,因为企业财富是由企业的全体成员共同努力积累而形成的,因此只有企业法人才是其真正拥有者。这三种主体和三项权利在本质上是相互独立的,但是在形式上常常发生混合。在民营企业发展初期,这三大权利全部集中于资本提供者,这样更有利于灵活经营。但是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张要求权利和责任的界限更为清晰,否则就很可能导致一些民营企业家的权利欲和成就感膨胀,从而不顾自身能力限制做出错误的企业发展战略。

民营企业突破旧的产权制度必须从两个方面着手:其一,产权主体多元化。产权主体多元化的基本途径是资本来源多元化,它更为清晰地界定了出资者的资产和企业财产,从而使民营企业的性质由“私人的企业”转变为“社会的企业”,其经营管理行为理当受到社会力量的监督,从而通过外部约束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其二,经理革命。西方经济发展史上曾经掀起一场经理革命,让具有较高经营管理能力的经理人员取代出资者掌握企业经营权,从而为企业组织结构变革奠定了基础。我国民营企业目前正面临着“二次创业”的挑战,许多第一代创业者的能力已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如果民营企业主真正为自己利益和企业利益考虑,就应当让真正有经营才能的经理阶层来管理企业,从而保证企业拥有持续稳定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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