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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侵权诉讼的对抗手段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相对侵权诉讼的对抗手段专利的注册,是经过专利局的审查而实施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将上述决定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节 相对侵权诉讼的对抗手段

专利的注册,是经过专利局的审查而实施的。但是,不能说就完全没有因为某种失误,给本来不应注册的发明却授予了专利注册。因此,为了给第三者赋予就注册的有效性提出争议的机会,专利法设置了专利无效审查制度。

1.专利无效审查

专利权的无效也就是专利权无效宣告,指对已经授予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已经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无效宣告的目的在于及时纠正专利授权中的失误,确保所授专利权的质量,保护其他发明人创造人的利益。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65条的规定,宣告专利无效应当基于以下理由:第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美观性。第二,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或超出了专利授权的范围,或者其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第三,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或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不相符合;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等。第四,取得专利权的人无权取得该专利权。如同样的发明创造赋予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致使一项发明创造在事实上出现了不同的专利权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的两项以上的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后申请人;专利权被授予给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被授予给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给了发明人所在的单位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书及有关文件,说明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请求人的请求理由全部或部分成立的,应当宣告专利权全部或部分无效;如果专利权无效宣告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作出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将上述决定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无效宣告的法律效力有以下几点:第一,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即视为该专利权从授权之日起就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不仅对专利权人、请求人是无效的,而且对整个社会来说也是无效的。这充分体现了无效宣告决定具有一定的追溯效力及普遍约束力。第二,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决定,对该决定作出以前的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纠纷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在上述情况下,有两种例外:一是因为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专利权人赔偿;二是如果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时,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或专利权受让人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上述使用费或转让费。第三,宣告专利无效,即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即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当然,如果请求人或他人有了新的理由,其仍可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2.诉讼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将这样的诉讼称为审查决定取消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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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保护

《专利法》第57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的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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